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弁言
读者手中正拿着的这一本书,是《残障权利研究》的总第五期。2016年也是最初孕育这本刊物的“中国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实施的第五年。在创刊号的卷首语中,我们写道:“但愿这一颗本土生长的果子,可以回到广阔大地中扎根,越过重重障碍,将种子散播四方。如今言之成文,算是在暂时歇脚的地方留下个记号,我们会继续努力耕耘,共同见证来年的丰实收成。”如今,站在2016年的年尾,我们至少可以说,当年埋下的种子已经结出了一批丰硕的果实。
2016年底,我们举办了一次大聚会。历年“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的成员、《残障权利研究》的作者、学术委员会的老师和其他一直支持我们的同仁欢聚一堂,庆祝收获,交流经验,分享心得,展望未来。在这个过程中,最让我们感动也最让我们有信心的,无疑是残障权利研究队伍的壮大。在这个队伍当中,有研究者,有社群,有政策制定者,他们共同支撑起一个推进残障权利实现的三角。在这个外部稳固、内在流动的三角中,我们欣慰地看到研究如何可以有效关注现实,成为社会变革中的重要推动力量。我们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平等、参与、共享之精神的引领下开展工作时,在协调各方利益相关者合作的过程中,一次又一次地折服于《公约》精神的伟大魅力,惊叹于平等对话和参与式讨论所产生的巨大能量。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我们践行《公约》的一个实践,而且《公约》对我们的影响也远远不止是对一个残障权利工作者的指引,还是对我们如何与这个世界相处的启发。
在实现联合的同时,我们也打破了长久以来研究、行动和政策之间的藩篱。在2017年1月的“交流、联合与协作:残障政策研究的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事业研究会秘书长厉才茂博士指出,残障政策的指导思想是“理念优于制度,制度服从需求”。我们也发现,研究者、社群和政策制定者的交流、联合与协作有助于实现需求、理念与制度三者的有机结合。从这一期《残障权利研究》的文章中,我们就可以看到需求、理念和制度三者间的互动。
“残障、法治与社会”栏目下的第一篇文章《残障权利与公众传播》,讨论的就是社会基于何种理念看待残障人,以及这样的理念如何影响人们对待残障人的态度。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通常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的大众媒体。媒体往往具有独立于政府的非官方角色,有助于公众了解问题,监督政府工作,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媒体的相对权威性和大众性,其传播力巨大,深刻影响着社会态度的型塑。该文作者蔡聪所在的机构,是“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的发起机构。他对2015年“中国十大残障权利事件”进行了检视与分析,指出中国大众媒体对于残障议题的报道仍大多基于陈旧理念,将残障人污名化、病态化、超常化,或作为宣扬政绩之背景的报道大量存在,与《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倡的社会模式和多元视角相悖。针对“宝马车肇事者被认定为精神障碍”这一事件,蔡聪指出,“因为公众不了解精神障碍者,从媒体获得的信息又大多集中在‘精神病杀人’‘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精神病危险、变态、无法自控’等,因而产生恐慌,因为恐慌对精神障碍者进行隔离和监禁,因为隔离又会增强不了解,从而形成一个恐慌、隔离与不了解的恶性循环”(编者行文至此,不禁想起人们关于近期“武昌火车站断头案”的讨论)。而更令人恐慌的是,这一无尽的恶性循环并不只是针对精神障碍者。如果基于如此理念,又何谈真正了解残障人需求、建立能够有效回应其需求的制度?
拒绝对残障人的污名,尊重其固有尊严和价值,并非让人们无视残障人所需要的支持,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获得各种各样的支持。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歧视与偏见,残障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的方面面临来自社会的物理、信息以及态度上的重重障碍。那我们要如何为残障人提供符合《公约》理念的支持?解韬的《赋权与增能:残疾人社会支持的逻辑、机制及比较》在对广州残疾人进行入户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洞见。他将残疾人社会支持的进路分为自上而下的“赋权”和自下而上的“增能”,前者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确认残疾人的应有权益,后者则更重视残疾人的主体性、增强其信心、提升个人权能和动员现有资源的能力。作者主张两种进路的结合,一方面通过“赋权”为全社会认可残疾人权利打下坚实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教育、康复、扶贫等提升残疾人自我生存与持续发展的能力”的“增能”措施,切实将政府“赋权”落到实处。
在“残障与教育”栏目下,韩青的《从赋权到充权:盲人参加普通高考如何实现“零的突破”》,梳理和描述了权利自倡导者通过长期的公共参与推动残障者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政策改变的过程。作者对中国盲人接受教育和参加各种普通考试情况的介绍脉络清晰、资料翔实。作为整个倡导行动的参与者之一,作者娓娓道来,民间倡导者不懈努力争取权利的过程如在眼前。同时,他以盲人争取参加普通高考作为切入点,分析了围绕这一议题的法律政策和社会认知的变迁,使读者看到行动、制度与社会态度之间的互动。更为宝贵的是,本文通过对民间倡导行动的描述和分析,使权利理论和制度框架与具体实际紧密结合,为残障权利研究提供了新鲜视角。
我们发现,本期中多次出现“赋权”“增能”“充权”等用语。如以上两文作者所指出,以上用语皆来自英文中的“empowerment”一词,且两文在文中都将这一英文单词做两种翻译:一个是“赋权”,强调自上而下的路径,倚重政府确认、保障权利,另一个是“增能”或“充权”,强调自下而上地提升个体能力、扩大影响、实现改变。从“empowerment”理论的历史发展来看,这一概念最先发源于社会工作领域,对应的是“无权”(powerless)的状况。而这里的无权指的是没有权力(power),而非权利(rights)。一个具体的例子是,法律确认每个公民平等享有权利,但现实中,由于人们机会的不平等、所拥有的资源不同,导致其得以实现权利的能力或者权力不同。“empowerment”这个词的一个词根是“power”,即权力;“em”在英文里有使动的功能,所以“empowerment”简单来说就是“使之有权力”。因此,“empowerment”更偏向于两文作者使用的第二种意义,即重视正式制度之外的个人和社区的力量和作用,使用多元手段,激发个人潜能,充分动员其所拥有的资源,提升个人对其生活的掌控,并实现更广泛的影响。
本期的“残障与就业”栏目收录了王菁的《2014~201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政策观察报告》。该文选取残障人就业权在中国落实的一个具体面向,角度精准而具有高度的现实观照。作者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检视2014~2016年我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的岗位数据,进行分年度和地域的横纵向比较,并分障别、等级进行分析,呈现了全国定向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政策的实施情况,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本期“残障、性与性别”栏目为读者奉上朱丽玲的《身残志坚?——现代化进程中残障女性创业者的身份建构危机》。本文基于作者在云南省S县的田野调查展开,描述了残障人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生存样态。本文重点关注残障女性,运用身份认同理论,分析了残障女性创业者在边远小镇语境下多重身份的交织对其主体性的影响。此处,读者可以看到残障与性别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期“译介”栏目是陈博翻译的《精神医疗中的预先指示:倾听精神障碍患者的声音》。该文原作者是Fiona Morrissey。文章介绍了当前国际上精神健康领域的争议热点——“预先指示”制度。如作者指出,精神健康领域的预先指示使有能力的自然人在遭遇精神健康危机之前得以明确自己对于治疗的某种倾向性。对于长期以来法律能力都遭受质疑的精神障碍者来说,预先指示能够增进精神健康服务使用者的自主权,并且能够为精神障碍者赋能,使其参与到未来的医疗决策之中,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精神。当然,预先指示的使用显然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可以包纳这一制度的法律框架。在社会各界努力下,中国近年来在精神卫生法律领域取得了进步,如2013年《精神卫生法》的实施。目前,《民法总则》草案正在如火如荼的讨论中,对所有人法律能力的认可和支持是残障权利倡导者们积极争取的重要阵地,希望这篇译文也能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本期的“评论”栏目为大家带来一组关于“影像中的残障与平等”的文章。编者所在机构多年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影像进行人权教育。过去,我们为武汉大学的学生开设通识课程“电影中的法律”,意图“通过电影讲述法律议题,让学生们察觉自己的人生道德经历与影片描述的道德经历之间的联系,并将那种引领其进入法学院的志向与影片中呈现的关于法律、心理和道德的描述联系起来”。我们发现这种教学方法十分有效,于是尝试在残障权利教育中也使用这个方法。如丁鹏在《影像中的残障与平等》中所说,“通过关于不同残障议题的影像,呈现肢体、听力、视力、精神障碍人士的日常生活,反思如何消除关于残障的过度阐释(或偏见),(使观影者)回到本心常识,尊重其平等权利”。在丁鹏的这篇长长的“导语”之后,我们收录了一组武汉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的影评文章,试图呈现法科学生对残障、平等、多元等议题的思考。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十年之际,我们谨以此书作为一个绳结,记录我们在残障权利路上的又一段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