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内与国外研究概况
一 国外研究概况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外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2008年12月,美国芝加哥共和门窗厂200名工人,在占厂静坐5天,得到本应属于他们的补偿之后,方才同意结束占厂静坐。2008年6月10日,韩国首尔爆发自198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牛肉风波”,要求政府与美国重新展开牛肉谈判。2010年5月,泰国“红衫军”在首都曼谷示威,发生了纵火、对电力设施和媒体建筑的破坏等行为。2014年11月24日晚间,美国密苏里州法院大陪审团宣布,免于起诉弗格森镇枪杀黑人青年迈克尔·布朗的白人警官威尔逊,由此引发美国许多城市发生抗议示威活动。2014年9月25日,美国反战组织和反战人士,在白宫门口举行游行示威,既抗议总统奥巴马对叙利亚与伊拉克发动空袭行动,又要求奥巴马退回其获得的2009年度诺贝尔和平奖。
国外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既对相关国家社会管理形成重大挑战,也成为国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国外学术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群体性事件展开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国外对社会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
对于社会群体性事件,国外学术界通常称为“集合行为”“集群行为”,或者直接称其为游行、示威、集会、罢工等。美国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对“集合行为”这一概念做出界定的,是著名的社会学家罗伯特·E.帕克。1921年,罗伯特·E.帕克等出版了《社会学导论》一书。该书认为,“集合行为”乃是“在集体共同推动与影响下发生之个人行为,属于一种情绪冲动。”其他学者则对“集群行为”作了解释。斯坦莱·米尔格拉姆指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无组织的、不可预测的,其依赖于参与者之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指出:“集群行为是处于相对自发及无组织与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之影响与鼓舞而发生的行为。”国外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也有基本相同的认识,即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一种自发性的、无组织的行为,是一种参与人数众多的群体行为,是一种参与者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行为。
(二)国外对社会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的探讨
国外学者认为,社会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复杂,主要跟社会变迁、社会主体利益多元化以及社会结构变化有关。他们对于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持有不同观点。齐默尔曼(Zimmermann)、塞缪尔·亨廷顿·格尔(Grii)等学者提出“偶发论”,认为社会群体性事件偏离了正常秩序轨道,属于非正常状态。社会群体性事件源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之不平衡,具有偶发性。蒂利(Tilly)等学者提出“固有论”,认为群体性事件属于社会所固有之普遍状态,有的表现为隐性,有的则表现为显性。有些隐性事件之所以没有形成看得见的群体性事件,只是因为某些因素发生作用,没有被激化出来。国外出现的针对政府之社会群体性事件,原因在于社会分化,特别是政治权力分化,引发了社会冲突。提出“社会冲突论”的社会学家达伦多夫(Ralf Dahren dorf),为这样的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持。在社会冲突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还有乔治·齐美尔20世纪初发表的《冲突论》、20世纪50年代发表的《社会冲突的功能》,马尔库塞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表的《单向度的人》,以及哈贝马斯发表的《合法性危机》等。
国外学者提出了众多理论,解释社会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尤其对集群行为、集群心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
一是模仿论。1901年,法国的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G. Tarde)出版了《模仿律》一书。该书用“模仿”来解释人群集合行为的一致性。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社会学家勒朋,对人群模仿与集合行为之关系,做出深入分析。“模仿理论”认为,社会群体性事件来临之时,绝大多数参与者会处于无理智状态,一段时间失去自我控制,在行为上出现“还原现象”,由理智之人变为非理智之人。此时,参与者出于本能而彼此模仿,不自觉地力求与在场多数人之行为保持一致,从而引起集群行为的发生。
二是基本条件论。1963年,斯梅尔塞(N. J. Smelser)出版了《集合行为理论》一书。该书对“集合行为”的解释是:实质上集合行为是人们在感觉到紧张、威胁等压力之情况下,为了谋求自身处境的改变而进行的尝试。群体性事件中的骚乱,就是对紧张与不满状况之反应。“集合行为”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六个“必要且充分”的基本条件:一是诱发因素,二是环境条件,三是行为动员,四为结构性压力,五是社会控制能力,六是普遍情绪产生或者共同信念形成。
三是感染论。1895年,勒朋出版了《乌合之众》一书。该书认为,“集群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之情绪互相感染的结果,其表现特征是有意识的人格已经消失,而此时占据主导地位的已经是无意识的人格。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情绪、观念的感染与暗示的影响,使得集群心理朝着某一方向发展,进一步有可能将暗示的情绪、观念转变为行动。处于群体性事件集群中的个体,其文明程度大大降低,自我控制能力减弱,理性思考消失。在集群内互相感染的作用下,个体将被一时冲动所主宰,盲目地卷入非理性的狂乱中。
四是紧急规范论。该观点将群体性事件集合行为中最先出现、迅速获得其他人仿效的某种行为方式,看成“紧急规范”。该观点认为,虽然集合行为中不存在群体规范,但在面临突发性事件之时,通过人群之间的互动,就会产生一种“紧急规范”。这种“紧急规范”产生之后,将对参与者形成规范压力,迫使其效法、遵从,由此而产生集合行为。
五是信息传播论。该观点认为,集群行为在社会生活之中,可能以一种分散的方式表现出来,形成有信息传播影响的集群行为。集群行为属于非组织行为,其信息并非来自组织渠道,而是来自流言或者谣言。流言或者谣言,是在人群中相互传播的关于人或者事的不确切信息。流言或者谣言虽然可能在任何时候出现,但是往往突发群体事件或者突发某种危机之时,乃成为流言与谣言易发、多发的时期。伴随着流言或者谣言的传播,参与者产生一致之认识或者共同之情绪,随之引发集群行为。
六是控制转让论。该观点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虽然每个人都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过在集群行为之中,参与者已经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将自己行为的控制权,转让给了其他人。
实际上,上述种种观点涉及的人群行为,都与利益博弈有关。例如,长期拖欠工资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大多数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以及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政策之配套、落实不能及时兑现,农民负担过重,历史遗留的自然资源权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民族、宗教信仰及利益矛盾激化,基层选举过程中违规操作与舞弊行为,其他诸如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引起矛盾处理不好等情况,都非常容易成为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政府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能力之研究
1.预防能力研究
美国学者劳伦斯·巴顿(Laurence Barton)所写的《组织危机管理》专著,就预防能力反复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是认为危机管理应将预防置于第一位。做好预防,一方面可以将危机扼杀于摇篮中,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发生危机之时的损失。二是应对已经发生之危机,要做到以人为本。做到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关爱在危机中受到伤害的群体,及时沟通有关信息。英美法系的理论主张,对于政治性集会、室外集会与劳工集会,应当更多地采用预防制。
2.应急能力研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控制战略研究,国外学者形成了不同的法系,研究重点有所不同。欧洲大陆法系的法律理论研究,将集会自由看成一种特殊的自由。将人民集会区分为非政治性集会和政治性集会,室内集会和室外集会,非劳工集会和劳工集会……对于非政治性集会、室内集会、非劳工集会,该理论认为应当采用追罚制。所谓追罚制,就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才能介入调查。对于政治性集会、室外集会、劳工集会,则应采用预防制。英美法系的法律理论研究,将公民的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看成是个人自由与言论自由的结合,不宜禁止。主张处理此类事件,应采用追罚制,而不采用预防制。
3.恢复重建能力研究
国外学者关于应对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能力之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基本观点。
计划与项目运行观。该观点认为,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恢复重建能力,体现为恢复计划或者预案及其项目的运行过程。以美国《全国突发事件管理系统》对恢复重建能力的解释,最为典型。
阶段集合观。该观点强调恢复重建的各个阶段集成。澳大利亚紧急事态管理署从“PPRR”角度的界定,具有代表性。澳大利亚紧急事态管理署对“阶段集合观”的界定认为,紧急事态管理,由预防/减除、准备、应对、恢复等四个阶段构成(合称为“PPRR”),恢复属于最后阶段。
阶段递进观。该观点认为,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可以划分为依次递进、前后相继的几个阶段。凯提斯、皮亚卡的恢复管理四阶段论,具有代表性。恢复管理四阶段的第一个阶段为紧急事态(emergency),第二个阶段为复原(restoration),第三个阶段为重建更替(reconstruction replacement),第四个阶段为发展(development)。这样的界定,具体地描述了恢复管理四个阶段的特点、任务、时间范围和前后相继的关系,能够反映恢复重建过程的全貌,在实践中具有较为普遍的指导意义。
组织发展观。该观点从组织管理的角度,认为恢复管理对于组织实现转机、获取新的发展机会,具有一定的作用和具体的功能。美国危机管理学者罗伯特·希斯,从组织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危机管理范畴的4R模式,即缩减、预备、反应、恢复。
上述发达国家关于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相关学术研究,集中反映在游行、罢工、示威等与政治、社会、经济密切联系的群体性事件方面。研究的重点在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原因、后果与应对措施。国外的相关研究,对于探讨如何提高我国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综合能力,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国外跟我国比较,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生领域有较大差别。国外群体性事件,相当部分由政治因素引起,例如黑人争取民主权利运动,公民反战运动等。我国群体性事件,较多集中在经济领域。相关数据显示,西方国家群体性事件中,“政治性事件占75%左右”。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利益格局重新调整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经济性事件占70% ~80%”。因此,我国群体性事件以经济利益纠纷为主要表现形式,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与国外群体性事件存在较大区别。
二 国内研究概况
(一)关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类型与特征
1.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20世纪90年代中期和后期,我国才出现关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在此之前的20世纪50年代后期,我国学者通常把群众集体性的请愿、示威、游行、上访等行为,称为“群众性闹事”“群众闹事”“少数人闹事”。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这类事件通常被称为“治安事件”。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类事件则被称为“突发事件”。学术研究中之突发事件,乃是指影响到社会局部甚至社会整体之大事件,而非个人生活中之小事件。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公安机关开始将这样的“突发事件”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或者称为“紧急治安事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项目组,通过相关研究,将这类事件界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
目前,关于群体性矛盾纠纷所引起的事件,有三种不同的提法。一是突发事件,二是群体性事件,三是突发性对抗事件。这三种提法均显偏颇,都不全面。郭研实、吴爱民等人认为,较为准确的提法,应是“群体性突发事件”。这种表述概括了以下内容。其一,说明参与事件之主体是群体而非个体。只有群体性矛盾纠纷,才有可能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其二,表明事件之状态具有突发性,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其三,表明矛盾已经发生变化,由一般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直接与地方党委、政府对抗。希望通过施加压力,引起注意,达成诉求。
2.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事物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也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研究群体性事件的专家学者把群体性事件划分成若干类型。胡冠举根据社会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规模,将群体性事件区分为小规模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两种;根据社会群体性事件之表现形态的不同,区分为暴力型群体性事件、非暴力型群体性事件两种;按照群体性事件主体的结构状况,分为同质性、集群性与混合型群体性事件;根据群体性事件是否预有准备,分为偶发性与预谋性群体性事件,等等。
郭研实根据我国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行业、地域的分布,文化、民族等因素的影响等,将群体性事件大致分为经济类、政治类、文化类、民族宗教类等四种类型。
周忠伟按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历程,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按照引发事件主体规模进行划分,有个体引发的事件与群体引发的事件。二是按照事件性质的不同进行划分,有经济性事件、政治性事件、激情性事件、涉外性事件等。三是根据事件发生场所、地区进行划分,有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单位内部发生的事件、农村地区发生的事件、要害地区发生的事件,等等。
李永宠、陈晋胜按照发生地域之不同,将社会群体性事件区分为城市社会群体性事件和农村社会群体性事件两种类型。城市社会群体性事件,包括因为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效益不好、拖欠工资等原因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因为集资款、债券等不能按期兑现所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因为行政机关处理问题不当和民工潮而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因为环境污染和水、电、煤气供应矛盾所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等等。农村群体性事件,包括因为对村委会不满所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因为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满所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因为民族、宗教信仰或者利益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因为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权属纠纷所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等等。
吕鹏采用理想类型,进行群体性事件的分类学研究。其分类标准,是采用目的和手段两个维度。在目的方面,群体性事件可以区分为利益诉求式、规则诉求式,以及公理诉求式等三种群体性事件类型。在手段方面,就是从能量爆发的形式与特征来看,可以将群体性事件区分为和平式与暴力式两种。前一种方法属于本质分类,后一种方法属于现象分类。在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结构系统方面,将两个维度进行交叉,可以得到六种群体性事件构成的类型系统。一是利益诉求暴力式,二是利益诉求和平式,三是规则诉求暴力式,四是规则诉求和平式,五是公理诉求暴力式,六是公理诉求和平式。按照本质分类的三种群体性事件类型,如果受到激发因素影响,就会呈现暴力表现形式。如果受到消弭因素影响,就会呈现和平表现形式。所谓激发因素,包括政府偏袒、制度刚性、暴力滥用、舆情高压、情绪耦合、围观效应等。所谓消弭因素,包括政府公正、制度弹性、慎用暴力、舆情疏导、价值离散、严究责任等。
台湾著名学者刘世林,从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是否具有事前动机考虑,将社会群体性事件归纳为三种类型。其一,临机性之社会群体性事件。其二,计划性之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预谋性之社会群体性事件。其三,由临机性之社会群体性事件,转变成为预谋性之社会群体性事件。
上述各种分类都有其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各种类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不是孤立的、单纯的某种类型,而总是在以一种类型为主要特征的同时,兼具其他类型特点,纠结其他方面因素。
3.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社会群体性事件在我国的具体表现是,数量增多,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规模不断扩大,行为越来越激烈。薛澜、张强、钟开斌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破坏性、目的性、针对性、紧迫性、复杂性,以及信息不充分、信息资源严重缺乏等特点。
曹孔超通过对各种类型群体性事件进行考察之后认为,当前我国县、乡(镇)基层所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具有利益性、组织性、群体性、公开性、复杂性、过激性。
郭纯平将我国基层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多发性。二是涉及领域广泛,参与人员多样化。三是组织程度增强,影响范围扩大。四是发生地区、行业相对集中,并具有反复性。五是与党委和政府对立情绪严重,对抗性加剧。六是多种矛盾交织,持续时间长,处理难度加大。
周忠伟认为,特征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之特别显著的征象与标志。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差异比较大。因此,社会群体性事件之特征表现出多元性。虽然在实践与研究中,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可以罗列出十种以上,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可以将这些特征分为基本特征与衍生特征两大类。前者包括突发性、社会性、群体性、对抗性、危害性,后者包括偶发性、预谋性、目的性、变异性、扩张性、复杂性。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燃点低、施压型、变异性的三大显著特征变化,政府部门应引起高度关注。
综上所述,可以将近年来社会群体性事件之共同特点进行以下概括。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群体性事件往往会迅速爆发,冲突较快升级,对抗性较为激烈,处置难度较大,社会破坏力较强。虽然由于文化背景、时间、地点之不同,社会群体性事件之表现,可能出现不同特点,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社会群体性事件之特征与类型,都跟社会群体性事件之诱发原因,跟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所欲达到之预期目的,联系密切。
(二)社会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的高度重视,研究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专家和学者进行了探讨。赵克指出,现阶段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社会制度之公正性缺失,使得不同人群差别很大,分化严重。其二,人们的社会价值信仰之缺失,使得整个社会欠缺统一完备的道德信仰、国家伦理。其三,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果,但是仅仅惠及较少部分人群,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使得弱势群体人数急剧增加,社会心理失衡现象较为普遍。当前,我国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有些矛盾集中凸显,较易诱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周忠伟指出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五种因素。一为政治因素,二为经济利益因素,三为社会矛盾聚集因素,四为文化与亚文化孕育因素,五为民族与宗教因素。农村社会群体性事件之成因,于建嵘将其概括为三点。其一,农村中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农民负担过重。此乃引发农村社会群体性事件之重要原因。其二,农村基层政权之政治整合能力较差,出现软化现象。改革开放至今,伴随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推行,农村基层政权之治理能力渐趋降低,不少地方基本缺失整合能力。其三,社会不满情绪越来越强烈,反体制之意识趋于形成。处于弱势地位之农民,在利益冲突中往往处于不利之地位,其经济利益、政治权利不能获得保障,极易产生强烈挫折感,各种不满情绪会不断地蔓延。薛澜、张强、钟开斌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这样的危机,是一定时期内潜在的社会制度问题之外化表现。产生群体性事件之根本性原因,乃在于群体或个人既不能找到协商机制,也不能找到利益维护机制。毛寿龙认为,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凸显出来,是因为中国这一阶段正是产权、利益关系不明确的阶段。在社会利益格局的激荡变化中,维权成为社会中各个群体之共同话语。有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之初始因素,即群众需要维护权益,而维权成本高,则成为一些群众心生怨气的诱因。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之相关研究成果指出,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有八点:“第一,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官僚主义作风与腐败现象严重;第二,经济发展程度不够,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引发一系列矛盾;第三,改革措施不到位,政策未落实;第四,一些地方不仅出台政策不周、执行不力,而且缺乏思想政治工作;第五,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滞后,缺乏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第六,一些干部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缺少责任意识;第七,一些群众观念落后,法制意识淡薄;第八,不排除个别事件可能有境外敌对势力插手、煽动、操纵,加剧矛盾的复杂化。”
陈晋胜对社会群体性事件之成因,从宏观上做出了政治、法治、经济与文化等四种原因之分类。他认为,由于社会改革之不确定性,以及个体风险之难预测性,加上社会安全阀机制欠缺、社会保障体系欠健全等因素之共同作用,遇到适宜的导火索,就可能触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三)社会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后果
相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一年中因为各种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500多亿元。在这6500多亿元之损失中,由天灾造成之损失为上千亿元。换句话说,所损失的6500多亿元之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人祸造成。财富化为泡影,让人痛心疾首,更何况还有无价的生命。可以说,每年近十万起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物质和精神损失,政府需要更多应对智慧与策略。新华社主办的《瞭望》新闻周刊,推出一组规模宏大的专题,就将震惊中外的贵州瓮安“6·28事件”当作“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进行深度解剖。据统计,在此群体性事件中,近两万人聚集在县委、县政府、公安局大楼附近,烧毁县委、县政府大楼100多间办公室。公安局大楼的40多间办公室、4个门面,也被烧毁。54辆车被焚毁,其中包括22辆警车,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600万元。诸如此类的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极其严重后果,不胜枚举。
当然,如果换个角度看,社会群体性事件也会有积极、正面之社会功能。美国学者科塞(Coser)认为,社会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是这样的机制:“通过社会群体性事件,一个社会能够在面临新环境之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之社会,可能通过冲突之行为而受益;一些冲突行为,通过规范性之改进、创造,能够保证一个社会在经历变化之后的条件下,延续其发展。”李永宠等国内学者认为,社会群体性事件能够加速粗糙、初级、无序之民主向温和、高级、程序之民主转变,能够加速各级政府职能之高效化、到位化,以及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之危机、责任、使命意识。社会群体性事件促使政府职能之薄弱环节得以暴露,从而促使政府职能改革,不仅具有较强针对性,还能提高其有效性。向德平等学者论述了社会群体性事件之积极功能,认为社会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就能释放长期积累之社会能量,使得一部分心理失衡之群众,通过诉求的表达,得到心理上之平衡。同时,社会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警示作用,是向社会发出警告,发出信号。如果政府部门能够以积极态度,正面对待社会群体性事件,及时调整政策,改进工作,便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减少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所带来之风险。
(四)政府或者领导干部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能力的研究概况
国内学者关于政府或者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能力的研究,基本状况如下。
李冰心指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是指政府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预测、识别、控制、协调处理之特质和效力。群体性事件应对能力,由多种要素构成,贯穿于政府应急管理之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阶段,是保证政府能够有效地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条件。
肖文涛、林辉认为:当前领导干部应对群体性事件应具备并着重加强以下七种能力。一是敏锐的政治鉴别能力,二是超前的风险预警能力,三是快速的应变决断能力,四是果断的现场处置能力,五是科学的舆论引导能力,六是扎实的善后处理能力,七是主动的学习创新能力。肖文涛还认为:直接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基层政府,应当从八个方面,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一是规范基层政府行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二是完善基层政府决策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与化解矛盾冲突。三是加强法治建设,规范公共参与行为。四是建立政府主导的维权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五是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把握新兴媒体建设与管理的主导权。六是改进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完善以官员问责制为主的责任追查制度。七是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领导者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与水平。八是借鉴国外经验,掌握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与策略。
王菲指出: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分为预警、应急和善后三个阶段。政府在预警阶段,应建立与完善民意诉求机制,加强预警组织之建设,完善预警机制之管理、决策、执行和反馈系统,建立完备之预警制度。政府在应急管理阶段,应设立一个独立常设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公务人员决策水平,完善信息沟通的渠道,实现应急的法制化,从而提高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之能力,实现构建安定、团结、和谐社会之目的。政府在善后阶段,应依法解决群众反映之问题,坚持走访、回访相结合,对行政人员进行必要的行政问责,总结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制定善后方案。
周慧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提升县级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一是提升县级政府的公信力。包括提高县级政府民主化水平,打造县级法治政府,打造县级廉洁、高效政府。二是构建与完善畅通的县域民意表达机制。包括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拓宽民意表达渠道,推进信访制度改革。三是建立县级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包括完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舆论引导机制,以及冲突化解机制。四是完善县级行政监督和责任追惩机制。包括加强对县级政府的行政监督,完善事后责任倒查机制。
刘子森指出:县级政府应重点从观念、制度、机制、方式等角度,提升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一是通过提高政府预防意识、加强政府预警思维、转变事件处置思想、创新事件善后理念等,转变县级政府的应急观念。二是通过推进县级政府信访制度改革、优化群众利益协调整合制度、完善群体性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理顺矛盾之制度化解决路径等,改进县级政府的应急制度。三是通过建立科学决策机制、部门联动机制、谣言消除机制、心理疏导机制等,完善县级政府的应急机制。四是通过分类处置群体性事件、构建多元治理模式、发展协商民主范式、加强网络舆情引导等,创新县级政府的应急方式。
海云志认为: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政治参与与对抗性的权利表达方式,地方政府往往直接或者间接地成为诉求对象。因此,群体性事件对地方政府之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战。应对这样的挑战,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公安职能部门,需要分别从执政理念、危机管理、应急能力等三个方面,做出回应。
张勤指出:提高基层政府应对新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之预防与治理能力,应关注五个方面。一是构建服务型基层政府,加快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之能力建设。二是优化公共治理结构,构建基层政府与群众的合作共治机制。三是构建政府主导之维权机构,引导农民在互助合作之基础上,形成各类自愿合作组织。四是推进基层民主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促进基层治理由管制型、参与型模式,向具有中国特色之村民自治模式转变。五是加快建立与完善群体性事件治理之联动机制,构建跨区域之府际合作治理模式。
总而言之,如何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比较国内外研究学者关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秩序之影响的认知中,有一种共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游行、示威、集会、言论自由表达,属于人之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之行使,有其两面性。一方面,社会群体性事件是一部分群众对施政政策、统治体制、规范秩序等有所不满,于是通过群体之力量,表达其意见,这将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有利于维护在政治意见上的少数地位者,以及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者的利益。
从国内的群体性事件研究来看,既有各类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成果,又有相关专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期刊论文、调查报告等。这些卓有成效的研究,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成因与化解对策。然而,对我国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综合能力体系构建与对策的研究,则几乎完全是空白。这是一个巨大的理论与实践缺陷,亟待进行深入系统之开拓性研究。
从我国社会稳定的实际需求来看,由于国内各类社会矛盾叠加,国际社会危机不断,当前以及今后几年,将是我国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压力最大的时期。传统因素与非传统因素,虚拟社会因素与现实社会因素,境内因素与境外因素等多方面社会不稳定因素,将大量增加。因此,必须强化对我国社会稳定的“抓手”——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综合能力体系构建与对策,进行开创性之深入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