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性别评论(第5辑)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家庭结构的持续与变迁——海峡两岸老年人居住安排的比较

章英华 于若蓉

摘要 本文以21世纪初在大陆东部、南部沿海与台湾地区进行的家庭动态调查为基础,建构主样本老年父母与子女同住的数据,分析两代同住现象。本研究发现:第一,大陆东南沿海与台湾地区社会转型性质虽有不同,代间同住仍反映父系原则,唯大陆东南沿海地区与女儿同住及未与已婚子女同住倾向高于台湾地区,且受老年人需求的影响。第二,由于大陆特殊的城乡政策,显示出较台湾地区更强的城乡差异;不过大陆东南沿海乡村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低于台湾地区的都市和乡村。第三,大陆东南沿海在乡村务农者比例高于台湾地区,但在公部门工作的比例也较高,反映公部门较全面介入地人民生活,这似乎比经济发展更有力地促进了非家庭社会组织模式的发展,这或许是两岸代间同住倾向差异的主要来源。

一 前言

受到西方资本主义体制的影响,非西方社会都经历了不同程度的结构变迁,当然,家庭变迁也是其中的一部分。20世纪初,核心家庭成为西方社会的主要家庭模式;而较复杂的家庭模式,包括扩大家庭与主干家庭几乎都消失了,只是在特殊情况之下才浮现出来。可是在东亚社会,虽然扩大家庭的比例明显降低、核心家庭的比例持续升高、家庭子女数快速下降,但主干家庭始终是主要的家庭形态之一(Mason, 1998; Morgan & Hiroshima, 1983)。的确,东亚社会在快速经济变迁之下子女数量减少,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老年人明显增加,这似乎符合西方社会科学家预测的家庭变迁趋势。甚至在经济发展较晚的中国大陆,在其政策运作之下,也显现相似的人口与家庭结构变迁。然而,东亚社会中老年人口与子女同住比例却仍明显高于各个西方国家,就算是日本也不例外。

在20世纪50年代,帕森斯认为核心家庭是最适合工业社会的家庭,并提出了孤立的核心家庭的概念(Parsons & Bales, 1955)。李沃克(Litwak, 1960)曾经挑战过帕森斯孤立的核心家庭的观点,认为代间关系仍然存在,难以称之为孤立核心家庭,不过各代分别居住于近处,形成修正式扩大家庭(modified extended families)。20世纪90年代的许多家庭研究都呼应了李沃克的看法(Adams & Blieszner, 1995; Allen et al. , 2000; Logan & Spitze, 1996)。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情况逐渐增多,开始引起学者的注意。不过这种同住现象被视为对年轻世代需求的反映,不同于东亚社会由孝道出发的解释。甚至有研究强调,这种同住与代间自立、自主的社会期望冲突,潜藏着两代之间的紧张(Ward & Spitze, 1992)。换言之,它是一种不得已的因应方式,并非社会所偏好的居住模式。

在西方社会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倾向受到关注之际,东亚社会对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同住也开始有了不同的想法,认为这是子女依赖父母的表现(Newman, 2012)。日本学者更以单身寄生虫的负面用词(山田昌弘,2001/1999)来概括,认为这样的子女不事生产,完全仰赖父母。成年甚至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很可能由经济不能自主所造成,并非奉养父母。在东亚社会,因为晚婚与不婚的趋势,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长期居住的情况确有增加,不过老年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的现象仍然不容忽视(Mason, 1998; Morgan & Hiroshima, 1983)。东亚社会对代间居住安排的关注着重的是传统孝道与对老年父母的奉养心态的变迁,本文就以中国大陆东部、南部沿海和台湾地区老年人与子女同住为主题,观察什么样的传统规范仍然影响同住的倾向,它是否反映年老世代的需求,然后比较两岸的差异以及相关的社会脉络。

20世纪中叶,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家庭结构和家庭价值大致相似,主要特征包括父系规范、从父居、扩大家庭的存在以及稳定的婚姻。多位中国家庭研究专家强调中国社会的大家庭理想,但实际上可能因为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趋近这种理想极为困难,它是一种迷思,只在上层或富裕家庭才得以达成。实际上,因为各种条件的限制,中国社会主要的家庭类型应是主干家庭(Freedman, 1979; Levy, 1949;许烺光,2001/1967;赖泽涵、陈宽政,1980)。

武雅士利用台北海山地区的资料呈现了日本统治时期的家户结构,发现扩大与联合家庭在家户类型的分配上居于优势,就此认为,台湾地区农家不能算富裕,但是在得以温饱的条件下就有组成扩大家庭的可能(Wolf, 1985)。李亦园(1982)以几个台湾地区农村的实例呼应了这样的看法。笔者与同事利用台湾地区生育调查的资料发现,在有父母与已婚兄弟的样本中,20世纪60年代扩大家庭的户数与包含的人口数远超过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在无父母有兄弟的样本中,联合家庭只占有两成的户数和人口数,至于有父母无兄弟的家庭,则有六成五的家户与七成多的人口数在主干家庭之中(章英华、齐力,1991)。这样的数字说明,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要人口条件允许,台湾地区扩大家庭形成的可能并不低于主干家庭,并不限于上层或富有之家。

1960年以前有关中国大陆家庭结构的数据比较缺乏,从零星的村落资料观察,似乎与台湾地区情况类似。笔者利用20世纪90年代末期山东恩县后夏寨的资料,发现不同家族都有或多或少的扩大家庭,但比例不同,有扩大家庭比例占优势者,但也有扩大家庭的户数与人数都不及主干家庭者。同时,父母健在时组成扩大家庭的可能性远大于父母过世之后兄弟组成联合家庭的。没有父辈的联系,兄弟分家的可能性相当高。许烺光(2001/1967)在20世纪40年代的研究个案中发现家庭人口平均数大,家庭结构也复杂,但他认为这种情形在中国其他地区很难看到。曹锦清等(2001)在对浙北乡村的个案研究中指出,20世纪50~70年代中期,有两个儿子以上的农户,经历过从核心家庭、直系家庭(主干家庭)、直系联合家庭(扩大家庭)以至再分裂为核心家庭的情况相当普遍。黄树民在厦门农村的研究则指出,虽然在1985年时扩大家庭只有1户,占该村户数的2.5%,人数的10%,但是仔细观察1965~1985年的家户数据,有23户(占57.5%)曾形成过扩大家庭(Huang, 1992)。

传统中国扩大家庭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一定的数量和比例,它在家庭生命周期中出现,意味着在经济条件与人口结构许可的条件下,其形成并不限于上层或富裕之家,这在以主干家庭为主的社会几乎是不存在的(Hanley & Wolf, 1985)。在传统中国社会,大家庭的理想对一般民众并非全然遥不可及,在20世纪上半叶,由于台湾地区的农村经济优于大陆,且已进入死亡率递减的过程,因此在扩大家庭的分布上台湾较大陆更为普遍。

根据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家计调查,台湾地区扩大与联合家庭式微的情形极为显著。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扩大与联合家庭在有父母有兄弟的样本中,占户数的比例低于一成,占人口数的比例则低于15%(章英华、齐力,1991)。在无父母但有兄弟的样本中,已婚兄弟同住的比例则不到5%。在浙北的农村个案中,20世纪60年代尚见扩大家庭的存在,但到1990年则只见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不论在台湾地区还是大陆,20世纪50年代以后整个社会的经济水平与人口的平均寿命都逐渐提高,应更有条件形成扩大家庭,但两岸的扩大家庭比例都微乎其微,显然大家庭的理想不复存在。

海峡两岸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经历了不同的政治与经济发展转型,但都经历了明显的家庭结构变迁与人口转型。大陆的经济发展虽晚于台湾地区,但子女出生以后从生活照顾到社会化过程、学校教育以及成年后的就业已经受到很多家庭以外的制度影响了。有些针对海峡两岸的比较研究提出,大陆的家庭变迁比台湾地区更剧烈(Whyte et al. , 2003; Chu & Yu, 2010)。而在这个过程中,两岸都发生了扩大家庭几乎消失、主干和核心家庭共同存在、核心家庭比例逐渐增加的情形。本文的重心就是探讨在这样的家庭结构变迁中,两岸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趋势的变化之异同与意义。

二 研究议题

在讨论老年人与子女同住时,我们必须注意,在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同时存在的社会中,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并不能直接从家庭组成的分布状况来推估,即使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相似,也会因为子女数,特别是儿子数的不同而展现不同的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比例(赖泽涵、陈宽政,1980;张明正,1996; Chu et al. , 2011)。我们可以假想1970~1990年的65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有两个儿子且都结婚了,若跟一个儿子住,那么就形成了一个核心家庭和一个主干家庭;如果有三个儿子,那就形成两个核心家庭和一个主干家庭。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的比例会因已婚儿子数目的多寡而有所变动。这也是为什么核心家庭的比例高于主干家庭时,我们还是没有办法推论说主干家庭已经为核心家庭所取代。过去利用与本文相同数据的论文都是从子女是否与父母同住的角度来讨论(Chu & Yu, 2010; Chu et al. , 2011),本研究则从父母的角度来观察。

另外,在讨论中国大陆家庭变迁时,人口政策,特别是一胎化政策的影响应当受到特别重视。本文只包含2004年父母年龄在60岁以上的样本,20世纪60~70年代,他们的年龄在20~40岁,正好是形成自己生育家庭(procreation family)的年代。这20年是台湾地区经济成长最快速的年代,越来越多的人因接受高中或大学教育而开始离家,或受雇于私人公司与工厂。此时大陆却是剧烈的社会主义转型的年代,经历了集体化以及人民公社等运动,家庭事业与家庭农场为国营企业和生产队所取代,社会组织同样不为家庭模式所局限。妇女劳动参与率在此期间明显增加,20~50岁年龄层的妇女几乎达到普遍就业的状态。

有趣的是,海峡两岸在20世纪50年代都曾对生育控制有所迟疑,直到60年代初面对人口数量大增,在中期以后才都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在大陆提倡“少稀晚”,子女数量不能超过3个,生育间隔3~4年,结婚年龄延到23岁以后(田雪原,2009;肖自力、姚新武,1995;张翼,2009);在台湾地区则提倡“家庭计划三三二一”,婚后3年生第一胎,隔3年生第二胎,两个孩子恰恰好,女孩男孩一样好。两岸虽然推动生育计划的手段有所不同,但到了1980年都成绩明显,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自然增加(陈肇男等,2003;张翼,2009; Parish & Whyte, 1978)。2004年60岁者,出生于1944年,1978年时34岁。大陆一胎化政策在1978年正式推动,最初在都市严格执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在农村实施(黄树民,1994/1989;田雪原,2009;肖自力、姚新武,1995;张翼,2009)。因此作为本文主要考察对象的老年人口的生育期的确受到生育政策的影响,但应该还没有受到一胎化政策的冲击。在了解上述社会脉络之后,本文提出一些分析与讨论的议题。

首先,本文将观察传统规范的持续。台湾地区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扩大家庭的比例快速下降,可是主干家庭一直维持一定的比重,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虽然下降,但到目前都还占五成以上。大陆主干家庭的比例以及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同样呈下降趋势,但同样也远高于西方社会。两岸社会两代同堂依旧明显呈现父系原则(伊庆春、陈玉华,1998;简文吟,2001)。由于老年人大都只与一位成年子女同住,首先需要观察的,当然是父系规则是否仍是强势规范(章英华、伊庆春,2006;战捷编,1996; Whyte et al. , 2003; Logan et al. , 1998)。如果有与女儿,特别是已婚女儿同住的情况,是否就挑战了父系规范?先前的研究发现,与未婚女儿或已婚女儿同住的比例似乎有所增长,而在大陆这样的情况更多于台湾地区(伊庆春、陈玉华,1998; Chu & Yu, 2010; Chu et al. , 2011)。

其次,两代同住可能反映两代之间的相互需求。对美国的一些相关研究(如Ruggles, 2007)认为,从19世纪以来的长期变化观察,代间同住递减源于老年人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变,老年人的经济独立使他们可以不再依赖子女。在中国社会则更多反映的是两代的互惠。子女有义务照顾老年父母,但父母也有责任协助有需要的子女。社会经济地位高、有福利保障(如在公部门工作)、身体健康、有配偶的老年人可能不与子女同住;而社会经济地位低、缺乏福利保障(如农民)、健康不佳或鳏寡的老年人,则比较需要子女的协助,与子女同住的可能性较高(Lee et al. , 1994)。从需要因素考虑的话,我们预期经济能力较差的父母与子女同住的可能性较大。罗根等人强调,现代中国都市两代同住的选择仍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老年人的需要(Logan et al. , 1998)。策略的选择并非一定由文化规范所决定,物资或家庭资源的欠缺就会影响到家户形态(Logan & Bian, 1999)。不过,这样的需求与选择究竟有没有文化规范的意涵也是值得讨论的议题。

第三,我们尝试讨论人口与社会结构变迁的影响。首先,人口结构是不可忽略的因素。本文探讨60岁以上老人与子女同住的问题,在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和台湾地区,这些老人平均儿女数在两个以上,因此儿女数的多寡可能影响到老年人与成年子女同住的几率。其次,在社会结构变迁方面,我们借用桑顿等人提出的社会组织向非家庭模式变化(Thornton & Lin, 1994)的理论来理解海峡两岸家庭结构改变的趋势。这种社会组织的变迁在台湾地区当然立基于经济发展(Chu et al. , 2011; Thornton & Lin, 1994)。在20世纪80年代的大陆,国家介入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是对就业机会的全面掌控(Wang, 1998)同样造成非家庭模式的显著发展。本文试图集中于城乡与职业结构差异讨论海峡两岸家庭的变迁。由于经济发展较早,且未有限制迁移的政策,台湾地区存在一批受教育程度较高、因参与现代产业而迁往都市的流动人口。而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大陆在职业结构上妇女受雇于公部门比例较高,在都市地区有较为全面的老年保障,同时也面临很大的住宅压力,这导致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的比例高于台湾地区(Whyte et al. , 2003;战捷编,1996)。但这样的情形也见诸乡村吗?大陆农村人口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被禁止迁往都市,以保障都市人口的日常需求;都市地区大部分居民都受雇于公部门,而农业的生产与分配仍旧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陆益龙,2003;曹锦清等,2001; Wang, 2005; Whyte, 2010)。

在大陆,生育控制上城乡也有别,在都市有严格的控制,也的确能够贯彻其政策目标。在乡村,一胎化政策施行之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不受一般规定的限制;在之前的人口控制政策时期,农村的人口净增的降幅目标与婚龄限制均低于都市(田雪原,2009;张翼,2009;黄树民,1994/1989)。台湾地区生育控制的实施属劝导方式,以降低农村婚育人口的子女生育为重点,可能因个人价值与态度不同而有都市与乡村的差异。根据以上两岸发展的脉络,大陆在代间同住倾向上的城乡差异应该比台湾地区更明显。至于与女儿同住的比例,在大陆都市地区似乎有高于台湾地区的趋势,但是否也适用于乡村,从以上各种制度变迁脉络来看,有待进一步讨论。我们可就两岸的城乡与职业结构上的不同,来讨论老年人与成年子女同住所体现的社会基础的差异。

三 数据、测量与方法

(一)资料

本文的数据来自华人家庭动态调查中对大陆东部、南部沿海(上海、浙江、福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面访问卷资料。这是个长期追踪调查,但本文的比较分析只使用基线调查的资料。在台湾地区,以几乎相同的问卷,就1953~1964、1935~1954以及1964~1976三组出生年次的样本,分别于1999、2000和2003三个年期施测。三次调查共获得4300个1935~1976年出生样本的完访问卷。在大陆则于2004年进行调查,获得1936~1979年出生的4684个样本的完访问卷(上海市903份,浙江省1856份,福建省1925份)。

两岸的调查采用三阶段或四阶段分层随机抽样获得样本。两岸抽取样本第一层(在大陆东南沿海为县级单位,在台湾地区则为乡镇级单位)时,均采用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不等概率抽样(PPS)法。在台湾地区,首先将所有的都市和乡镇分成10类,包括台北市、高雄市、5个省辖市和区分成7个类别的其他乡镇市区,根据每一类别占台湾地区人口数比例分配应有的样本。抽出乡镇市区之后,在每个乡镇市区抽出两个村里,以预定的样本数,根据村里的户籍资料抽出受访者。在大陆东南沿海,则是将浙、闽二省与直辖市之下的市区和县份根据非农人口比例区分成4类或2类,每一类以其人口比例分配样本数。抽出既定的市区或县后,在其中选出三个乡镇与市区,从选出的乡镇与市区中抽出3个居委会或村委会。最后从每一个居委会或村委会中抽出12个家户,以预定的随机表在家户中抽出受访者。

(二)方法与变量说明

探讨老年人居住安排时,重要的区别是子女结婚以后是否与老人同住,并未另外组成核心家庭。因此本文的分析首先以至少有一位已婚子女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夫妇健在者,只纳入两人均60岁以上者)为对象,以逻辑回归分析的结果观察其与已婚子女同住的情况。其次,研究仅限于至少有一位已婚儿子或已婚女儿的样本,我们以多元逻辑回归分析观察其与已婚子、已婚女同住的情况,以未与已婚子女同住为对照类别。以下是本文统计分析采用变量的说明。

1.因变量

代间同住是本文的主要因变量,本文建构两组变量。首先是二分类别,1代表与任何已婚子女同住,0代表未与任何已婚子女同住;其次是一组三类别变量,包括“与已婚子同住”“与已婚女同住”和“未与已婚子女同住(与未婚子女同住或未与子女同住)”,以“未与已婚子女同住”为对照类别,建构两个结果变量(outcome variables),即“与已婚子同住/未与已婚子女同住”“与已婚女同住/未与已婚子女同住”。

2.父母背景变量

父母年龄:若双亲均健在,取其年龄较大者为变量值;若只有一方健在,则以该方年龄为变量值。分成65岁或以下、66~70岁、71~75岁、81~85岁以及86岁或以上5组,60~65岁是对照组。

父母健在情况:父亲健在或母亲健在分别以1或0代表。

健康状况:二分变量,1代表不好或很差,0表示其他。对于父母健在者,大陆东南沿海的数据有直接的问项。可是台湾地区最初两年的问卷缺乏直接问项,必须另行建构。根据第一次基线调查,回答父母居住在赡养机构者视为健康状况不良;在补充问卷以及后一年的问卷中,1代表回答父母健在但健康状况不好或很差,0为其他。父母均健在者,父母健康状况都不好或很差者才归为父母身体状况不好或很差。

父亲教育程度:区分为四个类别,低于小学、小学、初中、高中及以上,低于小学为对照组。

父母亲职业:有两个变量,父或母是否为政府机构及公营事业或企业工作人员(简称为公部门工作人员,1代表是,0代表非);父或母为农民(1代表是,0代表非)。

父母居住地区:在台湾地区以健在父母目前居住地区分类。1代表居住地区属台北市、高雄市、省辖市与工商市镇者,为都市地区,0代表其余乡村地区。在大陆东南沿海则根据受访者主观认定的城乡类别来确定,若父母与受访者同住,则以受访者居住地为父母居住地,如果父母未与受访者同住,则以受访者16岁前居住最久的地方为父母居住地。1为都市地区,代表主观认为居住地属大都市和中型都市者,0为乡村地区,代表主观认为居住地属小都市、镇、郊区和村落者。

在大陆东南沿海如果父母未与受访者同住,其居住都市与乡村的分类系采用受访者16岁前居住最久的地方为变量。在台湾地区的三次基线调查中,大约有六成的老年人住在其子女16岁时居住地所属乡镇市区,如果以县为单位,就高达80%。在大陆乡村的老年人比起台湾地区的老年人,可能更不容易迁往他处,而都市居民大都迁往其他都市,不会迁往乡村地区。因此在东南沿海,以受访者16岁时的居住地推估的老年人居住地应属适当。

四 分析与研究发现

(一)老年人居住安排概况

本节将呈现两岸60岁以上已婚老年人居住安排的情形,表1针对至少有两位子女(不论已婚未婚)的父母样本。大陆东南沿海大约有40%的老年人未与子女同住(14.27%与配偶同住,28.34%独自居住)。在台湾地区,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的比例远低于大陆东南沿海,约占25%的比例,与配偶同住以及独自居住的比例大致相当(12.24%与11.14%),这意味着台湾地区独自居住的比例明显低于大陆东南沿海。

表1 父母之居住安排

注:样本限于父母年纪60岁或以上且有至少两位子女(不论是未婚或已婚)者。

在大陆东南沿海,再排除只与未婚子女同住或其他情况者,大约有50%的老年人与已婚子或女同住。主要的类型是老年父母与已婚儿子同住,与已婚女儿同住的比例仍然不高,大约是与已婚儿子同住的1/8。同样条件,在台湾地区,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的比例将近6成,与已婚女儿同住的更少,约是与已婚儿子同住的1/12。两岸的样本均显示,丧偶的老年父母与子女同住的比例明显高于配偶健在者。综合而言,台湾地区仍有较大比例的老年人与已婚子女,主要是与已婚儿子同住,与已婚女儿同住的比例也低于大陆东南沿海。

表2 父母之居住安排:只限有已婚子女

注:限于父母年纪60岁或以上且至少有两位已婚子女者。

表2呈现的是至少有两位已婚子女的老年人的居住安排状况,与上述概况大致相似,但是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倾向更高。在大陆东南沿海,这样的老年人口中约51%与已婚子女同住(与已婚女儿同住的占7.14%),在台湾地区则高达65.59%(其中与已婚女儿同住的占6.32%);再者,大陆东南沿海老年人独自居住的比例明显较高,甚至有偶老年人的差异亦极显著,大陆东南沿海是22.6%,台湾地区是7.48%。

综合而言,大陆东南沿海和台湾地区老年人若与已婚子女同住的话,绝大部分都与已婚儿子同住,大陆东南沿海与已婚女儿同住的比例比台湾地区高,但仍不足以说两地在这方面有明显差异。在海峡两岸,只要父母均健在者,仅与配偶同住的比例都高,但大陆东南老年人独自居住的比例明显高于台湾地区。

(二)从父母方面进行分析

表3的逻辑回归分析包含的是60岁以上父母且至少有一位已婚子女的样本。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是因变量。我们就台湾地区样本的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发现,60岁以上老年人较易与已婚子女同住的是儿子数量多、超过80岁以及无配偶者(特别是女性);教育程度与职业地位等反映社会经济地位的变量对此并无显著效果,也未见都市与乡村存在差异。

表3 逻辑模型: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

注:(1)p<01 ,∗∗p<005 ,∗∗∗p<001;(2)样本限于至少父母之一健在且60岁以上,并且至少有一位已婚子女者。

对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地区样本的统计分析并未呈现儿子数量与父母年龄的影响效果。就达到统计显著水平效果的系数而言,我们首先看到,和中国台湾地区一样,无配偶的老年父母,特别是女性,较可能与已婚子女同住。在中国东南沿海,配偶不在对老年人是否与子女同住的影响效果似乎较台湾地区更明显。其次,老年人教育程度高中及以上者比初中及以下者更可能与已婚子女同住;不过在政府部门或公部门工作的老年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可能性较小。再则,只要父或母是农民,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可能就较高。

从事农业的父或母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倾向较高,这与我们原先假设大陆农户大致仍以家庭为工作单位,同时年轻一代不易前往都市工作有关。但是教育程度较高者较倾向与已婚子女同住,与公部门工作者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倾向较低,这之间似乎有矛盾。我们或许可以推论说,公部门工作者有较多的老年保障而可能倾向独自居住。但是高教育程度者可能更有个人的资源,也应该较倾向独自居住才是。进一步的统计分析(未呈现于本文)显示,当统计模型中未加入农民变量时,只有初中教育程度结果达到显著。在加入农户变量之后,高中教育程度与大专以上教育程度才达到统计显著水平。这意味着,在控制职业变量之后,老年人教育程度越高,越可能与已婚子女同住。

接着我们进一步考察老年父母与已婚儿子或已婚女儿同住的情况。表4中是三分类别的因变量,有两个结果变量,“与已婚子同住/未与已婚子女同住”和“与已婚女同住/未与已婚子女同住”。

根据表4,台湾地区的老年父母,儿子较多者较可能与已婚子同住,也较可能独自居住或与未婚子女同住,与已婚女儿同住的可能较小。另外,无配偶的老年父亲与已婚女儿同住(比值比2.08)的可能性较高,与已婚子同住的倾向则并不偏高。至于无配偶的老年母亲与已婚子(比值比2.17)或已婚女同住(比值比3.08)的倾向都较强,意味着他们更不可能独自居住或与未婚子女同住,而老年母亲这种倾向更强。老年人为公务员或在公部门工作者(比值比0.75)及大专以上教育程度者(比值比0.70),与已婚子同住的倾向较弱。

表4 多元逻辑模型: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或其他居住安排

注:(1)p<01 ,∗∗p<005 ,∗∗∗p<001;(2)样本限于至少父母之一健在且60岁以上,并且至少有一位已婚子女者。

大陆东南沿海的回归系数显示都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异,首先都市的老年人与已婚子和已婚女同住的倾向都低于乡村。其次,儿子数对老年人的居住安排没有显著效果,只是女儿数越多老年父母与女儿同住的可能性越高;无配偶的老年父、母,与已婚子同住(比值比分别是1.33、1.69)及与已婚女同住(比值比分别是2.25、4.40)的倾向较强,同样的老年母亲这样的倾向更强。另外,失偶的老年母亲与女儿同住的倾向较强。第三,高教育程度在此一统计中未达到统计显著水平,但公务员或在公部门工作的老年人与已婚儿子同住的倾向较低(比值比为0.80);至于农与非农则有更明显的差异,职业为农民的老年父母较可能与已婚儿子同住(比值比1.69),较不可能独自居住或与未婚子女同住,但是与已婚女儿同住的倾向明显较弱(比值比0.25)。

五 讨论

由于表3与表4达到显著水平的变量大致相同,表4可以同时呈现与已与婚子与已婚女同住的因素,因此此节将结合从表4分析获得的与已婚子、已婚女同住及未与已婚子女同住的预测几率(见表5),进一步进行讨论。

(一)父系规范与资源需求

本文的分析显示,有些指标反映台湾地区比大陆受到父系规范的影响更强。首先,在与已婚女儿同住的倾向上,大陆东南沿海略高于台湾地区,这明显呈现在表5两岸的各类预测几率中。其次,在台湾地区儿子较多的老年父母较可能与已婚儿子同住,但在大陆东南沿海,女儿越多的老年父母较可能与已婚女儿同住,这意味着在大陆女儿的存在对父母选择同住的影响比台湾地区大。第三,两地的失偶父母都更倾向于与已婚子女同住,大陆东南沿海寡居的母亲更可能与已婚的女儿同住,其比值比是4.44,在台湾地区则为3.08。

不过,这种趋势并不意味着大陆已经颠覆了传统的父系规范。表5所有类别的样本中,与已婚女儿同住的预测几率最高的是大陆东南沿海的“失偶母亲”一类,但其比例仍然不到与已婚子同住的1/4。此外,大陆东南沿海父母为农民者,与已婚女儿同住者的比值比明显偏低(0.25),为非农民的1/4。这意味着在大陆东南沿海的乡村,父系规范仍保持强势。大陆东南沿海与台湾地区最大的差异还是在与未婚子同住或未与子女同住的类别。大陆东南沿海未与已婚子女同住的比例远高于台湾地区,这是否因大陆更受到资源需求的影响呢?

表3显示只在大陆东南沿海样本的分析中,社经变量达到统计显著水平;在公部门工作的父母较不可能与已婚子女同住,农户家庭的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倾向较强。以上发现符合我们的假设,即公部门的父母比农民父母有较充足的经济资源与社会保障。不过我们也发现,在控制了其他社经变量之后,资源较充足的高教育程度的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倾向较强,这就必须从父母需求假设以外去理解了。另外,父母身体是否健康,亦只有大陆东南沿海的样本达到统计显著水平。在台湾地区,以上诸变量都未见显著效果,唯独年龄有显著效果,亦即老年父母超过80岁者较80岁以下者更可能与已婚子女同住,这也有着需求的意涵。综合而言,似乎在大陆东南沿海老年父母是否与子女同住,较受到个人资源的多寡与需求的影响。

两岸明显的共同点是失偶父母与子女同住的倾向,失偶母亲尤其如此。失偶母亲在经济上相对而言最为弱势,因此她们与已婚子或已婚女同住的高倾向似乎反映了资源需求。但是失偶父亲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倾向也比配偶俱在的老年人明显,失偶老年人与已婚子女较强的同住倾向在控制了社经变量之后仍然明显,这就不完全反映资源需求了。在对河北保定与台湾地区都市人口有关代间关系的态度的比较研究中(Cornman et al. , 2004),研究者指出,两岸的受访者绝大部分都认为老年父母只有一人健在时最好与子女同住。实际行为与态度上的一致,意味着人们对独居父母有着较强的照顾义务。如果失偶老年人未与其子女同住,其子女就会有压力,需要向人解释何以如此,这就隐含着社会规范力。这样的想法或许也可以引申到其他以需求来解释的变量,其可能同样隐含着照顾的义务。

(二)结构条件的影响

本文最初就强调子女数可能影响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可能,但对1944年以前出生的人口而言,其子女数都在4个以上,因此人口条件对其与子女居住的限制并不太大。在台湾地区,儿子数影响到老年人与已婚子居住的可能,在大陆东南沿海则是女儿数影响到老年人与已婚女儿居住的可能。

本文的统计结果清楚地显示,代间同住的倾向在台湾地区较大陆东南沿海更为普遍,台湾地区的乡村同住倾向最高,而大陆东南沿海都市地区的同住倾向最低。至于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倾向,台湾地区都市与乡村的差异未达到统计显著水平,但高于大陆东南沿海的乡村地区。这些发现反映的是,在一胎化政策施行之前,大陆强势的社会主义转型对家庭结构变迁的影响似乎强于台湾地区快速经济发展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下面我们从两岸在职业结构和城乡的差异上来进一步讨论。

不论是对与已婚子女同住的逻辑回归分析,还是对与已婚子或已婚女同住的多元逻辑回归分析中,城乡差异在台湾地区都未达到统计显著水平,在大陆则都有显著效果,这符合我们原先的设想。本文原来设想,未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倾向可能是大陆东南沿海的都市最强,台湾地区都市其次,再接着是大陆东南沿海的乡村,最弱的是台湾地区的乡村。但我们的数据显示(见表5),大陆东南沿海乡村这种倾向强于台湾地区的都市。同时,在各职业类别中,大陆东南沿海乡村未与已婚子女同住的比例高于台湾地区的都市,这种差异或许可以从两岸职业结构上的转型来观察。

根据附录,我们看到大陆东南沿海都市与乡村农民所占比例差异极为明显:在都市农民占11%,在乡村却高达86%。台湾地区都市农民占10%,与大陆东南沿海大致相似,但在农村则只有55%为农民。60岁以上人口农与非农的差异的确反映台湾地区的经济发展早于中国大陆。可是,父或母为公务员或在公部门工作的比例却是另一种情况。在大陆东南沿海的乡村为44%,在都市则为83%;在台湾地区乡村为15.4%,都市为29%,都远低于大陆东南沿海。台湾地区的非家庭社会组织的扩展主要是私部门发展的结果。大陆在社会主义转型的过程中,公部门直接介入职业的分配,使农村公部门工作人口比例较高。台湾地区公部门工作者与已婚子同住的倾向也较低。如果以预测几率观察台湾地区的老年父母在公部门工作者未与已婚子女同住的比例,不论在都市还是乡村,都较非公部门者高10个百分点,而大陆东南沿海则约高6个百分点。但是台湾地区在公部门工作者的比例在都市和乡村均远低于大陆东南沿海,公部门对家庭组成的影响不像在大陆东南沿海那么全面。这种职业结构上的变迁,或许是两岸代间同住关系差异的来源。何以公部门的发展可以有如此的影响,有待深入探讨。

表5 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同住预测几率:大陆东南沿海与台湾地区

六 结语

本文以大陆东南沿海未受一胎化影响的老年人口与台湾地区同年龄老年人为样本,观察他们在居住安排上的异同。在20世纪后半期,海峡两岸社会转型的性质不同,但家庭结构都仍体现明显的父系原则,大陆东南沿海偏离父系原则的倾向似乎较强,但与已婚女儿同住的比例仍远低于与已婚子同住的比例。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同住,仍在很大程度上受父系规范的制约。最大的差异是,大陆东南沿海与台湾地区相比,未与已婚子女同住的比例明显偏低。大陆东南沿海样本体现明显的社经背景以及父母健康的效果,反映需求的影响,但是从失偶父母(尤其是老年母亲)与已婚子女同住倾向明显较高来看,需求应该也蕴涵义务与规范。

在大陆东南沿海老年父母未与已婚子女同住,不只是都市现象,在乡村亦复如此。此外,老年父母在公部门工作者与子女同住的比例明显低于非政府部门工作者,他们除了有较佳的社会保障之外,也是政府政策最直接的实践者,这是大陆社会主义转型、政府介入家庭职业安排的结果。比起台湾地区,大陆东南沿海不仅在都市地区,在乡村地区的政府部门工作者的比例也明显较高。而且,乡村地区老年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的比例低于台湾地区的都市地带。这种社会变迁就不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源自强势政府政策,这导致大陆在经济发展尚不及台湾地区的阶段,就更趋向非家庭的社会组织模式了。但在强势的政策之下,大陆东南沿海的都市与乡村仍显现明显差异,进一步观察大陆三个省市的资料未与子女同住的预测几率,上海是0.54,浙江是0.47,福建是0.44,这似乎反映同样的政经环境下经济发展的影响。

附录

附表1 主要变量之平均数与标准偏差

注:样本限于至少父母之一健在且60岁以上者。

参考文献

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2001,《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陈肇男、孙得雄、李栋明,2003,《台湾的人口奇迹:家庭计划政策成功探源》,台北:“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公司。

黄树民,1994/1989,《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素兰纳日碧力戈译,台北:张老师出版社。

简文吟,2001,《父系社会下的从女居现象——台湾和上海的比较研究》,《妇女与两性研究学刊》第12期。

赖泽涵、陈宽政,1980,《我国家庭制度的变迁——家庭形式的历史与人口探讨》,《中国社会学刊》第5期。

李亦园,1982,《近代中国的家庭变迁:一个人类学的探讨》,《“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54期。

陆益龙,2003,《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北京:商务印书馆。

潘允康,1996,《中国城市的家庭网》,载萧新煌、章英华编《两岸三地社会学的发展与交流》,台北:台湾社会学社。

山田昌弘,2001/1999,《单身寄生时代》,李尚霖译,台北:新新闻文化公司。

田雪原,2009,《中国人口政策6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肖自力、姚新武,1995,《中国大陆人口发展的回顾与展望》,《海峡两岸人口现象的分析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台湾大学人口研究中心。

许烺光,2001/1967,《祖荫下:中国乡村的亲属、人格与社会流动》,王芃、徐隆德译,台北:南天书局。

伊庆春、陈玉华,1998,《奉养父母方式与未来奉养态度之关联》,《人口学刊》第19期。

战捷编,1996,《来自中国的报告:中国现代家庭与养老分析》,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张明正,1996,《台湾地区高龄人口居住安排之长期追踪研究》,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小型专题研讨会系列,老人居住安排:传统VS现代。

张翼,2009,《中国人口控制政策的历史变化与改革趋势》,载黄绍伦、王苍柏主编《中国与印度的人口政策与发展:比较的视野》,香港: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

章英华,1994,《变迁社会中的家户组成与奉养态度:台湾的例子》,《台湾大学社会学刊》第23期。

章英华、齐力,1991,《台湾家户型态的变迁:从日据到光复后》,《思与言》第4期。

章英华、伊庆春,2006,《台湾老人奉养态度之变迁》,载刘翠溶主编《四分溪论学集》下,台北:允晨文化。

Adams, R. G & R. Blieszner, 1995, “Aging Well with Friends and Family,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39(2).

Allen, K. R. , R. Blieszner & K. A. Roberto, 2000, “Families in the Middle and Late Years: A Review and Critique of Research in the 1990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62(4).

Chu, C. Y. Cyrus & Ruoh-Rong Yu, 2010, Understanding Chinese Famili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aiwan and Southeast China,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hu, C. Y. Cyrus, Yu Xie & Ruoh-Rong Yu, 2011, “Coresidence with Elderly Parents:A Comparative Study of Southeast China and Taiwan,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73.

Cornman, Jennifer C. , Jieming Chen & Albert I. Hermalin, 2003, “Attitudes Toward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 in Urban China and Taiwan, ”In Martin King White(ed.), China's Revolutions and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 Ann Arbor, Mich: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Freedman, Maurice, 1979, “The Chinese Domestic Family: Models, ”In G. William Skinner(ed.), 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 Essays by Maurice Freedman,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Hanley, Susan B. & Arthur Wolf(eds.), 1985, Family and Population in East Asian Histor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Huang, Shu-Min, 1992, “Re-Examine the Extended Family in Chinese Peasant Society:Findings from a Fujian Village,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27.

Lee, Yean-Ju, William L. Parish & Robert Willis 1994, “Sons, Daughters and Inter-generational Support in Taiwa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9(4).

Levy, Marion J. , 1949, The Family Revolution in Modern China,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Litwak, Eugene, 1960, “Geographic Mobility and Extended Family Cohesion,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5(3).

Logan, John R. & Glenna D. Spitze, 1996, Family Ties: Enduring Relations between Parents and Their Grown Children,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Logan, John R. , Bian Fuqin & Bian Yanjie, 1998, “Tradition and Change in the Urban Chinese Family: The Case of Living Arrangement, ”Social Forces 76(3).

Mason, Karen O. , 1998, “Introduction, ”In Karen O. Mason, Noriko O. Tsuya & Minja Kim Choe(eds.), The Changing Famil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Asia and the United States, Honolulu, Hawaii: the East-West Center.

Morgan, S. Philip & Kiyoshi Hiroshima, 1983, “The Persistence of Extended Family Residence in Japan: Anarchism or Alternative Strateg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8(April).

Newman, Katherine S. , 2012, The Accordion Family, Boston: Beacon Press.

Parish, William L. & Martin King Whyte, 1978, Village and Family in Contemporary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arsons, Talcott & Robert F. Bales, 1955, Family, Socialization and Interaction Process, Glencoe, Illinois: The Free Press.

Ruggles, Steven, 2007, “The Decline of Intergenerational Co-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1850-2000,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72.

Thornton, Arland & Lin Hui-Sheng(eds.), 1994, Social Change and the Family in Taiwa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Wang, Mei-Ling, 1998, From Family to Market: Labor Alloc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Lanham, Maryland: Row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

Wang, Mei-Ling, 2005, Organizing through Division and Exclusion: China's Hukou System, Stanford, Cl.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Ward, Russell A. & Glenna Spitze, 1992, “Consequences of Parent-Adult Child Co-residence: A Review and Research Agenda,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 13.

Whyte, Martin King, 2010, “The Paradox of Rural-Urban Inequali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In Martin King White(ed.), One Country, Two Societies: Rural-Urban Inequali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Whyte, Martin King, Albert Hermalin & Mary B. Ofstedal, 2003,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 in Two Chinese Societies, ”In Martin King White(ed.), China's Revolutions and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 Ann Arbor, Mich. :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Wolf, Arthur P. , 1985, “Chinese Family Size: A Myth Revitalized, ”In Hsieh Jih-Chang & Chuang Ying-Chang(eds.), The Chinese Family and Its Ritual Behavior, Taipei:Institute of Ethnology, Academia Sinica.

原载《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