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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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选题的动机与意义

本选题可从本人的乡村情结、现有的学术资源以及近代华北区域特殊的社会经济历史背景等三个方面谈起。

首先,本书选定“乡村社会”为研究范围,初源自本人浓厚的乡村情结,与本人是中国当下一位乡村贫苦农民的儿子有关。本人家居农村,世代力耕务农;家父是一位典型的中国农民,朴实,勤勉,任劳任怨,经历了国民政府至今的各个历史时期,终年不辞劳苦,一辈子不知疲惫。然而终其一生父亲始终生活在贫穷的梦魇中,何也?本人成年后,在大学毕业回到农村工作的那时起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尽管离开了农村,在城市参加了工作,家里有了一点稳定的经济来源,却依然无法摆脱贫穷的困境。贫穷,依然贫穷!这是我家乃至家乡几十年来的基本事实,也是当代中国农民和农村中不容否认的基本现实(当然并非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可相提并论)。正是骨子里固执的乡村情结,时时催促着自己从“贫穷的农村”这个现实出发,不断追问着以下问题:农民为什么穷?农村社会怎样才能摆脱贫穷面貌,真正走出一条现代化的发展之路?这不仅仅是现实中国最令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曾经是一个历史思考的遗留问题。带着这些揪心的问题,我尝试着走近中国近代的乡村社会,力图探究乡村社会变迁中具体的历史场景,揭开久藏心底的那个“贫谜”!

然而,摆在国人面前的现实是,帝制末期及结束后的近代中国,其社会转型承载着现代化进程及半殖民地化进程的双重困厄;乡村社会变迁更多地表现为危机的加剧和解脱危机的种种努力交错在一起;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问题,实际上已远远超越了问题本身。在急切探求乡村社会发展和中国现代化出路的过程中,出现了“所谓重农主义派、重工主义派、工农并重派;农村复兴派、都市建设派、乡村建设派;资本主义派、社会主义派、民生主义派;放任主义派、统制经济派、合作运动派;交通建设派、生产建设派等等,各派均试图在自己的学理论证框架中,提出改造和建构中国发展的模式。”王先明:《从〈东方杂志〉看近代乡村社会变迁——近代中国乡村史研究的视角及其它》, 《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第5页。——尽管,历史早已证明,近代中国的种种现代化努力被迫陷入外部危机并处于半殖民地化困境中,难免失败的命运与结局,失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失败的淡忘与忽视,尤其是面对失败中那些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与教训缺乏必要的凝练与总结。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与变迁的辨正逻辑总是处于“变”与“不变”之中,在历史传承中延续并转型,由量变到质变;近代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如此,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转型更是如此。由此看来,从20世纪20年代初起,参与农村合作运动的人们及“乡村建设”派等始终致力于乡村社会现代化的种种艰苦的探索,均为求“变”;而这种探求至今“未变”,且还在不断努力中,即使放在今天,尤其对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来说,似不无意义。

理清历史上近代农村合作运动的脉络,反观当今农村发展合作组织的历程,深藏脑海的疑虑不时浮现出来: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是怎样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它在近代乡村社会变迁过程中到底取得了哪些成绩?留给后人哪些启示?在21世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将如何运用合作组织来整合农村,组织农民,发展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这些难言的忧思总是扣打出心底无尽的追问,促我,走进那充满遐想的知识境域,进一步思考。本人认为,在思考和探索有关当代农民脱贫及农村社会现代化问题的过程中,应立足于现在,着眼于未来;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古今中外已有的成果、资源及发展模式实属必然。因为“任何理论模式都有其学理的价值,也有其现实试验的意义;尽管都有局限,且历史发展和演进最终都超越了模式本身,但历史所积累的认识价值却是永恒的。王先明:《历史学视野下的“三农”问题——历史的沉积与现代趋向》, 《光明日报》“治史心语”,2004年6月22日。”同时,回顾历史,将当代中国农民与农村问题置于近代历史进程中去审视,或许更能够厘清其形成、演变的趋向,认清其时代特征。这是时代赋予史学义不容辞的使命,也是史学回应并作用于社会的基本功能。作为一名史学工作者,更作为一名生长在农村,对贫穷有着深切感受的农民之子,特别关注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命运,选择农村合作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作研究课题,不仅仅是一种“历史责任要求”,更是一种深藏心中的乡村情结使然。笔者欲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探索一条有助于当下农民脱贫致富、农村社会文明进步的可行之路。斯是所想,望有得焉!

其次,本选题与笔者就读的南开大学图书馆馆藏丰富的“合作运动”特色资料有关。“看米下锅,量体裁衣”;任何研究选题都是在有一定时间、资金和资料保障的前提条件下,方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并最终确定、完成。因而,从最初的选题到最后定题,本书所研究的内容基本上是一个逐步跟进的过程。根据个人的旨趣,笔者最初以近代湖南的乡村社会为考察对象,初步将选题的方向定为“国民革命与乡村社会变迁”。导师王先明教授认可并给予了充分肯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文献检索和资料阅读后,我发现馆藏与上述选题的相关材料相当有限,特别是有关民国时期湖南乡村社会的地方材料实在太少(或限于个人所知),因学业时限,因此这一很有意义的选题显然不具备相应的可操作性,只好作罢!选题似乎因此遭遇“危机”。

在此后有些紧张的日子里,我坚持到南开大学图书馆翻检资料,意外发现图书馆特藏部藏有大量民国时期“合作运动”资料。图书管理员告诉我,这是南开馆藏的特色资料。我如获至宝,先前出现的“选题危机”似乎马上又有了“转机”。重新检索文献资料,了解相关研究动态,令人惊喜:相关文章不多,几乎还没有相关研究专著!惊喜之余,及时商与导师;导师给了我足够的宽容和理解,认为“合作运动”同样值得去大力挖掘和研究。这样,论文的换题就被欣然通过,“合作运动”作为大的研究方向基本确定。

笔者最初以“民国时期合作运动研究”为题,作大范围的资料和文献阅读,感觉自己仿佛走进了迷宫:合作思想流派多歧;多元政权纷争下,合作政策有明显的差异性;合作动机或价值取向的多样化等交织在一起。于是,我感到一时很难把握,遂以“合作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民国时期合作运动研究”作题,欲在既定的框架内,就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作整体研究。然而,难题并没有因此解决:中国农村合作运动整体研究依然包含着北洋政府、国共两党、日伪政权等不同时期难以统一的丰富内容。根据合作原理,“合作运动”研究应选择一个在正常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对象,更有代表意义。民国时期的农村合作运动几乎贯穿了整个发展进程,而抗日战争时期及之后的内战均处于非常态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中国各区域发展又极不平衡,在没有进行充分翔实分段分区域的研究前,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很难彰显。于是,在进一步思考及广泛收集材料后,笔者决定选择一有代表性区域,对不同时段的农村合作运动作纵向研究。最后还是现有材料说了算:天津是华北的重镇,南开大学图书馆馆藏的特色资料主要内容集中在华北地区,且大多为第一手原始资料。因此,选题最终确定以华北区域的农村合作运动为研究中心,重点放在今河北省和山东省,尤其是以定县、邹平这两个“乡村建设”中最具代表性的试(实)验县为考察对象。

当然,笔者最终确定以“华北区域”为研究个案,还有着更为深刻思考。首先要说明的是,近代华北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等历史背景相当特殊,几乎发生过“戏剧性变化”;诚如罗澍伟先生所言,“在近代社会,华北区域的经济变动与经济重组之剧烈,(中国)没有哪一个区域可以与之相比。”文中所指的华北区域,系指中国“黄河以北,东北地区以南,关中地区以东,黄、渤海以西的广大区域”,差不多囊括了今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地区,其空间位置大致相对于今自然地理中的“华北大平原”;它“以河北(直隶)为核心,在综合自然地理、人文气候、风俗习惯等方面均表现出许多内部的均质性;在经济活动上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交流范围,具有一定的内聚性”;同时,还是一个行政设置较为特殊的管理区域。罗澍伟:《谈谈近代的“华北区域”》,见江沛、王先明主编《近代华北区域社会史研究》之“名家笔谈”,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然而,研究者的“华北区域”所指也不尽相同,丛翰香先生“华北平原农村研究课题组”由于需要和行政区划联系,指明以冀鲁豫三省为研究范围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前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黄宗智探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主要以华北平原上的冀—鲁西北地区为对象,即以河北和山东为研究范围。[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背景篇”,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3页。本书所言的“华北区域”基本限定在今河北及山东两省;这不仅因为原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在本书简称为“华洋义赈会”)指导下的信用合作社,最初仅有河北的“一枝独秀”,而且在国民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合作运动,在华北地区也“以冀鲁二省为最发达”。方显庭:《中国之合作运动》,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4年版,第6、14页。

本书之所以最后选定以“20世纪20—30年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为分析对象,除了上述的图书馆馆藏资料优势之外,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第一,华北农村为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发源地,也是乡村建设运动团体开展合作实验的中心地区。整个20世纪20年代几乎就是华北(更具体说是河北)一枝独秀;具体由华洋义赈会负责指导实施,以组织德国雷发巽信用合作社为主要内容。20年代末期江浙地区由省政府指导的合作运动才刚刚起步,并主要仿照华洋义赈会的组社办法。30年代江浙合作运动大力推广之际,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同时得到了较大发展;且华北地区有着区别于其他地区的典型区域特征,因此,用区域方法来研究近代中国的农村合作运动,华北地区的合作运动似乎更具典型意义。

第二,华北合作运动以1930年《河北省合作社暂行条例》颁布为标志,前后可分为明显不同的两个阶段。前期以民间社团——华洋义赈会作单独指导,因当时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几乎都不注重合作运动,故缓慢发展;后期农村合作逐步由中央与地方政府主导,华洋义赈会、华北农业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各乡村建设团体、民众教育机关及银行等机构共同负责推进、指导,而定县和邹平两实验县的合作事业得益于乡村建设团体与地方政府的共同参与和指导,产生了更为有效的影响;1935年近代中国第一部《合作社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则标志着农村合作运动已纳入到中国统一的合作行政体系之中,而华北农村合作运动也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直到抗日战争爆发前一直成绩名列前茅。其中,农村合作运动似乎还存在三种性质与特征迥然不同的发展模式,发挥着各自特定的历史作用。因而,探求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经验教训,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应更具有比较分析的价值和意义。

第三,从整个中国近代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进程来看,似乎只有华北农村合作运动保持了一个较长时间且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1923—1937),其发展经验较为成熟,成效也最大,已为学界所公认,应有更多值得总结和借鉴的经验或相对完善的措施。其他地区的合作运动(包括江浙)往往还处于非成熟发展阶段,就被非常态的侵略战争肆意打断。可以说,华北农村合作运动对于探索经济社会相对稳定发展时期的中国乡村建设,更具有借鉴意义。

近代中国“风云突变”,处在了天灾人祸、内外交逼、农村金融枯竭、经济破产、农村社会面临崩溃等严峻情势下;在此种种“农村问题”频发之际,农村合作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有其具体的现实目的和制度安排在,如华洋义赈会最初的指导思想是“合作防灾”,大多民间社团的旗帜都可归结为“乡村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提倡的口号是“救济农村、恢复经济”或“挽救农村、复兴经济”等,也有其他的政治、军事用意,但最终表现出的是农村合作社的经济社会功能。很显然,农村合作运动就是为了“治贫”“救穷”或“造产”,用当前的话语就是“发展经济”。因此,这场经济运动一经实施,对中国乡村社会产生诸如社会、政治、文化、教育、卫生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作用和影响,甚至其社会意义还超出了其经济意义。

笔者认为,不管对近代中国农村合作运动的实际效果如何评估,其在本质意义上应为一场促使乡村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社会变革,是一次农村社会迈向现代化进程中的有益尝试,华北农村合作运动更是开启了这种尝试的先例。就华北农村合作运动来说,唯其动力虽不是自发于纯粹的乡村社会内部,而是由华洋义赈会、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等民间社团以及各级政府组织等各种外力引导或推动的,因而这种社会变革或可称为一种“关联变迁”或者“计划变迁”(罗吉斯语,详后“第四节”);同时,由于各民间社团具有更容易为传统乡村社会所接纳的倾向,也采取了更适合乡村内部的变迁步骤,因而其变革模式又可称为“选择关联变迁”,而非纯粹的“计划变迁”。这种区分或正体现了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的独特之处及其历史认知价值。虽然,当代乡村社会的“三农”问题与历史上的同类现象如农民负担过重、农村发展滞后等,其“表现形式不同,时代特征有别”;然而,透过种种现象可以看到贯穿中国近现代乃至当代的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乡村的衰败或不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这是历史和现实间呈现出的惊人“相似”的一面。有鉴于此,中国农村合作运动无论是“从现在出发来理解过去”,还是“在过去的基础上理解现在”都是极为必要的,很有学术研究价值。

从社会变革的整个进程来说,乡村社会变迁始终是中国历史变迁的主体。这不仅因为在区位结构中乡村占居绝对的多数,而且因为乡村社会的生活模式和文化传统,从更深层次上代表了中国历史的传统。“从整个近代史而言,近代化或城市化进程,本质上也是乡村社会变迁的过程。”王先明:《开展二十世纪的中国乡村史研究》, 《光明日报》“史坛纵论”,2000年12月1日。中国素来以农立国,乡村社会是整个中国社会的基础,华夏文明主要是建立在乡村社会基础上的农耕文明。导致20世纪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两次最重大的历史转折,即世纪之初的革命道路与世纪之末改革道路,都是从农村开始的。“这意味着对于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依赖于对乡村社会认识的深度,同时也意味着,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是整个中国近代史发展演变的基础。”王先明:《中国近代乡村史研究及展望》, 《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285—286页。本书尝试以20世纪(抗日战争爆发前)的华北农村合作运动为切入点,重点考察20世纪20—30年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既可以为探索整个近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历史进程提供新的视角,又能进一步加深对中国乡村社会的认识,或有助于准确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走向、规律及其独具的特征(即“中国特色”),同时为解决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现实发展中的相关问题提供某种借鉴。

尤需指出的是,随着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不断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加快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合作”被列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之一;在党的“十一·五”规划第三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明确提出:“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积极开拓农村市场”、“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尤为可喜的是,第十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正式走入历史;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又正式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农村合作运动再次纳入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轨道。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培育新型农民”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这充分表明,以合作社为内核,激扬合作的精神,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制度,谋求合作利益(双赢或多赢),应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农村合作运动”(无论国民党或共产党)曾经作为组织农民、教育农民、训练农民的有效机制,早为20世纪30年代从事中国农村运动的各方代表所认同并提倡;在当代农民组织化、农村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挖掘近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中所蕴涵的丰富历史资源,阐发民众合作精神,无疑是一件非常有意义又极为紧迫的当务之急!如同前面所述,其学术价值潜在,其现实意义更为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