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修订本):蒋介石“最高领袖”地位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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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约法问题之由来

为什么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会成为蒋、胡破裂的导火线?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需要先做一点简单的回顾。

国民党统一全国后,决定实施训政源于孙中山早年提出的“约法之治”。1906年孙中山制定《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时,曾经将革命进程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三个阶段。《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 《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第297—298页。军法之治的目的是推翻皇权,宪法之治的目的是建立民权。不过这里存在着一个矛盾:“革命之志在获民权,而革命之际必重兵权,二者常相抵触。”怎样才能做到“解除兵权以让民权”呢?孙中山认为,这中间需要经过一个约法之治。“军政府与人民相约,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荦荦大者悉规定之”,以此来防止军权的膨胀,不致抑制民权的发展。《与汪精卫的谈话》,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89—290页。

孙中山原本希望通过颁布约法,逐步提高国民自治的能力,最终确立民权立宪政体。但在军权向民权过渡期间,究竟依靠什么力量来实行约法之治,孙中山并没有说清楚。1914年,孙中山建立中华革命党。在党章中,又将革命进程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它同《革命方略》规定的三个阶段其实是一致的,只是鉴于辛亥革命失败的教训,规定从革命军起义到宪法颁布前的那段时期,“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中华革命党总章》, 《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第97页。这就是近代中国“以党治国”思想的由来。

此后10年间,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活动,常因受制于军阀而失败。1924年,孙中山改组国民党。他寄希望于提高党权来约束军权,最终实现民权。国民党一大通过了孙中山起草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仍将革命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并且规定:“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第127页。但训政时期是否需要约法,《建国大纲》只字未提,这就为以后党内派系之争留下了口实。

1928年6月,国民党完成二次北伐,全国统一基本实现,军事行动告一段落。依照孙中山遗教,国民政府理应结束军政,进入训政。但是训政时期是否需要一部约法,在党内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解释。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接受胡汉民《训政大纲》提案的同时又提出:“训政时代,应遵总理遗教,颁布约法。”《中国国民党中央二届五中全会会议记录》,转引自胡春惠等《中华民国建国史》第3篇《统一与建设》第2册,台北:“国立编译馆”, 1989,第929页。于是,五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常会提交的“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案。《中央党务月刊》第2期,1928年9月,第6页。正在这时,胡汉民自欧洲返国,9月18日抵达南京。蒋永敬编著《民国胡展堂先生汉民年谱》,第432页。10月3日,国民党中常会正式通过《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它标志着国民党实施训政的开始。二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准备颁布约法的决议,因《训政纲领》的制定而暂行搁置。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再次对胡汉民提出的《训政纲领》予以追认,并正式确定以“总理主要遗教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的原则,明确指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这也就是说,在训政时期有“总理遗教”就够了,不再需要制定什么约法。大会为了强化这一观念,更附加说明:“总理遗教,不特已成为中华民国所由创造之先天的宪法,且应以此为中华民国由训政时期达于宪政时期根本法之原则。其效力实较中国以前所见之约法为更大也。”《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 《中央党务月刊》第10期,1929年5月,第20—21页。

这个决议案既决定以总理遗教为国家根本大法,则训政时期自然就无须再讨论是否要制定约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