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综合知识(2017-2018)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基础知识

复习要点提示

● 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 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 了解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把每年12月4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定为我国的“宪法日”。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等。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3.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4.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旨在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是公民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是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如《仲裁法》等。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有: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而且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制度,以及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制度。《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去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国家权力,而通过选举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把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授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这些国家机关的合法性由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它们不能脱离或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充分自主权。

(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是一个多党派的国家。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友党,是参政党。(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3)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4)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负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和法律是各政党的根本活动准则。

在国家采取重大措施或决定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时,中国共产党都事先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进行协商,取得统一认识,然后再形成决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常设专门委员会中,在地方各级人大中,均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以更好地参政、议政并发挥监督作用;在人民政协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举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我国的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不同性质的国家,其基本文化制度各不相同,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性质。

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法》第19条、20条、22条、24条等条款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提高全民素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其中以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公务人员和公务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开展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反腐倡廉和为人民服务教育。

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依据《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出相关细致明确的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同时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