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社会的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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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权利问题

贝克说:“阶级社会的驱动力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我饿!另一方面,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表达为:我害怕!”〔德〕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第57页。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困境。通常而言,时代困境大体上是指特定时代全体成员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感触或感知到并且深陷其中而尚未达成共识的整体局面。不同于80年代初,中国社会对“改革开放”所达到的全社会上下惊人的共识局面——这一局面使中国在不到30年时间里完成了解决温饱工程的伟大业绩,21世纪之初,在总体上实现小康的背景下,社会反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躁动、不安乃至恐惧的精神状态,其形态表现各异,但都共同指向在生存和发展意义上的无力状态。人人都言称自己是某种状态下的受害人,是被时代(而且是有目共睹的正在发展中的时代)剥夺了应得之物或已有之物的受害人。如果这种说法尚有夸大其词的嫌疑,那么,随着“弱势群体”一词的广泛运用和传播,社会各阶层的人都纷纷把自己视为这样或那样的弱势群体的一分子,则逐渐成为常态。被公认为弱势群体的人群的范围从农民、农民工、残障人士、妇女、儿童、老人到工人、市民、大学生、教师,最后竟也发展到干部、知识分子这些在传统上被认为掌握了国家权力和话语权力的人群。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那些新富阶层,即拥有了资本权力的人,也并非矫情地把自己放置在弱势群体的队伍当中,而这非但没有增加人们的幽默感,反而为沉重的历史平添了严肃的内容。一寒:《遍地都是弱势群体》,《中国网友报》2004年10月25日。

在《论公民》中,霍布斯首次提出了“权利问题”。权利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争辩的双方都相信他们自己是受害方”。〔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第35页。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为了生存的需要都有捍卫自己生命、自由、身体和财产的绝对权利,人人是自己案件的当事人,也是自己案件的裁决者和执行者。判断事物是非曲直的标准就是自己。正如施特劳斯所评价的,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只有绝对的权利,而没有绝对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每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去攻击别人,当然也被别人所攻击,而这一切之所以符合正义乃是因为它符合每一个人的判断。这样一来,自然状态流行的是一个个权利人自己的正义观,而缺乏统一的正义观,但谁又能否认这一个个个体的正义不是正义呢?自然状态就成为战争状态,每一个人都为自己的生存而战,一切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而战的手段、行为和措施都是被允许的,但也造成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果呈现出两个方面:一是人人成为他人捍卫自己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的受害人。也就是说,每一个人既是自己权利的主体,又是他人权利的客体。他在“合法”(指自然法)伤害他人的权利时,又被或同时被他人伤害了自己的权利。这真应了中国“螳螂捕蝉,黄雀在后”那句成语,但你能指责螳螂捕蝉不对,黄雀捕螳螂有问题?那都是它们为了自己的生存所获得的权利。另外一个结果是潜在的战争状态,即使不发生事实上的战争,由于每个人都知道他人随时有可能对自己的权利造成威胁,人们就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当中。这两种情况都缺乏使人们安全的保障,即没有人保证另外一个人在未来的某一时刻是否会遭到攻击、受到伤害、面临死亡。对于一个中国文化氛围中的人来说,关于自然状态的假定仅仅是一个假定。没有人相信在社会状态之前人类曾经生活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

在免除恐惧的斗争中,争取自由,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让权利主体按照个人意志实现自己的利益成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哈耶克关于自由是最低限度约束的表达以及克尔凯郭尔的关于恐惧是人的不自由的定义都意识到了自由对免于恐惧的重要性。不论从任何角度看,一个缺乏自由感的人或者处于不自由状态的人都可能随时面临危险,他者即使依照仁慈原则行事也免不了好心办坏事的局面。然而,当自由的属性被揭示为一种负担,而负担无可争辩的是恐惧的一个重要来源时,逃避自由也就成为免于恐惧的一个绝好的方法。卡西尔指出:“不管是在个人生活里还是在政治生活里,自由经常被看作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特权。在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人们试图抛弃这种负担。”〔德〕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第349页。卡西尔是在解释康德的自由观时说出这番话的。按照康德的看法,自由等于自律,是个体的一种特殊的决定,它意味着我们在行动中所服从的法则不是外面强加给我们的,而是道德主体将这个法则给予自身。因此,从不自由的状态到自由的状态,是道德主体积极创造和努力的结果,体现的是一种个人的责任。“这里自由和责任达成了某种平衡。个体从剥削、不平等或压迫的状况所产生的行为枷锁中解放出来;但是,它并不因此具有了任何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自由假定,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行动要有责任感,并且承认这中间有集体的义务。”〔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等译,三联书店,1998,第250页。如果我们既要依赖于他人,试图通过他人的力量解除威胁,又要逃避自己的责任,那么,处在这种两难境地的人就已经触及了当代恐惧的实质问题。

美国汉学家孔飞力在系统考察了1768年清朝的妖术现象后认为,备受困扰的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是,这个社会的基本矛盾无法通过增进生产来解决,而导向毫无原则地“对损失进行分摊”。一旦危机来临,普通人就有了很好的机会来清算夙冤或谋取私利。这是扔在大街上的上了膛的武器,每个人——无论恶棍或良善——都可以取而用之。〔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300~303页。以怨报怨、恩将仇报、落井下石、雪上加霜等词语都在不同程度上表达了一种扩大或加重了不幸。一个艾滋病的患者,在绝望之后,向社会发起了报复:故意向那些无辜的性伙伴传播同样可以致命的病毒。一个癌症患者,走出医院,身上绑满炸药,在公共场所引爆。这一切都是不幸没有得到众人和社会的分摊而走向另一个极端。个人责任和社会正义在总体上所显示的问题,不是要求社会追求在未来可以实现的终极的善,而是在现实的层面消除正在发生的不幸和苦难。避免让他人陷入困境或不幸既是正义社会的主张,也是拥有免于恐惧权利的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恩格斯曾经把这样的一个社会称为不正义的社会,即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部分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倘若换算成本文的主题,这样的社会也是不正义的社会,即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幸福,而另一部分人只承受不幸。

在一个人人有权追求幸福的社会里,如果对他人的不幸和苦难不仅视而不见,还要扩大和加重这种不幸和苦难,就是另外意义上的不公正的社会。终结这样的社会,是历史的使命,也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刻在了大石柱上。其中的一段文字是这样写的:为大家牺牲的财产,应由大家来补偿。此后,它被演绎为“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原则,而当代社会保障制度也愿意在这一古老的原则中寻找根据,那么,人类社会在渡过苦难之海、通向幸福彼岸的时候是否也需要从中寻求什么吗?正确处理好“分摊不幸”和“共享幸福”的关系不仅具有哲学上的意义,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总之,我们既需要从起点出发反思历史,也需要确立新起点关照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