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私塾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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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本概念

1.私塾

作为中国传统基础教育的主要组织之一的私塾,乃是私学之一种。私学,私立学校之简称,与官学相对立。顾名思义,乃是指不由政府创办,不纳入国家学制之内,而由私人或私人团体(包括社会集团)创办、主持、经营、管理的教育形式或教育活动。王炳照主编:《中国古代私学与近代私立学校研究》,山东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私塾作为中国传统私学的一种,其名称历史上多有变化。有学者指出,“私塾”这一称呼最早见于元代,蒋纯焦:《一个阶层的消失——晚清以降塾师研究》,第22页。元代之前个人创办的学校并不称私塾,而是名称多有、不一而足,如汉代多称为“书馆”、“精舍”、“精庐”、“经馆”,隋唐时期称为“书院”、“乡学”,明清时期又有“社学”、“义塾”、“私塾”等称谓。

明清时期,私塾虽有义塾、族塾、义学、家塾、社学等不同的称呼,但含义已与近代所说的“私塾”含义接近,指私人教授,主要面向儿童开设的学习场所,是儿童教育的主要形式。

清末新政时期,1909年河南提学使颁布了《详定改良私塾章程》,将私塾类型分为四种:“(甲)各种善会延师课贫寒子弟者。(乙)数家作东课其子弟者。(丙)东家延师课其子弟者。(丁)塾师自行设馆收附近子弟课之者。”李桂林、戚名琇、钱曼倩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普通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7页。而1935年出版的《教育大辞书》则将私塾分类如下:“私塾者,私家所设之塾也。私塾之中,有塾师自行设馆者,有一家或数家设塾,延师课其弟子者,有于义庄或宗祠内设塾,以课一姓之子弟者,有专课贫寒子弟,不收学费者,种类颇多,内容尤杂。清代教育当局深知国内经济力之窘迫,不足以多设学校,以应学龄儿童之需要,乃于宣统二年,学部定有《改良私塾规程》。私塾之依章改革者,号曰改良私塾。”参见朱经农《教育大辞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541页。这一解释其实也是将私塾分为四类:塾师自设塾;家塾;义塾或族塾;免费私塾等。

比较这两种分类,相同者有课贫寒子弟和塾师自行设馆两类,不同者之一为后者将前者的乙丙两类合并为一类,不同者之二为后者又将族塾单列出来。入民国后,自设塾逐渐成为私塾的主要形式,其他设塾形式不占主流,渐趋衰落。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加紧进行私塾改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管理私塾的法令。与清末民初的私塾界定和种类相比,这一时期当局界定私塾的范围又有所扩大。1927年,南京特别市教育局规定:“凡私人或私人团体设立之学校机关不采用本局所规定之学校组织方式者均属私塾范围。”《南京特别市市政府教育局私塾设立暂行条例》,《南京特别市市政公报》1927年第4期,第14页。南京教育局的规定是把不符合政府学制的学校都一概称之为私塾,这与一般舆论认知的私塾为儿童教育机关的含义不符,将私塾的含义扩大化了,故未获普遍认可。1928年安徽省教育厅规定:“官府凡未呈准立案之小学,及以教读为目的自行设塾,或私家延师设馆收徒,均以私塾论。”《安徽改进私塾暂行规程》(1928年9月17日),《安徽教育周刊》1928年第1卷第25期,第2页。这一私塾的界定将私立小学与私塾的主要类型并列,符合一般舆论理解的私塾含义,比较准确,但还是有点问题,即将私立小学包括在内,仍有些扩大私塾的含义。因为一般意义上的私塾,是私人教授,其教授以蒙学内容为主,如《三字经》、《百家姓》、《论语》、“四书五经”等,而且不合现代学校理念和体制。不过这一界定在当时得到了一些地方教育当局的认可,如江西省教育厅也持类似看法:“凡未经呈准立案之私立小学,及以教读为目的,自行设塾,或由私人延聘教师在家教授者,均以私塾论。”吴寄萍:《改良私塾》,中华书局1939年版,第136—137页,《江西省改进私塾暂行规程》。

应该指出,南京国民政府一些教育机关所指的私塾应从三个方面去理解:第一,私塾为私人或私人联合创办,即其私立性,与政府出资设立的公立学校形成对比;第二,招收对象主要是儿童,包括幼儿和学龄儿童,即其基础教育性;第三,办学体制和办学内容与政府规定的教育学制不符,这一点是政府最为注意的。贵州省的规定比较符合这一分析:“凡私人或私人联合所设立,以教育学龄儿童为目的,不能完全依照现行学制办理之教育组织,均为私塾。”同上书,第147页,《贵州省教育厅管理私塾暂行规程》。

具体到作为改造对象的私塾,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私塾概念并没有专门界定,主要针对以教授蒙学为主要内容、与中共制定的学校制度相冲突的自设私塾,也包括家塾、族塾以及数家联合设立之塾等,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政府和教育部也没有界定私塾的含义,笔者目力所及,仅见四川双流县管制私塾条例中对之有简单的界定:“凡私人或私人联合设立之私塾都依照本办法(草案)管理之。”《双流县人民政府1950年上年度管制私塾总结》(1950年12月29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案,档案号:建西031—01—0234。不过新中国成立初期成立的私塾一般都是自设塾,其他类型非常少。而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新出现的私塾有一小部分带有集体创办的性质。

本书所论中共改造私塾之类型,以私人自行设立的为主。由于私塾政策制定者并没有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塾制定分类管理的细则,故在行文过程中,统以私塾称呼。

2.政策与教育政策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政策”的定义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修订本),第2451页。笔者用的是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汉英双语版本。汉语“政策”一词对应的英文单词为“policy”,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其“泛指政府、机构、组织或个人为实现目标而订立的计划”。由此可见,政策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政策仅指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或政治组织制定的行动准则或计划。广义的政策含义就不仅仅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或政党,还包括各种组织机构和个人制订的行动计划。

由于教育政策属于政策的一种,因此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教育政策指“政府或政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主要是某一时期国家或政党的总任务、总方针、总政策在教育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叶澜:《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页。。广义的教育政策指国家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制定的与教育有关的行动准则或计划。在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教育政策是由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的或教育任务而制定和执行的,用以协调和调整教育利益关系的行为规则。

具体到本书研究的中国共产党的私塾政策,它属于中共教育政策的一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特定时期的教育目标或任务而制定并执行的,用以调整与私塾相关的教育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私塾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体为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机构(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土地革命时期,私塾政策的主体为中共及其领导下的苏维埃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抗日战争时期,私塾政策的主体为中共及其抗日根据地政权及其教育行政机构;解放战争时期,为中共及其解放区各级政权;新中国成立后,私塾政策的制定者为中共及其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等。

中国共产党私塾政策的客体为私塾、塾师、在私塾就学的学生、学生家长等与私塾教育利益相关的组织、个人等。这些客体虽然不参与私塾政策的直接制定,但如果我们把教育政策视为一个系统,一个由教育政策主体、教育政策客体和教育政策环境等组成的体系,它们之间不断相互作用,因此教育客体对教育政策的制定是有一定作用和影响的。例如,教育客体对教育政策执行的各种反应可能会促使教育主体对该政策进行调整。

在研究过程中,本书不但分析中共在各时期制定的涉及私塾的政策文本,如决定、通知、规定、意见、办法、指示等,而且更关注这些静态的政策文本动态运行过程,考察了这些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