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民党四中全会上的交锋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在蒋介石本是常有的事情。中原大战胜利后,“军权”牢牢在握的蒋介石,这时不再需要借胡汉民所标榜的、高高在上的“党权”来制约异己,便开始对妨碍他集权的胡汉民发起挑战。特别是在对付“扩大会议”的过程中,蒋介石发现用倡导“民权”、颁布约法来对抗胡汉民所标榜的“党权”,是再好不过的借口。而且,“扩大会议”在颁布约法时早已从孙中山遗教中找到了足够的理论依据,使他可以不致背上背叛“党国”的罪名。这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1930年10月3日,蒋介石刚刚在前方击败阎锡山、冯玉祥的军队后,便踌躇满志地从开封致电国民党中常会表示:“此战之后,决不至再有军阀复敢破坏统一,与叛乱党国。故本党于此乃可征询全国国民之公意,以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于全国国民。”他要求提前召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召集国民会议之议案,颁布宪法之时期,及制定在宪法颁布以前训政时期适用之约法”。该电报韵目为“江”,故又被称之为“江电”。“江电”公开发表后,一时赢得部分社会舆论的赞许,被视为“制度上之重要改革”, “开政治解决之端”。
蒋氏此举还有一个奢望,就是想借民意,将他推上中华民国总统的宝座。按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和五院院长原本是由国民党中常会选出。如若按照孙中山所定《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23条规定,“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如此一来,另行编订约法后,五院院长则将由总统“任免而督率之”。据孙科回忆:当时“咸传蒋氏欲得一方法为自行制造约法之类,用以为其独裁保障;又有人则谓彼欲自选为大总统者。盖彼之官衔为国民政府之主席,似觉未甚满意,而欲以总统自居。悬此目的,彼乃欲产生一所谓临时约法”。
蒋氏此举自然遭到立法院长胡汉民的坚决反对。胡绝不能忍受在五院之上再有一个握有绝对权力的大总统。当他接到蒋的电报后,便立刻面嘱中央通讯社不要把蒋电公开发表,并且指示:要等到中常会讨论决定后,才可公开。对此,蒋介石只能无奈地慨叹:“江电上中央与国府者,为胡、吴诸先生不赞成,故搁置不发表,以为如此,无异自认政治主张之失败也。书生意气用事,固执己见,必使他人绝望无路,不顾国家,因此更乱也。”10月9日,当中常会提出讨论蒋氏“江电”中要求召开国民会议确定约法提案时,胡汉民立即发言表示:“蒋先生提议召集国民会议的意思很好。不过此事关系重大,非慎重不可。我们为慎重起见,似应先开第四次全体会议,让第四次会议去决定此重大问题。”
军事上的胜利使蒋介石信心满满,以为可以为所欲为,却令他和胡汉民之间的矛盾迅速激化。图为中原大战胜利后,蒋在南京凯旋会上接受各界赠旗“党国干城”
召集国民会议,是孙中山遗嘱中的明确主张,并且要求“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对此胡汉民并不反对。但对蒋介石要求颁布约法一事,胡汉民在一次立法院纪念周的演讲中公开斥为“更是胡闹,因为总理临终的遗嘱,明白要我们大家 ‘务须依照予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我们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且已议决将总理所著的这种主要遗教定为效力等于约法的根本大法,如果于此之外再要有所谓约法,那岂不是要把总理的遗教,一齐搁开,另寻一个所谓约法出来吗?”
对于胡汉民的这些言论,蒋介石是不以为然的。为了最终达成目的,蒋介石尚能暂时容忍胡汉民的反对言行,并在日记中提醒自己:“此时应牺牲一切成见,赴其全力以达成统一之一点,其他只要不越出本党主义之外,与不称兵破坏统一,则一切要求皆可允纳也。”
11月12日,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前两天,蒋介石曾担心自己的计划“恐被人疑有偏私”,但最后仍决心“我尽我心,是非则听之于后世而已,时人之议论亦何必顾哉”。于是,蒋将召集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为内容的“江电”作为主席团提案,提交大会审议。“但大会对国民会议问题空气不佳”, “制定约法亦有少数人反对”。胡汉民在第一次会议上就提议“所有议案应先付审查再行提会公决”。其实在大会召开前的提案审查会议上,胡汉民就力持异议,只同意召开国民会议,反对制定约法。因此当该案在审查委员会送回大会之前,已做了颇多修正。当蒋介石拿到戴季陶主持的修正案后,无奈地感慨道:
其所改者,全无关系,等于不改。而于余提案,则搪塞敷衍,皆出于展堂之责。呜呼!展堂书生之见,终不能改。其于国家政治,只求苟安,消极防人,以期不反,而又不能自立奋起。可悯!可叹!
此后,全会对“约法案审查时辩论甚烈。反对者谓约法虽政府根本大法,但现在政府已组成,人民权利义务,总理遗教上已明白记载,勿庸约法;赞成者谓政府与人民间之权力义务必须明文规定。结果决留付国民会议讨论。”这一争论很快即传到社会上,引起了更大的关注。为此,于右任专门向记者解释道:
国民会议原非本党建设程序中所有,系中山北上后为政治关系有此主张。其后列入遗嘱,势非实现不足以重遗训。从前时机未到,延未办理。今大局已定,故由大会主席团提案通过。至约法乃党对国民之公约性质,本可由党径行宣布。今将由党起草,交国民会议议决。此事因蒋有江电,已向中央建议,故无人提案,但日内仍当提议。
11月15日,蒋介石的盟弟、政学系骨干、刚刚进京出席会议的张群再次向全会提议从速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张群的提案长达万言,详细陈述了制定约法的五大理由,其要旨为:
(一)速开国民会议及制定约法,均属总理遗教,徒为倡乱者所阻挠,转以归罪中央。今吾人既于排除障碍之后,立召国民会议与制定约法,与倡乱者所假借之政治主张,截为两事。纵接纳反对者之意见,于政府之威信与尊严,并无所损。
(二)党为救国治国之工具,今日通称党国,乃指党治的国家而言,固非党高于国,或党即国之解释;党与国的机关不能混合。
(三)国民会议与建国大纲上之国民大会根本不同,国民会议的目的,在将本党建国的主义政纲,提出公认,期得国民彻底的明了与赞助,实为增进党与国民团结的方法。
(四)总理毕生一贯之主张,三十年有如一日,故不能仅限于遗嘱及建国大纲。
(五)各种遗著,所涉方面至广,其中阐明立法原理及立法政策者固多,不含法律性质者亦复不少。确定根本法之目的,非备妆饰,原期实行,一条一项,一字一句之中,必须确切简明,始易于共习共守。尤须严格固定,以保法的权威。
该提案最后明确表示:“为实现总理遗教应付今日时局计、为收揽全国人心巩固革命基础计,似非采纳江电之提议。”该案联署人有吴铁城、张继、陈布雷、王伯群、丁惟汾、于右任、朱培德等。张群的提案是否出自蒋介石的授意不得而知,但提案的核心内容就是针对胡汉民标榜的“党权”提出挑战。接到张群提案后,大会主席于右任当即宣布将该案交付全会讨论。胡汉民立即表示反对,他说:“张委员所提之案用意很好,但关于案中解释各点,不免有些不对的地方……照本席意思看来,本案照审查报告通过,该提案可不必发表。”
胡汉民的发言,立即遭到吴稚晖和李石曾的反对,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吴稚晖反复强调张案很有参考价值,特别是“第五点”,虽然三全大会已有决议,但并没有什么抵触,极具参考价值。吴稚晖在发言中进一步说:
现在要请各委员宽容本席讲几句话,本席觉得总理主张开国民会议,最大的意义就是要把他的主义、方策介绍给全国国民,拿来作为治国的唯一方法。所以总理生时,是以国民会议来介绍他的主义政纲,以供国民采择。后来竟不能如愿,乃在临终的时候,又叮嘱党内同志遵守。至于约法究竟要不要,就应在国民会议中去表决。如果表决了应该有约法,就把总理的根本大法约一约,我们四中全会自然不能规定。
李石曾在会议上也表示:
在党内各种问题已经有了决议,固然只能服从。而在没有决议以前,就不能禁止人家自由讨论。如果说甲的意见同乙的意见不合,就可把甲的意见撤销,岂不是剥夺人的言论自由权吗?故本席以为张委员的提议案可供参考的地方很多,只要不在外界发表就可以了。
但胡汉民仍坚持己见,他说:
平时有意见,固然可以随便发言,如党内已决议,就应绝对遵守,所以做文字的时候,应该非常留意,不能抄了人家许多话,食而不化……张委员的意思很好,如果作为报告和提案均无不可。但不能抄了《大公报》的批评,就来拼凑成文。所谓自由言论,也一定有一个范围,如果党内已有决议,当然要遵守的。
在胡汉民的坚持下,四中全会最后仅决议“于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召集国民会议”,并没有将制定约法列入其中。胡汉民在这一回合的较量中,暂时取得了胜利,但他也明显感到在党内缺少同盟者,事实上已无力阻止蒋走向独裁。胡汉民在四中全会的开幕词中,曾不点名地指责蒋介石企图垄断政权。他说:
每个同志应该尽其所能,把所有的聪明才力贡献给党,这原是总理的遗训。但断断不可以某人为万能,希望一切事情都由他一人去担负。以为如此,便是把所有的聪明才力都贡献给党了。可是目前却深犯这个毛病,因此兼职之风一时大盛……目前的现象,如果不图挽救,则长此以往,已足亡党亡国而有余,更不必再言训政了。
胡汉民所说的“某人”指谁,大家都十分明白。他把事情“如果不图挽救”提到要“亡党亡国”的高度,说明矛盾已达到无法调和的地步。但胡汉民这样大声疾呼,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蒋介石则因胡的“政治掣肘”,在日记中愤慨道:“余之天性强果不屈,而乃必欲强余委曲牵就,任彼一人把持,展堂之强人所难,终有使余宁愿独善其身,置天下人类于不顾之一日也。”为此,蒋介石在四中全会上主持通过了新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进一步提高了国民政府主席和行政院院长的职权。蒋更是当仁不让地以国民政府主席亲兼行政院院长。
胡汉民对此仍不甘心,在大会闭幕当天临时提议:“常务委员任务繁重,以后各部部长可不必由常务委员兼任。”他希望通过这个办法限制蒋在党内的权力,并得到全会原则通过。可是,蒋介石最后仍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的名义继续兼任中央组织部长。这样一来,蒋不仅在“政权”和“军权”上无人抗衡,还不断挑战胡所标榜和依赖的“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