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社会的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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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熟人社会视野下的权利理论

树敌的观念和实践是人类社会产生分裂的基本根源。谁掌握了判断和确认他人为敌人的权力,谁就拥有了伤害和消灭他人的正当性力量。化敌为友的理论和实践依然建立在承认敌人存在的基础之上,它虽然没有故意制造敌人,却承认了敌人的合法地位和资格。把政治领域中敌人概念转化为具有法律规范内容的公敌,即法律意义上的敌人,迎合了现代人权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但也没有排除敌人的隐形存在。只要敌人还是一个非人化的存在,只要设置或制造敌人还是一项特权,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状态就难以实现。免于被敌人的权利除了要求扩大适用反人类罪的范围,排除敌我政治观,解构由来已久的陌生人理论,同时需要在更广的范围内重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对现代性问题的重新诊断以及相应的观念结构的转型,为新熟人社会的建构提供观念和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