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公民身份与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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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转型中国的个体与社会

作为表现在社会结构层面(个体从各种传统共同体及阶级、性别、职业等各种既有社会形式中脱嵌)、制度层面(各种社会制度和政策越来越直接以个人为执行单位)和文化心理层面(以个体为本位的个人主义心理和价值取向)的社会变迁趋势,社会的个体化是伴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世界性的潮流,身处全球化时代的转型中国自然也不可能例外。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将西方发达社会中的第一波个体化同与全球风险社会的来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一波个体化合并在了一起,因而,它对个体和社会两个方面所带来的挑战更为严峻。

如果用最简单的方式来表达,那么,我们大体上可以这样来概括描述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社会的转型变迁:以市场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制转轨带动了整体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心理从农业的、农村的、静态的、封闭的、熟人的社会,向非农的、城市的、流动的、开放的、陌生人的社会转型和嬗变,而这种转型和嬗变,反过来又进一步推动或者说倒逼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等各项制度的改革、调整和全面转型。而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就发生在或者说伴随着这一转型的过程。跟现代世界各国所呈现出来的社会个体化一样,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同样既表现在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上,也表现在文化价值观念和心理上。结构上,在农村,首先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改革将一个个家庭从以前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组织结构中脱离了出来;接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农村中原先存在的大量隐性剩余劳动力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与此同时,政府在政策上也日益给这些剩余劳动力外出谋出路松绑,于是,为数众多的外出打工者进一步从家庭和其他传统共同体中流离出来;不仅如此,这些外出打工者所呈现出的高度流动性——既体现在打工地的不固定上,也体现在工作本身的经常变换上——也使他们不再在实质性的意义上从属于任何阶级或阶层结构。在城市,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企业改制而导致的“单位制”“寿终正寝”,大量原先既受“单位制”的束缚也享受“单位制”保护的职工纷纷脱离“单位制”组织结构而被抛入市场,无论是情愿还是不情愿,他们都不能不独自去把握和面对这个“市场社会”,而且是全球化时代里的市场社会的各种机会和风险。与社会结构的这种个体化的趋势相对应,国家的社会管理和各种新出台的社会政策,也都越来越直接以个体而不是以家庭或其他共同体为执行对象。这方面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就是1986年我国第一代个人身份证的发放使用,从此以后,在每个人的日常社会生活中,一人一张的个人身份证越来越多地取代了一户一本的户口本的功能。与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的个体化同步,在社会心理和价值观念上,原先的“集体主义”日益让位于“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也即个人的权益或要求越来越取代集体的利益或事务而成为人们的首要关切。这种让位和取代甚至还体现在已引起我国社会学界、人类学界、政治学界等普遍关注的所谓的“宗族复活”现象中。调查表明,与传统上通常表现出来的宗族支配和控制个人不同,在今天所谓的“宗族复活”现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恰恰相反,是个体利用宗族,即具有特定利益诉求的个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借助于宗族的力量达成自己的目的。冯婷:《宗族与农民的政治参与——对浙中祝村的经验研究》,《浙江学刊》2010年第6期。就像人类学者阎云翔说的那样:“对祖宗和亲属群体集体利益的重视转变成对个体——她或他的身份和利益——的重视。在以祖宗为中心的亲属关系习俗中,村民们必须使他们的个人利益服从先辈和集体的利益,这是通过祖先崇拜和世俗生活实践而制定的宗教和道德义务。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当代生活中,同祖同宗的观念只有在对村民们追求经济或政治活动中的个体利益有实际功用时才被唤起;这里面没有一点宗教因素,村民们是再利用而不是献身于祖先或宗族集体。”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第14页。

中国社会的这一个体化进程,如上所述,在很大程度上将西方发达社会中的第一波个体化与新一波个体化合并在了一起。我们缺乏发达国家在应对第一波个体化的过程中形成和积累的制度安排、实践经验,因而它给个体和社会两个方面所带来的挑战更为严峻。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不仅发生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而且也发生在对个体的各种制度性保护有待建立和完善的背景下。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也即伴随着第一波个体化,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包括基本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等在内的相对完整、彼此支持的基本权利体系,并以民主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基本驯服了专横任意权力的政治体制和程序作为保障。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在“撒切尔主义”“里根经济学”下国家从公共事业、福利服务领域撤退,“社会权利”下的一些具体待遇因此受到冲击,但这个权利体系的基本结构并没有被否认。特别是基本公民权利(civil rights,包括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自由权、人身安全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可靠的适用法律裁定程序等)和政治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权、结社自由、舆论自由、集会和抗议的权利等),它们一方面限制防范了权力的任意扩张和滥用,同时也相对明确了哪些东西、哪些领域是属于公民个人而不容剥夺、不容干预的;另一方面,政治参与权的保障,则使公民在与自身相关的一系列公共问题、公共事务上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和自我控制感。但我国的情况显然还与此不同。到目前为止,相对完整且互为奥援的公民权利体系还远远未臻完善。而且,自开始以市场化为基本导向的改革以来,“国家还从以前的社会主义福利体系中抽身而出,用许多方式(如 ‘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市场保险’等——笔者注)摆脱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第343页。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在两步并作一步的个体化进程下,个体被迫最大限度地独自应对市场(而且是缺乏必要规制的市场)的各种风险与分化排斥作用(而且是被全球化作进一步加剧的分化排斥作用)关于市场对于社会成员的分化排斥作用,以及这种作用如何在全球化时代变本加厉,参见王小章《社会转型与民政转型:走向“现代大民政”》,《新华文摘》2014年第4期。,全球风险社会之各种风险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底层生活成员,就显得更加脆弱,更加危机重重。

但个体的脆弱还只是我们的个体化所带来的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与制度层面的权利保障缺失相对应,在个体化的文化心理价值取向层面,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由于在我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中,没有很好地培育起在西方社会的个体化进程中曾着力强调和建构的那种自主、自由、平等、自立、责任等精神,因而导致的是“自私、不合群、功利主义、毫不考虑别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无公德的个体”的产生:“西方的个人主义在上个世纪之交传入中国社会时,仅仅被理解为功利主义或简单的自私自利。对个人主义的这种不全面或失衡的理解不仅让个体变得自我中心毫无公德,也扩大了个体化的负面影响,例如残酷的竞争和社会信任的下降。”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第21~22、344页。

于是,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进程,一方面,带来了异常脆弱的个体;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些“无公德的个体”。前者势必加剧个人生活的种种危机,后者则必然导致社会的涣散,个体与社会的日益疏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