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捕捞方式转变的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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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2.2.1 单位行动与行动条件:理论分析的基础

作为群居性动物,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条件的。没有社会给予个体支持,辽阔无垠而又凶险异常的海洋对于人来说就是行动的禁地。因此,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海洋捕捞始于社会的需求(人口增长的压力),人的行动方式基于相应的社会条件,其结果作用于社会(满足人的需求与欲望),且这种作用反过来又对捕捞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所以,作为人类作用于海洋渔业资源的一项社会性生产活动,海洋捕捞与种植、放牧等活动具有共同的社会特征。由此,笔者试图以社会学理论中关于人的社会行动的相关理论作为本书的理论基础,同时结合生态学的相关理论,建构起本书的理论分析框架。

2.2.1.1 系统内部的单位行动:分析对象的选择

马克斯·韦伯(1999)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行动。“理解”是韦伯强调研究社会行动的主要方法,而“意义”则是理解的对象。据此,韦伯以“理想类型”为分析工具将社会行动划分为四种类型,并以此为参照来理解现实中的社会行动。韦伯的观点对于理解社会行动背后的社会驱动因素具有积极意义。因为行动者的主观意愿对行动者做出何种行为选择具有重要影响,而影响人的主观意愿的因素有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心理结构、理想选择等。这些因素构成“合法的秩序”,行动者的行动就是在这种秩序下展开的。

然而,现实中的行动并不如韦伯所设想的那样简单。任何一种可以观察到的社会行动首先都是由具有主观意志的主体做出的。研究者无法直接观察到行动者内心的想法和行动背后的“原因”动机(“because”motive)。因此,要想对所观察的行动进行类型划分,首先就必须对该行动有一个全面的描述。

帕森斯的“单位行动”(unit action)及其社会行动理论在这个问题上获得了突破。作为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帕森斯认为一个单位行动在逻辑上包括如下几个要素:①行动者,指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人。②目的,行动者所要达到的目标。③情景,是实现目标的环境因素,它又分为两个方面:行动的条件和手段。“手段”指环境状态中行动者可以控制和利用的那些促成其实现目标的工具性要素。“条件”指环境状态中行动者无法控制和改变的那些阻碍其实现目标的客观要素。④规范,即这些元素之间的关系形式在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时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它涉及思想、观念、行为取向等[Parsons, 1968(1937): 44]。

显然,单位行动涉及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行动者与目的构成其主观方面,而情景与规范构成其客观方面。因此,依据这四要素描述任何一种具体的社会行动,都可以展现出该行动的全貌。

就本书所探讨的海洋捕捞来说,我们只有将捕捞的条件与手段(目标实现的物质性因素,如海域环境、渔船、渔网、拖网作业等)、捕捞的目的(经济动机与生存需求)、捕捞的规范(渔业政策、海洋法等)和捕捞者的主体角色(海洋文化、捕捞群体之间的关系、捕捞者及其身份认同等)等行动要素描述清晰了,才能对渔民主体在现实中选择何种捕捞方式有一个全面的把握。这是对捕捞方式转变进行深入分析的前提。

但是,作为特定社会中的一员,任何个体或群体的行为选择都离不开其所属的社会结构。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意识的主体,其行为选择的合理性解释源自社会结构中的文化系统。这是因为需求倾向(反映行动者的要求)与价值模式(反映社会结构的要求)之间的整合是行动系统与社会结构相互联系的主体,而整合的主要途径是制度化和社会化(于海,1998)。

因此,“社会科学应当以解释社会系统行为为重点”, “而不是解释个人行为”。这里的社会系统的规模小到两人,大到整个世界。同时,“系统包括不同的组成部分,从水平上分析,它们低于系统”(丹尼尔·A.科尔曼,1990: 4~5)。例如,本书中的个体海洋渔民是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制度或渔业公司也是该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用系统组成部分的行为解释系统的行为”,这种解释模式兼容了定量和定性的分析,科尔曼将之称为“系统行为的内部分析”(丹尼尔·A.科尔曼,1990: 5)。

科尔曼应用该种模式主要分析的是“法人行动”。与自然人一样,法人行动也是“基本行动者”(丹尼尔·A.科尔曼,1990:427~430)。以本书的案例来说,如果一艘捕捞渔船是属于A渔业公司的,那么,基本行动者就是A渔业公司,而不是该艘渔船上的所有渔民。当然,如果以一艘捕捞渔船为一个系统,那么,渔船上的船长、大副、渔工等自然人就是基本行动者。

由此,结合帕森斯的单位行动及其社会行动理论,笔者认为要探究海洋渔民的捕捞方式,就应该以“系统内部的单位行动”为分析对象。这里的“系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如果要分析普遍意义上的“海洋渔民的捕捞方式选择”,那么,分析的系统就是整个人类社会;如果要分析单艘渔船的捕捞方式选择,那么,分析的系统就是海洋捕捞业及其所属的社会系统;如果要分析单个的海洋渔民的捕捞方式选择,如大型捕捞渔船上的船长、渔工等个体渔民的行为选择,那么,分析的就是该艘渔船的行业系统以及这些具有自然人特征的行为主体所属的社会系统。

从单位行动上升到社会系统的结构功能理论,往往因其无所不包的宏大解释而被人们批判,但人们在批判他的理论观点的同时也忽视了他的分析路径与框架。笔者认为帕森斯以单位行动为核心的社会行动理论分析模式,适合分析现实社会中任何一个个体所做出的现实的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中所涉及的目标、价值、规范、情景等要素,实质上就是以系统论为理论基础的,这种分析模式能够将个体与群体、社会联系起来,从而使得对个体单位行动的解释具有一般性的社会意义。

2.2.1.2 理性与情境:分析的概念工具

如何分析现实中纷繁复杂而又具体的单位行动,以及如何从这些特殊的行动中寻求到一般性的社会意义,社会学的理论家们运用了许多不同的概念模式来达成这个理论目标,如韦伯的“理想类型”、帕森斯的“模式变项”、科尔曼的“规范”与“资源”、吉登斯的“实践意识”与“合理化”。在这些关于社会行动的分析模式中,有两个概念是最基础的,那就是“理性”与“情境”。

在所有关于社会行动的相关理论中,现实中具有“意向性”“意义”“目的”“动机”等特征的社会行动是一种理性行动。如韦伯从其理想类型的思想出发,将社会行动按照行动者的意向性划分为四种理性行动类型。正是由于这些行动背后的理性因素如计算、习惯、情感等都是研究者可以把握或直接感受到的,韦伯才将“理解”作为探究社会行动的主要方法。当然,韦伯的这种假定行动者之间可直接体验的论点受到了诸多的批评。因而,以科尔曼为代表的理性选择理论将行为主体假定为“理性人”,认为合理性或效益最大化是理性行动的基本原则,从而在具体分析中避免了具有主观意义的情感因素,而偏向于将可以衡量的“资源”和可辨识的“规范”作为分析行动的两个最基本要素。吉登斯则将这两者都归为行动所依赖的社会结构,他认为任何社会行动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既是行动实现的条件,也蕴含着行动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即社会结构并非外在于个人行动,它由影响个人行动的规则和资源构成(刘少杰,2002: 360)。

“理性”是一个极其抽象的事物,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现实行动中把握它,这是社会行动理论构建其解释框架所面对的主要问题。韦伯的“投入理解”因包含太多的主观性而遭后人批判,帕森斯的“模式变项”因其宏观性太强同样成为人们批判的对象。在诸多的批判中,与韦伯、帕森斯等人的宏大叙事直接相对立的是注重微观层次的符号互动论,该理论最核心的概念之一就是“情境”。

反映“理性”的规范、资源、价值等社会因素都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之中,这个时空就是行动的“情境”。韦伯和帕森斯的宏大叙事理论遭到批判最重要的理由就在于他们脱离了行动的“情境”,将规范、价值等情境要素抽离出“情境”而进行分析。正因为如此,科尔曼在具体的分析中拒绝将超越个人特征的“规范”作为既定条件,而是要研究“规范是怎样出现的,以及在众多行动者之间怎样维持”(丹尼尔·A.科尔曼,1990: 282~283)。

对于具有能知和能动的主体而言,在具体的情境中进行互动并对这种互动进行合理的解释,有赖于行动主体对行动情境的定义。事实上,行动规范的出现以及维持都属于“情境定义”的一部分内容。“人们可以有效地将‘有意义的’互动生成看作依赖于‘共有知识’,互动参与者正是利用这种‘共有知识’作为理解彼此言行的解释图式”(安东尼·吉登斯,2003: 274)。这些“共有知识”是不随行动者个体的主观意愿而转变的,对于研究者来说它们就是行动者行为选择的规范遵循、价值判断、资源利用等社会支持条件。认识到了这些“共有知识”,才能把握行动者的主观意义,从而对行动给予一个适当的解释说明。

因此,“情境”中不仅包含行动者所需的行动条件,也包含行动者对行动方式选择进行合理化解释时所需要的依据。对于具有能知和能动的行动者本身来说,关于行动最重要的是他能够给予这个行动合理的解释,这就是吉登斯所说的“合理化”。合理化是行动者根据他人的提问对行动过程进行的解释说明。在日常生活中,行动者并不需要对大部分的行动做出解释说明,但是行动者必须具备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的能力,即行动者自己需要对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法律、风俗、习惯、理性等而做出合理化解释和说明(高宣扬,2005: 869)。

这些合理化解释所需要的依据大多蕴藏在行动者的“生平情境”中。舒茨认为,个体自童年时代开始起就通过自身的经验与父母、朋友、老师的言传身教获得应付各种事件及生存所需要的知识,它们是个体理解社会现象、采取相应社会行动的基础。另外,由于个体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因而他具有特定的欲望、动机、性格以及宗教信仰和意识形态,这些内容构成了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生平情境”(杨善华等,2006: 173)。

当然,“现实情境”对于行动者的选择有着相同的影响。对于具有即时反应能力的行动者而言,由制度安排、社会转型、互动信息的反馈等因素所塑造的“现实情境”影响有时候会超越扎根于心底的“生平情境”的影响。事实上,现实中大多数追逐现实利益的短期行为都是这种影响下的结果。

行动的“情境”是行动者自我身份认同产生的源泉。身份认同是每个个体对处于社会之中的自身的地位和角色的理解和把握,即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对自身的定位。这是个体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准确地认定他人的身份和稳定地表明自己的身份是社会成员行为选择的两个重要衡量指标,它们构成社会互动的基础。

身份认同理论解释了体现自我与社会相互关系方面的社会行为。它假定社会是“错综复杂而又有组织的综合体”(complexly differentiated but nevertheless organized),因此,作为社会的反射物,自我应该被视为一个复杂而又有组织的建构物。社会就是通过影响人的自我来影响人的社会行为的(Hogg, Terry & White,1995: 256)。

影响身份认同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社会制度、他人反应和自我意识。这三个因素各自及相互作用于个体的身份认同,从而导致了现实中各种具体现象的出现,如农民工的身份认同问题(蔡禾、曹志刚,2009: 148~158)、关于族群(民族)的认同(白志红,2008: 58~65;胡玉坤,2007: 80~92;李立,2007)。这些因素实质上构成了行动者行为选择的两个重要因素,即“角色”和“认同”。角色影响个体行为的程度还取决于个体与这些制度或组织的协调与安排,而认同是个体在相应的整套文化特质的基础上经由个别化而建构意义的过程。意义是个体为其行动的目的所做的象征性确认(王毅杰、倪云鸽,2005: 50)。

对于具有主观意志的行动个体来说,身份认同是行动者行为选择且对这种选择进行合理解释的依据。身份认同理论给本书提供的意义正在于此:行动者的身份认同是行动者行为选择且对这种选择进行合理解释的依据,而社会转型正通过制度安排、自我反思等方式不断地塑造着“情境”,以引导行动者产生社会所需的身份认同,同时,行动者个体的“生平情境”又对其身份认同具有重要的作用。就本书的研究主体而论,海洋渔民的群体分化、渔村的制度变革、渔家习俗的淡化等都在不断塑造着海洋捕捞渔民主体身份认同的“现实情境”。同时,能动的捕捞渔民主体也在依据自身的“生平情境”确定自己的身份,两者博弈的结果就成为现实生活中渔民捕捞方式选择的依据。

2.2.2 研究视角、核心概念和分析框架

2.2.2.1 捕捞方式选择:本书的研究视角

基于上述的理论基础,结合文献综述可知,海洋捕捞作为人类的一种带有主观能动性的环境行为,其方式的选择受其行为所指向的海洋环境的影响,也受行为主体的意愿及其所在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因而,不同的条件会导致渔民选择不同的捕捞方式。

1.海洋捕捞方式选择的环境条件

海洋环境以及海洋渔业资源的特征是选择捕捞方式的前提和基础。在海洋环境中,对海洋捕捞产生影响的要素主要是海水及其运动方式。海水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渔业资源施加影响:①海水的温度,其时空分布及变化规律对海洋捕捞活动过程中的航行、寻鱼、下网等行为都有重要影响;②海水中的盐分,不同的海水盐分程度会影响到不同种类的生物资源的生存;③海水的水质,水质决定着鱼类的生存环境。海水水质分为四类,其中Ⅱ类以下的水质不适合鱼类的繁殖与生长。

海水的这三个静态特质一般都是通过海水的运动来表现的。对海洋渔业而言,海水运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影响海洋生物的分布,如渔场的形成主要受洋流影响,世界著名的三大渔场都分布在寒、暖流交汇的海区;②对海洋污染的影响,洋流可以把近海的污染物质携带到其他海域,使污染范围扩大,污染物的侵入会破坏高质量的水质环境,使鱼卵的孵化率降低;③对航海事业的影响,在机动船产生之前,航海和捕捞船都会选择近岸顺风、顺水的海域。

海洋环境的这些特征也使得生存于海洋中的渔业资源具有了独有的特征。本书研究的渔业资源是海洋脊椎动物资源中的一部分,也是人类从海洋中获取的最主要食物来源。作为人类生存所依赖的资源,土地资源和海洋渔业资源既有共同点,也存在着差异。它们的共同点更多地体现在它们的社会属性上,而差异更多地体现在它们的自然属性上。

具体来说,土地资源和海洋渔业资源具有与大多数自然资源相同的特征:①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②资源的经济供给具有稀缺性;③资源的利用具有可持续性;④资源的反控性。

作为存在于地球上两个有明显空间界限的资源,笔者认为海洋渔业资源与土地资源之间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①海洋渔业资源是流动的且不可分割的,而大多数的土地资源是固定的并可以分割的。这也是由两种资源中的核心部分——“海水”和“泥土”的特性决定的。海洋渔业资源是随着海水的流动而流动的,每年成千上万的鱼群依据季节而有规律地流动。海洋资源的流动性使得中国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出台一部具体的关于海洋资源的权属的法律法规,除了沿海岸的滩涂是以《土地法》来划归权属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其他所有的中国海域都属于公有。②土地资源的区位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性,而海洋渔业资源区位的差异性则不明显。这个特征是相对于人对海洋资源的可获得性而言的。由于土地的固定性,不同区域的土壤肥力及地势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如东北平原的黑土地与南方山坡的黄土地。但是,海洋渔业资源受海水的自然流动规律的影响。尽管人类探索了几千年,但对于那些影响广泛而深远的海洋现象,人类的认识还停留于观测阶段。正是由于这个特性的存在,海洋渔业资源区位的差异性在现实中并不取决于资源本身,而主要取决于不同区域中人们获得资源的工具。以笔者实地调查的鞍山的捕捞船为例,对一条620马力的捕捞船来说,无论是在渤海捕捞还是在南海捕捞,除了耗费的时间不同外,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异。但是,对于只有20马力的捕捞船而言,南海的资源是遥不可及的。

作为自然的产物,土地资源和海洋渔业资源并不会完全随人类意志的改变而改变,它们在被人类开发和利用之时和之后,会对人类产生某种可预知或不可预知的反作用。人类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越广、程度越深,这种反作用就越大、越不可预知。对人类而言,海洋渔业资源和土地资源之间的共性,应该能为拥有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丰富经验的人类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上提供帮助,尤其是在预防自然力量的反作用方面。而它们之间的差异性则应该成为分析海洋捕捞方式及其选择的基点,这也是现实中海洋管理等政策制定的基础。

2.海洋捕捞方式选择的社会条件

海洋捕捞是海洋渔民在海洋环境中为获取食物资源所展现的一种具有主观性的环境行为。因此,人独有的主观能动性是捕捞方式选择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这个条件在社会层面就是通过不同的社会系统对海洋捕捞活动产生影响,其影响的结果就是具体的捕捞方式。“它(社会研究)研究人的行为,它的目的是解释许多人的行为所带来的无意的或未经设计的结果。”(哈耶克,2003: 17)

所以,从社会科学的立场上看,海洋捕捞方式的选择发生在“环境、社会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是人主观意愿的展示。基于社会学关于“人与社会”的关系假设和环境社会学关于“环境与社会”的关系假设社会学关于“人与社会”之间的假设,即社会是由人及其行为构成,而人类行为由社会和社会环境所塑造。参见D.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7页。环境社会学关于“环境与社会”之间的假设是:环境与社会是一种互动关系。这个假设源自将“环境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一切已有的环境社会学研究。参见洪大用,1999:83~96。,笔者认为在环境、社会与人的关系中,人以一种中介的方式存在,任何一种偏向都会导致三者关系的失衡。或者说,三者关系的均衡源自三者力量之间的博弈。这就是人、环境与社会之间的交叉式“相互否定性统一关系”,这种关系以人及其环境行为为载体,即以人的实践活动为载体。“人的感性实践活动是一种把人、自然、他人三者否定性地连为一体的活动,它使人既处于与自然的一体性的统一关系之中,又处于与他人的一体性的统一关系之中,三者‘三位一体’,共同组建成人‘在世’的生存论结构”(贺来,2003: 46)。所以,从人及其环境行为出发,可以看到环境、社会与人的各种组成要素是有机结合体,共同作用于人的环境行为选择。

不是所有的环境行为都产生环境问题,但从问题的性质上来说,环境问题必然是人的环境行为的一个客观结果。以海洋渔业过度捕捞为例,环境社会学要研究的是,过度捕捞是怎么产生的?过度捕捞对人类及其社会有什么样的影响?是什么因素驱使着社会中的渔民选择了过度捕捞而没有选择其他的方式?与捕捞相关的利益群体是如何看待过度捕捞的?等等。诸如此类与人相关的问题都是环境社会学所应该研究的,而且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始终秉承了社会学的基本假设。

因此,海洋捕捞作为社会中的人所做出的一种环境行为,捕捞渔民所能利用的技术工具、支持捕捞活动的经济组织和制度政策,以及渔民所认同的文化规范都是选择捕捞方式的社会条件。而这些社会条件产生于社会之中,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可以通过人类自身的各种方法来解决,如理性的经济制度能够为人类提供效率更高的开发手段和使用资源的行为方式。本书以捕捞方式及其可选择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寻找到现实中包含于捕捞方式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根源,通过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来调和人与海洋鱼类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人与海洋鱼类回归于和谐共存状态。

2.2.2.2 核心概念

从研究主题、文献综述、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出发,本书将主要运用环境行为、自然资源的有限所有、生存策略、海洋渔村这四个核心概念来进行具体分析。

1.环境行为

海洋捕捞是渔民作用于海洋渔业资源的一种环境行为。当前国内社会科学领域关于环境行为的定义不多,如基于行动者的改变,王芳(2007: 39)认为,“所谓环境行为的概念,主要是指作用于环境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人类社会行为或各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它既包括行为主体自己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包括行为主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后产生的影响”。

笔者认为,王芳的定义突出了行动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强调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但忽视了“环境及变化了的环境”对人及其行为的影响。基于她的定义以及对该定义批判,笔者认为,所谓环境行为,是指与自然世界发生关联的,并且由于影响了自然世界而影响到人类社会的一切人类行为。日常生活中,人们的环境行为与自然环境是一个双向的互动过程,即自然环境状况会影响人们的环境行为选择,反过来,人们的环境行为实践会改变自然环境,而改变了的自然环境反过来又会影响人们的环境行为选择(唐国建、崔凤,2010)。

就其类型而言,笔者认为人类的环境行为及其影响既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正向的包括:①环境行为本身作为一种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是人类种群维持生存、保证人类种群不断改善生活的正当行为;②就行为结果的影响而言,人类对环境危机的反思所导致的环保行为、技术更新、欲望控制等都有利于人类种群整体的持续生存和发展。负向的包括:①环境行为的目的是拓展人类的生存空间、满足人的欲望需求,因此,环境行为展现的力量越强大,人的需求欲望就会越膨胀,越需要更大的生存空间;②破坏性的环境行为选择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出自自然的压力,而是来自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内耗,内耗越大,行为的破坏性就越强。

2.自然资源的有限所有

资源是个体生存的基础。对自然的个人而言,“任何成分在被归为资源以前,都必须满足两个前提:首先,必须有获得和利用它的知识和技术技能;其次,必须对所产生的物质或服务有某种需求”(朱迪·丽丝,2002: 12)。对社会中的个人而言,某种资源能否成为个人生存的基础取决于个人是否对该资源拥有一定的产权。

广义上的资源产权是指赋予资源权利主体的一切保护资源价值特征的权利(《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2000:163)。一般而言,社会资源的产权是由有关资源配置的社会制度决定的,而自然资源的产权则不一样。对所有人来说,依据自然法则,最原初的自然资源都属于公共产权资源,即公共物品在自然状态下不属于任何人,它们被认为整体上属于“公共”的(托马斯·思德纳,2005: 88)。但私有制产生之后,资源配置制度逐渐成为划归所有自然资源权属的制度。

但对个人来说,自然资源产权除了通过资源配置来获得外,对它的获得也依赖于人们的获取能力,即资源的可用性(自然属性)取决于人的认识能力和获取能力,而资源的能用性(社会属性)取决于社会制度。以某特定海域内的一群鱼为例,如果牛庄的渔民甲找不到这群鱼或者没有捕捞工具等生产资料,那么,这群鱼对渔民甲来说就不是“资源”,而张庄的渔民乙找到并捕获了这群鱼,那么这群鱼对渔民乙来说就是“资源”;如果制度规定这一海域的所有权是属于张庄的,牛庄的渔民是不能用的,那么,这群鱼对有丰富捕捞经验和捕捞能力的牛庄渔民甲来说就不是“资源”。

所以,从自然资源的特性来看,任何一种自然资源对个人来说都是“有限所有”。所谓自然资源的有限所有,是指个体因某种限制而对某种自然资源的不完全所有状态。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资源的能用性而导致的“有限所有”。这是制度层面的“有限性”,即因法律法规等社会制度对某项资源的所有权界定模糊或选择性界定,个体不可以完全拥有该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的国家里,资源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本身就表明了个体对资源所有权的有限性。在私有制的国家,“由于政府警察权和征收权的存在,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产权中各项可能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靳相木,2007: 141)。②资源的可用性而导致的“有限所有”。这是使用层面的“有限性”,即资源所有者因某种限制(主要是生产工具的缺乏)而不能完全行使对该资源的所有权,无法从资源所有权中获益。如牛庄所有村民拥有村庄附近海域渔业资源的一定所有权(主要是使用权),但该海域中的渔业资源对于没有渔船的村民甲和受雇的渔工乙来说就不是“资源”:渔民甲因捕获不了鱼而无法受益,受雇于某船主的渔工乙在该海域进行捕捞所获得的收益并不是因为他拥有该海域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是因为他向船主出卖了他的劳动力。

因此,从资源性质的角度看,“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的是资源的可用性,即人类是否具有认识和获取该种资源的能力。“人与人的关系”反映的是资源的能用性,即某人或某群人是否具有占有和使用该种资源的权利。很明显,资源的可用性是资源能用性的基础,而资源的能用性状况会影响到资源的可用性水平。当前的社会改革主要是以资源再配置的形式进行的,它通过改变“人与人的关系”来改变人对资源的占有和使用状况,进而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

3.生存策略

从渔民主体的角度看,捕捞方式的转变是渔民依据生存环境的变化所采取的一种生存策略选择。生存策略是指适应于获取和利用资源的生物生命史形式或行为方式。这是借用了生物学的一个概念。如在植物演替中,英国生态学家J. P. Grime认为植物生存有三种策略:①主要适应竞争的C对策,即竞争策略,简称C(competitive)策略;②主要适应资源较丰富但经常受干扰的生境的R对策,即杂草策略(又称殖民策略),简称R(ruderal)策略;③主要适应资源贫乏或胁迫的生境的S对策,即忍耐策略,简称S(stress tolerance)策略。参见丁圣彦,2006: 63~64。鉴于此,人的生存策略是指人为了生存而选择的适应于获取和利用资源的行为方式。依此类推,海洋渔民生存策略是指当渔民面对生存环境的变动和社会变迁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它主要体现在渔民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决策中。

对个体而言,生存策略的选择在现实实践中体现为不同类型的生产方式。实践活动是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贺来,2006),而生产方式是人生存实践首要的和基本的实践活动。“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72: 25)

从现状来看,海洋渔民的生存策略,尤其是生产策略具有强烈的理性色彩。“竭泽而渔”实质上就是个体的理性化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即经济学中所说的外部性问题。“这就是所有合乎个人理性的选择或行为加在一起,社会得到的却是一个恶解的原因。”(李周、孙若梅,2000: 67)

就主体而言,海洋渔村中的群体分化实质也是渔民生存策略选择的体现:渔船主选择了C策略;上船打工的渔民和“下小海”的渔民选择了S策略;进城打工和选择陆地生活的渔民选择了R策略。因此,分析海洋渔民的生存策略选择问题,如选择的基础、原因、影响等,是明晰海洋渔民捕捞活动的主要路径,也是了解海洋渔民与海洋环境之间互动关系为何会发生变化的主要路径。与其他生物的生存策略一样,渔民选择何种生存方式,不仅取决于他所依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也取决于他所依存的社会环境条件。

4.海洋渔村

海洋渔村是指地处沿海且以海洋资源为主要生存来源的自然村落。这是依据历史传承而自然聚集起来的“事实上的群体”[折晓叶,2007(1997): 29]。结合海洋渔业资源的特征,与土地型村庄相比,海洋渔村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村庄的自然边界比较模糊。作为自然村落的海洋渔村除了聚落的地理区域之外,再没有什么外在的界限分明的空间。而土地型的自然村之间在山岭和土地等资源空间上都有清晰的界限划分,并且分界的划分往往是两个村庄之间发生争斗的导火索。但是,对于海洋无法像自然村那样进行分割,只能按照行政村的人为界限对滩涂等领域进行模糊的划分,并且这种划分主要与养殖业有关,与捕捞业却没有什么关系。

(2)人均耕地甚少,生存资源主要来自海洋。这也是海洋渔村的本质特征。连村民居住的传统“海草房”海草房在当地也叫“海苔草房”,主要分布在山东半岛东端荣成一带的沿海渔村,是一种极具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样式。参见刘志刚,2007。也都是利用海洋中的海苔草等作为基本原材料盖的。

(3)生产工具(主要指渔船等相关工具)是家庭生存的主要依靠。固定的土地可以被条块式地划分给每一个家庭,但是,广阔的海洋及其流动的资源是无法人为分割的,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生产工具才有可能获得这些公共的资源。因此,对于渔民来说,渔船就是他的“土地”,他拥有多大的渔船就拥有多宽的“土地”。如果没有生产工具,那么广阔海洋中的丰富资源对个体渔民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土地上讨生活的农民则不一样,只要拥有一块地的权益,就算自己没有生产工具,那么他也可以凭借这块土地的出租、转让等所谓“流转”的方式来获益。所以,同样是资源型区域社会,对个体村民来说,从土地资源中获益主要取决于土地的能用性,而从海洋资源中获益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可用性。

(4)海洋渔民合作意识较强。对于海洋渔民来说,中国传统的“小农意识”即强调个体无协作、无约束的意识没有生长的根基。这是因为:①为了获取广阔海洋中的丰富资源,个体独自作业和协同作业之间的效率相差太大,并且独自作业需要一定的技术条件,否则是没有任何效率可言的;②在广阔的海洋中作业,风险性是相当高的。因此,海洋渔民的合作意识是非常强的,渔民家庭之间也会因为这种关系而保持比较强的互助意识。

海洋渔村是海洋渔民成长和生活的基本场所。在这里,不仅能够直接观察渔民们的生活习惯和日常交往,也能通过观察捕捞活动之前的准备工作、渔获物的交易和消费等情况来把握渔民选择不同捕捞方式的社会机制和文化基础。

2.2.3 海洋捕捞方式的分析框架

从文献综述来看,作为人类作用于海洋渔业资源的一种最主要的环境行为,影响人们海洋捕捞活动的因素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不同。从“环境、社会与人的关系”角度看,在生产力较低的历史时期,也就是社会力量较弱的时期,人类在获取自然资源时主要依靠个体的力量,影响捕捞活动的主要因素体现为生产过程中的气候、海浪等自然因素和渔船、渔具等技术因素。此时,“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占主导地位,其问题也主要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冲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力量取代个体的力量成为获取自然资源的主导力量,人类的认识和技术利用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自然的阻碍,此时影响海洋捕捞活动的主要因素转向了技术发明及利用、资源区域权属划分、资源利用效率等社会因素。此时,“环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占主导地位,其问题主要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这个问题通过人的环境行为又展现为“人与环境之间的冲突”。

因此,从上述关于海洋捕捞方式选择的:条件分析来看,海洋渔业资源枯竭意味着人类选择了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海洋捕捞方式。与所有其他类型的环境行为一样,人们选择这种方式肯定有其相应的社会条件,这些条件体现了人们的理性选择,同时,这也是人们为自己选择这种行为所给予的合理解释。

依据社会行动理论所提供的分析视角,笔者研究关于海洋捕捞方式及其选择的分析框架由四个维度构成。这四个维度实质就是海洋渔民捕捞活动的社会条件,它们共同构成捕捞活动的充分必要条件(如图2-1所示)。

图2-1 海洋捕捞方式选择的社会条件

传统的海洋捕捞方式向现代的海洋捕捞方式转变是一个整体性的转变。在任何社会系统中,作为一种环境行为,这四个社会条件是相互作用的,离开了任何一个社会条件的作用,现实中捕捞方式的转变都不可能实现。作为行为选择的条件,技术是最先显现出来的。但是新技术是否会得到应用,离不开经济的驱动和政策的诱导。最后,这种新技术能否被社会中的个体接受而广泛推行,又离不开影响行为主体选择的文化或身份认同机制。当前关于很多原始部落拒绝现代化的人类学案例调查成果证实了这一点,即技术仅仅只是人类改造自然的工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