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相互性的本质及其特征探析——基于1955~2015年CNKI文献的分析
摘要 相互性(reciprocity),是多元世界中的一种人类共同价值。人类生活的主要特征是相互性,而不是单独性。作为一种基本的人类价值,相互性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和群体中,人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价值实践活动。这种活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征,包括互惠、互利、互信;交往、交换、交流;共享、共事、共识等。探讨相互性的本质及其特征,对于我们理解和寻求解决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共同价值与道德困境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 共同价值 相互性 本质 特征CNKI文献
“什么是相互性”或“相互性是什么”是一个哲学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伦理学问题。相互性(reciprocity),是多元世界中的一种人类共同价值,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日益突出,在全球化时代尤为显著。新中国成立以来,学界对相互性问题的理论研究逐渐呈上升的趋势。作者在CNKI中输入“篇名 相互性”检索条件,有50多篇文章;输入“关键词 相互性”检索条件,有300多篇文章;输入“主题 相互性”检索条件,有700多篇文章;输入“全文 相互性”检索条件,有17000多篇文章。本文立足于“中国知网”(CNKI),对1955~2015年60年来该数据库收录的有关相互性学术文献进行梳理、统计和分析,研究共同价值视域下人类相互性的本质及其特征。
一
德国思想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的责任伦理观认为,传统伦理基于一种“相互性”逻辑。所谓“相互性,又称互惠性,是指义务和权利是相互的,能尽义务者才拥有权利”。韩立新在《从相互性到人性:环境伦理的一条新思路》(2009)一文中指出,近代以来的主要伦理体系,特别是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和康德的理性主义都属于这种理论传统。王建军在《普遍性与相互性——论康德的义务论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分野》(2004)一文中认为,功利主义的理论重心不是个人主义的个体性,而是建立在个体性基础上的相互性(或者说“个体间性”)。功利主义将“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这本身就反映出功利主义的基本视角即在于相互性。这样,功利主义者一方面强调个体自身的幸福,另一方面强调与个体相对立的他人的幸福,而这两方面往往是对立的,所以,功利主义必须花精力去重点解决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其实也就是个体之间的相互性问题。总之,功利主义是从相互性角度来探究行为的道德性的。
正义即相互性。马庆在《正义与相互性——罗尔斯理论中的可欲性与可行性》(2007)一文中指出,一般来说,人们更多是把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看作公道正义观的继承者,罗尔斯也自称秉承的是康德的传统,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又不时出现个人利益的论述。英国社会学家布莱恩·巴里(Brain Barry)因此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前后并不一致,里面既包含正义即公道的理论,又包含正义即互利的理论。美国著名道德哲学家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Scanlon)也指出罗尔斯的契约论没有在个人利益与公道考虑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对他们的批评,罗尔斯回答,他的理论是正义即相互性(justice as reciprocity),是处在公道与互利之间的理念。“正义感的结构性特征是‘相互性’。这种相互性就是一种互利互惠的人际对待的方式。”杨威在《试论正义感的相互性特征和现代性内涵》(2006)一文中认为,什么样的原则和理想才能使公民平等共享终极政治权利,他们每个人都能合乎理性地相互证明其政治决定的正当合理性呢?“答案是通过相互性的标准来给予的:只有当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为自己的政治行动所提供的理由有可能为其他公民合乎理性地接受下来,作为他们行动的正当证据时,我们对政治权力的行使才是恰当的。”由此可见,构建和维持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共同体的前提条件是一种基于相互性标准而产生的正义感。
相互性指的是合理规范下的相互性。周濂在《正义的两面:道德心理学的,非形而上学的》(2006)一文中强调,按照慈继伟的解释,相互性指的是“合理规范下的相互性”,根据这一定义,相互性是正义秉性的固有特性、恒定因素,而“合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则是一个变动因素,后者在不同的正义观中有不同的定义。周濂认为,我们至少可以给相互性这一纯形式概念填充进如下四种可能的规范模态:相互仇视(mutual hate)、互不关心(mutual disinterest)、互利(mutual advantage)及相互善意(mutual good will)。显然,不管是哪一种规范模态,它的结构性特征都是“相互性”或者说“有条件性”。为此慈继伟提出“最低限度的相互性”这个概念,认为这是正义秉性中最基本的要素。
二
在西方经济学界,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在《社会成本问题》(1960)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相互性”概念。柯华庆等在《相互性思维与改良》(2011)一文中表示,这一观念的提出受到了其他学者的关注,经济学家拉斯·魏龄则直接称之为“相互性定理”,并做了定义:“A持有一定权利,并且这项权利对另一个人B不利或有害,假定一个法律权威取消了这项权利,这意味着权利转移给了B(如果A尝试利用其原有权利,B可以对A提起诉讼),其后果是B的占有导致了A的牺牲和损害。”这是对相互性概念最为直观的解释。方齐云等在《科斯定理、相互性与公共领域》(2001)一文中认为,认真研读《社会成本问题》可以发现科斯三个核心概念组合中的三个核心命题。这三个核心概念就是责任、交易成本、产值最大化。这三个核心概念可以组合成三个命题:一是科斯定理的前置命题或相互性定理——权利的行使造成责任和损害的相互性;二是科斯定理——若交易成本或机会成本不存在,或小到不影响交易的发生,交易总能使资源产生最大价值,而不管哪一方承担责任;三是科斯定理的后置命题或科斯核心定理——若交易成本或机会成本存在,并且大到影响交易的发生,权利的初始安排或特定责任的承担将影响最大价值的产生。因此,对责任的相互性的认识是科斯定理乃至整个科斯理论的关键点。相互性定理的核心思想是权利与责任的相互性。冯玉军在《权利相互性理论概说——法经济学的本体性阐释》(2010)一文中进一步指出,通过对当前人类社会交往日益密切这一新的时代特征进行哲学和经济学的分析,全球化下法律关系的新特点呈现,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和相对性,从而为探索权利冲突的基本成因和相关表现及其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途径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互性是个人之间或组织之间合作的一个重要基础。“相互性不是一般的利他或损他行为,而是一种有条件的、以他人的行为为根据且寻求行为性质对等的利他或损他行为。”庄贵军等在《渠道投机行为的相互性以及交易专有资产的影响》(2010)一文中指出,相互性既可以是善意的或对合作双方有积极意义的行为,如互惠、互依、互信和相互承诺;也可以是恶意的或对合作双方有消极意义的行为,如投机和报复。虽然不一定是等价的,但是相互性要求交换行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即善对善、恶对恶。因此,相互性的准则是“一报还一报”或“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庄贵军等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性有三个条件:一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行为是一个序贯过程,一个人先对另一个人干某事,后者则根据前者行为的性质做出回应;二是后者承担前者行为的后果;三是后者行为的目的是引发一种在性质上对等的后果。当代国际上最著名的行为经济学家和实验经济学家恩斯特·费尔(Ernst Fehr)等研究发现,即使相互性的成本高昂,并且按照相互性原则行事对自己也并不是最有利的,很多人还是有积极相互性(奖励友善的行动)或消极相互性(惩罚不友善的行动)的行为倾向。这与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定不符,却可以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积极相互性),或者阻止在合作中的不友善行为(消极相互性),从而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相互性是个人之间或组织之间合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三
相互性是一种相互的双向关系。丁飞等认为,古典精神分析伊始就已经暗含“相互性”的概念了。经过精神分析运动的深化与发展,它逐渐地扩大范围,从一个边缘的次要属性增强、升格为一个基本属性,直到最后成为精神分析过程的一个主要属性。丁飞等在《精神分析情境的相互性——关系精神分析的临床观点》一文中写道:在传统模型中,相互性体现为分析双方拥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恢复患者的心理健康,并为了实现这个共同的目的而建立起一个共同交流场域。相互性的定义并不包括对称性(symmetry)或相等性(equality),因为对称性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性质或数量上的相等,然而相互性指的是一种共性或共享,其中双方可能在形式、数量或水平上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在关系精神分析领域,对“相互性”的界定主要取决于理论家们如何看待精神分析情境。杜二敏在《相互性关怀:共容、共生——论女性主义视野中的师生关系》一文中认为,师生间的相互性关怀应该是一种共容共生的师生关系。在女性主义理论的观照下,教师与学生之间消解了“我—它”关系,取而代之的是“我—你”关系。蒋凯在《中美高等教育交流中的民族性与相互性》一文中明确表示,相互性是专指中美高等教育交流中的一种理想状态,其核心特征是平等、自主、互益,即探讨双方交流中各自是否独立自主,交往是否透明,是否互益互惠,是否在发展“对话”关系等。蒋凯提出的“相互性”这个概念,是受哲学中“互主体性”的启发。中国文化中,“相互性”可以体现在对“人”的基本认知:“人”的存在本质上不是个体的,而是一种相互联系的“关系体”。尚会鹏在《许烺光的“心理—社会均衡”理论及其中国文化背景》一文中分析:从汉语的“人”的几个含义中看出来,汉字的“人”既可指“自己”,也可指“他人”和“众人”,但唯独没有“个人”的含义。这种情形表明:第一,我们的文化趋于认为“人”只有在与他人的互动关系中才能被界定,离开了与他人的关系就无法界定人。第二,“人”或“仁”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描述,即对他人的关爱。也就是说,中国语境中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与他人交往的道德及其修养。
结语
综上所述,一般而言,相互性有两层基本含义。第一,相互性意指分析双方互相产生影响,彼此从己方出发指向他方的“相互”的性质。第二,相互性还有一层“共同”的含义,体现为分析双方的共享、共事、共识的一种共同性的性质。但对于“相互性”这么一个复杂的并且边界模糊的历史性概念,我们无法在外延和内涵上穷尽“相互性”的可能,力图用清晰的语言去描述并决定给它下一个具体的定义是很难的。因此,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采取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家族类似”等概念的界定方法,或许更有助于我们思考“相互性”的本质及其特征问题。因此,从家族相似的视角,我们可以把相互性描述为人们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价值实践活动。这种活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征,包括:互惠、互利、互信,交往、交换、交流,共享、共事、共识,等等。
当今社会,相互性作为多元世界中的一种价值观,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探讨人类相互性的本质及其特征,对于我们理解和寻求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价值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