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法治与社会
残障权利与公众传播
——关于2015年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的讨论
摘要:自1980年代以来,人们对残障的认知经历了从传统模式向医疗模式的转变。2008年,中国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后,本土残障人组织开始推动人们对残障认知向社会模式的转变。但在媒体报道中,我们仍然经常看到对残障污名化、病态化、超常化、错误化、政绩化等的报道传统,或使用医疗模式的报道框架,这对残障人权利的实践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为推动公众残障意识的提升,民间残障人组织“一加一”发起了年度十大残障权利事件的评选与发布。本文以2015年十大残障权利事件为例,结合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的具体权利及其倡导之社会模式展开具体分析,重新检视残障领域发生的新闻与传播事件,为媒体报道和公众理解提供多元思路。
关键词:十大残障权利事件《残疾人权利公约》公众传播 残障人组织
一 背景
2015年12月21日,“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下称“一加一”)联合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媒介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发布“2015年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这是自2013年末“一加一”首度发布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来的第三次。
长期以来,我们较少关注有关残障人士权利议题的新闻报道实践。每逢年末,主流媒体发起的各种“十大事件”或“十大人物”或其他形式的年度新闻盘点与评选中也缺少有关残障及其权利议题的讨论。因此,进行“十大残障权利事件”的评选与发布,在新闻学研究和实践领域都是件有重要意义的大事,它不仅让我们反省从权利框架报道残障事件的意义和伦理原则,也督促新闻报道利用其传播力量影响社会,共同创造一个适合残障人发展、多元而包容的世界。这也符合中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宗旨与要求。
二 中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意义
2006年12月,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首部为保护残障人权利而专门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和促进残障人权利而做出的努力,是全球残障人及其家属以及关心社会公平与人类发展的人士经过几十年努力积极倡导推动的结果。许多专家认为,这一《公约》是到目前为止最先进、最全面的国际人权文件。它标志着人们对待残障的态度和方法从个体的、慈善的模式,向以人权为核心的社会模式发生“范式性转变”。
《公约》的核心是确保残障人享有作为人所固有的、与健全人同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有平等的机会全面参与各项事务,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公约》并非为残障人创造新权利,而是重申残障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一切基本权利,并示范这些权利对残障人的特别意义及其有效实现方式;《公约》涵括了残障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平等、不受歧视和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健康、就业、受教育、获得无障碍环境,以及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公约》的原则包括:
(一)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
(二)不歧视;
(三)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
(四)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
(五)机会均等;
(六)无障碍;
(七)男女平等;
(八)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中国是参与《公约》起草的国家之一,并于2007年3月首批签署《公约》。2008年6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批准公约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残障人的观念。《公约》的被批准,意味着中国政府承诺保障《公约》赋予残障人的权利,并且采取行动杜绝对残障人的歧视。《公约》第8条“提高认识”要求:
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一)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二)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
(三)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发起和持续进行有效的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以便:
1.培养接受残疾人权利的态度;
2.促进积极看待残疾人,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了解;
3.促进承认残疾人的技能、才华和能力以及他们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的贡献;
(二)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培养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态度,包括从小在所有儿童中培养这种态度;
(三)鼓励所有媒体机构以符合本公约宗旨的方式报道残疾人;
(四)推行了解残疾人和残疾人权利的培训方案。
我们注意到,对于“提高认识”的要求,《公约》使用的词语是“立即”,而非“逐渐”。因此,通过各种渠道提高社会对残障人的认识,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缔约国对此责任与义务不容许有任何推脱。
大众媒介在“提高认识”这一条款的实施过程中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也已经提出要“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残障人的权利问题,无疑是一个人权的问题,需要大众媒介发挥其作用。
三 认知模式的差异
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社会对残障人的称谓逐渐发生变化,其中最典型的几种称谓分别是“残废”“残疾”和“残障”。不同的称谓有不同的内涵,也体现着社会对待残障人的态度。研究新闻传播对残障人权利实现的作用,显然不能忽视这些直观称谓的意义,因为这些直观的称谓背后潜藏着的是社会对残障的不同认知模式。
(一)残废(残障的传统模式)
在生活中,迷信和偏见给残障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普遍存在。在人类历史上,每种文化、每个社会都对身体和心理差异有特殊的看法。涉及残障,人们的看法往往是消极的,包含着对残障人的侮辱、轻视和偏见,且这些看法影响广泛。残障人常被视为坏人、邪恶的人、受到神惩罚的人。在这样的传统模式下,残障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被称为“残废”。比如1981年中国原邮电部为纪念国际残障人年发行的J72邮票,上面赫然出现“国际残废人年”字样。直到今天,残障的传统模式依然没有被根除,继续存在于社会、文化和制度中。
(二)残疾(残障的个人模式)
“残疾”的称谓,代表残障是“个体的”,即“残疾人”所面临的问题是由于他们自身伤残而导致的。“它将残障视为一种疾病与不正常,强调的是一种残障的个人悲剧色彩,定义残障为个人缺陷和非正常状态,认为伤残本身是造成残障个人不平等处境的主要原因,把解决残障相关问题的策略不适当地聚焦在医学手段上。这个模式要求残障人作为客体被动适应环境,侧重于以对残障人进行修正和补偿为目的的绝对的医学干预和控制,目的是使之‘正常化’,从而获得进入‘主流’的资格,否则就做照顾性质的特殊、隔离式的安置,将他们排除在系统之外。”
在这种模式的主导下,残障人作为一个群体遭受社会的结构性歧视。社会系统各个方面的隔离和排除性安置获得相当的合理性,甚至合法性,被臆断为最符合残障人特殊性和需要的安排。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社会公众甚至残障人自身及其家长都这么认为。
(三)残障(残障的社会模式)
与残障的个人模式相对应的是残障的社会模式。“社会模式定位残障为社会存在的一种现象,是社会的构成。它并不否认残障者的功能局限和不同特点,但确认残障是功能局限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唯有客观地透过社会和文化的框架才能全面了解和定义残障。社会模式还原残障是人类自然和常态的一部分,认为有关残障的问题是社会对个人局限的回应所造成的,强调环境中的障碍和错误态度导致残障人作为一个群体被不必要地隔离和边缘化,认为把残障人作为群体的处境归咎于个体的功能局限是片面的。”
残障人士的境遇既然是由社会的障碍造成,那么社会应当承担消除障碍、改变落后观念、维护残障人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其目的与结果是保障残障人士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并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并没有给“残障”下定义,而是认识到“残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公约》吸收了社会模式,并不排斥医疗手段,以实现和保障残障人士的人权为基础,对“残障”做出如下阐释:“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随着《公约》在中国的普及,人们开始思考在中文世界里应该使用什么样的称谓来指称残障人士。“残障”作为一个全新的词语被提出,用于指称残障人士。“残障”这一称谓的推动者认为,该词语的意涵由两部分组成,“残”即残障人士的身体伤残,“障”为来自社会的环境障碍和态度障碍。
2006年,中国本土最大和最具影响力的民间残障人自助组织“一加一”正式开启在中国推动“残障”替代“残疾”称谓的运动,并在2010年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机构名称中加入“残障”一词,变为“一加一(北京)残障人文化发展中心”。这是中国大陆地区第一次使用“残障”一词,具有历史示范意义,也正式宣告使用“残障”一词的时代到来。之后,“残障”一词在中国主流社会中的使用频率和范围逐渐增加。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下设置了残障人福利处,这也是中央政府部委在部门名称中第一次使用“残障”一词。2010年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共同举办的年度论坛也将“残障与发展”设为主题,越来越多的专业学术论坛、研讨会、委员会等也纷纷开始使用“残障”一词。中国社科院媒介监测报告显示,主流媒体使用“残障”一词的比例从2006年的不到1%增加到2013年的10%左右。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除官方发布的作准文本及引用的原文外,在指称残障人士及相关议题时,本文采用“残障”一词,以明确立场。
四 媒体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通过长期观察,发现大众媒体在报道残障相关议题时,从传统模式和个人模式出发,存在以下现象。
(一)直接歧视残障人士——污名化表达
新华社在《新闻阅评动态》第315期发表的《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的社会生活类中规定,“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但在媒体报道中,这种污名化表达并不少见。这样的表达方式显然违背了《公约》“对残障人士固有尊严的尊重”的原则,构成了对残障人士的歧视,强化了社会大众对于残障人士的负面刻板印象。
(二)间接歧视残障人士——缺陷化、病态化表达
随着时代发展,直接性的言语侮辱在报道中相对少见,取而代之的是间接否定与歧视。这些报道基于残障的个人模式,将残障视为一种缺陷、疾病与不正常,诸如“不正常”“患有残疾”等表达占据主流,更有甚者从缺陷视角出发,用残障做比喻,如:
分析师们其实像一群盲人,在给更大的一群盲人指点迷津,或者说,一群无知者,在给另一群更大的无知者指点迷津。在真相公布之前,除了少数掌握真相的人,绝大多数人都是盲人,而且,盲人不知道自己之外谁是盲人。
这一段表述虽为比喻,却向公众传达了“盲人=无知”的印象。这样的比喻对于非残障人士而言看似轻松,但对于残障群体,却是一种伤害与侮辱,非常不利于促进社会对残障人士的理解和尊重。
(三)以同情与怜悯之名的贬低——慈善化表达
许多报道将残障人士描述成不幸的、需要怜悯的群体,并夸大其所遭遇的困难,使用如“黑暗的世界”“无声的世界”等说法,用悲情的语调描述残障人士的处境,借此呼吁社会公众对残障人士奉献爱心,提供帮助。尤其在公益、慈善类报道中,残障人士常被塑造成需要或者只能依赖帮扶、怜悯、同情的形象,从而贬低或否定其价值,忽视其本身具有的能力和环境的障碍。例如,《南昌日报》的一篇报道《买朵丝网花帮助残疾人》号召市民前来购买残障人士做的丝网花时,以“献爱心”为口号。然而,若媒体可以更多强调产品本身及残障人士劳动的价值,会让社会更尊重残障人。而慈善视角不仅容易加深人们对残障人士无能的刻板印象,且这种公众同情和怜悯还会随其喜好与意志的转移而转移,甚至日渐麻木,不利于残障人士的社会融合与发展。
(四)塑造特殊个体形象替代群体形象——超常化表达
有些媒体报道认为残障人士天生就拥有某些超常能力,如“盲人天生就听力好、记忆力好”“肢残者耐力超常”等,而忽略其能力可能是在某种身体状态下的适应与功能补偿,造成了读者误解。2009年6月8日《北京青年报》的报道《英国盲人钢琴家记忆力惊人,音乐过耳不忘》、2014年诸多媒体对综艺节目《最强大脑》上出现的“中国雨人”周伟的报道都是如此。这样的报道容易造成公众对残障人士“超能力”的期待,以及对普通残障人士能力的否定。
还有一些媒体报道倾向于强调残障人士“身残志坚”“自强不息”,通过惊人的毅力获得与普通人相当的成就,并将之视为残障人士的成功。如《重庆日报》的报道《石柱县残疾人谭启树赤手空拳创造致富神话》。这样的描述传达的其实是对残障人士能力的不信任,以及对其较低的期望值。通过颂扬这些个人的成功,其实是将残障人士的境遇——不论成功还是失败——归咎于残障个体本身,从而忽视了社会中的障碍、限制和不平等。
(五)政绩化表达、节日集中报道和常识性错误等
在很多关于残障的报道中,残障人士往往成为政绩报道的陪衬,通常集中出现在如“全国助残日”或“国际残障人日”等与残障有关的节日前后。同时,我们还发现,媒体在针对这些节日进行报道时常会出现常识性错误。如每年的4月2日是“世界提高自闭症意识日”(World Autism Awareness Day),但在中国的新闻媒体报道中,有“自闭症日”“关注自闭症日”“自闭症儿童日”等不同说法,而这些不同说法折射出的意涵是不同的。还有一些报道,如《身上骨头一碰就碎25岁男孩是个瓷娃娃》,则传达出“成骨不全人士一碰就会碎”这种以偏概全的错误信息。
五 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
(一)“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评选的缘起
日常生活中充斥着对残障人士的负面态度与刻板印象。一方面大众媒介反映了这种社会态度;另一方面,大众媒介也在不断地固化这些刻板印象。但正如马扎林·贝纳基(Mahzarin R. Banaji)在《盲点:好人的潜意识偏见》一书中所说,大众传媒有潜力为对抗刻板印象提供大量的行为榜样。从《公约》第8条“提高认识”的要求来说,我们也意识到,通过与大众媒介协商,促使其从社会模式、权利的框架来报道残障人士及其相关议题,在促进残障人士权利保护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2010年8月30日,按《公约》规定,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公约》履约情况的国家报告。我们观察到,在其对履行《公约》第8条“提高认识”这一义务的陈述中,大部分还是以残障的个人模式为出发点,没有提及任何监测与促进媒体以权利视角报道残障人士及相关议题的举措。
为发挥残障人组织在推动《公约》实施中的作用,2011年,“一加一”根据自身资源与能力,依托网络,展开了媒体监测工作,以季度为单位,发布《残障相关事务报道媒体监测不完全报告》(未出版),并以《公约》为准绳,探讨大众媒介对残障如何再现。2013年3~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创新工程项目“中国特色传播与社会发展”下的“通过传播促进残障人群就业”课题组(以下简称“中国社科院新闻所课题组”)与“一加一”合作,共同进行中国印刷媒体残障议题报道的观察研究,并于当年12月14日在北京发布。“一加一”与中国社科院新闻所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大众媒介对残障议题的关注较片面,缺乏权利视角。“一加一”还同期发布了《2013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希望能够从新的角度,重新定义残障权利事件的新闻价值与社会意义,也希望能够给大众媒介提供使用权利框架报道残障相关议题的角度。
《盲点:好人的潜意识偏见》一书还揭示了另外一个传播规律:认知错误尽管可以被改变,但这个改变和影响的过程是弹性的,需要长期反复地给予刺激。正如《2015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报告》的导言中提到的,纵观三年的十大权利事件,虽然具体事件不同,但分析视角并无太大差异。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诸多事关残障人士的新闻事件中——如关于“出生缺陷阻断”的人大提案、某基金会用“人人都是笨小孩”作为世界提高自闭症意识日口号以及南京宝马车肇事司机被诊断为精神病等——有了来自残障社群的声音。在这些事件中,我们还看到了残障人自助组织与家长组织联合的力量,以及残障领域工作者与公益媒体互动产生的影响。鉴于这种情况,十大残障权利事件的发布在新闻与传播学上有其重要意义与价值。
但是,在社群声音不断壮大、观点进一步多元化的同时,我们也正面临一个新问题,即尽管有诸多公益媒体的助推和新媒体支持,残障议题仍旧难以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与理解。即便有一些事件能够引发公众关注——如“出生缺陷阻断”的人大提案、“瓷娃娃”(成骨不全人士)机场被拒、前知名体操运动员桑兰(高位截瘫)产子事件、必胜客餐厅借用“虾”“瞎”同音做广告等——在网络空间里呈现出的仍旧多是歧视与恶意、误会和不理解。
和以往相比,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也许不再是缺乏残障人的声音,而是如何让残障人的声音更具传播效果与影响力,使更多人不仅能关注残障,而且能从以人权为基础的社会模式出发看待残障,进而思考人与社会的关系。
(二)2015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分析
2015年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的评选与发布承袭过往,遵循《公约》理念,依据媒体报道的事件与残障权利的相关性、事件的传播影响力以及促进残障权利发展的实践意义为框架进行评选,遴选出该年度中国残障领域内十大残障权利事件。
1.“摇摇晃晃的人间,无法穿越大半个中国来睡你”——“脑瘫诗人”余秀华走红
(1)事件回顾
2015年1月,一位来自湖北的“脑瘫诗人”余秀华的两本书开售。这两本书分别是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摇摇晃晃的人间》以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月光落在左手上》。同时,她在网络上也突然红了起来,起因与她“脑性麻痹诗人”、农民和女性的身份无关,而是她2014年创作的一首诗歌《穿越大半个中国去睡你》。喜欢的人惊艳于其诗作的质朴与滚烫,质疑的人则认为她的出名源于大众对她的怜悯。面对如此争议,出现在各城市签售现场和访谈节目中的余秀华始终非常淡定。她以农民、女性和诗人三重身份自居。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她的诗歌中有关于残障的思考,《摇摇晃晃的人间》一书也显然带着以残障为卖点的考虑,但她并不愿在公众面前谈及她的残障。
(2)分析评论
余秀华在网络的走红,与其残障身份并无太大关系。事实上,她的诗歌引发讨论的部分是其关于性的呈现及跨越中国这样的宏大叙事。当媒体关注她并对她进行报道的时候,却给她安上了一个“脑瘫诗人”的标签。在大众媒介中,“残疾艺术家”“盲人音乐家”“脑瘫作家”等称谓比比皆是。因为公众对残障所抱持的负面态度与刻板印象,这种用残障作为定语修饰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公约》中残障人士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尽管媒体报道时并无主观故意——则因刻意强调残障从而贬低、否定了残障人士在文化、艺术方面与他人同等的才能。将诗人、艺术家等身份与成就和其残障联系起来,会让公众认为其成功来源于对其残障这一缺陷的特殊照顾,而降低了对其艺术成就的评价标准。这种将残障视为缺陷的认识,显然违背了《公约》“尊重差异”的原则。
不仅公众有此认知,残障人自身也会因受主流态度影响,将残障视为一种负面的标签和痛苦的根源。在接受各类媒体采访之时,余秀华不愿谈及自身的残障。在湖南举办签售会时,有其他脑性麻痹者与之交流,期待以她的影响力为残障权利做些倡导。但余秀华表示,如果她没有脑瘫,诗会写得更好,生活也会更好。可在很多残障人士看来,正是因为残障的生命经验,才促使其产生更丰富的人生思考。其实余秀华的诗歌里有不少提及残障的地方,如“没有这面镜子,世界该是公允的了”, 还有她的诗集名“摇摇晃晃的人间”也暗喻了其身体与行动特点。残障身份带来这种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众视残障为个体的悲剧与缺陷,而媒体也通过“怜悯”话语不断加深这种刻板印象。因为长期遭受环境和社会态度的排斥与否定,残障人自身也会产生这样的认知,在获得成功时通常选择远离残障。
从传播效果来讲,名人作为传播源往往更具有信用度。因此残障社群期待引发公众关注的余秀华,能通过其影响力去改变公众对残障人士无能或者病态的刻板印象。余秀华对这种期待的回应并不积极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尽管她并无相关义务与责任,但我们认为一个人在大众媒体话语里如果因为其残障而更具影响力,应该负起对等责任而非逃离。这本身也是一个启蒙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众媒介能够起到巨大的作用,也承担相应义务。如果按照《公约》的阐释,将残障视为人类多样性的一部分,是个人的一种特点,其实存在更多元的报告视角,例如探讨余秀华的残障、农民和妇女的多重身份对她的创作有怎样的影响。
2.残障的人生到底值不值得活?——人大代表建议“出生缺陷阻断”
(1)事件回顾
2015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建议阻断“缺陷婴儿”出生,理由包括中国每年新增“缺陷婴儿”90万;每年约有10万弃婴,其中99%为病残儿童;“缺陷婴儿”所在家庭面临着逾百万元的抚养、医疗费用,“这意味着每年全国有几十万家庭、近百万人口卷入到与病残长期相伴的人生痛苦中”。该提案一经媒体报道,残障人士及其家长感觉受到冒犯和贬损,表示强烈不满,与坚持优生优育的公众和专家展开了一场口水仗。
(2)分析评论
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的提案都备受媒体关注,2015年也不例外。通常残障社群也会利用这个时间段游说人大代表提出相关提案。但如果在正确的时间点传播错误的内容,其反效果同样巨大。就像2015年的出生缺陷阻断提案确实引发了诸多媒体的关注与传播,但遗憾的是,媒体大多聚焦于代表所提出的残障所造成的负担,而未能深入探讨与分析。
近两年来,残障人及其代表组织的传播素养有所提高,有意识在关键时间节点上(如两会、全国助残日、国际残障人日等)做传播,或者关注媒体的传播并做出及时反应。在“出生缺陷阻断”提案报道出来之后,包括全国心智障碍者家长组织联会和“一加一”在内的诸多残障人组织和家长组织迅速反应,进行系列文章传播,对此进行强烈谴责和深度分析,例如3月15日“一加一”旗下微信公众号“有人杂志”刊出的《忧伤的残障,无知的出生缺陷阻断》,以及3月16日全国心智障碍者家长组织联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人大代表建议阻断缺陷儿出生】 Duang! ——为生命平反,不吐不快》。值得欣喜的是,在这起事件中,还有不少残障人士发出声音,直接表示这样的提案让其感受到尊严被冒犯,践行了社群的参与与表达。然而,在主流媒体与社交网络中,这样的声音与拥护优生优育、否定残障价值的声音完全无法抗衡,也缺乏媒体的关注与支持。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公众对残障的认识仍停留在个人模式,很难被改变。大众媒介即使并无关于残障权利的专业知识,但仅从职业操守出发也应该在这一领域征求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的意见。这是《公约》的要求,也是经实践印证的有效策略。
在这一事件中,最值得反思的是残障因为被视为个体缺陷,从而被理解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这种理解侵犯了残障人士的生命权和作为人的固有尊严,与尊重残障儿童身心特点并保持其发展特性的原则更是相悖。这一提案看似为家庭和国家好,实则是通过否定残障的价值,将残障人士的遭遇归咎于个人和家庭,推脱社会应负的责任,这与《公约》第23条尊重残障者家居和家庭权利的要求相违背。允许在其出生前就对一个人的价值做出判断的思路,很可能引导人类走向极端,结果就如同纳粹屠杀犹太人和残障人士,并以减轻负担为由对残障人实施强制绝育一样。从新闻价值来看,该事件的贡献在于残障者对公众负面态度的挑战以及彰显了错误理解优生优育政策导致的荒唐逻辑。
3.“我不是你们的励志榜样,谢谢”——武汉市委书记赞扬智障工人背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事件回顾
2015年3月,关于武汉争创文明城市过程中涌现出的动人故事的一篇新闻报道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转载和讨论,标题大多为“智障工人当面背诵核心价值观,武汉书记:谁还背不了”。该报道讲述的是武汉市委书记在春节走访过程中,十多名智障工人流利背诵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动人事迹。武汉市委书记就此发出感慨:连智障人士都能背,还有谁背不了。新闻一出,心智障碍者即成为网友嘲讽的对象,网上出现“就是给智障背的”“背了就真智障了”之类的评论。
(2)分析评论
残障人士经常被媒体塑造成值得他人学习的形象,背后的逻辑是:“残障人都能做到的事情,“正常人”有什么理由做不到?! ”这实际上是仅凭残障这一身心特点而否定一个人在其他方面的特长与能力,也是对残障人与非残障人的区别对待。任何一个人都有其能和不能,可一旦出现残障,残障的个人模式观点就自动掩盖了残障人的所有其他身份和能力。因此,这种看似赞扬的传播,实际上是对残障人士尊严与价值的贬损。同时,这种贬损也将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无法实现归因于个人不够努力,而非社会环境的障碍。这种认知模式无处不在,小到学校里对残障学生“自强不息、身残志坚”的宣传,大到国家定期评选“全国自强模范”。
从网友的反应来看,大众对这种以残障人作为励志榜样来彰显政绩的报道框架已经感到麻木和不耐烦,因此在这一事件中残障人事实上受到的是更严重的贬损与直接侮辱。而单纯从媒体如何迎合受众的角度来看,这种一成不变的报道模式也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用户的需求,值得反思。而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报道视角可能包括心智障碍人士的就业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其个人经历,以及背诵价值观对其意义为何等。需要指出的是,权利框架带来的不是单一维度的报道,而是要从人的基本尊严出发,衍生出多元视角。
4.“越过传播的边境,走入代言的雷区”——“人人都是笨小孩”宣传活动惹波澜
(1)事件回顾
2015年4月,在第8个世界提高自闭症意识日前夕,某慈善机构在微博上发起了“人人都是笨小孩”公益接力活动,邀请包括明星在内的每一个人分享自己“笨点点”“倔点点”“怪点点”和“慢点点”的经历,以唤起同理心,呼吁社会关注、包容和接纳自闭症群体。然而,这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却引起了许多质疑,主要是因为使用“笨小孩”一词涉嫌对自闭症人士的标签化和污名化,随后引发社会公众关注与讨论。
(2)分析评论
2014年该慈善机构发起的活动“今天不说话”就已遭到大量残障人士及其家属的质疑,而2015年该机构再次发起类似活动。从两次活动的形式和口号来看,其手法都是通过明星带动公众,寻找自闭症人士与大众之间的连接点,进行分享与传播。从传播效果来讲,其影响力非常大,公众参与度也非常高。2014年该机构选取了一个不恰当的特征,造成以偏概全的印象,即自闭症人士都不说话。从2015年的口号可以看出该机构对其传播活动的反思。与“今天不说话”相比,“人人都是笨小孩”借用了刘德华的歌曲《笨小孩》,利用公众的共情,赋予这个标签可爱、无害的感觉。但从本质上看,这次传播活动仍旧没有走出为自闭症人士及其家庭代言的怪圈。因为在这样一个活动中,仍旧没有自闭症人士及其家庭的声音。除了公众因为参与这个活动而产生自闭症人士“笨点点、倔点点、怪点点”的印象外,他们并不能真正了解自闭症人士,也无法从权利的角度看待这一议题。
这次活动从传播的影响力来说自然是成功的,但从传播的目标和其应有的效果来说,并未起到任何促进作用,甚至仍旧在加强对自闭症人士的标签化与刻板印象,未能在自闭症人士与公众间建立有效联结。最后的结果仍是:当在生活中遇到自闭症人士的时候,公众仍持排斥与歧视的态度。最典型的一个现象就是自闭症儿童被同班其他儿童家长联名上书逼迫退学的事情反复发生。公众不认可自闭症人士的受教育权及其与其他儿童平等享有的权利,只认为自闭症人士“笨、怪、倔”,简言之即不正常。
从权利角度出发,相关机构或媒体可以利用资源,一方面让自闭症人士及其家庭走到台前,走入公众眼中,另一方面结合明星与公众的参与,传播正确知识、倡导残障人基本权利和生命本就多元的价值观。这样的活动不但不会引起社群的质疑,反而会获得他们的拥护与积极参与。
5.是真相还是万能替罪羊,被遗忘的精神障碍者尊严——宝马车肇事者被认定为精神障碍引发的网络风波
(1)事件回顾
2015年6月,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闯红灯的宝马轿车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成两节,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不久,南京交警发布通报称,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由此,“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为网络热词,各种质疑声此起彼伏——鉴定机构做出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鉴定究竟有何依据?精神障碍者如何能够考取驾照并上路驾车?行为人的家庭背景对其鉴定意见有何影响?……疑点重重的鉴定意见,涉嫌再次将精神障碍者当作软柿子和替罪羊。
(2)分析评论
一直以来,精神障碍者因污名化遭受的歧视、限制甚至人身伤害都最大。在大众媒体报道中,“精神病”通常与不确定的暴力攻击、杀人不犯法、残忍、变态等联系起来。曾经有媒体报道“被精神病”事件而引发公众恐慌,“被精神病”成为流行网络用语。《精神卫生法》通过以后,大众关注的焦点也只停留在自己可以“不被精神病”上。由此可见,公众很少关注精神障碍者的权利,大多都是从自身安全出发。这种对自身安全的关注往往导致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剥夺其在《公约》第12条下享有的“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这大多源于公众对精神障碍者的污名化认知。因为公众不了解精神障碍者,从媒体获得的信息又大多集中在“精神病杀人”“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精神病危险、变态、无法自控”等,因而产生恐慌,因为恐慌对精神障碍者进行隔离和监禁,因为隔离又会增强不了解,从而形成一个恐慌、隔离与不了解的恶性循环。
这种情况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尽管媒体对“精神病”的关注度十分高,但精神障碍者的真实生活状况和权利现状则很少有媒体关注,也很难引起公众的兴趣,更遑论《公约》的“尊重残障人士的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的原则。如果他/她真的是“精神病”,似乎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就可以随意被剥夺,社会给予的只是冷漠甚至是庆贺。我们希望媒体与大众不再短平快地消费“精神病”,而是更多关注精神障碍者的真实生活,这是该事件入选十大残障权利事件的意义与价值所在。
6.“被人虐待只因你不该来”——智障学生遭遇校园欺凌,专家建议其就读特殊学校
(1)事件回顾
2015年6月,在广东从化区读初二的智力障碍学生小亮(化名)遭同宿舍六名男生用烟头插鼻孔和耳孔。母亲将照片发给班主任反映情况后,次日被叫到学校,竟发现有智力障碍的儿子不仅遭同学插烟头戏弄,更被人用被子包裹放倒在地,用木棍抽打。心理咨询师建议,此类残障学生最好进入特殊学校就读。专家的建议得到了诸多公众的认同,认为这是一种保护;但同时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这种专家建议仍旧是从医疗视角来看待残障人士。
(2)分析评论
无论任何人,都有免于酷刑及被暴力凌虐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人类的共识。当暴力事件,尤其是校园欺凌发生时,基本共识应该是如何从源头上消除暴力。但当暴力发生在心智障碍者身上时,当其遭遇有辱人格的待遇及凌虐时,其不但没有获得司法保护,甚至有专家建议被欺凌的孩子不适合在这个学校就读。
全面切实地融入并参与社会是《公约》的原则之一,《公约》第24条第1款也明确要求:
缔约国确认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以便:
(一)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性的尊重;
(二)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
(三)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
基于残障的个人模式,人们通常认为残障人士无法适应现行教育体系,而不去反思现行教育体系为何无法满足残障人士的需求。当出现问题时,社会通常选择对残障人士进行隔离,而非对环境做出调整并为残障人士提供支持。
“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这一说辞早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就被证明会对被边缘化的群体造成伤害,其实质根本不是平等。这一原理适用于种族和性别议题时,公众都能理解,但一到残障群体身上,人们就倾向于认为残障是一种缺陷,因此从保护的角度对其进行隔离顺理成章。这种认知不仅存在于教育领域,在就业方面,残障人士同样面临被隔离的境遇。例如视障人士大部分只能从事按摩工作,肢体障碍者会被建议去做会计,听障人士被认为适合做设计与雕刻,心智障碍者就只能做香皂和打扫卫生。
正是因为一开始就认为残障人士没有能力,所以对其采取隔离措施,为其提供“保护”和特殊照顾,从而剥夺了残障人士发展的机会,使其能力更加弱化。如果媒体在报道过程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从权利视角反思社会的障碍和制度性问题、提升公众的意识、宣传融合教育,就不会再有上述“专家建议”,对我国教育体系也会有整体促进。
7.习主席一出手,人人都跟着走——习主席访美期间打出“人”字手势引发关注
(1)事件回顾
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访美期间出席华盛顿州政府和美国友好团体联合举行的欢迎宴会时,打出了一个“人”字手势,并说道,“在汉字中,‘人’字就是一个相互支撑的形状。中美友好,根基在民众,希望在青年”。这一“人”字手势和听力障碍者使用的手语中“人”的打法颇为相似,立即引发公众对残障人手语服务的关注和热议。借此机会,许多听力障碍人士对国内的电视手语服务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也对诸如法律服务、旅行导航等更多元领域的手语和其他无障碍服务表达了热烈期待。
(2)分析评论
无障碍是《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公约》第9条进一步指出:
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并除其他外,应当适用于:
(一)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
(二)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应急服务。
根据《公约》,无障碍是残障人士享有并行使一切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国家与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然而,在大众媒体报道中提及的无障碍通常都停留在物理环境层面,如坡道、厕所、停车位、盲道等,鲜有人意识到信息无障碍对残障人士,尤其是感官障碍(视力、听力障碍)者的重要性。
较之物理环境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具有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意义。在2003年日内瓦“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上通过的《原则宣言》指出:教育、知识、信息和通信是人类进步、努力和福祉的核心。信息通信技术能够减少许多传统障碍,特别是时空障碍,从而使人们首次在人类历史上利用这些技术的巨大潜力造福于遍布世界各地的千百万人民。在建设信息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特别关注社会边缘群体和国内流离失所的人们的特殊需要,包括移民和难民、失业人员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者、少数民族和游牧民族的特殊需要。我们亦应认识到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要。
在实现听障人士信息无障碍的过程中,保护其表达自由与获得信息的权利十分重要,其关键在于尊重其身心特点,确认手语作为一门语言的地位。然而,大众媒体的报道很少将手语作为一门与其他语言有同等地位的语言看待,类似“志愿者学手语”“手语新闻开通”的报道通常停留在对政绩框架的使用上,缺乏对手语语言本身和使用手语这一权利的尊重和深入探索。
从这一事件本身来说,国家主席打出手势对于手语及相关议题的传播十分富有价值与意义。但法律手语也好,旅游手语也罢,一切需求与发展都应该建立在手语获得语言地位的基础之上,否则一切都只是没有实际效果的空中楼阁。与手语的语言地位相关的,还有一个非常具有传播价值的议题,即听障人士的身份与文化认同。在美国,有很大一部分听障人士将“聋”的英文首字母大写(Deaf)来称呼自己,以区别公众所用的小写的“deaf”或“听力损害”(hearing impairment),表示其对自身身份和文化的认同与骄傲。在中国,也有一批听障人士自称为“聋人”,其意义与“Deaf”的使用相同。目前中国这种“聋人文化”的发展尚处于初期,暂无明确的定义和完善的体系,因此具有一些争议,但倾听来自聋人社群的声音,并将多元观点呈现出来,引发更多关注和讨论,是掌握传播渠道的大众媒体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之处。
8.公益广告不公益,还是残障拖了文明的后腿?——安徽某地公益广告给残障戴上道德低下的帽子
(1)事件回顾
2015年11月,在安徽某地,当地日报社制作了一面“讲文明树新风”的公益广告,上面写道:“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的关键在最后一句:“不要做道德上的残疾人。”而且,设计者为了表示强调,“人”字还特意少了一捺,成了半个“人”。这一广告牌在残障领域引起强烈反感,不少人指出:残障人在身体功能上和其他人相比,可能存在某些差异,但这和道德的高低贵贱没有任何关系;这些差异也不应妨碍他们过和其他人一样的生活。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在残障人的抗议和反对声中,不到3个小时,这则广告就被当地日报社撤下。
(2)分析评论
毫无疑问,这样的广告标语与用盲人来比喻无知一样,严重侵犯了残障人士的固有尊严和身心完整。问题是这样的标语竟然能够通过设计、审核、印刷再到张贴的一系列流程,而没有人意识到它的问题所在。和1981年的“国际残废人年”邮票以及2013年必胜客餐厅的“虾”“瞎”同音的广告一样,这种认知存在于非残障人的潜意识中,恰恰是残障的个人模式与传统模式被固化的表现。
尽管目前这样的歧视现象依然存在,但可喜的是,残障人士的权利意识启蒙工作已颇有成效,他们不仅对歧视有敏感度,而且能够迅速积极做出反应。广告牌挂出后不久,即有残障人组织工作人员联系制作方进行沟通,迅速将广告撤下。与此同时,网络上关于该事件的讨论并没有停止,来自残障社群的指责声一片,引发残障社群内部关于倡导策略的讨论。
事件当事人认为,该广告的登出存在不同环节的疏忽,并不能将矛头直指被分派任务的当事机构,而且当事方也已经做出积极回应,那么残障群体在传播时就应该理性讨论,而非使用激烈的传播方式。如果事情发生后一味指责,只会将利益相关方推离残障群体,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能够以其积极反应作为立足点,进行赞赏式传播,可以达到双赢的结果。但也有残障社群认为,任何歧视行为——不管原因为何——都不可以原谅,应该强烈谴责,这本身也是利用机会进行传播与倡导,让更多人了解这种行为的错误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
从残障人及其代表组织开始发出声音,到根据现实情况选择传播策略,这些讨论的出现,实际上是残障社群权利意识与媒体素养提升的表现。
9.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有关我们的决定——“盲人把盲杖举过头顶寻求帮助”的谣言及其澄清
(1)事件回顾
2015年11月,央视2套财经频道《是真的吗?》节目播出专题栏目,辟谣广为流传的“盲人把盲杖举过头顶是要寻求帮助”。之前网络上流传着一个关于盲杖的特殊使用方式——当盲人把手杖举过头顶时,表示他正遇到困难在寻求帮助。有朋友遂呼吁:“如果在街上看到盲人打出这个信号,请大家为他们提供帮助!”这条流言在网络上先是经历了爱心人士的集体转发,迅速又出现专业人士认真辟谣,最终才有视障人士站出来澄清。实际上,这种谣言的出现不过是因为不了解盲人罢了。
(2)分析评论
使用慈善框架关注边缘群体时,主流社会通常都以俯视与拯救的姿态,将边缘群体视为无声的他者,不会征求其意见,而是以自己的想象作为真实。从2014年腾讯推出的“为盲胞读书”活动引发盲人社群抨击,到这次谣言的出现,都是因为缺乏视障人士的参与。两起事件,前者最后并未停止“为盲胞读书”活动的推广,后者却让谣言得到澄清,并引来央视的关注,其原因是对话双方的话语权不对等,追求的传播效果也不同。“为盲胞读书”寻求的就是通过公益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因此不必太理会视障人的声音,公众才是其传播对象和争取对象。通过包装,以及用个体视障者的感恩形象,即可掩盖质疑的声音。而后者这一谣言,不管其出发点为何,最后都达到了传播效果,后续的澄清和视障人士发声,可以看成再次传播。在这起事件中,从自媒体传播到引来传统媒体关注,最终结果是一次关于视障人士的正确客观宣传,透过这些宣传,传达出事件背后的权利议题,视障人士也因为积极参与和发声,使整个群体都从传播中获益。
来自视障人士的参与与思考,再次表明残障群体的传播素养在不断提升,未来有望形成与大众媒介的友好协商机制,而这也需要大众媒介的积极参与与意识提升。
10.拿什么拯救你,残障人士的出行权利——“瓷娃娃”下机要求协助遭拒
(1)事件回顾
2015年12月,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官方微博发帖称,该机构员工、成骨不全人士孙月(轮椅使用者)当天飞抵昆明长水机场时,地面没有窄行轮椅,空乘人员和机场工作人员相互推诿,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协助其下机,导致其行程被耽误了半个多小时。此事一出,立刻引得各大社交媒体与平面媒体竞相报道。当事航空公司随后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道歉声明。此事并未就此打住,过往诸多遭遇航空公司及机场不公待遇的残障人士纷纷发声,该事件的焦点很快便转移到对民航相关制度以及残障人士航空出行权利的讨论上。
(2)分析评论
残障人士的航空出行问题由来已久,登机与下机要求协助遭拒并不鲜见。尽管有相关法律要求,但在一线工作中,一方面是义务承担人缺乏相应的操作规程,另一方面是工作人员对残障人士存在刻板印象,因此法律往往得不到落实。但不管原因为何,这都不能成为侵犯残障人士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权利及其个人行动权利的理由。
该事件在网络上一方面引发了众多媒体的声援,另一方面引来的却是部分网友对残障人士的歧视与辱骂,其观点主要为:瓷娃娃一碰就会碎,干吗要出来,残障人士自身不便为何还要出来给人添麻烦。这也是残障的个人模式的体现。在中国的网络生态中,因为缺乏伦理共识和规则意识,网络使用者通常将人身攻击和问题辩论混为一谈。即使那些对残障人士表示支持的人,大多也是基于同情和怜悯,而非从权利角度出发探讨残障人士的出行权利或试图澄清公众对成骨不全人士的误解。
该事件中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即当公众的思维模式停留在慈善框架内时,如何处理追求传播效果最大化和保持以权利为本的价值观之间的冲突问题。“瓷娃娃”作为成骨不全人士在传播中的经典形象,一方面将成骨不全去病化,另一方面也结合中国文化,拉近了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容易引发公众关注,激发其同情心。但同时,这也容易让不了解情况的公众产生以偏概全的误解和联想,如“瓷娃娃易碎”“很危险”等。这也应该引起残障人及其代表组织的思考。当然,从权利角度出发,不管成骨不全人士是否“一碰就会碎”,只要不是因为身处高空就会出现身体不适乃至生命危险的人士,都不应该拒载,而应该为有需求的人士提供相关支持,即《公约》中提到的无障碍与合理便利。这才是《公约》提出的对残障议题的终极思考,即将人与社会看成一个互动的整体,而不是割裂地认为个人境遇只与其个人条件有关。
六 总结
长期以来,新闻学研究和实践领域较少关注残障人士权利的议题,残障人士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常常是因为有新闻价值,而不是因为其享有权利。“一加一”自2013年来发起的“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年度评选活动,以《公约》为准绳,采用残障人权利作为分析框架来发掘残障事件的社会意义,从新的角度重新定义了残障议题的新闻价值。
2015年的“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关注与呈现视力障碍者、听力障碍者、肢体障碍者、智力障碍者和精神障碍者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典型问题。基于残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些议题具有普遍代表性,有些议题则是某一特定障别群体甚至是该群体中一部分人遇到的问题。获选事件涉及残障人士的人格尊严,生命权,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和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权利,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个人行动能力得到支持的权利,个人表达自由和信息获取的权利,家居和家庭权利,受教育权以及就业权。同时,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的传播素养在这些事件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我们也意识到,残障与性、性别、生殖健康等更为细分但十分重要的话题,在该年获选事件中并未得到体现。这一方面是因为篇幅所限,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大众媒体对残障议题的讨论尚处初级阶段,媒体难以看透各种联系,通常会将残障议题与其他议题割裂来看。另外,我们看到在目前的评选过程中,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的参与仍旧占据主导地位,少有媒体与公众的参与。这显然会影响事件的传播力度与传播效果。不过,从2015年的获选事件中已经可以看出残障群体的传播素养有所提升。
要弥补以上不足,需要提升媒体与公众的残障权利意识,继续提高残障人士及其代表组织的传播素养,加强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商与协作,使媒体在推动残障人士权利保护的实践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传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