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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离校年龄
人们通常假定,一个人接受的学校教育越多,他的生活就会越好。由此推论,提高离校年龄对所有年轻人都有好处。唯一的问题是,国家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延长他们在校时间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在1964年,英国国会依据1944年的《教育法》把学生离校的年龄提高到16岁,但这个规定要到1970年才生效并实施。延后生效的主要原因是,怀疑国家是否有能力承受由此而增加的财政压力,以及能否补充必需的师资力量。
5岁时,所有的孩子都盼望上学。15岁时,相当比例的孩子盼望离开学校。目前,盼望离开学校的孩子的比例是如此惊人,以至于与此相关的大量著作开始在英国和美国出版发行。这些著作还是重复了理查德·利文斯通先生(Rechard Livingstone)很久以前所表述过的那种疑虑,即把提高离校年龄作为衡量社区文化水平高低的尺度是否合适。有些作者,例如美国的刘易斯A. ·德克斯特(Lewis A. Dexter)、保罗·古德曼(Paul Goodman)和英国的弗兰克·马斯格罗夫(Frank Musgrove),对年轻人在学校中遭受的失败和挫折对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尤为痛心疾首,以至于他们提倡要废除义务教育。治疗疾病的方法似乎比疾病本身还要糟糕。读者将会发现,当我们讨论教育和家庭时,是把义务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进步来看待的。义务教育功能失调的补救方法就是,适当地发挥其功能。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在第七章论述自由教育时,我们将会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