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地制度基本情况介绍
第一节 有关公地制度的基本概念
由于国内研究公地制度的人数不多、成果不多,研究起步的时间不长,而公地制度涉及的概念既多又意义复杂,所以,一些重要概念尚未在国内形成共同的译法。为了明确本书所探讨的对象的准确性质,也为了推动公地制度概念译法的统一,本书用较大篇幅来探讨公地制度的基本概念。
敞田
敞田在英文中既叫Common Field,又叫Open Field,是指由公地共同体统一划分、统一分配,各户同步使用;庄稼收割后上面的庄稼茬,以及休耕时上面生长的野草向享有放牧权的全体居民的牲口开放的条田区。还可以有以下几种叫法:common, commonable, intermixed lands。
我国对上述词语大致有以下这些译法。Common Field:公地; Open Field:敞田、公田、敞地。笔者译为“敞田”的理由是:它是指田块,叫“田”比叫“地”更加准确形象;它虽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公共使用,具有“公”的特征,叫“公田”也可以,但是,其产权实际上还是非公的;而它同围圈地相比最根本的特征是没有围圈、向所有共同体成员敞开放牧,所以,叫敞田更符合其开放的特征。
条田:
条田在英文中一般叫strip,偶尔也叫selion,或者叫plough-strip。对于strip, selion, plough-strip,中文普遍翻译为“条田”,不过,也有不少其他译法。条田就是指狭长的、并列的田块。它们是公地共同体内种庄稼和休耕的地块的基本单位。下面介绍条田的具体情况。
长度。一般认为,条田长度是由一个牛组(一般4~8头牛)一口气拉犁,直到要停下来喘气时犁过的地的长度。但是,实际上,条田有长条田、短条田,而且长度差异不小。在同一个村庄,短至90英尺,长至225码(一码等于3英尺)的都有。在英国的沃尔滋(Worlds)镇,条田常常长达1000米。在东英格兰部分地区,也有遗留到20世纪的条田长约1000米的。18世纪的一处条田区中的条田长约20竿(见下文解释),也就是100米。
宽度。不一。一般是疏松的土壤上窄一些,黏的土壤上宽一些。
面积。条田面积是一个犁组一天能够犁完的面积。一般地说,就是1英亩。但是,我们不要把现在的英亩同中世纪的英亩混同。目前英国1法定英亩是4840平方码,相当于一块22码(66英尺)宽,220码(660英尺)长的地。但是,中世纪的英亩要比这小得多。专家仔细估计认为,一个犁组一天犁地面积为今天1法定英亩的1/3~2/3。中世纪1英亩等于4路得(rood), 1路得等于5640平方竿(rod或者pole)。1竿等于5米。但是,实际上,各地英亩大小不一。保尔·芒图考察一处18世纪的地产后说,该地产内的条田的平均大小是40竿长,4竿宽——约合200米长、20米宽。这正是英国土地面积基本单位1英亩的面积。忒特(W. E. Tate)指出,条田一般长度是宽度的10倍左右。如果一块条田大约40竿长,也就是1弗隆(furlong, furrow - long,英国长度单位,等于1/8哩或者201.167米——引者)长;宽4竿,那么面积就是220码乘以22码,在当地就是1法定英亩。不过,尽管这是法定英亩的最后起源,也就是4840平方码,但是,在历史上,条田的“英亩”似乎极少超过1法定英亩的。849年北伍斯特郡(Worcestershire)的一个特许状在最早提到“公共地”(common land)的同时,也最早提到用英亩(acre)作为土地边界的标志(大到1英亩就到达边界了)。963年,英国艾文(Avon)地方的一个特许状说:“一英亩一英亩的土地这里那里到处分散于公共土地的混合之中。”
也有半英亩(half-acre)的条田。
“垄”(ridge)。是介于条田之间的类似田埂的高出于条田平面的道路状高地。一般为南北向,不挡作物阳光。垄的宽度有8英尺、6英尺、3英尺,甚至26英寸的。
“犁沟”(furrow)。也是介于条田之间的类似排水沟的长沟,深约6英寸,宽约9英寸。
有人认为“垄和犁沟是由犁地的自然行为造成的”。但也有人认为,高垄地也有人为堆上去的。
畦头(headland或者fore-acre)。未犁过的供犁组调头的地块,位于条田的尽头。它们宽15~25英尺。畦头用作马车和牲畜的通道,既可通向另一条田区,又可通向其他条田,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犁出来单独作一片田地。
条田区(furlong或者shot。furlong本是长度单位,下面将介绍)。条田成片排列的田区,多为长方形,也有不规则形状的。条田区的宽度也许主要由土地的坡度决定(一个条田区一般位于同一个坡面)。长度主要由土质决定。在一片很松的土壤上,一条长约220码的犁沟意味着一个犁组(yoke of oxen)连续较长时间非常繁重的工作——其中只偶尔稍微休息一下——的成果。在地势起伏的地区,每一片条田区都随着斜坡伸展。在它们之间的一些角落里,有许多形状不规则的零碎地块。其中许多是牧场,由共同体集体使用。有一些用于要由共同体集体支付的费用,有一些用于支付共同体官员们的工资。因此,到处有“猪倌地”(Pinder's Pieces,Swineherd's Balks),“警官楔形地”(Constable's Gores),“敲钟人地”(Bellrope Pieces)等田块的名称出现于公地地产清册之中。因条田区不均匀不规则形成的一些楔形地块,有时候小到牛组根本无法进入,而只能用锄头翻土。
条田区与条田区之间,一般是比垄宽得多的田埂或者公共地,叫作“波克斯”(ridges of turf called Balks),上面长满了灌木和杂草。
关于条田区及其里面的条田,还有其他的表示词语:flatt(中世纪英语的floet)表示一片平行的条田;townfield指房屋周围的条田;butts指短的条田,经常位于房屋周围条田区的一角。环绕山腰的条田叫作lynches或者linces。
英国著名的公地制度专家琼·瑟克(Joan Thirsk)认为,对于今天的研究者而言,不能确定是否实行公共耕种和公共放牧的条田最好叫Open Field,而确定实行了公共耕种和放牧的条田最好叫Common Field。Open Field在英国的任何地方都可以见,但是Common Field则典型地见于英国米德兰地区东部(East Midlands)和英国南部部分地区。瑟克考察的公地制度活标本莱克斯顿村就在英国南部。她还说,Common Field指在公地制度下使用的土地;Open Field指条田,但不受公共放牧权支配。但是,蒂托(J. Z. Titow)认为两者是一回事。
公共地
公共地的英文是common或common land,指公地共同体内条田之外的由享有公共权利的共同体成员共同使用的土地,包括荒地、林地、路边地、沼泽、河流、池塘等。
公共权利
公共权利的英文是commons或common rights,指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公地共同体公共使用的土地(包括条田和其他土地)的权利(本书后面将详细探讨)。
公地制度
公地制度在英文中有下列叫法:Common Field System, Open-Field System, The Open or Common Field System。从西方学者对两组词的使用习惯看,实际上是一回事。公地制度在英国中部地区,也就是英文中的米德兰(Midland)最为典型,所以,瑟克又称公地制度为米德兰制度。
关于公地制度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看西方学者的定义。
瑟克的定义:“它由四个要素构成。第一,耕地和草地在耕种者之间分为一些长方形的条田(strips),每一耕种者可以占有分散于田野各处的一些条田。第二,在收割之后和休耕季节,耕地和草地都对享有公共放牧权者(commoners)开放,任其共同放牧其牲畜。在耕地上,这必定意味着人们遵守某些关于种植庄稼的规则,以便春播和冬播的庄稼能在错开了的条田或条田区(furlong)上生长。第三,有着共同的牧场(pasturage)和荒地,条田的耕种者们有权在其上放牧牲畜,拾取木料、泥炭以及可能得到的其他物品,比如石头和煤。第四,所有这一切活动均由一个耕种者会议管理之。在中世纪大多数地方,这一会议就是庄园法庭,或者——当一个以上的庄园聚于一个镇上时——村庄会议(Village meeting)。”
格兰山姆(George W. Grantham)认为:“公地制度下农业制度的核心是共同的庄稼种植程序;对于休耕地、草地、荒地的互相的放牧权;穷人拾穗的权利;对于某些重要的农业活动的集体管理,比如收割谷物。管理是由村民们自己操作的,但由庄园法庭予以强制。”
弗朗西斯和约瑟夫·吉斯(Frances and Joseph Gies)认为,公地制度有三个要素:开放的、分为条田区和条田的耕地;关于庄稼和耕种方面一致的协议;共同使用草地、休耕地、荒地和庄稼茬。与此三要素相关的是一套细致的管理规则以及实施它们的措施。
笔者基本同意瑟克的定义。只是认为,对于我国读者来说,定义的开始处要加上:“公地制度是一种在欧洲广泛存在了至少700年,结束于19世纪的,以村庄(如果村庄与庄园重合,就是庄园)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国内学者对本书使用的“公地制度”一词有不同的译法。
Common Field System:公地制度,公田制。
Open-Field System:敞地制,敞田制,敞开田制,开放田制,开田制,开放田耕作制。
笔者用“公地制度”这一译名,理由在于如下方面。(1)“地”字在中文里是可以包括所有的“田”的,而“田”字则不能包括所有的“地”。我们可以说某农户在村东有5亩“旱地”(旱田)。但是,我们决不可以把“辽阔的大地”说成“辽阔的大田”。(2)在公地制度下,公共使用的土地,既有分成长条状的田,又有呈自然形状的地块、地域——田边、路边的地,林地,杂草地,沼泽,河流(也计算在“地”的面积之内)。如果我们用“田”字,就不能包括后者。所以应该用“地”字。(3)至于“公”字,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对已开垦地(田)的公共使用,二是指对公共地的公共使用。两者都是公共使用,但是,具体方式有差异,而且不同的村庄、不同的地区,公共使用土地的范围和时间也有差异。关于公共使用的具体方式,笔者在后面要详细介绍。
换言之,所谓“公地制度”,就是“公地共同体成员公共地使用条田和公共地的制度”。所谓“公地共同体”,指由享有村庄内公共权利的人组成的社会。享有公共权利的人不仅是有份地的人,还包括没有份地的人。后面将介绍。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笔者把Common Field, Open-Field翻译成“敞田”,但是把Common Field System, Open-Field System, The Open or Common Field System又翻译成了“公地制度”而不是“敞田制”。这是为什么呢?理由是:从英文字面上看,这个制度(System)的限定词仅仅是“敞田”(Common Field, Open-Field),但是,从整个词组的实际含义看,它是指包括了整个公地共同体地域内敞田、公共地(common lands)、房屋的使用方式,涉及协作生产、公共放牧、共同使用公共地、生活上互相帮助等非常宽泛、内容丰富的一套制度。所有使用这个词组的人都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前面瑟克等人对这一制度的定义充分证明了这点。
村庄
中世纪英国的村庄在现代英文中叫“village”,或者叫“township”。“village”的起源与罗马时代流传下来的“villa”或者“vill”有关。从字源看,英语的“vill”和“village”都来自罗马的“villa”,指位于居民区中心的房屋。与“village”最接近的拉丁词是“vicus”,指一个农村区域。另外,一般认为,“village”不同于“hamlet”(小居民点),后者只指早期的定居点,比较简单、原始。
我们看看一些西方学者对村庄的定义吧。
特里沃·罗利(Trevor Rowley)和约翰·伍德(John Wood)的定义:“生活在集中成片的房屋中,有着共同体意识的一个家庭群。”吉恩·查配罗特(Jean Chapelot)和罗伯特·福西尔(Robert Fossier)的定义:村庄的特征是“人口的集中;土地集中在同一个区域范围内;诸如教堂、城堡一类的公共建筑;在连续使用的建筑中永久性的定居;有手工人”。
著名英国法律史专家梅特兰认为,村庄指组成一个定居点(settlement)的领土单位,有自己的土地。
苏珊·雷诺滋(Susan Reynolds)认为,“villa”可以意味着一个定居点,或者一处地产(estate),或者一个领主统治地(lordship);有时候它还意味着一个地方政府单位,它可能包括若干定居点和地产。在中世纪早期,它们的形式以零散的小居民点和小耕作点(farmsteads)为主,而非大村庄。
克里斯托弗·戴尔(Christopher Dyrer)指出,“village”在现代意味着一个有着一群密集房屋的定居点。但是在中世纪,“village”或者“vill”既能够由一群居民围绕一个中心聚居而构成,也能够由一些分散的“hamlets”和“farmsteads”构成。戴尔还认为,“township”用于指在一个较大的庄园或者堂区内的单独的村庄。梅特兰用“township”翻译“villata”(而不是“villa”),意指一个村子内的居民共同体。就笔者所见资料看,“township”与“village”事实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指村庄,主要是叫法不同。
英国学术界一般认为,有100个农户和1座教堂的定居点,就构成一个“village”;而3个或者4个农户则构成一个“hamlet”。而德语中,村庄意为有20户以上的农户,加上1座教堂,也许还有1所学校。现在,历史学界普遍认为,欧洲的密集居住型(nucleated)村庄都是由早期的零散小居民点逐渐演化过来的。以英国为例,威廉征服之前,零散小居民点占主导地位;到了中世纪中后期,才形成众多密集居住型村庄。德国的研究表明,村庄要么是自然形成的,要么是领主为了采用二圃制或者三圃制而强迫形成的。19世纪罗马尼亚政府就强迫农民集中居住以形成村庄。
庄园
“庄园”(manor)一词,在古英语中最初意为“厅堂”(hall),指领主及其家人居住的一幢又大又好的房子。法兰西、意大利和德意志的“庄园”最初也都意指领主的宅邸(法兰西的cour、意大利的corte、德意志的hof)。
后来,这一概念同地产有了密切的关系,表示一个地产权利单位。例如,1086年英格兰的《末日审判书》中,经常出现“某人领有若干海德(hide)的土地作为一个庄园(manerium)”的描述。有人认为当时庄园可以和“田地”(terra)一词通用,即指一块单独经营的地产。梅特兰指出,那时庄园的含义和“地产”(estate)差不多。
布洛赫这样描述庄园:“从面积上看,它是按照使其土地大部分收入直接或间接地由一个占有者掌控的原则而组织的一个地区;从人口上说,该土地上的居民服从于一个领主。”保罗·文诺格拉多夫关于庄园的定义更明确,他认为,庄园应该具有财产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三方面功能,它是一块地产,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一个结合体,同时也是一个地方政府。
弗朗西斯和约瑟夫·吉斯(Frances and Joseph Gies)说,庄园一般定义为由领主拥有的一处地产,由一处领主直接经营的直领地(demesne)和农民的份地(holdings)组成,领主从份地中收取地租和其他款项(rents and fees)。村庄可能与庄园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可能属于两个或者更多的庄园,或者只是庄园的一个部分。
汤普逊说:“关于庄园,已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它是中世纪时代的‘土地管理单位’;它是‘构成一个所有权兼行政权的单位’的大地产;它是‘社会结构中主要的和正规的组织细胞’。”“一个典型的庄园实际上包括有七种不同类型的土地;细阅地图,就可知道:(1)领主的自留地,那是严格地属于领主自己的,部分由自留地上的特种农奴,部分由农村的农奴来耕种的;后者的服役是强制的;(2)领主的‘围地’,那是自留地的一部分,租给贱农或租户农民的;(3)庄园农奴的租地,即散布在耕地的三种地区上的分条‘码地’;(4)干草地;(5)森林地;(6)荒地;(7)教区教士的领地,即有时称为‘上帝部分的土地’。最后一种领地,或者是在单一块地面上,或者是夹杂在村庄耕地中间的条地,像属于领主的自留条地那样。那也是由农民代替教士来耕种的。”
共同体
在中世纪欧洲存在着大量具有自治性质的“村庄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ies)”或者“庄园共同体(manor communities)”。
“共同体”(community)是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概念。以英国为例,13世纪共同体主要有村(townships),庄园(manors),百户区(hundreds),县(counties),不同种类的特权区(franchises),自治市(boroughs);整个王国也叫作一个共同体。至于“村庄共同体”,罗赛讷(Werner Rosener)说,只有当村民开始行使他们的权利“以实施其有关集体事务的权威,并且赋予此权威以合法性”之时,才可以称得上是一个村庄共同体。戴尔是这样定义的:指一个人群团体,这些人居住于一个特定的土地范围内,组织程度达到对资源(通常是田地和牧场)的控制,以及能与诸如国家这样的上级权威单位进行联系。从笔者看到的有关中世纪“共同体”的所有文献看,这个词都意味着有一个具有某种独立的政治权力的政治单位。所以,“村庄共同体”是具有自治意义的单位。
研究欧洲中世纪村庄史或者地方问题的专家们,都发现了村庄共同体的广泛存在。
保罗·文诺格拉多夫发现,在法律上,英国村庄被承认为一个单位,独立于庄园。他举例说,英国的某个村庄居然作为一个整体,就公地问题与它的领主达成了正式协议。
蒙塔克·福汉姆(Montague Fordham)发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农村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是村(tun or township)这样的民主共同体,有点像后来的教会堂区(parish)。
苏珊·雷诺滋发现,农村地方共同体大小不一,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一个教会的堂区,但是,作为一个群体,其核心本质特征是自治。在意大利和法国农村到处都有的具有自治特征的“公社”(communio, communia, communantia)一词,就意味着共同的权利,或者共同的财产,或者一群人,或者一个人群团体。一个村庄、庄园、堂区可以成为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集体行动单位;几个村庄联合起来,也可以成为这种单位。比如,在北意大利的一些山区,通过联合若干村庄或者居民点形成公社组织;北海沼泽地区分散的小耕作点(farmsteads)联合成村社(Bauerschaften),它们进而又形成堂区。她还发现某个村庄(Rosny-sous-Bois)的农奴们竟然集体起诉其领主达50多年。她说,今天的律师认为,只有法人才可以这样做。该村还甚至就此事至少一次向罗马派去了一位代诉人。这就更加有力地证明了它的法人地位、自治地位。
戴尔指出,在欧洲大陆,许多村庄被作为公社而授予正式的特权。英国共同体能够以法人身份持有财产。
罗赛讷指出,12、13世纪,一些村庄在法律上可以自治了。自中世纪晚期起,村庄共同体经常有自己的印章。有时,村民们甚至佩戴作为村庄标志的盾形徽章(sported escutcheons)。在某些地方,甚至有本地的旗帜。村庄也是法人,有权提起诉讼,村庄共同体经常作为当事人参与审判。
布赖恩·M.道宁(Brian M. Downing)指出,13世纪,紧接着一些大城镇称自己为公社之后,一些村庄也称自己为公社。它们发展出自己的司法和行政机构以及村民大会,以决定自己的事务,当贵族们试图打败或者吞并它们的时候,它们就联合起来共同防卫。瑞士的公社(Markgenossenschaften)就与村百户区,以及伯尔尼(Berne)和巴塞尔(Basel)的商业中心联合形成了强有力的联邦宪政主义的基础。
杰罗姆·布拉姆(Jerome Blum)指出,欧洲作为法人团体的村庄共同体在中世纪出现,解体于18世纪,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彻底消失。尽管中世纪欧洲各个村庄共同体对村庄生活的控制程度有所不同,但是,无论怎样,它都是一个经济共同体、财政共同体、互助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和平与秩序的保卫者(共同体边界内),其居民的公共的和私人的道德的守护人。共同体作为法人实体能够进入法庭以要求纠正其领主、其他领主、城市人,或者其他农民对共同体所做的错事。在法国,法庭日历上充满了成千上万件与村庄共同体有关的案子。路易十四的一位州长(省长)在其一个省内,就成功地清理了2400项公社的诉讼。
弗朗西斯和约瑟夫·吉斯说,中世纪村庄,在社会、经济、政治意义上都是一个共同体。当时经常使用的下列词汇表明共同体意识之强:Communitas villae,意指村庄共同体(the community of the vill or village);Tota villata,意指全体村民的团体(the body of all the villagers)。
马克·布洛赫使用“乡村共同体”“共同体”指称村庄或者庄园。
汤普逊著作中的“农村公社”,也是指村庄或者庄园共同体。
公地共同体是笔者对实行公地制度的村庄或者庄园共同体的称呼。
二圃制和三圃制
在英国大部分地区,流行公地制度下的二圃制和三圃制。二圃制:一部分土地休耕;另一部分土地分为两部分,一半种秋季庄稼,一半种春季庄稼。三圃制:一部分土地全年休耕;一部分土地在秋冬种小麦或者其他庄稼;一部分在春季种大麦、燕麦、豆类及其他春季庄稼。实际上,二圃制也是三圃制,只不过休耕地更多。一般情况下,二圃制足够了,但是,随着人口增加和市场对粮食需要增加,三圃制便流行了。
长度、面积单位
海德(hide)。至今难以确定1海德有多大,可能为120英亩左右。因为《末日审判书》中的1海德刚好是这样大。它是当时供养一个家庭的土地。
维尔盖特(virgate)。比海德小(1海德分为6个维尔盖特)的土地面积单位。大小在各地不同。一般1维尔盖特等于20多英亩或者30英亩上下。维尔盖特本来是估计养活一家人的土地,但是后来大小有变化。在英国的艾尔顿(Elton)村,它是24英亩。
竿(rod, pole, perch)。希腊和罗马人的“竿”长10英尺(foot),英国的“竿”长16.5英尺。
英亩(acre)。爱德华一世时代法令固定了法定英亩的大小:长度是40竿,宽度是4竿。当代英国1法定英亩是4840平方码,相当于一块22码宽220码长的地。但是,中世纪的英亩要比这小得多。专家仔细估计,认为一个犁组一天犁地面积为1/3~2/3今天的法定英亩。
路得(rood)。1路得等于40平方竿。因此,1英亩的条田就是4路得,也就是160平方竿大了。
弗隆(furlong,来自“furrow long”一词,也就是一条犁沟的长度)。习惯上1弗隆等于40竿,等于201.167米。
牛组(oxgang)。北部英格兰传统的土地持有单位。在任何一个村,单个的农户拥有不同数量的牛组土地,牛组本身的面积在每一个村是固定的。草地牛组面积大小也是一样的。
码(yard)。1码等于3英尺。
捆。收割时地里打成捆的未脱粒的庄稼秆。20捆小麦秆合1蒲式耳小麦。
关于土地测量单位的起源,汤普逊做过说明:“在中世纪庄园耕地的平面和直线丈量法里,我们看到我们土地测量制度的历史起源。那个扶犁而走的人或撒播种子的人,自然地步出了他的田地的大小长短。他按照他的脚步,衡量出畦沟的长度或他所撒播种子的数量。他的双步等于五英尺;二或三个双步等于一竿。在巴伐利亚,一竿是十英尺,在英国,是十五英尺;诺曼底英亩,是两倍于英国英亩的大小;巴伐利亚英亩等于英亩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一的英亩叫作一‘鲁德’(即本书中的‘路得’——引者),但一‘鲁德’在诺曼底等于英国的半英亩。一块‘码地’是四分之一的耕地,即三十英亩。英亩是一个耕种的单位,即用犁耕种的一天工作量的单位;它的狭长形,即四竿宽和四十竿长,是由所使用工具的实际便利来决定的。因为犁耕工作是按长畦沟进行的,当犁者翻过了四十竿即一富浪(即本书中的弗隆——引者)长(一富浪等于一条畦沟长)的‘干硬的土地’以后,他转过身来回去。长期经验指出:一个早晨的平均劳动,能犁耕一块四竿宽四十竿长的田地;因此产生了‘英亩’或‘晨地’,就是,一个早晨的土地。按照一英亩七十二畦沟的比例,一头役畜,在一天的工作里,正常地可以走九英里。但犁耕工作,须在正午时结束,因为在下午必须把耕牛送到牧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