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同建构:基于民族视角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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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族

前已提及,近年来,国内有学者为了对应来自西方情境中的“eth-nic group”(汉译为“族群”)概念,在许多研究中以“族群”代替“民族”,“族群”这一概念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学术界。简言之,“族群”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的“族群性”的群体,是以文化特征为基础的社会现象。一定“族群”的成员自认为同时也被别人认为是同一特殊文化或亚文化的一部分。“族群性”所指的是对某个特殊文化传统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一般包括以下因素:地理起源,历史记忆,移民地位,种族背景,饮食习惯,语言或方言,宗教信仰或其他信仰,传统、价值和符号,文学、音乐和民俗,超越了亲属、邻居和社区的纽带,居住和就业的模式,政治上的特殊利益,服务于群体并维系其存在的制度,内在的有别于其他群体的感觉,以及外在的被认为其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看法。参见Frank N. Magill, ed. ,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Sociology. London: Fitzroy Dearborn Publishers,1995, p.473; Edgar F. Borgatta, ed. , Encyclopedia of So-ciology,2nd ed. , New York: Macmillan Reference USA, 2000, p.841; Joseph M. Palmisano, ed. , World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e Gale Group,2001, p.206。“族群认同”与“民族认同”亦交相互用。但也有许多学者指出,“族群”与“民族”还是存有较大区别的。就“族群”概念而言,其内涵与外延甚为宽泛且具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知识界平常惯用“少数民族”这一称谓来表述中国境内“族群”意义上的人群集合体,但中国当下的政治操作以及各级政府实务中却大都以“某某民族”、“民族问题”等称谓来处理所涉及的中国境内各民族的问题。以是之故,笔者这里所讨论的“民族”,主要是在中国当下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语境下所常言之“民族”,即于前文绪论部分所述的关于“民族认同”界定之第二种含义的指向——中国各民族对于本族身份称谓意义上的“民族认同”。从根本上看,这大致偏向于马戎先生所言及的“族群”意义上的“民族”。马戎先生对“民族”与“族群”有一个明确区辨,笔者这里不展开。参见《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马戎《族群、民族与国家建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页。

然而,汉语语境中的“民族”,不管对应于英语语境中的哪一个词或短语,要给它一个精准定义,都是一个难题。即使在英语语境中,“民族”一词也是一个难有定论的概念。霍布斯鲍姆认为,“民族”这个历史产儿很难具有恒久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客观定义。霍氏的难处,也是白芝皓(Walter Bagehot)的无奈,他说:“实际上,我们很难解释清楚到底民族是什么,很难给它一个简单定义。”(〔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导论》,李金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在何种意义上,“民族”皆可归属于历史范畴,可视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和自然选择的组合方式。从古代中国的历史书写中,人们可以阅读到有关“民”、“族”与“民族”的一些解释,虽然这些解释并不具有现代意指,但仍有助于加强人们对其词义的现代理解。直到晚近梁启超在中国提出“民族”、“民族竞争”、“民族主义”等新名词和新概念之后,中文“民族”一词才被赋予现代性意义。当然,中国人原来就有的集体历史记忆,在这一被赋予现代意义的名词之下依然保存下来。如孙中山后来所言中国“民族”之构成,正是由于“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五种“天然进化而成的力”,使许多不同人种能够“结合成种种相同民族”。《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20—621页。

尽管“民族”定义差别很大,但归纳起来,不外从“社会群体的主观归属感和划分群体的客观标准”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区别民族与非民族。王辑思:《民族和民族主义》,《欧洲》1993年第5期。实际上,“民族”客观因素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使人们在对“民族”作概念式界定时,很难理清这些因素内部的各种纠缠而给出一个精确或完整的回答。但同时,这些客观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还是强调了血缘、地域、语言、礼俗和宗教等条件。相较之下,依主观归属感来定义“民族”,则显得宽松些。因为强调主观的归属感,实际也就是从主体内在心理活动角度来确定一个认同的问题。这一认同很宽泛,它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也可以是文化的、地域的,甚至还可以是精神的。这种认同的宽泛性,其实是由多样的使用目的导致的,或直接指向经济利益,或是强调文化用途,或是带有某种政治意图的政治性发挥,等等。如法国学者厄内斯特·勒南就曾认为一个民族即为一个灵魂或一种精神原则。勒南认为,这种精神原则由两个因素构成,它们分别是“过去”和“现在”。“过去”意味着“集体所拥有的由记忆构成的丰富遗产”, “现在”则指“想生活在一起的共识和愿望以及继续珍惜其共同遗产的意志,现在还希望再度辉煌——此乃一个民族赖以存在的本质条件”。参见Ernest Renan, What is a Nation?转引自王联《关于民族和民族主义的理论》,《世界民族》1999年第1期。又见John Hutchinson&Anthony D. Smith, eds. , Nation-alism, Oxford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17。如果单从抽象的定义看,勒南在这里显然违背了人们日常对于“民族”这个概念的认知思维。石元康曾阐述此种思维:“一群文化背景及传统完全不同的人,即使他们有共同的意愿承认自己是同一个民族,但在他们缺乏那些能够令他们之间可以沟通的语言及传统之前,我们很难想像他们怎么可能构成一个民族”。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267页。但勒南强调以精神因素作为认同的意义基础,有其深刻的政治用意,那就是概念背后所关涉的对阿尔萨斯地区民族认同与归属问题的考量。

斯大林也曾对“民族”进行过解释:“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4页。应该说明的是,斯大林这里所指的,乃特定历史条件下资本主义过程中的历史产物,即“民族”是“一定时代即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的产物,“世界上有不同的民族,有一些民族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代发展起来的,当时资产阶级打破封建主义和封建主义割据局面而把民族集合为一体并使它凝固了。这就是所谓现代民族”。《斯大林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88页。尽管学界对这一定义存有分歧,事实上该“民族”定义亦确有其局限性,但这一定义对“民族”的抽象理解与民族工作实践依然有着重要贡献,它清楚地说明了“民族”是以语言、地域、经济生活、传统文化和心理素质等为特征的。

在我国学术研究与政治实务中,不同时期对“民族”的理解取向曾有某些变化。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十二个方面的内容。从“民族”的概念界定角度,中央“十二条”基于中国的民族历史与文化实际,明确指出:“民族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根据中国民族、民族问题实际来理解“民族”概念,分析民族问题以及展开中国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切实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