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监所暴力与监所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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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所管理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在西方国家中,监狱曾经是关押和矫正犯人场所的主要名称,后来随着刑罚观念的转变,监狱从关注惩罚向强调矫正转变,一些国家将监狱(prison)改称为“矫正机构”(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correctional facility)(不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监狱这个名称主要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英国等西方国家中使用,而矫正机构的名称则主要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英语国家中使用。与中国在大多数情况下将看守所、拘留所排除到监狱范围之外的做法不同,西方国家几乎没有例外地将看守所、拘留所等未决犯机构包括在矫正机构之内。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第29页。如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BJS)的出版物认为:矫正机构包括监狱、教养院、看守所、矫正所、感化院、矫正农场、贫民习艺所、接受中心、诊断中心、少年习艺所、教养学校、拘留中心和其他多种机构,这些机构用来监禁和矫正被判刑的成年人、少年或者需要监视的成年人或者少年,也包括拘留被指控犯罪并等待审判或者审理的成年人。Frank Schmalleger & John Ortiz Smykla, Correc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New York: Glencoe/McGraw-Hill 2001), p.20.鉴于此,本章将不对监所和监狱作严格的区分,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含义相同。

西方监所制度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自16世纪西欧产生西方近代意义上的监狱以来,西方的监所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大的变革和发展,迄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和系统的制度体系。本章将从比较法的角度重点考察西方监所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联合国监所管理规范和现代监所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监所管理体制以及监所管理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