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则
一、质量验收的常用术语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常用术语如下。
(1)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4)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5)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6)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7)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8)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9)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10)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征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11)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12)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征的检查方法。
(13)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4)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15)返工 对不合格的过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二、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其涉及的监理职责。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基础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①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②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③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①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②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③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④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⑤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⑥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施工功能的重要部分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验收规范及表1-5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表1-5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