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民族认同
因在“民族”的内涵理解和使用上的不一致,学界对“民族认同”亦形成不同学科的研究路向和问题侧重,在其概念界定和使用上亦呈多歧局面。
(一)西方理论中基于国家民族的意涵指向
美国政治学家白鲁恂曾在为哈罗德·R.伊萨克斯(Harold R. Issacs)之《族群》一书作序时,一再提到族群认同的强大力量及其重要性。他说:“在政治上,由于权力关系的无常,在谁上谁下的斗争中,动员支持者最有效的基本法门仍然有赖族群认同这块基石”。“族群意识可以建立一个国家,也可撕裂一个国家”,它造成的冲突,“曾为历史带来极大的浩劫——自一九四五年到一九六七年,已经导致七百五十万人死亡”。白鲁恂这里所言之族群认同,在哈罗德·R.伊萨克斯看来,已经包含了民族认同的意义在内。
有人认为少数民族认同发展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托马斯(Thomas)关于“黑人民族认同发展”的五阶段模型的研究。也有人认为最早谈论民族认同的是18世纪德国的赫尔德,在统一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他最先说明了归属于共同体是人的一种本质需要。其归属理论“深刻地影响了后来人们对于民族认同的思考”。在这里,到底是谁最早涉足民族认同研究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厘清民族认同的内涵、民族认同的基本要素、民族认同重要的社会功能及其与其他认同的密切联系等问题。
关于民族认同的研究,国内外情形大体相同,都有着不同的学科路向、问题侧重和解释方式——“民族”与“族群”概念理解、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与模糊,致使在关于民族认同的概念理解、界定和使用上也难以一致。不过,由于国内外理论界又大都认为认同应归属于心理或意识范畴,故在民族认同的理解与界定上,也就多以宏观、抽象的本质建构为主。
安东尼·史密斯在讨论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时指出,“民族认同”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中心理想,同时它也是一个包含有“民族特点”(national character)和“民族意识”(national consciousness)意涵的分析性概念。在这一概念使用经验的基础上,“民族认同”的工作定义可为:“对构成民族与众不同遗产的价值观、象征物、记忆、神话和传统模式持续复制和重新解释,以及对带着那种模式和遗产及其文化成分的个人身份的持续复制和重新解读。”抛开史密斯民族主义的解释背景,其理论抽象其实提示了他对“民族认同”特质的认知。一是基于某种明确目的性的建构性特质,即对“构成民族与众不同遗产的价值观、象征物、记忆、神话和传统模式的 ‘重新解释’”。由此,这一概念也经常作为一个分析性工具被广泛使用。二是民族认同的连续性和断裂性相结合的变化性特质。用史密斯自己的话说,“变化被建构进了民族认同的定义之中”,但是,“只要认同意味着某种稳定和在一个时期中保持原样,变化就只能在清楚的界限内发生”。“当集体认同主要建立在文化成分比如种姓、族群、宗教教派和民族等的基础上时,认同感就最为强烈”,且比诸如阶级、区域等建立在利益基础上的其他类型的集体认同要稳定得多。基于此,史密斯自己也指出这一定义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的关联:一是“分析层次是集体和个体之间的关联”;另一是“认同的保持和变化之间的关联”。由是,史氏总结,“民族认同”和“民族”一样都是复杂建构,包含了“族群”(ethnic)、文化(cultural)、领土(territorial)、经济(economic)和法律政治诸方面,“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的基本特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历史形成的领土疆域,或祖国;
② 共同的神话和历史记忆;
③ 共同的大众文化;
④ 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⑤ 在领土范围内动员成员参与的共同经济。
显而易见,安东尼·史密斯的民族认同概念理解中所言及的领土疆域、法律权利与义务、共同经济诸要素,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进入国家认同所指涉的范畴。故以这些要素一起作为民族认同的基础,多少有些牵强(实际上,史密斯自己也未对其“普遍性”加以进一步说明和论证)。但是,史密斯强调了上列五项要素对相关理论的重要性,可作为对后来者关于民族认同理解的引导及范式参考。
与安东尼·史密斯有所区别,戴维·密勒(David Miller)严格区分了“民族”(nation)与“国家”(state)。在他看来,前者指涉“一群企盼追求政治自决的人”(a community of people with an aspiration to be politically self-determining),后者则为“一套政治制度,是前述民族所企盼拥有的组织”(the set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that they may aspire to posses for themselves)。所以,“民族”是由“共同生活之信念”、“历史连续性”、“集体能动性”、“特定领土”和“公众文化”等五项条件构成。正由于此,在理解民族认同时,密勒并不像许多学者一样首先以种族血缘和宗教文化为主要依据,而是排除了这些所谓“本质性要素”,主要诉诸“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愿与信念。民族认同就是认同上述五个条件构成的共同体。
第一,“民族的成员必须视其他成员为同胞(compatriots),并且相信他们之间共有某种相关的特质”,也即“民族成员是相互承认且分享共同信念的人”;
第二,“民族认同也是一种具有历史连续性的认同”;
第三,“民族认同是一种能发生主动行为的认同(an active identi-ty)”,即表现为整个民族能够有共同的决定、共同的行动和共同的成就等;
第四,“民族认同要求一群人定居于固定的领土,也就是说,要有自己的 ‘家园’(homeland)”;
第五,“民族认同要求民族成员共享某种特质”,即“共同的公众文化”(a common public culture),如“民主法治的信念、诚实报税、礼让妇孺、宗教信仰或发扬本国语文等等”。
由上,可以看出,密勒虽明确区分了“民族”与“国家”,但以此为基础建构起来的关于民族认同的理解,也同样包含有甚至等同于国家认同的意涵。更重要的是,密勒特别重视认同主体的能动性,过于偏向认同主体的主观意愿,强调民族的每一个体“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主观愿望与信念。笔者认为,密勒如此之见,虽然突出了民族认同建构过程中主体心理选择的特征,却忽视了民族之本质性或原生性的血缘联系和文化特质等要素,故也难以构成关于民族认同的全面理解。
在理论路径上,斯宾塞(P. Spencer)和沃尔曼(H. Wollman)也从民族主义论述立场来讨论民族认同问题,认为民族认同是民族主义理论的一个核心议题。显然,这与安东尼·史密斯有着相通之处。不过,在概念的具体理解上,他们与安东尼·史密斯之间的差异性也非常明显。在斯宾塞和沃尔曼看来,关于民族认同,一个非常简单的理解就是,“一群人被视为或自认为某个既定民族所属成员的程度”。且基于民族认同的建构性特质,他们提出了许多关于民族认同的“基本性”问题,如为了特定目的,“划分和诉诸某些特定区分”:想象中的“我们”与“他们”、“自己人”与“外人”的必须以民族为单位的“分割”,“在某个既有的民族认同下,依据其特有的定义而言,究竟哪些人应该被涵盖在内、哪些人又应该被排除在外”的问题;“既有民族与潜在民族”, “互相对抗的两派民族主义者”以及“民族主义者与其他人”之间的冲突与争执等问题。他们认为,对于“我们的”民族认同的感知同时也就是对被指定为“他者”的感知,其中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对于某一民族认同的“推动”,也可能就是对另一民族“明示性或暗示性地贬低”。所以,民族认同“是透过一种否定的过程所创造出来的,是透过明示性的拒绝与否定,来创造一种自我的一致性感受”,进而,“要拥抱这类正面和负面的感知,需要一种特定类型的动员”。这不仅需要使民族认同成为一种“永恒不朽的感受”,而且需要“让民族认同有一种更深层的、处于上位的重要性”,从而使其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也就是,与其他认同相比,民族认同是最重要的、最有意义的,“民族认同必须超越其他认同之上”。
斯宾塞和沃尔曼指出,通过这种方式“制造、再制或推动”的民族认同,具有重要的影响和功能,“可以造成实质的或物质面”的结果。如其言:
尤其是当认同被套用到或连结到当今的国家,或是所憧憬的未来中国家,那么就像后现代论者有时候所提到的那样,认同就不再只是生活方式选择上的问题而已。特别是当国家权力牵涉其中时,那么“我们”与“他们”各自的认同与彼此的差异,就会产生实际物质层面上的意义。民族国家内外的人之间的界线,并非只是象征性的,也是物质面的;不只牵涉到文化上的差异,也是实质的、有形的界线。诚如川弗所言,这些界线是“政府用来在团体内(也就是 ‘民族’)与团体外(也就是 ‘他者’,属于其他社群与民族的人)制造区分的工具”, ……因此这个或那个民族认同这类的诉求就可以被建立起来,并且在同胞与外国人之间、公民与外人之间,不只区隔出认同,更带来有所差别的待遇。
由于有民族主义论述目标的先在,斯宾塞和沃尔曼两人的言说,显示出了相当浓厚的工具主义目的论色彩——更多是在二元相对的框架内强调“我族”与“他族”的区辨,凸显民族的内群偏好,从国家意义上强调民族认同较于其他认同的绝对优先性和重要性。就民族认同的历史与现实观之,这种完全为民族主义“企图”而建构起来的民族认同,在明确的目标和限定性前提下,有其合理之处,也确实产生了非同一般的力量,给民族国家的政治、社会与文化带来很大影响,但之于民族认同内涵的客观性理解而言,则是有些偏了。
(二)国内学者之具体民族意义层面的理解
国内学者大都从多民族国家内某一具体民族的意义上来讨论民族认同,然又各有侧重。
有学者认为民族认同是指“构成民族的成员(个体)对本民族(整体)的起源、历史、文化、宗教、习俗的接纳、认可、赞成和支持,并由此产生的一种独特的民族依附感、归属感和忠诚感”,并直接指陈民族认同与民族主义联系密切,往往通过后者在民族意识中表现出来;有学者则在相当程度上肯定族群认同的体质体貌特征、记忆、血缘纽带和历史文化传统等要素;还有学者认为民族认同作为民族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社会成员因隶属于某一民族而产生的归属认知和感情依附,它既是民族自然属性的重要方面,又与文化要素共同构成民族间的差异和界分。整体看来,这些看法在表达中国学者的本土理解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西方理论的影响。
费孝通先生基于我国多民族统一国家历史实际而进行的相关理论解释,被学界奉为理解中华民族建构之圭臬。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阐述中,费孝通先生虽未直接为“民族认同”下定义,却提示民族认同是民族互动过程中民族间相互“辨异”的结果。他说:“生活在一个共同社区之内的人,如果不和外界接触”,将不会有认同产生,故民族作为“一个具有共同生活方式的人们共同体”,也就“必须和 ‘非我族类’的外人接触”,才会形成民族认同。在这个意义上,费孝通先生认为民族认同就是民族意识。费孝通先生的民族认同理论对我国相关民族理论及民族问题的研究影响至深,尤其对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不同层次民族认同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有着重要意义——为国家整合和建构统一的国家认同提供理论依据。
实际上,国内外学界关于民族认同概念理解之多歧,远大于以上所陈。这说明给“民族认同”以一个明确的概念式界定确非易事,诚如比库·派瑞克所言,界定民族认同是一个“超乎想象的艰难举措”。
(三)情境逻辑下的综合理解
关于民族认同的理解,应循情境逻辑和综合视角的要求,以使抽象概念能有具体情境的应对、互动和解释。
(1)民族认同的具体历史性与建构性。
如前所言,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故民族认同也应是在民族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详言之,在民族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个体或群体根据具体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需要,选择并凝聚了民族个体成员和民族整体的共同心理活动、文化感受、生计方式和社会模式认知,产生了共同情感及其表达方式和思维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渐完成了民族身份的确认,划分出民族“内”之“我”与民族“外”之“他”。也就是说,若言某人拥有某个民族身份,就意味着他认同这个民族,意识到自己是这个民族群体中的一员,有关这个民族的祖源、记忆、传说和信仰体系,都为他所接受和肯定。实际上,这些既成为他族属身份背景的一部分,也是构成他民族认同的重要依据。当然,在相当情况下,认同主体的自觉程度决定其根据具体情境而对认同要素进行“有效”、“有益”的选择、加工和修润的程度,也就是进行有明确目的的民族认同建构的程度。这同时也说明了民族认同的可变性。
(2)社会成员通过心理活动确认各自的民族身份和归属。
关于这一点,国内学者的理解大同小异。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有人对民族认同进行过专题研究,认为民族认同“是指一个民族的成员相互之间包含着情感和态度的一种特殊认知,是将他人和自我认知为同一民族的成员的认识”,它是基于民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民族性格差异等内在因素,通过“某些外显特征的区别进行的”,对民族群体发展和维系起着较大作用。在社会成员的民族身份和归属感意义上,有人谓“民族认同意识是民族心理特质的核心内容,它意味着某一民族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感觉或意识到他们属于同一个民族。个体成员对于自己属于哪一民族,为何属于这一民族以及该民族属于什么样的民族等问题的感知、意识和态度,可促成他们彼此间的相互认同,从而形成民族整体的认同意识”。有学者将此概念精简为“民族认同是民族意识的基本构成”,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
(3)民族认同也是在民族身份、归属确认和情感依赖等心理活动基础上的外在行为表现。
上述学者大都从民族成员的心理活动维度来理解民族认同这一概念,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这不过是对民族认同的一种“单向”理解,结果将忽视认同本身在民族社会运行中外在的具体行为表现。周平从边疆少数民族认同意义上讨论这个问题,在承认少数民族认同是“少数民族成员对自己与所属民族的同一性关系的认定或确认,是少数民族成员与民族群体之间的一种心理过程”之后,直接指出其具体表现为“少数民族成员对所属民族的归属感、情感依赖、政治效忠、责任意识,以及对本民族文化的肯定和赞美,对民族精神的颂扬、民族形象的爱护,以及为所属民族的利益而努力和奋斗的实际行动”。这种理解肯定了民族认同既是民族成员的心理过程,同时更有外在行为的具体表现,将民族认同之抽象与具体内容结合起来了。实际而言,此种观点较符合当下世界各多民族国家内民族认同之具体情状。
应该说,个体对民族群体的认同的心理过程,若不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以使其民族认同呈现于外,那他就将很难为该民族其他成员所接受。也就是在民族认同的心理过程与外在行为之间,必须有具体实际的互证,从而使个体的民族认同得以彰显。以此言之,与民族认同的心理形式相对应的外在行为,或许更能表现出民族认同的特质及其丰富内容。
(4)民族认同具有层次性。
费孝通先生认为民族认同意识可有多个层次,于中国而言,国内56个民族各自民族认同属于基层认同,而由56个民族结合成的相互依存、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华民族的认同则是高层次认同。“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关于民族认同的层次性,费孝通先生进行的大体是一种纵向式的观照。
民族认同还可以有平叠或横向的理解,那就是民族认同又可细分为对民族语言、经济方式、公共规则、习俗或宗教信仰甚至民族群体生活的地域等不同要素的认同。在民族认同之下,根据这些认同的细分类属,又大致可划分为文化认同、社会认同和政治认同等。仔细审视,这些归为文化、社会、政治等类属的认同,其实并非为一律平等的认同序列,而是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周平认为,“文化认同是基础,社会认同是基本形式,政治认同是根本”。故这一对民族认同的“解构”,内容上虽是“横向”排列,但也还是体现出了费孝通先生所言之“纵向”的差异性、层次性。
(5)无论从身份归属、情感态度赞同与否的立场看,民族认同都是认知主体“求同”与“辨异”的结果——对“我们”认同与对“他们”界分。
前者指同一民族成员之间归属感的建立,后者则是不同民族个体之间的相互区别。在形式逻辑上,民族认同与民族辨异犹似一物二面式的表达。但在实际民族认同操作、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联性以及其他种种民族问题上,民族认同与民族辨异的功能发挥或因价值取向的不同出现霄壤之别:在民族融合、民族一体感、民族国家凝聚力和民族社会和谐性建设中带来积极的推进力,或者相反——产生巨大的阻碍力。所以,应在具体情境中来理解民族之“求同”与“辨异”问题而不能静止地看待它们,否则将无法跨越民族间的“界线”,以致共同体的一体感、凝聚力与和谐关系难以建立。尤其在当前较为复杂的国际国内情势之下,民族认同易过分强调内群偏好和外群偏见,这一点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