第三节 公平对待权是人格尊严权的深化
一 公平对待权比人格尊严更为根本
人格尊严是宪法的规定;但目前我国的人格保障主要是民事人格,这显然不合理。其实,公平对待权不仅是民事权利,也是一种政治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政治权利的公平对待权比作为民事的公平对待权更为重要。因为政治上的公平对待权涉及公民的政治人格,是公民民主权利的基础。民主政治本质上是公民政治人格——公平对待权的一种外化。公民在政治上的公平对待权越完善,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就越成熟。反之,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也能从政治上公平对待的成熟度来表现。因此,强调公平对待权,不仅要注重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格尊严,更要注重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人格尊严,比如选举权、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都包含着公平对待的问题。我们生活中见到的所谓“被代表”“被选举”,就是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公平对待权受到了侵害。至于有人动辄老百姓民主素质不高,并以此否认民主的实践,更是对公民政治性公平对待权的侵犯,导致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公平对待权受到影响,并引出一些社会政治问题。
虽然我国民法规定了七种人格尊严,但无论从民法规定的种类还是人格尊严保障的现状看,都是不够的。如民法中将人格权概括为姓名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但消费者在超市所受到的歧视,就没有概括进去。如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的北京某店不接待丑女案,就不属于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是指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和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丑”是一种客观存在,与人的行为无关,也不属于声望或信誉。商店对于这种客观存在采取了一种歧视或不尊重的态度,违背商店应当对所有人开放的公平原则,是一种不公平。又如,派出所将抓获的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的照片在媒体上公布,所侵害的也不是名誉权。无论是卖淫行为还是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都是事实,而这些事实都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结果,派出所并没有诬陷污蔑当事人。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是事实,这是没有受到公平对待的人格侵权。派出所没有权力把已经抓获的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和形象在媒体曝光,除非有其他破案的理由。派出所必须公平地同等对待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因为是卖淫行为就区别对待甚至用不公平和侮辱人的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当然,媒体曝光犯罪并非都属于不公平对待。不久前印度巴士强奸案后,由于无数印度民众走上街头,印度政府表示,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被定罪的强奸犯的照片、姓名和地址,作为打击日益猖獗的针对女性犯罪的新举措。此外,社会中出现的所谓社会阶层固化问题,也是一种对公平对待权的侵犯。所谓“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子打地洞”,就是公平对待权的挑战。用这种心态来对待社会分层问题,就是社会阶层分化不公平,或社会的公平对待权缺失的一种表现。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如果说人与人有龙和凤的区别,则这种区别根本不应当是由不公平对待引起的。反过来,由不公平对待引起的社会阶层的分化和不公,缺乏正当性和正义性,它对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社会后果极为严重。由于我国社会实践中,忽略了公平对待权的问题,使所有这些人人格尊严的保障受到较大的限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二 公平对待权比人格尊严保障更深刻
人格的保障有表面层次和深层次的内涵。一般来说,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属于表面层次的,比如姓名权、名誉权、健康权等。比如,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体罚,甚至于在学生的脸上刺上“贼”字。这是比较严重的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这里所侵犯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而所谓更深层次的人格尊严,则是在这种比较严重的人格侵权背后的东西。为什么一个老师敢对学生进行体罚?就是因为缺乏公平对待的权利意识,侵权人没有意识到公平对等是人格尊严的一种,它是最基础意义上的人格尊严。也就是说,之所以会发生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的现象,是因为老师的意识中没有公平对待他人的人格理念。公平对待权的基本精神就是把人当作人看待,这是一个人作为人的基本要求。一个教师之所以能够体罚学生,或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体罚,是因为他没有把学生当作一个应当公平对待的人。显然,这是一种更加深刻的人格尊严。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体罚,在现代文明社会大多数人都会知道是错的,是对公民人格的侵犯。而没有把他人当作人,我们有时却未必重视,甚至忽视。比如“同命不同价”现象,就是公平对待权的缺失。又比如,公共场所的事务,不管人的身份、地位、年龄和性别,均要求一视同仁。大家都在排队,则任何一个人不能不排队。医院看病,需要预约,任何人都必须遵守预约的规定,不能特殊化。反过来,如果医院的一个医生,因为病人是熟人,就破坏预约的规定等,就是侵犯公平对待权的行为,任何一个病人都可以就此提出抗议。可见,公平对待权属于更深层次的人格尊严,因为它不容忍任何一种社会生活的不公平对待。以此推而广之,社会生活中任何一种不公平对待都会面临公平对待权的挑战,从而大大缩小了社会不公平的可能差别。对于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这种深层次的人格保障意义十分重大。正是这样一种不能容忍任何一种社会生活不公平对待的社会氛围,才形成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社会和谐普遍的法治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公平对待权具有了人格尊严的底线意义。由于人格要素很多,法律上难以精确概括,故在通常的人格要素之外,再辅之以公平对待权,就形成了人格尊严的严密体系,能更好地保障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的底部就是公平对待权。人格尊严的所有内容都在不同的方面与公平对待权相联系。比如姓名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这些权利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它们无非是具体的不公平对待权而已。而人格尊严最深刻的内容就是公平对待权。人格之所以受到侵犯,就在于一个人未能受到公平的对待。因此,公平对待每一个人,就是尊重一个人的人格。反之,如果不能公平对待他人,就会面临人格尊严受到伤害的事实,有的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如姓名权、名誉权等,有的是没有规定的,这就是不公平对待。可见,以公平对待权体现的人格尊严,能够成为人格尊严的底线性权利或最后的权利。这是当所有的人格侵权要素都不能保障时,可以最后用来保障公民人格尊严的权利。比如,超市搜身案。从1991年12月中国发生的第一起超市搜身案起至今,法院适用的都是《民法通则》第101条的名誉权条款: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事实上,该案消费者受到的侵害并不属于名誉权。如果搜身的结果是当事人确实藏了东西,则该名誉是当事人自己行为的结果,谈不上损害;如果搜身结果当事人未藏东西,则搜身证明了当事人的清白,也不存在损害当事人名誉的问题。也就是说,搜身的行为不会也不可能对名誉权构成伤害。当然,侮辱还包含轻慢的意思。《荀子·乐论》中有“故礼乐废而邪音起者,危削侮辱之本也”。从这个意义上,侮辱包含着不公平对待。轻慢也是一种不公平对待,是一种以羞辱为目的的不公平对待。但超市搜身案中的行为并不是以轻慢的方式羞辱消费者,或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而是对消费者有了盗窃嫌疑实施检查。毫无疑问,超市有权检查消费者拿物后是否付款,但这种由是否付款引发的检查无疑需要一种公平和合法的方式,超市应拿出充分的使人信服的证据。如果证据确凿,当事人仍不愿意配合,超市应当请公安部门介入。超市没有权力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更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脱衣检查。超市和消费者之间是平等的,超市应当公平地对待消费者。超市的错误在于检查手段的失当和违法,超市不应超越法律行使不属于自己的搜查权,属于非法搜查,法律上是一种刑事责任,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公民所受到的是人身自由权的伤害。超市用不公平的方式对待消费者,使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1993年10月,国家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细地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 公平对待权是人格尊严的动态化
公平对待权是一种人道的“对待”权。人和世界、人和动物、人和人都有一个对待和被对待的问题。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人格尊严可分为两种。从静态上说,人格尊严有姓名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静态的人格尊严是人格要素分类的需要,它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人格的不同内涵,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从动态的人格尊严看,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尊重的一种状态,反映了人格尊严保障的实践需要,它有助于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保障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一般来说,静态的人格尊严是一种固化的东西,如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尊严的固化,有利于某些典型的人格尊严的保障。但是,人格的尊严不可能全部固化,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尊严都是典型的,甚至可以说大多数人格侵权的行为都是非典型的。一是因为生活太复杂,立法再完善也不可能没有遗漏;二是生活在发展和变化,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产生新的人格尊严。因此,固化的静态的人格尊严还必须辅之以动态的保障,这就是公平对待权。公平对待权是一种动态化的人格权,是在社会交往中公平对待他人和被公平对待的权利,这是一个自然人或公民作为社会的人享有的人格尊严和应有的人的权利。之所以是动态的,是因为它发生于社会交往之中,强调的是“对待”,被公平对待也是一种权利。就像我们不能虐待动物一样,人格对待也是一种人道主义。公平地对待他人,就是要求“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同世界的关系是一种人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而一个受到公平对待的人才可能公平对待他人,只有一个公平对待他人的社会,才可能充满公平正义。同样,不可能指望一个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会公平对待社会。这就是为什么即使在刑事追诉中,也仍然要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因。
人格的动态保障,有助于解决法律实务中直接用人格尊严来保障公民人格的不足。比如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体罚,甚至在学生的脸上刺上“贼”字,都是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人格侵权种类呢?直接用一般人格权显然不妥。虽然我们知道这种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但如果我们不知道或不能准确地确定其人格尊严的类型,那么我们对人格侵权的理解就是不深刻的,甚至是肤浅的,也难以有效地保障人们的人格尊严。就像在刑事追诉中,如果司法机关只以犯罪追诉嫌疑人,而不知道犯了什么罪,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公平对待权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公平对待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它与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一样,都是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背后就是人格尊严,即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存在于具体人格权之中,并通过具体人格权表现出来。所有的人格尊严都应有其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公平对待权就是一种重要的形式。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成为人格尊严保障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静态人格权加上动态人格权,公平对待权能够使人格尊严的保障更加科学和合理。
进一步促进公平对待权,对我国社会和谐建设有重大意义。社会和谐的前提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能够受到尊重。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正义犹如支撑大厦的重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但从我国来看,这一问题仍然十分严峻,如中国工业领域普遍存在的“不平等国民待遇”,目前正在被复制到文化产业。有关部门的奖励和补贴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相差极大。甚至在税收政策上,民营企业也难享“国民待遇”。同样,身份方面不公平对待也极为突出,按照中国法律,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公民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不少地方在公务员招考录用上出现了“权位传递”现象,近年来一些为干部量身定做的招聘引起了广泛的质疑就是一例。广东东源县法院院长徐某亲自主持法院党组会议,“一致决定”录取自己儿子为工勤人员。在此之前,徐某已经录用自己儿媳为法院打字员。正如媒体所说“徐家三口上演 ‘父子兵’、‘夫妻’店”。温州公路管理处近年招聘50余位领导干部亲属入职,网上还曝出33人的名单。这些现象导致社会生活中“官二代”“富二代”“穷二代”的阶层固化日益严重,有些大学生、研究生因为就业难自杀。《南方周末》2009年3月19日报道,石家庄女大学生刘伟,因毕业找不到工作,自杀身亡。另一方面,官员子弟却能轻松地获得金饭碗。所有这些都与公平对待的缺乏有关,必须引起广泛的警惕。正是因为缺乏公平对待权,“中国社会主要群体的声音越来越弱,他们对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小。相反,强势的利益集团正在形成。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中国很可能滑向 ‘权贵资本主义’(吴敬琏语)或者 ‘资本—官家主义’(历史学家吴思语),中国共产党就会有执政合法性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