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者说(二):2013~2015政协提案小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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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2013-13

【案号】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160号提案

关于鼓励发展社会企业,推动公益创新的建议案

【提案缘起】

“社会企业”一词来自英国,我们从2004年左右开始关注和研究社会企业,最早也是主要研究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地的社会企业。随着国内社会企业的兴起,我们的研究转向了境内。我们注意到:在境外的社会企业发展中,政策支持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机制,而我国境内的社会企业鲜有来自政策的关注和支持。这一提案基于我们的既有研究和实证调研,经反复讨论修改而成,呼吁各级政府关注并从政策上支持社会企业这一重要的公益创新形式。

【提案正文】

近十余年来,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一些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出现了社会创新的动向。社会企业就是在各国社会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朵奇葩。其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来自非营利组织的公益创新驱动,众多非营利组织由于受成本上升、政府拨款或捐赠减少、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亟待找到一条公益创新的路子;二是来自私营部门的社会创新驱动,有着丰富市场经验并积累了财富的私营部门出于企业社会责任,谋求用市场的手段解决社会的问题。社会企业是一种介于公益与营利之间的多元混合型社会组织,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由于社会企业具有专业性、公益性、服务性和非政治性等特点,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各国政府都很重视从政策层面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如: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白宫成立了“社会创新与公民参与办公室”(SICP),旨在促进政府与私营企业、社会企业家和公众之间的伙伴关系;英国政府相继制定了“社会企业:迈向成功的战略”、“社会企业行动计划:勇攀高峰”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规划、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使其居于世界领先水平;孟加拉国的尤努斯创办了专为贫困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社会企业——格莱珉银行,其成功模式几乎推广到世界各国,尤努斯因此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

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大体从2004年左右起步,涌现出了如深圳残友集团、杭州携职旅社等一批优秀的社会企业。近年来,一些地方党政部门也开始关注社会企业的发展。如,2011年6月,北京市委在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文件中提出要“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2012年,佛山市南海区设立200万元的社会创新基金,探索基于实践的社会企业发展模式。顺德区也建立了企业化运作的法定机构——社会创新中心,探索进行社会企业家培训和社会企业研究,并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公益项目等。

我国社会企业发展中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企业认识不足,对其公益性多存疑虑。不仅政府官员,包括学者、媒体和公众,都存在一定程度认识不足的问题。社会企业的公众知晓度低,媒体报道不多,许多从事社会组织、公益事业、社会服务等相关职业的人也对社会企业不甚了解,一些采用社会企业运作模式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正确把握社会企业的内涵。多年来市场经济不规范导致的社会信任不足及公共伦理危机的消极影响,使得人们难以接受“用市场谋公益”的善意推断,对社会企业公益性产生怀疑。

二是社会企业的市场运作能力和公益创新能力都有待提高。从市场运作能力看,无论依托既有体制的公益创新模式还是积极引进市场机制的社会创新模式,大多数社会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尚未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机制与核心竞争力,处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温饱阶段,难于谋求应有的市场份额;从公益创新能力看,社会企业在资助方式、受益对象与受益程度、激励机制、学习能力改进等诸多方面有待突破。

三是社会企业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社会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也多在观望。既有的政策法规中,有许多不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规定;理论界也多属探索性研究,有关社会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体系和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尚未展开。

根据国内外社会企业发展的实践,就促进我国社会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社会企业作为特殊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加强对社会企业的监管,促进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首先,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会企业定期实行公益认证,以界定其内涵、外延及属性。建议先由地方政府(如北京、深圳、佛山等)进行试点制定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再推广成为全国适用的社会企业标准。政府根据标准给予社会企业优惠政策,并鼓励其在一定范围内的有限利润分配,可促进社会资本对社会企业的认同和支持;其次,要帮助社会企业建立自律机制和行业性的互律、他律机制,推动社会企业通过问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公益意识,努力形成公益导向的行业氛围和社会氛围;最后,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企业的评估体系及必要的政府监管体系。通过定期开展的社会企业评估,奖优罚劣,提升社会企业的公开透明度,获取社会各界的认同。

第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从社会组织推进的角度看,对于那些有条件发展成为社会企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应鼓励其探索走上社会企业的发展道路;对于那些关注并支持社会企业发展的基金会,要从政策及制度上尽可能给予各种优惠倾斜,帮助基金会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对于那些致力于专业培训、信息网络建设、项目管理等活动的支持型组织,要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对社会企业的专业培训、信息网络建设、项目管理等,并为这些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从政府推进的角度来看,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推动各级政府向社会企业购买服务,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对社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政策指定公益性较强的特殊领域,如就业支持、教育扶贫、社区发展等,鼓励社会企业积极进入,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限制恶性竞争,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拓宽市场空间。

第三,尽快将促进和规范社会企业发展纳入政策体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颁布专门立法,如韩国;二是通过修改和调整现行法规,把社会企业纳入现行法律框架内,如美国、英国等;三是出台有关社会企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或其他相关规定,倡导社会企业的发展,如香港。根据我国的现状,宜尽快将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提到各级政府工作议程上,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本地区发展社会企业的战略规划及其制度框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研究制定有关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地方法规。组织力量研究梳理现行法规,对那些不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努力营造有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提案结果】

这一提案提交后很快得以立案。博文发表后点击量达480次,并被推荐至新浪博客。许多网友发表评论支持提案,颇为关心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一名网友评论道:“社会企业是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模式,它用商业的方式获取资金,却把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这是介于商业和公益之间的一种创新模式,但在中国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下,注定要饱受争议。”另有一名网友表示:“社会企业在中国注定要走一条饱受质疑、充满艰辛的路。”2013年7月,民政部相关领导肯定了社会企业在满足社会需要、创造就业机会、建立社会资本、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将加大对社会企业的关注力度,研究界定社会企业的内涵、外延和属性,借鉴国外社会企业发展经验,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业的公益属性、作用及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