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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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论争的实质

一 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论争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论争

可以说,在这场波及全球的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论争中,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既有理论研究者,也有政府间国际组织、主权国家、工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他们分别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参与这场论争。此外,它不仅涉及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还出现在有关贸易的国内争论、政治抗议和学术对话中。Andrew T. Guzman, “Trade, Labor, Legitimacy, ”California Law Review 5(2003): 885 -886.但总括来看,这场论争的实质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论争。虽然在争论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集团内部出现了分化趋势,如墨西哥、智利等都比较积极地加入支持将劳工标准纳入贸易协定的行列。李春林:《贸易与劳工标准联接的国际政治经济与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14,第291页。但从整体来看,呈现的仍旧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基本格局。佘云霞:《国际劳工标准:演变与争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12~119页。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悬殊,在劳工标准与劳动权利保障水平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而这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差异,并进而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如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到世贸组织首届新加坡部长会议,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争论形成南北两大阵营。以美欧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张把劳工标准列入世贸组织谈判议题,纳入“社会条款”,建立各成员方应遵守的“最低劳工标准”,对不遵守或违反该标准的国家施以贸易制裁,以贸易制裁的方法促进劳工标准的提高。以印度、巴基斯坦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提高劳工标准也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的目标,但由于其经济发展滞后,要与发达国家达成统一的最低劳工标准是不可能的,并指出发达国家的主张实质上是要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方面的比较优势,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再如美国国会抵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因之一,是担忧墨西哥宽松的劳工标准与相对较低的劳工保护水平,会使美国公司转移到墨西哥,从而影响美国就业以及美国工人的工资水平。邓纲:《关于国际劳工权利与工作标准问题初论》,《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实际上,经济协定中的劳动标准常以保护劳动人权的观念折射缔约方的利益之争。徐崇利:《软硬实力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同样,在国际劳工组织内部,关于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的问题也产生了同世贸组织一样的南北之争。发展中国家认为,西方发达国家根本无视国际贸易理论的重要基石——比较优势论,不适当地夸大了发展中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给发达国家国内劳工问题带来的压力。生产和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是由发展中国家国内要素禀赋状况决定的,它与“比较优势”原理相符。发达国家要求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其首要目标是在自由贸易中打击发展中国家在此方面的比较优势。

二 主张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实质在于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人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呈加速趋势并参与到国际竞争当中,这一方面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劳动问题,即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利的分配不公,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由此导致劳工标准国际差异的扩大。但发达国家却声称劳工标准的国际差异形成了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或“社会倾销”,并进而主张和实践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用贸易制裁的方式解决劳工待遇问题。劳工标准实质上已发展成为发达国家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工具。发达国家为应对本国低速的经济发展、贸易逆差等状况,采取的蓝色壁垒如劳工标准等非关税壁垒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贸易伙伴国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本国出口并保护本国的产业发展,是新贸易保护主义。鄂晓梅:《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贸易壁垒的新趋向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但发展中国家受本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要与发达国家统一劳工标准是不符合现实的,而且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或限制并不是真正解决其劳工待遇的方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人员已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在不具备相应经济条件的地区推行劳工标准将会导致贸易与劳工环境的双重恶化。参见杨贝《美国对华贸易壁垒中的劳工标准——一种类型化分析处理的尝试》,《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此外,《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明确要求,“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本《宣言》及后续措施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被援引或被以其他方式用于此种目的。此外,无论如何不得因本《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对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提出异议”。《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第5段。这表明,1998年《宣言》拒绝在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之间建立联系,这是继《新加坡部长宣言》后的又一个国际文件再次强调了不能把劳工标准用作贸易保护主义目的。从这时候开始,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就已经具有了国际法准则的意义。

三 论争的焦点在于是否以贸易制裁方法解决劳工问题

由于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主要依靠各成员方的合作与自觉行为,没有建立真正的约束机制,不具有实施制裁的权力,因此国际劳工组织通常被认为是“没有牙齿的老虎”,无法有效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因此,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纳入劳工标准,其实质是追求在世界多边贸易法律框架下适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劳工争端,并取得司法保护的实效。依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任何成员方可对他方不符合世贸组织措施所造成其在世贸组织下的利益抵消或损害,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胜诉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暂时、非歧视地撤销关税减让义务或采取其他报复措施或要求赔偿。发达国家认为,贸易制裁能给相关国家施加压力,促使其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并提高工人的生活水平。有研究认为,劳动标准、行为准则和工作基本原则是贸易协定中关于公平竞争的基础性规定,只有通过国际经济治理才能促进劳工标准的发展;只有实施劳工标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才能建立真正的联系,建立最低劳工标准而非最高标准,以鼓励劳工标准实施的进展;国际劳工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工会必须保持公开交流,不能拒绝任何成员方使用其劳工标准;对缺乏可执行的劳工标准的贸易协定,可纳入使用贸易制裁和罚款的措施,以加强人权保护。Maria Artuso and Carolan Mclarney, “A Race to the Top: Should Labour Standards be Included in Trade Agreement? ”VIKALPA the Journal for Decision Makers 1(2015): 12.

对此,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首先,贸易制裁针对的是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而不涉及用于国内消费、不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这无助于产品出口国全面改善劳工标准,反而可能会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同时会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进而使贸易自由化无法发挥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以及增进所有国家福祉的功能。参见Andrew T. Guzman, “Trade, Labor, Legitimacy, ”California Law Review 5(2003):886。其次,使用贸易制裁措施是以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实力为后盾的,以贸易制裁方法解决劳工问题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实质上的不公平性。缪剑文:《世贸组织劳工标准之争及其法律评析》,《国际贸易问题》1998年第12期。最后,使用贸易制裁措施并不能实现发展中国家改进其劳工标准的目的,因为它并没有切断劳工标准保护不力的源头。Christian Barry and Sanjay G. Reddy,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Labour Standards: A Proposal for Linkage,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8, p.15,转引自李春林《贸易与劳工标准联接的国际政治经济与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14,第28页。结果可能是,贸易制裁不但不能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反而会因贸易制裁引发的工作机会的减少或丧失而导致其工人生活状况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