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监所暴力与监所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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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遏制监所暴力与监所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国监所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确保监狱劳教场所持续安全稳定,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见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2009年11月24日全国监狱劳教所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概而言之即“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明确这一监所改革的任务,对我国监所管理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3页。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生存和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利益和要求。人权的根源是人的本质和尊严,它是由人的本质和尊严派生出来的一种社会存在方式。被监管人人权是人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被监管人在被监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权利内容是享有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合法利益和自由。

从立法而言,在中国,被监管人应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被监管人的法定权利,其中既包括与普通公民相同的未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内容,也包括特有的权利内容。我国在司法工作各个环节中反对逼供、严格禁止酷刑,并于1988年正式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更是对被监管人的权利做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为罪犯行使和实现法定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我国《监狱法》共78条,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保障罪犯权利的就有33条,并且把罪犯处于监禁状态下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权利写进了法的总则。《监狱法》第14条更是明文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不得侮辱犯人的人格,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如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予以行政处分。”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在其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中提出了“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的具体措施,即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保障被监管人员的饮食、起居等条件,确保其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还要保障被监管人员能行使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虽然我国立法层面对遏制监所暴力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正如上文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法谚所言:无程序则无权利。我国监所制度对被监管人生命、健康、人格等实体权利的规定,与西方国家监所制度的权利保障并无大的差异,但要建立健全被监管人人权保障的程序性权利和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利,杜绝司法腐败,使被监管人真正免受监所暴力,保障被监管人的人权,就必须要对我国的监所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二)提高监管水平和改造质量的根本措施

之所以认为遏制监所暴力、改革监所管理制度是提高监所水平和改造质量的根本措施,理由有二:

第一,改革监所管理体制、转变国家监管人员观念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监管体制现有矛盾,提升监管水平。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增多,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造成目前监所管理工作任务重、强度高、压力大。监管场所的羁押量一直居高不下,被监管人员的构成日趋复杂,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日趋尖锐,给监所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过去几十年,监所管理工作存在“一看二守三送走”的模式,监管民警把在押人员看得住、送出去,就完成任务了。有的民警调侃,在押人员是“有期”,而民警每天面对的都是触犯法律的在押人员,民警的工作是“无期”。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民警对职业的认同感和工作积极性,也必然使得本已非常突出的警力匮乏矛盾难以得到解决。只有从根本上对监所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充分调动监所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转变思路,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才能真正提高监管水平,缓解监管矛盾。

第二,改革监管执法理念、深挖犯罪能够显著提高我国监管的改造质量,降低监管成本。

2009年6月3日,曾经在广东省佛山市制造1998年特大枪杀案,涉嫌杀害多名警察、群众,致伤多人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成瑞龙被押送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监管民警经过谈话教育,从成瑞龙身上又“挖”出两宗抢劫杀人命案,涉及4死1伤。

这种深挖犯罪的做法在监管场所已初见成效。数字显示,监管场所在加强对被监管人员教育转化工作的同时,深挖犯罪,破获案件数量占同期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10%,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命案、大案。监管民警要熟悉政策法律,善于敏锐洞察被监管人员细微言行下隐藏的内心秘密,能够以个人威望魅力赢得被监管人员信任,运用法律、政策、道德、心理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之以难,使被监管人员认同并接受教育转化。被监管人员在忏悔和感动下,积极交代余罪和其他犯罪线索。交代余罪、检举他人违法犯罪,既使被监管人员因有立功受奖行为而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又通过监管工作深挖犯罪破获案件,维护了法制尊严,打击惩处了犯罪,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改造成本,提高了改造质量。

(三)维护监所管理秩序的必然选择

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刑事冤假错案,“牢头狱霸”致人重伤,还有暴力劫持狱警越狱,这些监所暴力事件对我国社会的基本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全国各级监所有数万名监所管理人员,每年监管数百万人,涉及数百万个家庭,怎样将这些被监管人变成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对监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监所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机关,直接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收容教育被监管人员的艰巨任务。进一步加强监所管理,是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把被监管人教育改造为守法公民的迫切要求。目前,监所收押收容人员总数持续上升,罪犯劳教人员构成日趋复杂。监所管理是对被监管人员有效实施教育改造的重要基础,监管改造同时又是改造工作的重要手段,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对监所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监所管理,保持监管场所监管秩序,为教育改造工作创造安全有序的环境,同时,充分发挥监管改造的作用,使被监管人员矫正恶习,养成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接受改造。

我国改革的不断深人和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文明法制环境,需要充分发挥监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监所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结点,都是实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国家机器的运行机制中,监所以其特有的职能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制与民主建设进程中,监所的活动更要置于法制的调整之下,依法治监治所、依法执行刑罚和行政强制处罚,已成为规范监所活动的基本规则。只有依法规范监所管理,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行政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