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相关概念、理论和研究方法
一 种族、族群、民族与民族主义
(一)种族、族群与民族的定义
在探讨新马的华人与马来人之间的关系时,有学者称之为“种族关系”,有学者称之为“民族关系”,也有学者称之为“族群关系”,至于什么是种族、什么是族群、什么是民族,三者的内涵分别是什么,学术界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下面,本书将对三者做一简要介绍。
1.种族的定义
种族又称人种,是指在体质形态上具有某些共同遗传特征的人群。“种族”这一概念以及种族的具体划分都是相当具有争议性的课题,其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文化中差异甚大。最早记载种族的古埃及文学作品《地狱之书》,将人类分为“埃及人”“亚洲人”“利比亚人”“努比亚人”四类。欧洲中世纪时期人们将古典时代的理论和《圣经》中的描写相结合,认为人类是挪亚三子闪、含以及雅弗的后代,其中闪族为亚洲人,含族为非洲人,雅弗族为欧洲人。
近现代人们对种族的认知是伴随欧洲地理大发现而产生的。欧洲人在探索世界的过程中,接触到了世界各地的许多民族,对于这些民族之间外表上的、行为上的以及文化上的差异产生了许多猜想,产生了将人类分类的动力。19世纪,随着进化论和人类学的兴起,欧美学者开始试图解释各个群体在行为上和文化上的不同特征,并以此将人类分为若干个群体。其中,克维尔(Cuvier)将人类三分,普里查德(Pritchard)七分,阿格西(Agassiz)八分,皮克林(Pickering)十一分,而19世纪时比较常见的则是布卢门巴奇(Blumenbach)的五分法:①高加索人种,即白色人种,主要分布在欧洲、西亚等地;②蒙古人种,即黄色人种,主要分布在中亚、东亚等地;③埃塞俄比亚人种,即黑色人种,主要分布在非洲、大洋洲等地;④美洲人种,即红色人种,主要分布在美洲;⑤马来人种,即棕色人种,主要分布在东南亚(与20世纪时所说的棕色人种不同)。
在之后的几十年里,研究人员渐渐将美洲、马来两个人种归并于蒙古人种,结果,至20世纪初,只剩下三个主要的人种:①尼格罗人种,即黑色人种;②高加索人种,即白色人种;③蒙古人种,即黄色人种。20世纪最常见的分类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卡尔顿·库恩(Carleton S. Coon)提出的五分法:①刚果人种,即黑色人种;②高加索人种,即白色人种;③蒙古人种,即黄色人种;④澳大利亚人种,即棕色人种;⑤开普人种(居于非洲南部,因在特征上和传统的“黑色人种”有别而分列出来)。
二战后,随着美国民权运动以及世界各地反殖民主义运动的兴起,种族理论因在理论上给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奴隶制以及种族清洗提供支撑,遭到广泛的伦理道德攻击。鉴于此,一些进化科学家完全摒弃了“种族”概念,而转向以群体、特征线等其他概念来研究人类内部的差别。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因体学以及分支系统学研究中新出现的数据和模型使科学界对人类起源有了新的认识,一些科学家转而用世系而非特征来定义种族,并且认为种族应该理解为模糊集合、统计群体或广义的家族。
在进化科学家摒弃“种族”概念的同时,许多社会学家则把“种族”改换成“民族”或“族群”,并且认为国籍、宗教、种族等方面的自我认同全部都是社会建构,与自然或超自然领域的客观事实可以完全无关。
2.族群的定义
族群(ethnic)源于希腊文ethnos的形容词形式ethnikos。据说ethnic是在14世纪中期才成为英语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所指的是“非基督教的”、“非犹太教的”或“异教的”。据说在1935年,经朱利安·赫胥黎爵士(Sir Julian Huxley)和哈登(A. C. Haddon)倡议,学术界才开始较普遍地试图在概念上把“race/种族”和“ethnic group/族群”区分开来,认定前者是用于研究人类体质变异所用的概念,后者是研究人类社会文化差别所用的概念。然而,直至20世纪60年代国际人类学界才开始广泛运用族群的概念。
在西方,随着族群概念的广泛使用,对这一概念的解释也不断多元化,从而衍生出多种含义。西方学界对族群的定义大致也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两种取向。客观取向认为,不同的群体总有某些原生的特质可以使人很容易地将他们彼此区别开来。这些特质可能是语言、宗教信仰、饮食、服装、肤色、共同经济生活等。主观取向则强调人们所保留的具有群体意义的共同主观信念、体质类型、文化记忆在群体历史延续过程中的重要性。在诸多关于族群的定义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马克斯·韦伯所做的界定:“某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于迁移中的共同记忆,面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相当重要,这个群体就被称为族群。”该定义揭示了人们是如何自主地意识到自身的历史,以及通过什么因素联系在一起并使之延续下来的。继韦伯之后,巴斯对族群的定义也相当具有代表性。巴斯融合了客观和主观两种取向,提出:“族群这个名称在人类学著作中一般被理解为用以指明一群人:①生物上具有极强自我延续性。②共享基本的文化价值,实现文化形式上的公开的统一。③组成交流和互动的领域。④具有自我认同和被他人认可的成员资格,以形成一种与其它具有同一阶层的不同种类。”巴斯的族群定义强调了主观认同是族群形成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族群客观特征论的不足。此后,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族群做出界定,不胜枚举。
20世纪80年代,族群(ethnic group)作为学术用语被引入中国后,中国学者对族群的概念也进行了思考和再定义。孙九霞认为,族群是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由于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渊源和文化,因此主观上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她主张在较广的范围内使用族群定义,既可以等同于民族一词,也可指民族的下位集团“民系”,还可以在超出民族的外延上使用。徐杰舜将族群定义为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的一种社会实体。这个概念包括三种含义:一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二是对它“自觉为我”;三是一个社会实体。纳日碧力戈认为,族群兼具“种族”“语言”“宗教”含义,本质上是家族的部分符号扩展,它继承了家族的具体要素和实际内容,以默认或者隐喻的方式在民族乃至国家的层面上演练原本属于家族范围的象征仪式,并且通过构造各种有象征意义的设施加以巩固。
进入21世纪后,关于族群的争论仍未平息。马戎、郝时远、纳日碧力戈、周大鸣、徐杰舜、阮西湖、高崇、常宝、史成虎等学者纷纷撰文对族群的定义、族群和民族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再辨析。这些概念在西方本身就不明确,加之翻译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其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更趋复杂。实际上,我们不能仅把族群的概念当作关注的对象,还应重视族群存在发展的外部环境和社会事实。
3.民族的定义
由于缺乏对民族进行定义的共识标准,几乎所有涉及民族共同体或民族问题研究的学科都在关注和试图回答“什么是民族”这一基本问题。对民族概念的定义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强调“客观”因素的,如语言、宗教和习惯、领土和制度等;另一类为强调主观因素的,如行为、感受和感情等。
强调客观因素的典型代表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这也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流行和最权威的定义,即“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同时,斯大林坚持认为,成为民族的四个标准缺一不可,“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才算是一个民族”。
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虽然指出了民族概念的一些重要特征,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正如安东尼·史密斯所言:“在一定程度上,‘客观的’ 定义似约定俗成,但总是将某些被广泛接受的民族所固有的特征排除出去,而且有时候还故意如此。”马克斯·韦伯也指出,民族的纯粹“客观”标准——语言、宗教、领土等——总是无法包含某些民族。有关斯大林的民族概念的争议与分歧并不仅仅局限于西方国家,它同样也是中国学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国内学者围绕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也曾进行过一些争论,比如华岗、魏明经、费孝通、林耀华、南川、思明、缪鸾、马曜、王叔武等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进行了否定和修正。然而,鉴于当时的政治形势,这些意见并没有在民族理论学界引起太大的反响。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术研究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一些学者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进行了反思。马戎指出,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俄罗斯族群和沙皇俄国的情况中总结出来的,并不具有普世意义。宁骚认为民族的基本特征除去斯大林所定义的四个外,还应增加“形成历史”和“稳定性”两条。陈克进主张应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或时代,将迄今出现的人们的共同体划分为原始民族、古代民族和现代民族。郝时远在2003年连发三篇文章,从国家层面详尽阐述了如何理解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张建军提出民族认同的出现与资本主义并无绝对的关系,影响民族认同形成的关键在于有比较畅通的社会联系与交往的渠道。这些看法是我国学术界对于如何认识民族定义与民族属性的积极探索。
强调主观因素的范例是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民族定义。他把民族界定为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是享有主权的共同体。在安德森看来,民族是建立在想象基础上的,即使是最小的民族的成员,也不可能认识大多数的同胞,和他们相遇,或者甚至听说过他们,然而他们相互联结的意象却活在每一位成员的心中。民族被想象为有限的。因为即使是最大的民族,就算其涵盖了10亿个活生生的人,他们的边界纵然是可变的,但也还是有限的。没有一个民族会把自己等同于全人类,民族的想象总是与种种个人无可选择的事物如出生地和肤色密不可分。受此影响,族群成员常常会做出我族与他族的划分。同时,民族又被想象为拥有主权的。这是因为民族的概念诞生时,正值欧洲神谕的、阶层制的王朝的合法性遭遇破坏之时,加之宗教多元主义的“跨域化”,民族于是期待能够逾越宗教信仰与支配领土范围不一致的藩篱,幻想自由,而衡量这个自由的尺度与象征就是主权国家。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民族定义巧妙地回避了寻找民族的“客观特征”的障碍,直指集体认同的“认知”面向“想象”不是“捏造”,而是形成任何群体认同所不可或缺的认知过程,因此“想象的共同体”这个名称指涉的不是什么“虚假意识”的产物,而是一种社会心理学上的“社会事实”。这个主观/认识主义的定义界定了安德森以后整个论证的基调,也就是要探究“民族”这种特殊的政治想象成为可能的条件与历史的过程。
虽然安德森的开创性观点对民族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但任何一种理论都难以放之四海而皆准。安德森的专著出版后,对其观点的非议从来没有停止过,学者们对“想象的共同体”提出诸多质疑。比如,安德森因视民族为一种“现代”的想象以及政治与文化建构的产物,而受到“民族原生论”者的批评。杜赞奇对安德森将民族与历史彻底决裂的观点提出了批评,他以中国史为例提出早在西方民族主义观念传入中国之前,中国人就有了类似“民族”的想象。以研究庶民著称的印度学者帕沙·查特吉对《想象的共同体》也提出了异议:“安德森虽认识到民族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建构,却忽视了民族主义如何建构民族意识形态的具体政治过程。”不少中国学者也对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提出了批评,如认为此观点忽视了民族产生的血缘和地理维度,对中国民族问题的适用性十分有限,“想象的共同体”正面临全球化时代各种复杂情况的考验等。
由于主观的和客观的“民族”定义在理论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一些学者开始尝试跨越“主观-客观”谱系的标准来界定“民族”的概念,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族群-象征主义”民族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安东尼·史密斯的“民族”定义。他提出民族是“具有名称,在感知到的祖地(homeland)上居住,拥有共同的神话、共享的历史和与众不同的公共文化,所有成员拥有共同的法律与习惯的人类共同体”。概括起来说,“族群-象征主义”理论有关民族的基本观点为:①民族(nation)的基础是族群(ethnic或ethnic community),即一个国家的族群核心常常塑造该国民族的特征并使其疆界形成;②族群的重要成分是族群起源的神话、族群地域的象征等文化因素而不是人种因素;③研究民族必须从长时段的历史文化着手,而族群恰恰就根植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之中;④现代民族是通过代表上层的横向族群(lateral ethnic)和代表中下层的纵向族群(vertical ethnic)的作用,在不断市民化和政治化的过程中产生的;⑤由于民族的核心是有着持久历史文化基础的族群,因此其历史悠久,不是现代的产物,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存在也因此将是持久的。安东尼·史密斯对“民族”的界定是从族群的神话、象征等一系列的历史文化层面出发,探讨、分析和归纳民族的观念,强调这些观念及族群本身久远的历史乃是民族形成的基础。
尽管安东尼的“族群-象征主义”理论是在研究西方民族的基础上产生的,在适用性上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种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特别是史密斯认为:“有些现代民族不是通过直接的先辈族群而形成,而是由大量移民从海外带来的各种族群成分组合而成。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民族就属此例。这类现代民族具有多元的族群成分,并且在对某一主要的政治、法律和语言的民族认同的基础上,接受甚至赞美族群和文化的多样性。”这对界定新马的民族问题,特别是华人与印度人的民族属性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对“种族”“族群”“民族”概念的界定仍是学术界具有争议的课题,但如何使用这些术语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具体到对新马的马来人与华人进行界定时,本书拟采用三种处理方法。
一是笔者行文时倾向采用“族群”的而非“种族”和“民族”的概念。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从三个定义的指向性上看,种族的定义强调群体的生物性特征,族群的定义重视群体的文化属性,而民族的定义则更多突出群体的政治属性。近年来的生物学研究结果表明,任何对于人类种族的定义,都缺乏科学分类的严谨性和正确性。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体质特征上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双方在文化、宗教、历史、习俗等方面有非常大的差别,应该说文化属性的不同是马来人与华人之间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二战前,从某种程度上讲,新马华人还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在新马华人的潜意识中,他们一直认同中国,他们重乡情、爱祖国。在新马,他们只是作客他乡,总希望他日衣锦还乡,叶落归根。二战后,新马经历了从殖民地向独立国家的转变,世易时移,华人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开始本地化进程,落地生根。1945-1965年是新马华人由族群向民族转变的时期。
二是引用文献时,主张保持引文原貌。就本书所引文献而言,新马学者多把华巫关系定义为“种族关系”;而国内学者更多的是以“民族关系”代指华巫关系。为尊重作者的原意,本书所引文献,其称为“民族关系”或“种族关系”者,不作改动。
三是翻译文献时,倾向于把ethnic或ethnic group翻译为族群,把race、racial翻译为种族、种族的,把nation、national翻译成民族、民族的。
(二)民族主义与新马的合并与分离
如同民族的定义一样,民族主义的定义在不同语境下也有不同的意义。这不仅是因为下定义者的立场、观点和角度不同,而且因为民族主义有一个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以致从民族主义概念产生至今,关于民族主义的争论就从没有停息过。正如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卡尔顿·海斯所言:“关于爱国主义、民族性和民族主义的历史和属性的系统和总体的研究,在任何语言中都不存在。”尽管许多学者都承认界定民族主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但仍有很多人为此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期望从不同角度探索民族主义的真正涵义,并产生了丰硕成果。北京大学王联教授对民族主义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将其归为思想状态论、学说论、运动论、综合论、阶级论五类。尽管关于民族主义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往往将其界定为一种以民族感情、民族意识为基础的纲领、理想、学说或运动。如安东尼·史密斯所言,民族主义具有几个最重要的含义:①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②民族的归属情感或认识;③民族的语言和象征;④争取民族利益的社会和政治运动;⑤普遍或特殊意义上的民族信仰和(或)民族意识形态。
从民族主义的内涵可以看出,争取和维护民族自治、民族统一和民族认同是民族主义的三个基本理想。民族自治具有多面性,既可以是完全的,以主权国家的形式出现;也可以是部分的,通过某些公社的或联邦的自主政府来实现;甚至还可以有更小的目标,即仅要求法律、经济、宗教、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民族统一可以分为疆域和社会文化两个层面上的统一。疆域的统一有时表现为废除内部关税壁垒、消除地方交通关卡的阻隔,有时表现为统一同民族的同胞或根据历史理由兼并别国的领土。社会文化层面上的统一是更深层次的统一,它不是寻求文化同一体,而是寻求家庭和个人意志以及情感的社会和文化联合。民族主义者并不要求个体成员应该是一个模样,而只是要求他们应该感受到一种深切的团结纽带,并因此在所有本民族的重要事务中联合行动。民族认同的理想因其集体的特征和文化基础而与众不同。就集体特征而言,每个民族都有其品质特征,这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文化基础是指所有的民族成员均能分享独特的历史文化,以及独有的思想、行动和交流方法。民族主义者通过重新发现本民族的独特文化,为人民复兴真正的文化认同。
新马是世界上典型的多族群/民族、多文化地区,历史上影响东南亚文化的主要有印度文化、伊斯兰文化、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这使新马的文化明显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这一地区各式各样的民族主义正是产生于本地区多元复杂的民族文化基础之上的。从层次上看,新马的民族主义既有族群层面的华、巫、印民族主义,又有在独立过程中形成的超越族群的国家层面上的民族主义。在新马合并与分离的过程中,国家层面的民族主义发挥了凝聚作用。在马来西亚成立后,新马的民族主义出现了角色转换,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离散民族国家的分化物。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对独立时期新马的民族主义进行分类和分阶段考察,才能确定其在新马合并与分离进程中的作用。
二 非殖民化与新马的合并与分离
作为殖民化(colonization)的派生词,非殖民化(de-colonization)的概念和理论可能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词才得到广泛使用。目前,学术界对“非殖民化”的认识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主动撤退论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西方殖民国家在非殖民化问题上采取了主动的、有计划的行动,即宗主国主动地、有计划地撤出殖民地。以英国为例。这个最强大的殖民国家自18世纪后期北美殖民地独立之后就开始了主动撤退的过程,1839年《达勒姆报告》(Durham's Report)可视为其标志。至于这种以主动撤退为特征的非殖民化产生的原因,较流行的有两种观点。第一,西方传播文明的任务已经完成,主动撤退其实是一种功成名就的表现。英国前首相麦克米伦就持该观点。第二,非殖民化是英国对其经济地位下降的一种积极回应,是现实主义政策思想的一个典范。
2.宗主国政治模式扩散论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性学者有美国人约翰·W.梅耶和D.斯特朗,他们认为非殖民化实际上是西方政治模式的传播和扩散,具体有两种运行机制。其一,非殖民化的过程是西方宗主国将其民族国家(nationstate)模式移植到殖民地的过程。西方殖民国家通过移民和在殖民地实施西式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传播主权在民和民族自决的思想观念,唤醒了殖民地民众的民族意识,最终殖民地以宗主国为模式建立了新的民族国家。其二,非殖民化的过程是一种不断扩散的过程,最初的非殖民化作出了榜样,引发了后来的非殖民化,其规模也发生变化。比如北美革命为海地和拉丁美洲的西属殖民地提供了成功的范例,1947年印度的独立拉开了战后非殖民化的序幕。
3.新殖民主义论
新殖民主义论认为,非殖民化主要是指殖民宗主国在撤出殖民地过程中采取的旨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是西方殖民者变换策略,在放弃政治统治的同时,改用经济控制方式维持其支配地位和利益。即新殖民主义是发达国家对欠发达国家的非正式的政治经济支配。张顺洪指出:“‘非殖民化’ 主要是指殖民国家在被迫撤出殖民地的过程中采取的旨在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各种行动,包括殖民撤退战略、策略和手段。这样的一种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在被迫撤出殖民地的过程中的主动行为与活动就是 ‘非殖民化’ 的真正的含义。”
4.中性论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非殖民化”一词是中性的,内涵丰富。作为一种过程,它既包括殖民地人民的独立斗争,也包括殖民宗主国的活动。弗兰克·菲雷迪指出:“非殖民化不能作为单纯的帝国政策或反殖斗争的结果来理解。基本的逻辑表明关系中的每一个角色在剧中都起重要的作用。”国内学者目前也越来越倾向于支持这种观点,但更强调殖民地人民的斗争在非殖民化中的作用。潘兴明教授指出:“非殖民化是殖民地和其他附属地通过斗争迫使宗主国改变政策,从而使得殖民地和其他附属地获得独立,导致欧洲殖民帝国全面崩溃的一场运动,是20世纪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贾健也认为:“‘非殖民化’ 是在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高涨的历史潮流面前,殖民主义宗主国被迫从殖民地国家撤退的过程。”
5.摆脱论
摆脱论是指殖民地全面摆脱宗主国统治的影响。李安山教授在对“非殖民化”一词的产生、演变和内涵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非殖民化”具有两重含义。从狭义上说,它指殖民统治终结、殖民机构解散这一历史过程。这是政治层面上的意义。在这一过程中,殖民宗主国和殖民地国家的政治关系得以改变。非殖民化的结果及其主要标志是原殖民地国家政治地位的改变:从外国统治下解放出来成为独立国家。从广义上讲,它指从各方面摆脱殖民主义的遗产。这主要是指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及其人民在取得政治独立以后必须在经济、历史和文化心理上摆脱殖民统治的影响,从而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就马来亚的非殖民化而言,中国学者多认为马来亚的独立不是英国给予的,而是马来亚人民斗争的结果。英国在马来亚的非殖民化是一种以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在被迫撤出殖民地的过程中的主动行为与活动。王成明确指出:“马来亚非殖民化的实质是英国在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兴起、国际社会不再认可旧的殖民主义政治秩序的历史条件下,试图通过向愿意与英国合作的民族主义者移交政权,继续维持其在前殖民地国家的各种利益。”此外,陈启能、梁志明、陈晓律、梁英明等在其著述中也不同程度表达了这种观点。
综上,学术界在对非殖民化进行理论探讨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历史背景的影响,西方学者普遍强调西方殖民国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忽视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斗争和民族独立运动的作用和地位。非西方学者更多的是强调殖民地人民的斗争是推动非殖民化的主导力量。在此问题上,笔者赞同李安山教授的观点:殖民地人民的斗争和殖民宗主国的反应应该是“非殖民化”过程的两个方面。前者的斗争可以用“民族独立运动”或“民族解放运动”来表述,后者的反应可以用“殖民撤退”(在被动或被迫的情况下)或“权利转移”(含有计划和力争主动的成分)来形容。同时,我们还应对西方殖民国家的非殖民化政策进行分类分析,比如英国与法国在东南亚的非殖民化政策就有较大差异。前者采取了较温和的策略,后者则不惜武力试图在印度支那重建殖民统治。当然,不同的非殖民化政策对战后东南亚各国的独立进程也有不同的影响。此外,还应看到西方学者的某些理论及其结论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一面。就目前解密的档案来看,在马来亚的非殖民化特别是新加坡和马来亚的合并过程中,英国确实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最后,非殖民化并不意味着否定一切殖民统治的痕迹。在这一点上,笔者不赞同李安山教授的观点:非殖民化要从各方面摆脱殖民主义的遗产。关于新马继承英国殖民遗产的问题,本书将在最后一章进一步阐述。
三 新马政体的运行机制与特点
1945-1965年是新马从殖民地向民族国家的转变时期,新马在此期间以英国的政治体制为蓝本创建了一套国家治理体系,这套体系与新马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地特色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既有西方的民主成分,又有一定的强权色彩,对新马的合并与分离产生了重要影响;反过来,作为这种体制形成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新马合并与分离又对这种体制的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新马的政治体制的运行模式进行简要阐述。
新加坡采用的是民主共和制中的议会共和制。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议会共和制国家依据普选的原则,把国家分成若干选区,选出议员组成国会。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实行一院制。议会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议会通过的各项法案经总统同意后生效实施。议会开会时,由议长或副议长主持,每位议员拥有一票的投票权;当一项方案付诸表决时,如果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则该议案被否决,议长或主持人无权裁定议案。议会每5年举行一次大选,如果提前解散议会或议会任期届满,应在议会解散后或届满后三个月内进行大选。
在新加坡的政治体制中,总统是象征性国家元首(在1959-1965年间,新加坡的国家元首称Yang Di-Pertuan Negara,即马来语的国家元首之意),没有太多实权。在1991年之前,总统由议会任命,之后通过全民选举产生。
新加坡政府由国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负责组织,政府的存在以议会信任为基础。一旦政府失去了议会中多数议员的支持,必须解散,重新选举。行政权由总理统领的内阁负责实施。总理必须为议员,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提名并经多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予以任命。总理产生后,原则上从当选的本党派议员中挑选合适人选作为各部部长,经总统任命后,由总理组成内阁。总理和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由于新加坡为一个城市岛国,建国之初没有设地方行政机构,中央政府直接处理各项事务。
新加坡的司法体系由法院和检察署两部分组成。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和初级法庭,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任命,初级法庭的法官由总统根据大法官的推荐任命。新加坡的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中独立于一切主体,判决完全由法官根据个人的经验、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作出。总检察署是新加坡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法律起草员、高级政府律师、政府律师等人员组成,大多由总统在取得总理同意后任命。总检察署的主要职责是,就总统和内阁交付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完成总统或内阁分配的其他法律任务,以及履行由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所赋予的职务;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对法院的审判进行司法监督等。
马来西亚的政体属于君主立宪制中的议会君主制。在这种政体形式下,议会为国家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
在马来西亚,君主称“最高元首”。与其他君主立宪制国家一样,马来西亚的最高元首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在名义上拥有最高行政、立法和司法权,但最高元首并不掌握实际权力,权力在议会和内阁手中。但君主仍保留显赫的地位和象征国家团结统一的尊严,仍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同于其他君主立宪国家的是,马来西亚的君主不是世袭的,而是由选举产生的。马来西亚的9位世袭统治者和4位委任州元首组成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最高元首只能从西马9个州的世袭苏丹中按年龄、就任年代轮流秘密投票选出,任期5年,不得连任且每位苏丹只能出任一次最高元首。
国会是马来西亚的最高立法机构,其体制沿袭英国国会的威斯敏斯特体系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下议院议员由公民选举产生,每名国会议员代表一个选区,在大选中以小选区多数制选出。全国大选每五年举行一次,或在最高元首宣布解散国会后进行。当一名议员过世、辞职或不足以完成任期时,该选区将举行补选;如当届国会离届满日期只剩不足两年时间,则该席位将被悬空。上议院议员由各州议会推选、最高元首委任及总理推荐产生。所有上议员须为30岁或以上,任期为三年,最多任两届。国会的解散并不影响上议院。上下两院再加上最高元首即构成马来西亚的立法体制,任何法律、条例都须经国会通过。
由于新马都是以英国的政治体制为模版建立的议会制国家,加之具有共同的历史背景,因此双方在体制上有一定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的一个突出表现在于两地的政体都有一定的非民主色彩,即所谓的“威权政治”色彩。依据美籍西班牙裔学者胡安·林茨的定义,“威权政体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有限多元主义政治体系;没有一套精致的、导向性的意识形态但具有独特的民族心理;除了偶尔情况下,没有深入而广泛的政治动员;统治者或统治集团行使形式上不受约束但实际上有限制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在完全可预测的范围内”。林茨将近代以来存在的政体分为“极权”“威权”“民主”三种,认为威权政体是介于“极权主义”和“民主政体”中间的一种过渡政体。然而,从当时新马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新马的体制虽不十分民主,但威权色彩也不突出。为取得政权,两地政党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政治动员,并且基本依据民主体制规则行事。相对而言,许开轶对威权政治的界定更符合新马当时的政治情况:“已经取得政治独立的国家或地区在其现代化的起步阶段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出现的形式上保留了选举、代议制、政党等民主政治特征但实际上限制公民政治自由、高度集权的一种过渡性政治形态。”1945-1965年,既是新马从殖民地向独立国家的转变时期,又是新马经历分离、合并以及再分离的复杂的政治重组时期,同样也是新马威权体制的建构时期。可以说,新马的合并与分离和新马威权体制的形成相互影响,构成了互为因果的关系。
四 本书的研究方法
本书首先是一本史学论著,总体上采用历史学的研究方法,注重史料的搜集、整理、归纳和论证,根据事件的发展变化过程、按照时间顺序对历史事件进行描述。具体而言,本书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文献资料的对比考证法。史料不同于史实,不同史料之间会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本书力图对所涉及的不同语种(中、英文),不同国家(新、马、中、英等)的史料进行分析比较,以期得出更为客观的认识。
第二,个案分析法。个案分析方法是历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个案研究一般对研究对象做全面、深入的考察和分析,目的在于由小见大,进一步了解和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和特点。本书拟以战后新马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从马来亚联邦到马来亚联合邦的转变、马来亚的独立、新加坡的自治、新马合并谈判、新加坡大选、马来亚大选、新加坡骚乱、秘密的分离谈判等案例进行分析,探寻导致政治统一及分裂的主导因素。
第三,田野调查法。田野调查又叫实地调查或现场研究,其重要的研究手段之一就是参与观察。它要求调查者要与被调查对象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观察、了解和认识他们的社会与文化。2008年9-10月、2010年11月,笔者两次赴新马集资料,其间和新马两地的一些学者及民众就本书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实地考察了丹绒巴葛火车站、芳林公园及芽茏区。上述经历使笔者对新马两国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此外,本书还借鉴了民族学和政治学的相关理论对新马合并与分离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将新马合并与分离的经验教训上升到理论层面,探索战后新马关系发展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