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园林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方法
第一节 建筑面积
一、建筑面积组成
(1)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各层面积的总和。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2)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可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在民用建筑中居室净面积称为居住面积。
(3)辅助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布置中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所占的净面积的总和。使用面积与辅助面积的总和称为“有效面积”。
(4)结构面积指建筑的各层平面布置中的墙体、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面积作用
(1)建筑面积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国民经济一定时期内,完成建筑面积的多少,也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工农业生产发展状况、人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发展的程度。
(2)建筑面积是计算结构工程量或用于确定某些费用指标的基础。如计算出建筑面积之后,利用这个基数,就可以计算地面抹灰、室内填土、地面垫层、平整场地、脚手架工程等项目的预算价值。为了简化预算的编制和某些费用的计算,有些取费指标的取定,如中小型机械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成品保护增加费等也是以建筑面积为基数确定的。
(3)建筑面积作为结构工程量的计算基础,不仅重要,而且也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和细心计算的工作,任何粗心大意都会造成计算上的错误,不但会造成结构工程量计算上的偏差,也会直接影响概预算造价的准确性,造成人力、物力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浪费及大量建筑材料的积压。
(4)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设计人员在进行建筑或结构设计时,都应在计算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再分别计算出结构面积、有效面积及诸如平面系数、土地利用系数等技术经济指标。有了建筑面积,才有可能计算单位建筑面积的技术经济指标。
(5)建筑面积的计算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投标报价、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施工力量、成本核算及物资供应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进行计算。
(一)术语
(1)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3)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4)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5)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6)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7)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8)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9)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10)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1)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12)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13)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14)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落地橱窗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15)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凸窗(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16)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17)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18)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19)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雨篷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20)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1)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3)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4)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变形缝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他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5)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骑楼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6)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过街楼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7)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8)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露台应满足4个条件:①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②可出入;③有围护设施;④无盖,这4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9)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30)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台阶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二)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1.需要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是以勒脚以上外墙结构外边线计算的,勒脚是墙根部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因此要扣除勒脚墙体加厚的部分。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图4-1),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图4-1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维护设施;2—维护机构;3—局部楼层
单层建筑物应按不同的高度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坡屋顶内空间建筑面积计算,可参照《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坡屋顶的建筑按不同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分别计算。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最底层的层高,有基础底板的指基础底板上表面结构标高至上层楼面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没有基础底板的指地面标高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最上一层的层高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层高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中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以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原计算规则规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文字上不甚严密,“上口外墙”容易理解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层建筑的外墙。上一层建筑外墙与地下室墙的中心线不一定完全重叠,多数情况是凸出或凹进地下室外墙中心线的。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图4-2)、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图4-2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柱;2—墙;3—吊脚架空层;4—计算建筑面积部位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9)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2)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棚。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棚,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14)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如遇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是坡屋顶,应按坡屋顶的相关规定计算面积。
(15)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
(17)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18)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分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9)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0)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1)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2)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3)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不需计算建筑面积的项目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突出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均不属于建筑结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