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改制与最后的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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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章的众版本与真内容

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清廷下诏废八股,规定“嗣后乡、会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三场合校,以定去取,不得偏重一场。至于“各试场详细章程及其余各项考试未尽事宜”,则令礼部会同政务处妥议具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7册,第152页。

由于上谕仅为改科举的原则规定,部拟详细章程则系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命题范围、答题体裁、阅卷标准及考试程式等俱包于内,直接关乎众多士子的备考,所以一时间,改科举详细章程成了士子和舆论追逐的目标。虽然政务处、礼部的奏定新章后来广颁天下,然时至今日,研究者对其真面目似仍隔膜,以致将颇有错漏的报刊传抄本当作定本,用以概述和分析辛丑科举新章。盖缘此期涌现了多种版本的“新章”,其借由报刊媒介的传播,影响了无数士子及其亲友,后来的研究者亦不免受其干扰。注3不过,虽然定本对此前流传各版本有重大损益,但通过梳理各版本的传播并比较其内容异同,也未尝不可窥见辛丑科举新章拟订、讨论、修改之一斑。

注3当然,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或许也因为《上谕档》、《德宗实录》、《光绪东华录》均未载完整的奏定新章。不过,此新章其实早已有两个校点本,只是文字标点偶有小误。参见张静庐辑注《中国近代出版史料二编》,群联出版社,1954,第60~66页;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第130~134页。

辛丑年九月初十日,《申报》率先登出“新章八条”,谓系“政务处王大臣拟订”。《照录京师政务处所拟考试章程》,《申报》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初十日,第2版。同处沪上的《新闻报》则以《部拟乡会试章程》为题,刊出相同“八条”,只个别词句微异。《部拟乡会试章程》,《新闻报》,《北京新闻汇报》录载,辛丑九月十七日,第1~3页。不久,《清议报》据礼部司官刘某的拟稿,称乡、会试“头场题目以钦定《三通》暨《御批通鉴纲目》、《御批通鉴辑览》五种为主,二场以西政之浅显者命题策士”,废除誊录,“除殿试尚用大卷外,其白折等均改用红格试卷”, “词章等另考一场……愿应者听”。《乡会试改章先声》,《清议报》第97册,辛丑十月初一日,第12页。可谓简版“八条”。

两个多月后,《中外日报》获得“友人抄示”的“全稿”。这无疑是其压过《申报》、《新闻报》等同城竞争对手的绝好材料。故其编者按不无得意地说:“至九月初十日某报亦曾载有新章八条,而此则多至十二条,文字亦详略迥殊。且彼止有章程,并无奏稿。此则全录无遗,其为定本可知。”《政务处、礼部会奏变通科举事宜折》,《中外日报》,《北京新闻汇报》录载,辛丑十一月二十日,第4521页。观其所载奏折与章程,的确有模有样,不易启疑。关晓红鉴于此十二条“不仅完全吸取了原 ‘新章八条’中的基本内容(只是措辞语气稍有变化),在不少方面更有关键扩展”,故其“所述内容,采用的是后面这份奏折”。关晓红:《科举停废与近代中国社会》,第63页。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选报》于十一月二十一日也刊出了同样内容的奏折和十二条章程。《政务处、礼部会奏变通科举事宜折》,《选报》第6期,辛丑十一月二十一日,第6~9页。按,《选报》所载此折,关晓红(《科举停废与近代中国社会》,第64页)也引用了。但在十天后郑重“更正”: “变通科举事宜折已登前期报内,兹据《苏报》云,寄到颁定刊本,核对之下,有不同处甚多。”《更正政务处、礼部会奏变通科举事宜折》,《选报》第7期,辛丑十二月初一日,第11页。事实上,政务处会同礼部的奏折于十一月初一日递上,当日获准。其章程含十三条,确与报刊传抄版大有不同。《礼部、政务处会奏变通科举章程》,光绪二十八年刻本,第1~10页,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按,此章程除“十三条”外,还包括光绪二十八年五月礼部通过议复江苏、湖南、甘肃、贵州四省学政及江西巡抚的奏折,而制定的科场事宜新规。末页墨笔亲署“光绪二十八年六月西安臬司樊印增祥施送”,可知当系光绪二十八年续刻本。

兹将“新章八条”(以下简称“八条”)、“新章十二条”(以下简称“十二条”)与政务处、礼部奏定新章十三条(以下简称“定本”),做一对比分析,从中既可略知新章之“版本”流变,亦可把握其真内容。

1.关于拟题者,“八条”、“十二条”均称首场论题五道,“顺天乡试及会试仍请钦命题目,各省乡试由考官拟出”。而“定本”则规定“顺天乡试及会试第一场论题、第二场策问题均由考官酌拟,其第三场四书五经义题,仍请钦命”。

2.关于首场论题的命题范围,“八条”称命题不外《九通》和《御批通鉴辑览》。“十二条”则谓“谨按”《九通》及《御批通鉴纲目》、《御批通鉴辑览》诸书。而“定本”却规定《三通》、《续三通》,士子平日“均宜博览周知”,但“考官命题则谨以《御批通鉴纲目》、《御批通鉴辑览》及历代正史为本”,亦即并不以《九通》出题。至于国朝掌故,“应听考官酌举命题,不必定以专书”。其实,癸卯科会试首场五论即尽出于《御批通鉴辑览》。史晓风整理《恽毓鼎澄斋日记》第1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4,第218页。

3.关于二场、三场的考试内容和命题标准,三者规定比较接近。二场各国政治“以学校、财赋、商务、兵制、公法、刑律、天文、地理为大纲”, “其艺学则格致、算术、制造、声光化电等类,亦宜研究入微,各求心得”,但“惟恐边远省分风气尚未大开,现译各书,亦未流传悉遍”,故“拟请近科考试先以各国政治、艺学中之切于实用者命题”, “迨数年后……再由典试学臣酌量文风高下,由浅入深,或酌分门类,仿国初分经试士之法,以蕲专精而收实效”。值得注意的是,“定本”多出关于算学的规定:“有应绘图者,准其于卷内绘图”,且“既归入二场考试”,先前所定乡、会试算学中额应即裁撤。至于三场出题,三者均强调遵照四书五经原文,“不得删改增减”, “割裂圣经”,惟“定本”少了前两者批评先前考官出题“搭截虚缩”的激烈言辞。

4.关于论、策、义的答题要求、文体与程式,三者规定基本一致。(1)就答题要求来说,头场五论,须切题发挥,“上下古今,指陈得失”;“策则每举一事,亦必穷原竟委,议论详明”;义则须“朴实说理,研究精义,会通各家经说,阐发无遗,不得剿袭讲章”。(2)就厘正文体而言,既“不得涂泽浮艳,作骈俪体”,亦不得“钩章棘句,作怪涩体”,且如八股时代所要求,仍不准阑入诸子杂家议论,释、老二氏妄谈,“异域方言、报馆琐语”。(3)就策题的对答程式来讲,因“向例策题五道”,每道八至十条不等,“题目字数过多,故功令仅书第几问”,以致士子空对者“依题敷衍”, “即实对者,亦不过钞袭坊本,剿说雷同”,故规定此后“每道约举一二事,字句无多”,士子“即可书写全题”, “切实敷陈”。可见除挑明几项“禁区”外,其正面规定颇为空泛,虽然也说“论、策、义体例,较之八股文律,固应从宽,惟考官衡文,亦不得不限以程式”,但在废八股、改策论伊始,“程式”其实很模糊,还须慢慢摸索。

5.关于科场防弊措施的改革,三者有同有异。(1)就废除誊录、对读来说,“八条”称论、策字数多,“势必多雇书手”,但书手惯于作弊,故不如一举废去誊录,令考官“秉公衡鉴”; “十二条”意思相近,但较“八条”直言“书手皆系积惯作奸”,言辞较为和缓;“定本”则全未提誊录、对读积弊,仅称誊录“现经政务处议准裁撤,则对读官亦应裁去”。(2)针对起草、默写、起讲等旧例,“十二条”称彻底废除起草及二三场默写、头二场起讲之例;“定本”则规定乡、会试及其复试,裁去起草,“其余一切考试应行起草者,悉仍其旧”,改乡、会试默写头二场起讲,为“默写首艺前四行,以凭核对”。(3)就磨勘而言,三者规定均大为放宽,惟“定本”在“有关弊窦及文理悖谬、剿袭雷同”三项后添入“直犯庙讳、御名”的磨勘规条。

6.关于考官衡鉴标准,“总以经术湛深,史学渊博,通达时务,切于实用者为准”,故“诗赋已属无用”,小楷“亦与实学无裨”,所以“十二条”与“定本”均强调考官衡文专取文理优长,不得以小楷优劣定去取,“定本”更是“准其添注涂改”。为了落实不重小楷的精神,“定本”规定,除贡士殿试“仍用朱丝直格大卷”外,其他如朝考、散馆、考差及考取优贡、拔贡、中书、教习、誊录等考试,均用含直、横格的试卷,以便书写。此外,因“馆阁中向有撰拟应奉文字”, “十二条”本定有另行考试一场,听进士中精于诗赋、小楷者赴考录用;“定本”则无。

7.考官的参考书:有关中国政治史事者,经礼部开单咨取,由江、浙、鄂、粤等省官书局照单咨送;有关各国政治艺学者,则由两江、两湖、两广各督抚在“已译成之书”中择要开单,咨送礼部。此外,学堂藏书亦许乡、会试闱中随时调阅。

8.新定生、童“岁、科两考,先试经古一场,专试中国政治史事及各国政治艺学策论”, “十二条”称经古应与正场并重,“未进经古场者,不得与考正场”, “定本”则规定经古一场,“生、童愿考与否,仍听其便”,只当“正场试卷文理同属通顺”时,“应先尽其经古场之入彀者,以励实学”。优、拔贡考试,亦改试中国政治史事论、各国政治艺学策和四书五经义。宗室乡试、会试、复试及翻译会试等亦改策论。

从以上八个方面看,政务处会同礼部奏定科举新章与数种报刊传抄版“新章”,异同参半。同处不少,说明传抄版亦系“内部”流出,并非完全杜撰;异处颇多,且相较传抄版,定本文字简洁而少激烈语,说明后者由前者修改而来。由于修改的背后即是政务处、礼部甚至其他京官、督抚、学政讨论与折中的结果,故透过比对不同版本的流变,也未尝不可窥见新章出台背后的玄机。此中尤以前两项变化最大,考虑到首场论题在考试中最为重要,故这样的变化尤其值得注意。

就拟题者的变化来讲,当与会试须借闱有关。就在辛丑年十月,礼部曾上一《会试变通详细条目清单》,称“会试首场向请钦命题目,由礼部堂官恭领,赍交内帘严密刊刻。今借闱会试,首场题目拟仍请钦命,由派出之总裁官于启程时亲赴军机处恭领,敬谨赍至该省,俟入闱封门后拆封刊刻,于进呈试卷时一并恭缴,以昭慎重”。礼部:《续增科场条例》(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八年)第11册,光绪二十八年刻本,第10页,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部藏。又,此条例影印本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486),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这或许就是“十二条”等所谓顺天乡、会试首场五论题目,仍请钦命之所本。不过,此议随后被否决。于是,政务处、礼部鉴于向来顺天乡、会试首场四书文题均请钦命,而今“改八股为四书义”,虽“移于后场,仍合校三场,以定去取”,故第三场四书五经义题“仍请钦命,庶于讲求实学之中,仍寓崇尚经术之意”。礼部:《续增科场条例》(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八年)第11册,第21页。据癸卯科同考官、甲辰科内监试王振声的日记,首、二场论、策由总裁出题,三场四书五经义题则系“钦命”,三场皆在正总裁处刻印。王振声:《心清室日记》,李德龙、俞冰主编《历代日记丛钞》第152册,学苑出版社,2006年影印本,第23~25、95~99页。关晓红称癸卯科会试“三场试卷均由孙家鼐亲自出题并监刻”,是不准确的。关晓红既据“十二条新章”,称会试首场论题五道仍请钦命题目,此处又据王振声日记,说三场均由正考官孙家鼐亲自出题,显然有些自相矛盾。关晓红:《科举停废与近代中国社会》,第63、69页。

至于首场论题以何书命题,直接涉及考试内容和范围,关乎士子读书和备考,则更为紧要。“八条”与“十二条”均称以《九通》命题,是颇有误导性的。实则《九通》只作参考,考官命题“则谨以《御批通鉴纲目》、《御批通鉴辑览》及历代正史为本”。此中变化值得深究。就在《申报》九月十日登出“新章八条”后,吴汝纶致函顺天学政陆宝忠,激烈批评“拟以《九通》试士”的做法:


昨见报纸谓礼部议复举场章程,拟以《九通》试士。穷乡下里,难得此书,又卷帙浩繁,不易卒业,就中杜、马二家最善,然马书唐前尽袭杜文,渔仲纪传全抄正史,皇朝《三通》,彼此因袭,并非不刊之典。学者不读正史,则《三通》乃凌杂丛碎之书,不能得其要领。若先攻廿四史,再读《九通》,则无此日力。且用功烦难,而获效殊少。使学徒尽能记识历代制度沿革,亦只已陈之刍狗,谓遂成为政治之通才,未必然也,而况绝无尽记者乎!且《九通》制度之书,固非政治之学也。求政治之学,无过《通鉴》,而毕氏《续编》及国朝儒臣所编《明纪》,又不逮涑水元书远甚。今不以《通鉴》试士,而用《御批通鉴辑览》,岂不以《通鉴》繁重,学者难读,不如《辑览》之简约而易竟哉!《九通》卷帙之多,过《通鉴》倍蓰;今史学用《通鉴辑览》,而政治用《九通》,一何用意之自为矛盾如此!

愚见:史学试士当用《史记》、《汉书》。……后代之史固不足熟读,则亦不足以考人。必以详备为事,则马、班之书之外,益以《通鉴辑览》足矣。其政治之学当以国朝为主,国家纪载流传者稀,无已,则于皇朝《三通》择用其一,使习国家掌故,庶亦可也。《与陆伯奎学使》(辛丑九月十七日),徐寿凯、施培毅校点《吴汝纶尺牍》,黄山书社,1990,第255页。


无独有偶,不久《苏报》论说亦批评以《九通》命题太泛:“今政务处议定新章,头场论说五篇,皆按《通典》、《通志》、《通考》及《御批通鉴纲目》、《御批通鉴辑览》等书命题考试。试问上而尚书、侍郎,下而翰詹、科道,向之以帖括进者,其能熟悉《九通》者有几人乎?其能博览群书有几人乎?”《科举宜变通章程议》,《苏报》十一月十八日,载《时事采新汇选》辛丑腊月初六日刊,第4~5页。

观新章定本,不再以《九通》出题,且加入国朝掌故,与吴汝纶的意见颇觉近似。考虑到陆宝忠本系南书房行走,为“里边人”, 慈禧太后曾称南书房行走张百熙为“里边人”。徐一士:《一士谭荟》,中华书局,2007,第130、131页。又与王文韶、瞿鸿禨、张百熙、陆润庠等深度参与改科举讨论与决策的中央大员关系密切,则吴汝纶的声音很有可能通过陆宝忠传递给上述诸人。事实上,就在吴汝纶写信后五日,时在直隶定州主持考试的陆宝忠,即致信张百熙,讨论礼部议复科举新章问题:“礼部议复科举事宜,尚未得见,窃谓竭士子之力,首、二场论、策三艺,已足觇本领,逐场去取,阅者可以专心,不审尚能申言否?”《陆宝忠致张百熙》(辛丑九月廿二日), 《同光年间名人书札》第2、9册(一信分装两册,“去取”二字以下在第2册),近代史所档案馆藏,乙C19。可见陆宝忠支持张之洞的分场去取之法,但认为其方案题量太大,希望减少。

不过,虽然报刊传抄版并非定本,但因其传播广,影响实不容轻忽。值得留意的是,辛丑腊月出版的《万国公报》所载科举章程,仍是“新章十二条”。《政务处、礼部会奏变通科举事宜折》,《万国公报》第156卷,辛丑腊月,第18~20页。更有甚者,杭州的《浙江五日报》迟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月,仍在转载“新章十二条”。《政务处、礼部会奏变通科举事宜折》,《浙江五日报》第1期,光绪二十八年正月中旬,第5~6页。而光绪二十八年夏天刻印的《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录载的竟也是“新章十二条”。甘韩辑、杨凤藻校正《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壬寅夏五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781),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第353~356页。按,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第240页)即引此书。与此同时,诡异的是,吴汝纶虽然不以《九通》试士为然,且定章亦已去此一条,然而他似乎未见定本,仍以报刊传抄版为据。吴氏在给其子吴闿生的信中虽然批评“《九通》数百卷,谁能悉读,以此考人,直是谬妄”,但他也不忘为闿生兄弟各购一部上海新印的《九通》,以便乡试时携入场中。《谕儿书》(壬寅二月五日),施培毅、徐寿凯校点《吴汝纶全集》第3册,黄山书社,2002,第599页。从上文所引《选报》的“更正”来看,早在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上海的《苏报》馆已获见礼部所刊章程定本。此外,光绪二十八年三月,远赴奉天查办案件的吉同钧,亦从《邸报》中读到了新章定本。杜春和、耿来金整理《吉同钧东行日记》,《近代史资料》总第87号,1996年5月,第83~84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定本的“新章十二条”仍能通过报刊、《经世文新编续集》广泛传播,不仅“误导”了当日的士子及其亲友,也“干扰”了后来的研究者,就值得深思。

从辛丑奏定科举新章看,此次改科举确是清代历史上“力度最大,空前未有”的。参见关晓红《科举停废与近代中国社会》,第64页;刘龙心《从科举到学堂:策论与晚清的知识转型(1901~1905)》,《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8期,2007年12月,第106页。不过,辛丑奏定新章既与戊戌张之洞、陈宝箴科举新章,辛丑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方案颇多延续,但也损益甚大。其产生和流变背后的曲折,远超既有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