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农民工的社会功能与处境
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在城市社会能够得以生存发展,并非依靠制度与政策对这个群体的偏爱与倾斜,而是靠他们辛苦和拼搏赢得了社会的承认与尊重。农民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社会功能
1.潜移默化地对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发起挑战
不可否认,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对于我国特定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此类制度愈来愈成为市场要素配置与社会流动的森严壁垒。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和形成的既得利益群体越来越强化这种城乡对立的二元格局。农民工的流动推动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因为这种大范围跨地区的流动本身蕴含着深刻的体制变革因素。特别是近几年,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务工及引发各种社会问题悄无声息地对城乡分治的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已纳入城市教育的范畴,异地高考政策开始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上政府议事日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开始酝酿等。可以说,农民工群体的涌现引发了这些政策上的变迁,对我国严格的二元社会结构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和挑战。
2.农民工是保障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力量
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需要市场各种资源的高效配置。在现有经济发展模式上,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力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改革开放30年,农民工对GDP的贡献率达21%”。长期以来,农民工从业于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的从业者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他们通过劳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廉价的人力资源保障。农民工以其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的身份,满足了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对大量劳动力的需求,特别是为我国第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并使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持了整体的竞争力。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一方面促进城市社会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他们获得的经济收入和管理经验、市场信息,也为其所在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第一产业的发展与振兴及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定资金和信息支持。
3.农民工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
农民工亦工亦农的双重身份,恰好是沟通城乡之间协调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工业反哺农业、支持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农民工外出打工,积累了创业发展的资本,同时也为城镇生活奠定了必要物质基础。更有一些农民工返乡直接创业,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的农民在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学到了先进的知识和技术,视野开阔,经验丰富,促进了农村人力资本的有效形成,这为农业集约发展奠定了劳动、技术、资本等要素基础。这些都为农村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直接动力。另一方面,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也是提高我国城镇化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所在。农民工通过城市工作,为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注入生机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其突破身份壁垒逐渐融入城市社会,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角色转变,这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
4.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动力
社会结构变迁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其变迁的结果与速度受到一系列要素的推动。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便是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动力。农民工进城务工,这不仅仅是人力资源的流动,从社会学意义上讲,一种阶层的向上流动的过程,表明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构过程的开启。随着农民工流动的深度和广度拓展,这个群体的经济收入在增加、文化在转型、社会影响在扩大,外出的农民工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阶层,已经作为一种新的社会阶层得到社会的关注与认可,并制度上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对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和以职业身份为标志的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另外,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打破了社会阶层固化的局面,城乡之间的多方位联系与沟通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阶层之间的有序流动,在实践上有力地促进和加快了我国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变。
(二)社会处境
在转型社会中,农民工在社会分层结构中属于弱势群体。虽然国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出台了诸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一系列政策文件,但农民工的生存发展状况仍未能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改善。
1.劳动就业权利缺少保障
劳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劳动作为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初次分配中公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宪法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农民工在经济领域享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平等的劳动与就业的权利。国家保证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权利。但现实状况是,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平等的劳动权利。由于户籍制度及附属着的就业制度的原因,在他们面对工作机会时,屡屡受到社会排斥与歧视。在就业领域,农民工只能在所谓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且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脏、累、苦、险的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他们没有与其他社会成员站在同等的竞争起跑线上,并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同等的待遇。在就业领域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工作不稳定、整体待遇较差。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遭遇种种不公平待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747.87元,仅为城镇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3046.61元)的57.4%。不仅农民工工资待遇普遍不高,而且经济受到欠薪问题的困扰。每到年底,许多农民工经常奔走在讨薪路上。在职业发展上,他们没有得到社会正式制度的认可,即使是那些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大多也没有国家认可的职业证书,更缺少国家提供的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渠道。
2.政治权利处于边缘化地位
政治权利是公民平等表达自身意愿,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政治过程,进而影响政策制定与公共资源分配的重要权利。无论是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约、条约和协定,还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制度安排上,不会因为某个群体是弱势群体而将其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政治层面,农民工具有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但现实情境是,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平等地进入政治领域,并享有政治权利。但权利意识、权利却已在群体中生根发芽。“权利观念的输入和生长,使中国农民的政治观念和行为模式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型。面对官吏的掠夺和压榨,农民从长期扮演的传统社会的‘造反者’和‘夺权者’,转变为当代社会的‘维权者’。农民的这个历史性转型,或许有助于推动中国的民主转型。”作为农民的户籍身份,农民工在理论上享有农村居民法定的选举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比较全面的政治权利,但作为在异地城市打工的职业流动身份来讲,受到经济成本、教育水平、制度设计等因素影响,他们政治权利完全处于虚置状态,在政治领域基本上处于失语的境地。
3.公共服务享有率低
无论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时间的长与短,农民工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的享有率处于较低水平。农民工虽然工作生活在城市社会,但无法享受到平等的医疗、社保、住房、子女上学等公共服务,是城市的“二等公民”。农民工生存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诸如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几乎为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所遗忘。在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等问题上,虽然有所改善,但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城市在配置教育资源和学区划分方面,主要是以户籍为依据,对于农民工子女只是在理论上安排其就近入学。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学校仍在较大程度上受到入学门槛限制。农民工看病难问题也比较突出,公共卫生服务覆盖率不高。由于农民工职业分布和工作性质的原因,这个群体的职业病、流行性疾病发病率明显偏高,特别是工伤事故频发,对于公共医疗服务的需求量大。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各地医保衔接转移政策不统一,使得农民工对于城市公共卫生服务享有率明显低于户籍人口。另外,农民工中以青壮年人口居多,大多面临着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风险。城市的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服务也没有将流动人口纳入其中,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风险只能靠自己来承担。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没有达到实现全面覆盖各阶层人口的程度。正处在试点和利益博弈之中,大多数城市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范围之中。“以农民工医疗保障为例,就能体现出农民工享有公共服务的基本状况。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截至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12.8亿,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我国是个名副其实的“全民医保”国家。但问题恰恰在于,我国每年有超过2亿的农民工在频繁流动,医疗保险制度的软肋于是便显现出来。农民工在医疗保障上处于由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的“全民医保”缝隙之中。我国的基本医保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个部分构成,是典型的城乡双轨制。在流动就业人口中,主要构成群体是农民工。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是农村,可以选择在自己家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农民工的经常居住地是城镇,在事实上往往享受不到城镇居民、职工的各种医疗保障待遇。《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了明确规定: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问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和用工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大多不愿为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有些农民工认为自己流动性较大,如果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话,自己也要交纳不少的费用,担心自己在城市不一定能参达到退休年限,自身也不愿参保。《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中,就有“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等新规定。《社会保险法》对于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年限、报销额度等核心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层面在医疗保险立法上的缺位,是造成目前各地流动人口医保纠纷的根本原因,而现在实行医保异地转移的政策,也是对现行医保政策管理上的一种挑战。
4.文化歧视没有消除
文化是一个民族在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并在特定时期共有的态度、信仰、情理和情感的总和,它被视为一个共同体成员中被内化了的认知、情感和评价。文化的认同是社会各阶层相互融合的关键要素。“农民工对文化利益的追求与现实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相距甚远,在文化利益方面用‘孤岛’来形容农民工一点都不为过。首先,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农村社会中的精英分子,农民工一般都能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他们也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学到一定的专长和技能,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工作能力。但高昂的培训费用、松散的中介机构和质量低下的培训机构使他们止步于学习之外,技能知识的不足注定许多农民工工伤事故悲剧的频发。农民工子女也因为学校、费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而无法被纳入正规学校学习。其次,主观意识的歧视。城市社会生活空间对农民工来说就是封闭的,工作的繁重、经济的拮据、生活习惯的不同,使得业余活动过分单调,社交生活也相当贫乏,而城市中的各种文化娱乐设施及场所却可望而不可及。进城农民工单调乏味的精神生活使得其根本无法满足基本的文化利益需求,他们只能空虚地生活。”
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除了面临经济和社会权利上排斥以外,还要踊跃跨越文化歧视的藩篱。很大一部分城市居民源于传统身份等级意识、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对于外地人,特别是农民工,抱有一定的反感和仇视心理。更有少数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表现出的一些犯罪及其他失范行为,更加剧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群体的文化歧视。如有些人认为“农民工”这个称谓就带有歧视色彩。现在,不少城市居民对农民工存在较强的歧视心理,在工作上接受他们劳动,在文化心理上则排斥他们的存在。在这些人看来,农民工与“肮脏、粗陋、低俗”这些词汇是等同的。这缘于现在农民工不是一个确定的职业分类,而是具有很强的身份、阶级特征。主要是农民的社会地位不高。这个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有制度性因素,更有社会文化因素。首先是我们特有的制度限制了农民,使其从历史到现在都处于社会的底层,向上流动的空间很小。其次是由于文化的生成使然,凡是带着“农民”字眼的词都是受歧视的,如农民工、农民意识、农民习惯等等,所以这本身就是对农民工不公平的,这个群体没有获得应有的平等地位和尊严。即使农民工的一些学雷锋做好事的行为,也不会被城市居民理解并领情。例如,根据媒体报道,2013年1月10日,南京市有一位农民工在公交车上给一位老人让座。老人则嫌座位太脏,于是拿出纸巾把座位擦干净后才坐下。2012年12月28日,有一位老太太在重庆市的一辆公交车上,大声训斥一位农民工穿得太脏,影响市容,不该坐车,应当走着回家。受种种文化偏见影响,农民工很难融入城市主流文化,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这会让农民工对工作的城市社会产生疏离感,埋下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群体矛盾和冲突的危机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