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工政治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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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研究核心概念界定

理论进路的逻辑元点是从概念出发的。对农民工政治参与问题的研究,首要是解答“什么是农民工政治参与”。“农民工”作为这一命题中关涉的行动者,自然是需要破题的一个关键词,但政治学意蕴更为深长的则是“政治参与”的概念。“政治参与”不仅是本研究的核心概念,也是一种十分复杂的政治行为。因此,理解并划定政治参与的概念边界,是本研究首先需要完成的任务。

(一)政治参与

西方政治学界开创了政治参与研究的先河。法国政治学家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首先开创了政治参与的历史和经验的研究方式。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严肃地思考公民政治参与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提出了“广泛的参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平等条件的后果,也是维持这种条件的动力”的观点,“强调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周平:《论政治参与》, 《思想战线》1999年第4期。托克维尔对于政治参与的洞见无疑是富有启迪的,不过他并没有围绕政治参与形成一套理论体系。真正提出并深入研究政治参与,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政治学者开始将政治参与作为政治学研究的重点,并发展成一种重要的政治学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亨廷顿和纳尔逊,他们将政治参与解释为是一种“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美]S.亨廷顿、J.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巴恩斯等学者进一步扩展了政治参与的理论外延,他们把公民对于政治知识的涉足等行动也视为政治参与,例如公民阅读与政治相关的报刊与书籍,这在《政治行动:五个西方民主国家的群众参与》一书中得到集中的阐释[美]特里克·J.孔奇:《政治参与概念如何形成定义》, 《国外政治学》1989年第4期。。而威廉·F.斯通则在政治心理学的层面将政治参与划分为直接的政治参与和间接的政治参与,对于后者而言,斯通认为公民“追踪报纸和电视报道”也属于这一范畴。[美]威廉·F.斯通:《政治心理学》,胡杰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1页。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政治学研究在中国的恢复,中国学者关于政治参与的讨论日益深入。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政治参与被定义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5页。王浦劬对政治参与的解释在关注政治参与合法性前提的同时,还对政治参与的影响力及其后果加以考虑,他认为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李元书主编的《政治发展导论》一书中对于政治参与的概念进行比较详尽的整理与评述,他认为政治参与的概念在学界有三种基本观点:一是合法程序论。这也是国内学者的普遍共识,如孙福金就提出“所谓政治参与就是指通过合法程序直接参与政治决策,或者间接影响政治决策之制定与执行的一般公民的政治行为”。孙福金:《论人民参与》, 《社会主义研究》1987年第2期。合法程序论更加注重政治参与的合法性,认为合法性是政治参与的重要前提,而且是政治参与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常态。但是合法程序论将种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形式排除在概念体系之外,就导致对于诸如革命等公民政治参与的问题上缺乏解释力。二是影响决策论。这种论点更关心政治参与主体的动机及其后果,上文提到的亨廷顿与纳尔逊便是影响决策论的代表者。国内学者如周平也是以影响政治决策的视角去看待政治参与,他提出“政治参与是指公民为了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与社会政治过程,以直接、间接的方式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周平:《论中国改革过程中的政治参与》, 《云南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影响决策论者注意到政治参与和政治决策的联系,这是对政治参与理论的重要补充与贡献,这种观点不仅强调了决策对于政治体系的决定性意义,而且点明了政治参与的目标指向。不过对于整个政策过程来说,以民主为内核的政治参与是应当贯穿于始终的,而决策只是政策过程的一个步骤,在政策的预设、执行、反馈等环节中,政治参与也同样不能“缺席”。从这一意义上讲,影响决策论是存有理论盲区的。三是观念—行为论。这种论点的鲜明特征就是对于政治参与概念的泛化,强调政治参与者的观念对于参与行为的影响,将政治认知、政治教育等也纳入到政治参与中考量,巴恩斯、斯通等美国学者就是这种论调的倡导者。可以说,观念—行为论对于政治参与概念的外延作出了创新性的拓展,使得政治参与的主体与行为间的逻辑更为统一,提高了政治参与理论在解释政治现象方面的适用性。可与此同时,观念—行为论的边界又是模糊的,过度泛化的政治参与概念极易混淆政治参与与其他政治行为的区别,换言之,按照观念—行为论的逻辑,什么样的公民政治行为不是政治参与呢?参见李元书《政治发展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3—225页。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政治参与概念的阐释是比较周全、各擅胜场的。关于政治参与的各种代表性表述都涉及政治参与的主体、客体、特征、动机、后果等方面,然而也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究其原因,在于学者们运用政治参与的概念去解析的问题是不同的,政治现象的差异性决定了他们在使用政治参与概念时是将其作为一种研究工具,而不是作为一种普适性的政治方案,在此意义上去判断哪种概念更为正确,显然有失公允。事实上,完美的定义在政治学研究当中是不存在的,或者说,这仍然是学者们努力追寻的一种理想。笔者无意也无力给政治参与作出一个完美的定义,而是试图使用政治参与这一概念去解释所要面对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更倾向于使用类似观念—行为论的一种广义政治参与观。尽管人们的政治观念并不必然推进其包括政治参与在内的政治实践,但是我们无法否认,当公民的政治参与付诸行动之后,公民的政治认知等观念可能成为政治参与方式的先决条件并作为其重要的影响因子。在公民政治参与日趋多元化、多样化的当下,将其政治观念纳入到参与行为的考察是有助于我们在错综复杂的政治参与行为中理清脉络、溯本正源的。同时,农民工政治参与是某一特定群体的政治参与,采用广义政治参与观也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审视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全过程。我们只要在政治参与概念的界定方面注意避免过度地泛化,就可以保证它在具体问题的论述中是具有解释力和证明力的。出于这些考虑,笔者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公民为了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方式认识、理解、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直接或间接影响政策过程的政治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使用的政治参与概念并没有以合法性为前提。通常情况下,制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指定“通道”,但在特殊情况下,人们有时会突破制度的规范框架去表达利益诉求。虽然后者所表现出的非理性可能会威胁政治秩序,破坏社会生活,但是我们不能无视其中所体透出的人们的政治参与愿望及其行动逻辑,而简单地把这种行为剔除于政治参与之外。按照学界通说,以制度化为标准来划分政治参与,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8页。制度化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制度允许的尺度内所展开的合法性参与,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分析》,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8页。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则是公民“突破现存制度规范的行为,也是社会正常参与渠道之外发生的活动”。同上。对于前者而言,自然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对于后者,我们也不能一味地戴着“反动”、“非理性”的有色眼镜去看待。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可能是人们精心计算的理性选择,对现有制度的“反动”也可能会促进合理的制度改革,它也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因此,笔者使用的政治参与概念,既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也包括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在实践中,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并且在一定情景下二者可以相互转换。当前中国非制度化政治参与频繁发生,使得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研究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热点。”王明生等:《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二)农民工

中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生产力的提高,进而带动整个农村产业结构的大调整。与此伴生的则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虽然各级政府扶持与农村自发成立的乡镇企业有效吸纳了其中的一部分农民成为产业工人,在“离土不离乡”的背景下完成就地转移,仍有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市场经济的“调配”下从农村走向城市。早期的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从人口流动规模和数量上都比较少,自20世纪90年代起,其人口流动幅度明显提升并每日剧增,直至形成举世瞩目的“民工潮”。进入21世纪以后,进城务工农民的数量进一步猛增。2002年,据当时政府各部门估算,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经达到9460万人。刘忠海:《去年中国外出务工农民近亿》(http://news.sohu.com/27/00/news207980027.shtml)。到了2004年,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在综合各部门的数据并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进城务工农民的统计数据是约为1.2亿。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截至2008年12月31日,进城务工农民的数量达到22542万人,在四年间翻了将近一番。周英峰、刘铮:《中国农民工逾2.2亿人 外出务工者中部地区最多》(http://www.jyw.gov.cn/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213056863522&contentID=1237991223176)。这个数字还在持续增长,2012年农民工数量已达到26261万人。这也是本研究在目前所能查到的对农民工人数统计的最新权威数据。由于中国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虽然进城入市,但是“农民”并没有变成“市民”。而中国关于城乡之间的制度安排又存在较大差异,使得进城的农民在事实上处于政策“真空”之中,人在城市,身无所依,农民在空间的流转与身份的窒滞之间处境尴尬,农民工问题也由此产生。

一般来说,农民工主要是指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他们一般在农村承包少量土地,但家庭收入主要依靠非农业生产维持。农民工群体主要有四个特征:第一,从劳动形式上看,非农业生产是农民工的主要劳动形式。第二,从家庭收入上看,离乡务工是农民工生存的主要来源。第三,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来看,农民工一般在农村承包有少量土地(包括出租其土地经营权),此外有较少农民工转让了土地经营权,但他们都不在城市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第四,从身份来看,农民工仍然是农村户口,即使他们已经从农业生产转变为非农业生产,从农民蜕变为产业工人,但是并未享有相应的身份待遇。综合这四个特征可见,农民工实质上就是工人。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关于“工人”的词条解释,工人是指“个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以出卖劳动力、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李行健:《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以此作为衡量标准,农民工至少在语义学上应该归于工人阶级。而实际上,农民工属于工人阶级这一事实也根本无须攀文附义、遣词排句,他们的现实情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中国的户籍制度建构性地把城乡居民割裂开来,这种城乡二元壁垒无法赋予农民工以“市民”的身份,也就不能给予他们和城市工人一样的待遇。应该看到,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一起为中国城市建设的推进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们理应在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中被分配应得的份额,但他们却遭遇到有差别的“国民待遇”——同样的劳动却并不享有同样体面的生活。这种职业与身份之间的矛盾所形成的“有名无分”构成了“农民工”这一中国社会的特殊群体。

农民工的特殊之处主要在于焦虑的身份归属感和不公正的生活待遇,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难以贴切地用来描述他们的标识,他们生活中所面临的城镇居民待遇与农村居民待遇的无法可得也造成了社会基本福利领域的“空场”。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与传统制度冲突的必然结果,却是不必要的丧失。农民工的境遇应当得到关注、理解与补偿,也应当成为政治学人理论研究与现实观照的对象。对于本研究而言,需要圈定对农民工这一主体的研究范围。根据有的学者对农民工群体的分类,大致为三种:“一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他们虽然仍然具有农业户籍身份标识,但已经在城市(镇)有稳定的居住处所、稳定的就业岗位和相对固定的劳动关系,以及能够满足在城市生活的经济能力,他们的归属只能是城市;二是只有农闲季节才外出务工的传统农民,他们的归属是乡村;三是仍然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这是农民工中的最大群体,这一群体中进入第一类人群的人数在持续上升,或者以做城市人为目标。”郑功成、黄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理论判断与政策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本研究将采用第三种类型的农民工作为研究范围,即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因为这一部分群体的农民工数量最多,他们的群体生活最为典型,他们所遇到的问题最具有共性。这部分农民工是城市中常住“流民”,他们为城市人服务却不为城市人理解,为城市接收却不为城市接纳,他们和城市人在一起挥洒汗水,却不能得到一样的薪酬和待遇,他们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上亟须得到注目。所以,本研究中的农民工,是指以非农业生产作为劳动形式,以其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农村户口而在城市长期务工的人员。

(三)农民工政治参与

在把政治参与和农民工的概念逐个明确的基础上,本研究需要把“农民工政治参与”统合成一个完整的研究主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未满18周岁的农民工就难以列入本研究的考察中。这是因为,选举不但是政治参与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政治参与的一项重要指标。如果把未满18周岁的农民工也一并纳入本研究中,就很难确保研究议程的融贯。为了维护本研究理路的一致性,笔者所谓的农民工政治参与是指年满18周岁的农民工为了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各种方式认识、理解、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影响或试图影响政策过程的政治行为。其中,既包括制度化政治参与,也包括非制度化政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