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平对待权是用人道的方式对待人或被人对待的权利
一 什么是公平对待权
公平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政治学和法学概念。对公平的研究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公平研究的内容涉及各个方面和内涵,如资源的分配公平、程序公平、结果公平等。本书试就对待公平或公平对待权做一些探讨,力求丰富我国的公平研究并希望对我国的公平建设有所裨益。
公平对待权强调的是对待公平。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受到公平对待。那么,现实生活中这些不公平对待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主要的或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平对待权没有被纳入法治的视野。从法理上说,公平对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因为罪刑法定,既然未被宣告为犯罪,理当认为无罪。第10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因为意见是言论,任何人不能因为言论受到追究。第14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因为赋税来源于公民的财产,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这就是公平对待。我们在美国《独立宣言》中能够看到同样的公平对待精神。“人人生而平等……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而美国之所以脱离英国独立,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作为宗主国的英国不能公平地对待它们。“我们曾恳求他们天生的正义感和雅量,念在同种同宗的份上,弃绝这些掠夺行为,因为这些掠夺行为难免会使我们之间的关系和来往中断。可他们对这种正义和同宗的呼声也同样充耳不闻。因此,我们不得不宣布脱离他们。”
公平对待权就是用人道的方式对待人或被人对待的权利。所谓人道的方式就是正义的、合理的,符合人性的,而不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或违背人性的。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一个人都有被公平对待的权利,因为他不仅是一个公民,而且是一个人。公平对待权从另一个方面说是一种义务,要求他人公平的对待人。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公平地对待他人,要把人作为与自己一样的人来对待。我应当怎样被对待,我就应当怎样地对待别人。中国古代孔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墨子所说的“兼相爱交相利”就表达了这样一种公平对待他人的思想,但孔墨讲的是道德。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公平对待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成为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和社会,尊重每一个人,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求人们被作为人来对待。要尊重一个人性的存在或要求对方把自己作为一个人性的存在,要求对方用对待人的方式对待人们或对待自己。一切不人性的、不把人作为人对待的行为都属于不公平对待,是对公平对待权的侵犯。因此,公平对待权是人性的要求,是人的尊严之所在。任何人都应当也有权利受到人的对待。
二 公平对待是公平的起点
公平的分类大致上可以分为程序的公平和实体的公平。前者如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程序公平、结果公平,后者如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公平,或分配公平、规则公平、人事公平等。但无论是程序公平还是实体公平,对待公平都是第一位的。因为没有公平对待权,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都不可能。比如,程序上的机会平等强调每个人有相同的机会,但相同的机会只有当每一个人都能受到公平对待的时候,才有可能。实体公平也如此。如果一个人不能被公平对待,他对实体公平没有表达的权利,则实体公平就难以实现。公平、正义、平等讲得再多,如果做不到公平对待,则所有的公平正义和平等都会走样。反之,如果有一种制度能够保障公民受到公平对待,则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公平的真正起点是公平对待,公平对待权的重要性也在这里。公平对待应当上升为权利。公平对待权的法理意义在于保证公平之旅开始。公平正义从公平对待开始。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只要切实保障了 ‘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实际上就实现了公平本身。也就是说,保障人们追求公平的权利的平等,才是最大的公平。”
公平对待作为公平正义的起点,在于它发生在程序和实体之前。实现社会公平固然需要有机会公平、起点公平等一系列公平正义的要素,但所有这些要素都不会自动生成。换言之,公平要素的确立和发挥作用,需要一种和平的力量来加以保证。这就是公平对待。因此,思考公平对待必然包含三个要素:和平、力量和保证。
所谓和平,就是强调公平对待是平和的、自愿的。公平对待权不是靠威胁或暴力,威胁和暴力也不可能引出公平对待。平和强调的是理性,故平和就是讲理,只有讲理才会有和平。公平对待权就是理性的对待。理性包含着对人的尊重,而非理性的东西往往不可能尊重人。黑格尔说得好,“法的命令是:做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美国90多岁的女特工、二战期间功勋卓越的铂尔,在回忆往事时曾提道,在接受训练的时候得到的指示是:一旦被俘,要保持48小时的沉默,以便同伙有时间逃掉。“48小时的沉默”,所包含的就是一种理性和公平的对待。只要你在规定的时间里坚持了原则与立场,就能够获得谅解。酷刑和痛苦,担心和惧怕,都有一个能够期盼的期限,有可以张望得到的彼岸。一个文明的社会,不能用英雄来要求每一个人,更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遇到挑战都要向布鲁诺那样坦然面对火刑。所以,“48小时的沉默”就成为一种宽容的理性,是每个人的人格能够受到尊严的权利,这里所隐含的就是公平对待权。
公平对待权的力量来源于人性之美。公平对待权不是强迫,没有强制,而是通过对人的尊重来打动人。故公平对待权的人性美是一种人际尊严,即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在社会中,人与人会有种种交往,而人的交往必须体现出对他人的尊重,即必须把人当人对待。张千帆称之为“要求人际层面的平等权获得充分尊重”。在我国,这种人际尊重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案中被表达出来,并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人格尊严规定(第14条)的诞生。这里的人格尊严就是人际尊严,即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对待问题。20世纪50年代美国发生过一起案件。美国加州两名警察获悉有人贩毒,进入嫌犯的住宅后,问及卧室桌上的两粒胶囊时,嫌疑人马上将其吞入腹中。警察立即将他送入医院,将一种呕吐药强行灌入被告人胃中,被告人被迫将胶囊吐出后,警察以此作为罪证。该案件是用一种不尊重当事人,不公平对待当事人的方式来获取某种证物。前提都不是把人当作一个应当尊重的人,而是把人当作一个违法者或罪犯。在违法和犯罪证据被证明之前,他们都已经被作为偷盗者或罪犯对待了。这是一种不公平。事实上,在违法或犯罪事实被证明前,他们都是应当被尊重的合法的人。强调人际尊重,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公平对待每一人。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那些通过不公平对待取得了相关违法犯罪证据,就是没有道义性,不值得肯定。因为这种做法在一开始就把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当作可以舍弃的东西,并将之纳入强力方案,这和现代人权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法律特别是诉讼的宗旨是救济被伤害了的权利,而不应当造成新的伤害。
公平对待权的保证就是权利。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平对待权,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大量的公民权利都与公平对待权有关。比如公民的选举权,虽然我国宪法做了明确的规定,但选举权作为一项权利能否真正有效地实施,就取决于公民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公平对待。例如我国《选举法》规定,中国实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但从公民选举权的公平对待权来看,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并不符合宪法对于公民选举权的规定。宪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选举的权利,那么,为什么大多数公民的选举权只能局限于选举区县的人大代表?为什么中国的公民不能在更大的范围、更大的对象上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这里都包含着公平对待权的保证问题。当公民不能受到公平对待的时候,他就无力保护自己,他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一个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公民,就没有公平对待可言。而促进公民的公平对待,从实质意义上说,就是要促进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没有哪一个人在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甚至剥夺后还能被公平对待。而没有公平对待权,则一切方面的公平都会受到破坏。公平对待权的重要性就在这里。
三 权利保障与公平对待权的关系
一切权利保障从根本上说,或者说都根源于公平对待权。我国宪法规定了法律平等和人格尊严,民法规定了名誉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就业法、妇女权益法规定了反对性别歧视,但是如果我们的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不能被公平对待,这些权利就难以实现。德沃金区分了两类平等权利:“自由主义平等概念支配下的每一位公民都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一抽象的权利可以包括两种不同的权利。第一种权利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第二种权利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不是一种平等分配利益和机会的权利,而是在有关这些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的权利。”德沃金的两种权利都与公平对待权有关。为什么选举权得不到落实?为什么监督权利苍白无力?为什么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就因为作为一个公民或者自然人,未能受到公平对待。如果有选举权的人不能自由地选举,如果享有监督权的人没有地方自由地实施监督,如果享有人格尊严的公民经常面临生存权的威胁,则公民所有的这些权利都会变得虚幻,而公民丧失或被破坏的公平对待权无疑是一切权利的前提。一个公民不能被公平对待,就意味着他不能合法地用权利来保护自己。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必须从公民的公平对待权开始。一个社会,只有保护了公民的公平对待权,才能保护一切;如果不能保护公平对待权,就什么也不能保护。公平地对待公民,人人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是公民社会和民主的人格要求,只有在这一条件下,民主法治的土壤才能开出和谐之花,结出丰硕的幸福之果。“如果不以 ‘正义’为引领,则要么无法实现,要么经济越富强,社会矛盾越多。”
在社会生活中,真正需要公平对待权的往往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者或弱势群体,或者说是社会生活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或群体。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经司巡视员高俊才公开呼吁“公平对待农民工”;经济学家杨小凯强调“要公平对待私营企业”;学者们建议“要公平对待所有企业”,等等,都是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势群体不需要公平对待。事实上,不公平对待他人的人并不幸福而且充满危机。一个不能公平对待他人的人其实将自己与大多数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对立起来了。不公平对待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这些人的“原罪”,随着时间的积累,这种不公平对待隐藏的危机会越来越严重,而危机越严重,他们就越需要不公平对待,从而进一步激发社会危机。此外,在社会生活中,强势和弱势并不是不变的。有时候,强势也会成为弱势。比如,一个人处于强势的时候,他不需要公平对待,因为强势会帮他获得一切想要的。但当他处于弱势的时候,他才呼喊公平对待,因为他感到强势群体正在利用不公平对待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平对待权其实是对每一个人的公平保障,是社会安全和自由的长久可靠之选。其实质意义就在于:再强的人,都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获取非法利益;同样,再弱的人,其合法利益也不应受到侵害。虽然公平对待的呼喊更多地来源于公平对待权更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但公平对待权的意义却具有恒久的社会性,是一个和谐幸福和正义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