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体育与认同建构:对黑泥屯演武活动的田野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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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家族到族群:莫氏土司及其幕僚的历史记忆

因为“族群”定义的宽泛性,如何在操作层面上具体界定哪些群体属于族群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依据笔者前文对族群的意义解读:“因文化边界而产生自我与他者意识的,具有特定结构的人类文化共同体。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民族的集合体,也可以是一个民族之下的支系或分支,有时还可以特指某一宗族或世系,还可以是某一文化圈(Cultural Circle)内的人类共同体”。胡小明、杨世如等人在对黔东南苗族独木龙舟进行调研时,依据参与主体的地域及人员构成情况,把“清水江与巴拉河流域”称为“独木龙舟文化圈”胡小明等:《黔东南独木龙舟的田野调查——体育人类学的实证研究(一)》,《体育学刊》2009年第12期。。以上观点为笔者划定研究对象的族群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南丹黑泥屯的历史来看,自古延州始,莫氏土司在此长达900多年的执政有着重要的影响,并使黑泥周边区域形成了具有民风彪悍、崇勇尚武的具有浓郁土司民风的“演武文化圈”。据笔者的田野调查发现,这一演武文化圈的形成与发展,与莫、郁、黄、卢、陆、黎等土司官族的共同经营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自宋以来一直位居土司职位的莫氏家族、从军事上辅佐莫氏土司的黄氏家族、从政治上辅佐莫氏土司治理延州的郁氏家族在其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演武活动的举行与这几大家族在土司制度下的生存艺术息息相关。再综合人类学者范登伯格(Van den Berghe)、菲什曼(Joshua Fishman)、王明珂等人提出的可以将族群“视为主要是基于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臆想的共同祖先形成的,由家庭、家族等亲属体系延伸出来的文化共同体,是超越家庭意义的社会存在”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允晨文化实业公司,1997,第59页。的观点;中国台湾人类学者林美容的“以一个主祭神为中心,共同举行祭祀的信徒所属的地域单位,其成员则以主祭神名义之财产所属的地域范围内之住民为限”的“祭祀圈”林美容:《由祭祀圈来看草屯镇的地方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台湾)1986年第62期。等理论,笔者于是在本文中把涉及黑泥演武文化圈的所有家族归类为同一族群。因为黑泥屯在土司时期一直为南丹的政治中心,因此,黑泥屯与南丹的发展变迁具有同样的历史背景,黑泥屯的族群关系即构成了整个最基本的南丹族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