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监所暴力及表现
监所暴力即在监所内发生的暴力事件。以实施暴力的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监所暴力行为可以分为“刑讯逼供与虐待被监管人”“牢头狱霸”和“暴力越狱与暴力袭警”三种类型。
(一)刑讯逼供与虐待被监管人
这是以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为暴力实施的主体、以被监管人为暴力实施的对象进行的划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等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刑法上,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刑讯逼供罪则无此要求。
(二)“牢头狱霸”
这是以被监管人为暴力实施的主体,以被监管人为暴力实施的对象进行的划分。
所谓“牢头狱霸”是指在监管场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被监管人员。“牢头狱霸”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其他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目前影响被监管人员正常改造和监管场所正常秩序的严重问题。例如轰动全国的“躲猫猫”“喝开水”等在监所内发生的被监管人员死伤的恶性事故,多与监所内的“牢头狱霸”现象直接相关。有人认为在押人员跑不掉、死不了,就没有什么问题,至于在押人员抢吃抢穿、打打闹闹是正常现象,不认真对待,不严肃处理,对于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及时追究,这种思想和做法是非常错误的。牢头狱霸的严重性、危害性不可低估。“牢头狱霸”主要表现在肆意殴打、凌辱、奴役其他在押人员,特别是对新入监的在押人员及外地在押人员,克扣饭菜、勒索财物,或组织、煽动、策划暴狱、脱逃、闹狱,制造各种事故,对抗管教,传授作案伎俩和对抗审讯经验,教唆他人特别是少年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牢头狱霸”上骗管教干部,下欺同监在押人员,藐视监管法规,扰乱监管秩序,是监内主要破坏因素之一。调研发现,只要是羁押被监管人员的场所,都不同程度地有“牢头狱霸”的苗头或者现象存在。而且“牢头狱霸”的存在相当顽固,不会因一两次治理或对个别“牢头狱霸”的打击处理而根治。牢头狱霸活动往往具有团伙的性质,一个人可能胆怯或显得势单力薄,因而他们多采用拉帮结伙,依靠团伙的力量欺压他人。有些“牢头狱霸”在监室内以积极的形象出现,如小组长等。“牢头狱霸”的行为多种多样,如以教新入监在押人员“规矩”或交代余罪等为名,体罚、虐待新入监的在押人员等。“牢头狱霸”不但自身不改造,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同监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危害到监室的安全。
“牢头狱霸”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监管场所普遍存在的警力不足的问题。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犯罪率相应上升,与司法资源特别是监所警力资源相对匮乏的矛盾日益突出。以看守所为例,目前民警与被监管人员的百分比不足8%。因为警力严重不足,在一些羁押量高的监管场所,监管民警挑选个别表现好的在押人员,协助管理其他在押人员,久而久之,这种“拐棍”行为滋长形成了“牢头狱霸”。2009年4月公安部首推“阳光监所”, 7月20日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其中专门针对消灭“牢头狱霸”现象做出决策部署。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也迅速出台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根据规定,对收押新入所人员实行收押告知制度,实行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制度,实施监室巡视监控制度等。发现被监管人员有“牢头狱霸”行为的,立即实施严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暴力越狱与暴力袭警
这是以被监管人为暴力实施的主体,以监管人为暴力实施的对象进行的划分。
2006年9月22日,罗山堂、韩玉林在旅顺看守所内密谋暴力越狱;2007年3月29日瑞丽市看守所内罪犯愉永胜、杨忠涛、刘俊鹏、王洪胜、查海光5人劫持教导员为人质暴动越狱;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三监区罪犯乔海强、高博、李洪斌、董佳继将当班狱警兰建国刺杀后越狱逃跑。这些都是最近五年暴力越狱和暴力袭警的典型案件。“暴力越狱、暴力袭警”与“刑讯逼供”和“牢头狱霸”都是现阶段监所暴力的典型表现,所不同的是,暴力越狱和袭警行为针对的是监所管理和职能部门,更能暴露出我国监所管理的漏洞。这一行为社会危害性较之前两者更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监所管理秩序,更对监所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