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一、检验批及分析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规定: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检验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关键部位随时进行抽查。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工程报检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属隐蔽工程的,还应将隐检单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给合格者签发分项工程验收单。
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规定: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归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所以要求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要参加验收。另外,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
建筑工程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准备过程资料审查意见及验收方案,确定参加工程验收人员。
(2)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分别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和主要分部各个环节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执行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还应包括工程质量监督结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人员审查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工程相关质量,并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验收人员对主要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观点或结论。当验收意见统一一致时,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5)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进行协调。
(6)验收结束后,监理或建设单位应在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将相关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取得工程质量机构签发的相应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主要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程序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并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四、质量验收备案程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均应进行备案;竣工备案需要准备的资料有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等。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包含的基本文件如下。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