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
1843年春夏之交写于克罗茨纳赫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第260—313节的全面分析和批判。黑格尔在这些章节中,主要讲述了国家、法,其中包括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等等内容。马克思选择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三篇第三章第一节“国家法”作为直接批判的对象,而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
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用思辨模式建立起来的。他把国家看作自在自为的现实的最高理性本质,它“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从逻辑推演的排列上看,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放在国家之前,但这只是现象和经验的关系,本质的关系则是,家庭和市民社会没有独立性,国家是它们追求的目的,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国家的意志和法律对它们具有外在的必然性,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矛盾也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得到解决。这样,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私人利益体系(家庭和市民社会)和普遍利益体系(国家)的关系是颠倒的,简言之,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针对着黑格尔这种头足倒置的观点,马克思在摘录了第262节上述有关引文后写道:“这一节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在这里已经暴露无遗。”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立场上对黑格尔的神秘主义进行了剖析。他指出,在黑格尔那里,“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它们结合成国家,不是它们自己的生存过程的结果;相反地,是理念在自己的生存过程中从自身中把它们分离出来。”“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与黑格尔的观点相反,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理论上对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唯物主义颠倒,表明马克思较之《莱茵报》时期前进了,并且超过费尔巴哈。因为马克思是在政治——社会领域里,强调和发挥费尔巴哈所阐述的唯物主义,这就预示着将超越人本主义的狭窄范围。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颠倒,包含着双重意义,其一,是对现实事物与理念、逻辑概念关系的颠倒;其二,是对国家和市民社会本身关系的颠倒。前一颠倒反映出对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的实质与方法的认识和批判,后一颠倒则揭露出黑格尔哲学的保守性质,为马克思正确阐述二者相互关系的新原理开辟了道路。
马克思在简要地叙述了黑格尔关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向国家推移的论点后继续写道:“这正是黑格尔在逻辑中所玩弄的那种从本质领域到概念领域的推移。……永远是同样的一些范畴时而为这一些领域,时而为另一些领域提供灵魂。”因此,“他不是从对象中发展自己的思想,而是按照做完了自己的事情并且是在抽象的逻辑领域中做完了自己的事情的思维的样式来制造自己的对象”。马克思揭示的,正是黑格尔颠倒现实事物与理念的关系、以逻辑理念代替现实、现实事物服从于逻辑推演需要的方法论特征,这种特征使整个法哲学带有脱离、歪曲现实的神秘主义。“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哲学的工作不是使思维体现在政治规定中,而是使现存的政治规定化为乌有,变成抽象的思想。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
“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尽管是从国家和法问题入手的,但是已深入到问题的最要害方面,即客观唯心主义的泛逻辑主义特征。马克思后来回忆说,“将近三十年以前……我就批判过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方面”。正是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神秘方面的批判,为不久后全面清算黑格尔的思辨哲学打开了一个缺口。
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颠倒,同时暴露出黑格尔哲学的保守性质:用国家理念来消融现实矛盾而证明现实国家的合理性。可是,如果说现实政治制度是不合理的,它并不符合关于政治国家(“作为一个总和的整体的国家”)的原则,那么依据市民社会是国家前提的原理,其不合理性和异化的根源仍然在于市民社会,即“非政治”的生活组织形式本身。为此,马克思在“手稿”中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研究进到更深入的层次:探究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对立,这一对立的历史性质、市民社会同国家结合的不同类型。这一课题的研究,成为马克思制定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决定性出发点。
在黑格尔哲学中,“市民社会”是指与国家或法律——政治领域相区别的、人的共同生活的经济——社会领域,实际上反映着以资本主义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个人社会生活。同时黑格尔还常常用它来分析封建制度和古代社会的社会——经济关系。黑格尔虽然对国家和市民社会做了区分,并看到了二者的矛盾,但是对矛盾本身做了不正确的解释。马克思写道:“黑格尔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从现代的状况)这个前提出发,并把这种状况想象为理念的必然环节……他把国家的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同市民社会的特殊的利益和要求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他不愿意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有任何分离。”他希望在国家内部表现出国家的统一。由此马克思概括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
与此相反,马克思是从历史发展方面来看待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过程与性质。这不仅为认识“现代国家”的性质、矛盾内容提供了基础,而旦也为最终解决这种矛盾、论证现时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变革要求提供了依据。马克思认为,在古代社会或“古代国家”,人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实体性统一,即国家还没有发展为与“人民”(实际为自由民)的日常生活有区别的特殊形式。由于市民社会,即从事生产活动的人还不是“人民”,劳动仅仅是奴隶的事情,所以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奴隶。到中世纪,由于等级制度的存在,它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中起着相同的作用,通过等级的中介实现二者的同一,所以市民社会也就是政治社会,二者远没有分离。但是,由于每个等级所严格规定的职能,所以较之古代社会有了变化,人民成为不自由的人,国家职能也丧失社会职能的性质,成为某个等级的特权。伴随封建社会的解体,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社会领域同政治领域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最重要的表现,是反映普遍利益的国家从私人利益占优势的市民社会中异化出来,成为虚幻的共同体(“官僚组织”),“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一个抽象。”同时,“普遍事务”本身也成为个别特殊等级……官僚们的特权。由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也意味人本身的二重化,即作为“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市民要成为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必须“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此马克思提出,“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但是各个特殊领域并不因此就意识到:它们自己的本质将随着国家制度或政治国家的彼岸本质的消除而消除”。可见为了克服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异化、人的二重化,还必须对造成异化根源的市民社会本身进行改造。马克思当时是把“社会化了的人”,即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本身当作克服政治异化和人异化基础的。
由于受到费尔巴哈的影响,马克思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互分离及扬弃这种分离的必然性的论述还很抽象。通过对法国革命史的研究,马克思在手稿的后半部分,对这一问题有了更具体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分离,最重要的内容和中介,是旧的政治等级转变为社会等级,尽管这一转变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就已开始,但是“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完成,一方面,人从封建等级特权中被解放出来,拥有以不可剥夺的个人财产为基础的政治权利,“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但另一方面,人在“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也是市民社会),仍然存在社会等级差别,仍然是不平等的。在研究社会不平等的内容和根源中,马克思当时注意到了“需要和劳动这类独立体之间的差别”“城市和乡村间的差别”。在论述市民社会差别标准时,他讲道:“金钱和教养则是这里的主要标准。”马克思还提出:“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
但总的说来,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本身的分裂、异化还讲得很少(甚至还没有用异化分析市民社会)。马克思更多的是通过人的本质的二重化来揭露和说明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分离,来批判现实社会。例如,马克思认为,如果说中世纪的等级制度,国家职能变成特权而使人脱离自己普遍本质的话,那末“我们的时代即文明时代,却犯了一个相反的错误。它使人的实物本质,即某种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的东西脱离了人,它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马克思还写道:“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的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这里,马克思是把异化同人在市民社会中的物质活动连在一起的,由于市民社会中人的物质活动成为个人的私事,失去真正人的本质,所以也就成为某种人之外同人相异化的东西。可见,对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研究,预示着马克思将要转入解剖市民社会、研究作为私有制异化根源的异化劳动。马克思当时已表明,在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观后,打算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观点进行批判。
随着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深入,同时借助历史研究所获得的材料,马克思在“手稿”结束部分对黑格尔关于私有财产和国家关系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这反映出马克思对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认识的深化。
在黑格尔构想的政治国家中,为了稳定和安全,最重要的保证是独立的地产。因为黑格尔认为,地产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即稳定和遗传,才使得“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的限制,……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他还进而把长子继承制看作是政治要求,应当从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方面来考察。与此相反,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长子继承制描写成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这是“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决定性的因素变为被决定的因素,把被决定的因素变为决定性的因素”。因为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实际上“是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是私有财产的已经得到实现的本质”。而国家制度也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马克思这时的论述虽然还不是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说明私有财产,但对于后来的认识却有积极意义,即为进一步揭示现代资产阶级政治国家对私有制(市民社会)的依赖性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