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理论和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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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传统法制中法家的“依法治国”思想

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形成于战国,在秦朝达到鼎盛。法家虽然有不同的流派,但是重视依法治国、事断于法、赏罚严明的思想是相同的。法家虽然没有提出“法治”这一概念,但是与儒家“人治”相对应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虽然古代依法治国思想与当代内容有差异,但是,从时代背景中去反思和领会也是有所收益的。法家的“依法治国”思想是在中国历史上产生巨大影响的一种思想文化成果,是具有一套完整理论性、系统性的思想,有其特殊的价值。

(一)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战国早期的李悝,主张变法与依法治国;慎到,以讲势为主,吸收道家思想,把道德理论与势相结合;申不害,以言术为主,受道家影响,发展君人南面之术。战国中期商鞅主张重法,依法治国,主要思想保留在《商君书》中。战国晚期韩非子是先秦法家集大成者,其主要思想体现在《韩非子》中。另外《管子》一书假托管仲之名而成,实际成书在战国时期,代表了法家思想。

1.李悝主张变法与依法治国

变法之一:“尽地力之教,废沟洫,行平籴之法”项斌、马僔等:《中国古代财政思想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第84页。。李悝主张作为统治者,必须发展农业生产,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国家的税收,以达到富国强兵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于是他要求把国家掌握的一部分荒地分给农民耕种,使一些没有土地的农民获得土地,转为自耕农,满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然后国家得到占农民收入十分之一的税收。同时,国家采取叫作“平籴”的措施,即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粮食,储存以待饥荒之年卖出,用以稳定民食。

变法之二:破除旧制论功行赏。在他变法之前,由奴隶社会沿袭下来,魏国的官禄一直是世袭的。所以为官者不谋官事,整日声色犬马,纸醉金迷。不求进取者众多,为国念民者日寡。淫侈佞邪之风盛甚,公廉法正之行息绝。李悝把这些人称为“淫民”,看成是社会发展的阻力。他认为,要改变这种政治黑暗腐朽的状况,就必须首先整顿吏治。他向魏文侯建议:“要剥夺这些无功受禄的所谓淫民的特权”。实行“有劳才能得食,有功才能得到爵禄”,任用真正有才能的人,并对他们的功劳要给以奖赏,这样才能招来天下贤士为魏国服务。魏文侯采取了这一建议,把禄位和奖赏赐给对魏国发展有功的人。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魏国大力提拔和重用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用新的封建官僚制度代替旧的世卿世禄制度,这是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的一大变革。

变法之三:定法制,编《法经》。李悝总结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编了一部《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历代封建统治者将其作为立法的样板,故称《法经》。《法经》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关于处理盗窃抢劫财物的条文;贼法是关于毁法叛乱、行凶杀人的条文;捕法是关于捉盗和贼的条文;囚法是关于关押盗和贼的条文;杂法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禁止蝓制七项内容;具法是一种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法经》对于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升迁奖惩、军功奖励都做了最完备的规定。

李悝的重农思想、任人唯贤理念和法治精神为魏国的富强奠定了基础,引领了时代的潮流,被当时各国统治者所接受,引发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轰轰烈烈的全国性变法,随后的秦国商鞅变法,都是对他的变法实践的继承和发展。

2.商鞅主张重法与依法治国

商鞅法治思想一:明法、壹刑。商鞅提出“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张旦等:《商鞅》,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8,第266页。,将法律作为赏罚及是非判断的公平标准,即谓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商鞅认为法律应该是有公开性,主张法制宣传和教育。“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商君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29页。“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隐含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商鞅认为贵族和平民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应有法必依,不能出现特殊情况。“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鞅深刻地阐述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他说:“君臣释法而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这说明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君同,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的道理,由此告诉世人有法必依的重要性。对于“壹刑”,商鞅用“刑无等级、法无偏”进行说明,即执法必严蒋礼鸿:《商君书·指锥》,中华书局,1986,第18页。。古时候有“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社会规范,因而商鞅的“刑无等级”“行法无偏”思想确实具有进步性。

商鞅认为“不赦不宥”,实则是在表明行赏施罚时既不疏远,也不违亲近,有功就赏,有罪则罚,有执法必严的意思。

商鞅法治思想二:退德、重刑。商鞅的法治思想中有“退德”,主要是确立法律至上,不允许有与法治发生冲突的思想和意识,为了不让儒家礼治成为法治的障碍,商鞅提出“燔《诗》《书》而明法令”。从商鞅的“重刑重赏”到“重刑不赏”的变化体现了商鞅在刑赏方面的细小变化,但“重刑”的主旨一直不变。商鞅将“以刑去刑”作为重刑的合理依据,并系统地说明了“重刑无刑”的思想,由此说明“重刑”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必要性时显群:《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第25页。。从秦国的社会历史来看,商鞅运用“无刑”“去刑”来阐述“重刑”的重要性是难能可贵的,已经涉及了法律的至上价值这一进步层面。秦国从商鞅主政起,一直以严刑酷法来维护法律的至上地位。

从商鞅的法治思想来分析其“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我们可以从中进行反思、借鉴,为依法治国提供更多、更积极的参考。

3.韩非主张法、术、势并重

韩非法治思想一:任法而治。韩非针对战国时期的乱世格局,指出任法而治,法律至上,君、臣、民都应该以法为依归。他说:“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1109页。,“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1011页。。韩非认为,由于人性好利恶害,所以仁义道德就难免不切实际,不如法禁来得有效。在韩非看来,只有用厚赏重刑的利诱威胁,才能齐臣民的思想及行为,也才能使国家平治无乱。

韩非法治思想二:君臣民守法。法律被制定和公布以后,只有所有人都遵守,法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法不依”,好的法律也是形同虚设。所以,韩非主张已经制定公布的法律,君、臣、民必须遵守。“法家任法,以法为最上。好比儒家重礼,以礼高于人君,人君也应该守礼”。罗光:《中国哲学思想史》第6卷(先秦篇),台湾学生书局,1996,第766页。君主必须遵守法律,君主不应该任意采用私意,以确保法律的效力和尊严。韩非说:“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91页。。君主必须依法建立官僚制度。韩非认为,国君因“力不敌众,智不尽物”,所以必须舍“己能”、舍“私意”,而依“法”建立官僚制度。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求君主选人要“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使法择人,不自举也”阿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93页。。韩非清醒地认识到用法不平等会令人产生不满,他说:“上古之传言,《春秋》所记,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然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赋。是以其民绝望,无所告诉”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323页。。他因此而主张“法不阿贵,绳不绕曲”,这是其一。其二,臣要守法。韩非认为,法之推行,固以君主的守法为第一要务,但臣下依法行事,对于法的实施也至关重要。韩非说:“臣无法则乱于下”。最后,民众要守法。君能守法责成,臣能奉法行事,尚不足以达到法令推行的效果。韩非认为,要想让民众遵法,必须使法的内容为民众所了解。韩非主张通过法律教育,“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使境内之民,知所当知,行所当行,以实现国家富强的目标。

韩非法治思想三:刑赏依法。韩非所构想的治理国家方案,刑赏是不可或缺的因素,韩非关于刑赏的核心思想是“依法”。韩非的刑赏是指无论立法权、司法权,还是执法权都要依法行使。韩非从刑赏的终极权柄必须操之于君的角度,提出“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437页。的主张。他认为君主依其君位,统领赏罚权,使赏罚权沿着法规定的方向服务于国家的总目标。韩非主张刑赏对象要依法确定,他指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111页。“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857页。“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81页。。韩非明确刑赏对象后,指出正确适用刑赏与不正确适用刑赏的利弊。他指出:“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81页。,“夫赏无功,则民偷幸而望于上;不诛过,则民不惩而易为非”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874页。。韩非在刑赏的适用标准上坚持要依法。他指出:“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第882页。执权柄者应努力做到“有赏罚而无喜怒”“有刑法,而死无螫毒”。如果执权柄者“喜则誉小人”,“怒则毁君子”,甚至“释法制而妄怒”,则二权柄将成为“天下之大患”。韩非期望执权柄者能够“不避亲贵,法行所爱”,努力做到“赏罚随是非”,“祸福随善恶”。韩非认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功与过,就应当“见功而赏,见罪而罚”。

(二)法家“依法治国”思想的当代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中国实际出发,吸取中华法律文化精髄是必要的。法家先驱之一的管仲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并强调法是最高之至道、治国之根本。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时刻渗透“民为邦本”、“法比权大”、“法比情重”和“以民监官”等思想李春明:《传统“法治”文化与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东岳论丛》2007年第6期。。这些法治思想为我们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格局提供了参考。

1.法家“依法治国”思想价值挖掘

法家思想已经认识到立法特别是“立善法”的重要性。在春秋战国时期,子产就提出“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的主张,并铸刑书于鼎上,开创了中国成文法之先河。法家思想中关于如何立法的思想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管子》认为“法自君出、法道”,意即只有君主有权立法,但君主也不能随意立法,而应以“道”为法,即必须“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也就是说,立法要注意遵循自然法则,还要考虑民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其二,立法要明确、统一并有相对稳定性。《管子·七臣·七主》认为“布之于百姓”,使“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即法令的内容必须明确并向百姓公布,使人们有所遵循。《管子·法禁》中写道“法莫如一而固”,“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这就说明立法必须统一并保持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使百姓无所适从。其三,立法要随着时代发展而完善。法家主张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商鞅明确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执法和司法是实行法治的关键环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治”不再存在因血缘、爵位而产生的特权和高低不等的待遇,实现“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即所有人都必须遵从君主的法律,“刑无等级”。这一思想与近代人人平等有些相似。商鞅在秦国推行行政法改革时,太子犯了法,因太子是王位继承人,不能施加肉刑,商鞅坚持对太子的老师施加刑罚,此后,秦国百姓争相遵守法律。正如《韩非子·有度》中写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古代思想家大多主张无论君臣、官民都应守法。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法治的关键在于君主本人能否守法。为此,《管子·任法》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这实际上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守法思想。商鞅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观点,进一步提出了“刑无等级”的思想。韩非则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禁止贵族、官吏不遵守法令。这些思想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守法问题,但对于削减贵族特权、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也曾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法家“依法治国”思想辩证思考

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法家各派对刑罚看法不一致。李悝的慎到主张罚当其罪,《商君书》主张轻罪重罚。商鞅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义的思想家。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主张“刑主赏辅”“刑不善而不赏善”“轻罪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目的。为了说明这种“刑主赏辅”、轻罪重刑的“重刑”主张的正确,商鞅从两方面进行了论证。一方面,他提出“重刑爱民”论,所谓:“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认为刑多赏少使人民不敢犯法,就是对人民的爱护,民众便会为君主效力卖命。同时指出,刑罚重,爵位才显得尊贵;赏赐轻,刑罚才有威严。君主能用尊贵的爵位赏赐,才是对人民的爱护;人民害怕严厉的刑罚,才肯为君主牺牲。另一方面,他认为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即“以刑去刑”。用战争来消灭战争,那么进行战争就是必要的;同样,为了消灭刑罚,“虽重刑可也”。因为“重刑”能够使人们畏惧而不敢犯罪,所以是“去刑”(即消灭刑罚)的途径;“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他由此视“重刑”为治理国家和消灭犯罪的最好方法。商鞅的“重刑”思想,实际上是一种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商鞅提出的重刑主义,后来成为法家以至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在总结前期法家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势、术相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严刑重罚”的重刑论,认为对轻罪实行“重刑”符合人们的畏惧心理和利害原则,“民不以小利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韩非的恐怖主义刑罚原则,不但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为中国古代社会重刑治世的理念开创了理论先河。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驭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在法家思想里,国家就是帝王的国家。国家的太平就必须要靠帝王的权威统治与法律的普遍奉行才能实现。这种强悍的世界观在理论预设方面则承袭了道家对“道”的理性思考,认为自然界与人没有亲疏关系,只有其无意志的自然法则,而人也不能改变任何天道运行的规律。因此,试图以天道影响人事的一切作为都是迷信,都是应该被打倒的对象,只有靠人为自身的努力才有可能发展人类福祉。这种素朴的宇宙自然观,为重视现实的统治者的君主专制言论,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石。法家对于人性的看法承袭了荀子的性恶论,并且从经验层面来观察人性的生理需求和实际行为,主张人性普遍好利恶害、贪婪自私,完全不能期望以礼乐化之,只有依靠法治统治才能禁民为非。因此,帝王君主的角色,即在于善用其本身的权势与法术治理国家,而百姓个人的生存发展与创造自由,只有在整体国家的利益考虑下,才谈得上真自由与真利益。

韩非子有度,就是有法度。其实法度不论哪个国家都有,关键是掌握法度的人。所以韩非举了上面几个例子,就是想说明,谁真正掌握法度,谁就能强大。韩非在这里把“依法治国”看得高于一切,确实,在春秋战国时期,混乱了数百年的中原大地,不依靠法治,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生存下去。周朝传下来的淳厚的民风民俗,被膨胀的、畸形发展的私有制冲得一塌糊涂。失去了行为规范的人们只顾眼前利益。所以韩非认为,只有依法治国,用法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国家才能强大。所以在当今这个时代,能去除以权谋私而追求公道法则的国家,就会人民安定而国强;能去除私利行为而崇尚公道法则的国家,就会兵强而敌弱。所以审查得失有法度的君主能凌驾在群臣之上,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狡诈虚伪的手段欺骗;审查得失有权衡的君主能听取远方的事情,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天下的轻重来欺骗了。如果君主根据声誉来提拔人才,那么臣下就会背离君主而在下面紧密勾结;如果君主以朋党关系来推举官吏,那么臣下就会致力于勾结拉拢而不根据法度求得任用,官吏们失去能力,国家就会混乱。如果君主以声誉来奖赏,以毁誉来惩罚,那么喜好奖赏厌恶惩罚的人,就会抛弃公正的法度,玩弄阴谋手段,结党营私互相吹捧。他们不顾君主的利益在外私交,那么下级为上级着想和尽力的地方也就少了。在选拔任用人才的问题上,不能仅凭自己的感觉,而要有一定的法度。用规定的法度、客观的事实来衡量人才,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平地选拔和使用人才,才能使各级官员各司其职,为国家着想。法家在反对儒家的人治时,“法治”思想表现得尤为突出。法家的“法治”与近代人们所理解的“法治”有本质区别。法家的“法治”提倡通过“一断于法”、法要公布等法律的外在形式,实现君主专制,通过“法治”限制民众利益,维护君主权力。近现代的“法治”则是限制国家权力,更多地实现民众的权利。

权利本位法律文化观。以权利为本位是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所谓“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者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根本性的、决定性的权利;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法律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绝对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主导关系是平等自主的关系。

在法家理论,尤其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理论中,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的。韩非把法律视为一种工具,一种为统治者提供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在此基础之上,韩非用“权柄”一词来阐释法律,把法律看作是君主达到统治目的的一种权术。韩非认为,为了保障君主个人权利能够至高无上,就必须要限制民众的个人权利,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民安国治”的理想状态。

当权利依附于权力的时候,民众的法律心态就会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会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心态文化观。纵观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历朝历代所制定的法令绝大多数都是属于禁止性规范,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这些法律性文件都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然后由各级官僚执行,在整个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普通民众只有被动接受的命运。长此以往,民众习惯了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中生活,对于自身的基本权利很少独立思考。所以出现了法律不能作为老百姓的依靠,老百姓对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失去了信心,只能依靠所谓的“明主”“青天”的出现来主持正义等一系列现象。这样长久以来积淀的义务本位模式就逐渐成为中华民族法律传统,其影响力至今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