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联民族政策使哈萨克斯坦构建了现代国家的雏形
世居在哈萨克斯坦土地上的哈萨克族和其他民族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特别是哈萨克族在1465年建立的“哈萨克汗国”曾繁荣一时。19世纪60年代该汗国被俄国征服,从此哈萨克斯坦成为沙皇俄国的一部分。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推翻了沙皇的统治,建立了红色政权。哈萨克工人、农牧民和士兵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领导下,也积极投入反对资产阶级和封建领主的斗争,在哈萨克斯坦这块土地上建立了苏维埃政权。
作为少数民族地区,哈萨克斯坦是列宁民族政策的受益者。众所周知,列宁主张以三点原则解决沙俄遗留的民族问题,即把坚持民族平等作为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赋予各民族以民族自决权;建立联邦制国家,以使行将分裂的沙俄能作为统一的国家存在。列宁之所以将解决民族平等问题置于最重要的位置,是因为在沙俄历史上民族关系极为不平等,沙俄政府推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政策,视少数民族为“异族人”,对其进行残酷的压迫和蹂躏。列宁曾经说过,沙俄政府在民族压迫方面打破了世界纪录。列宁视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为恶疾。因此,在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以后,他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以立法形式废除了所有民族特权,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列宁还提出,出于历史等原因,苏联还存在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问题,因此将消除民族间的“事实上不平等”作为苏维埃政权的重要任务。苏联执行的民族平等政策包括:政治上使少数民族享有建立民族国家和实行民族自治的权利;经济上为少数民族建立赢得平等地位的物质基础;语言文化上使少数民族取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平等发展的条件。
1922年12月30日,根据列宁的主张成立了苏联。这是由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外高加索联邦4个已经宣布独立的共和国组建的联邦制国家。这种联邦制形式是列宁的创造。为体现列宁主张的平等、自愿、民主原则,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中明文规定,“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而且没有规定退盟的条件。
根据列宁的思想,1920年8月26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吉尔吉斯(1925年改称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隶属俄罗斯联邦,首都设在奥伦堡。同年10月4~12日,在奥伦堡召开了哈萨克苏维埃成立代表大会,通过了《吉尔吉斯(哈萨克)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哈萨克斯坦以自治共和国的形式存在,隶属俄罗斯联邦。不过,当时的哈萨克斯坦还不是完整的、具有主权的国家,其地位相当于俄罗斯的一个州。1922年12月苏联成立时,哈萨克斯坦并没有像乌克兰、白俄罗斯等一样以平等的身份加入苏联,而是作为俄罗斯联邦的自治共和国成为苏联的一部分。苏联自治共和国的地位要低于加盟共和国。在1922年通过的苏联成立条约中规定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却没有给自治共和国这种权利。1924年,苏联政府决定在中亚地区按民族构成对中亚进行重新划界。1925年,哈萨克斯坦恢复了历史名称,也即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1936年12月5日,哈萨克自治共和国退出俄罗斯联邦,升格为加盟共和国,即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随即加入苏联。
哈萨克斯坦成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是件大事,对该国来说相当重要。因为根据苏联的宪法,加盟共和国可以拥有自己的宪法,自己的国家管理机构,更为重要的是拥有可以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虽然在苏联存在的相当长的时间里自由退出苏联只是一种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并没有提出这种要求和实现的可能性,但正是这条规定为20世纪80年代末有的加盟共和国提出退出苏联提供了法律依据。
哈萨克斯坦在1991年独立之前,曾先后于1937年和1978年两次通过了《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两部宪法的立宪原则和宪法框架基本上与《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一致。宪法肯定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哈共是国家唯一的政党和领导力量。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成、各部门的权限,与联盟中央政府的关系等。独立前的哈萨克斯坦,除不具有国防权和外交权以外,已经拥有作为现代国家所具有的基本框架。
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的领导力量。哈萨克斯坦作为苏联的一部分,哈萨克共产党也是苏联共产党的组成部分。哈萨克共产党拥有的权限与俄罗斯联邦各州的共产党权限相似。共产党拥有完整的机构,从共和国中央到地方都有自己的组织,对行政机构拥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正是由于哈萨克斯坦作为以哈萨克族为主体的加盟共和国的存在,哈萨克族干部逐渐成长起来,在党政各级管理机构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当时这一点是被认作社会主义民族观和苏联民族工作的成就加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