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的概念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是研究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对各少数民族法律治理及各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类法律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文化知识的领域。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是中国法律史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近代中华民族或“中国”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史的组成部分。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是存在的,从具体内容上看,存在中央政府对各少数民族法律治理的内容。这部分内容自夏朝到清朝都存在中央政府通过法律对各少数民族治理的特殊法规。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法律很多难用行政法来界定,如秦朝的《属邦律》,从内容上看就是行政、刑事、诉讼等法律的综合体;清朝的《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等内容同样具有这种综合法的特征。这些法律很难用近代法律分类中的某一部门法归类。从各少数民族历史看,有些民族在历史上建立过国家政权,制定过系统的法律,甚至对中华法系产生过重要影响,如北朝诸民族的法律对隋唐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辽金的法律对元朝法律产生了影响,元朝对明朝法律产生了影响等。此外,还有大量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各种形态的法律样式,如瑶族的石牌律、侗族的侗款和苗族的议榔等。
对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学术界存在二元观的立场,即认为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法律根本特征和理念是:作为国家观的夏夷一统思想是古代民族法制的观念基础,华戎同轨和化外异制分别是古代实施民族法制的双重标准和二元观。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中国古代民族法制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随意到规范,由不完备到比较完备,由指导思想的模糊到逐渐明确化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法律史的内容,从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看,它是国家治理中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内容上具有特殊性、专门性和地域性等特征,但它是国家法律组成部分。从各少数民族自身存在的法律内容看,民族法律具有地方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这种具有地方性与民族性的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都存在形式不同以汉文化为中心的中央法律文化的影响。这种特殊性很难说构成了二元法律结构。中国古代的少数民族法律更多体现出一种一体化下的半自治法律结构体系。
二 民族学的概说
(一)民族学
近代意义上的民族研究始于西方18、19世纪,但最初西方学术界并不用“民族学”而是使用“人类学”(Anthropology)来指称此种学术研究。近代西方人类学分为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体质人类学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不同种族的体质结构,是一种生理学的研究;文化人类学是通过研究不同民族的社会文化内容和特征,揭示不同民族群体的文化特征。在民族学建立上,西方学术界看法不一,英国学者哈登在《人类学史》中认为起源于希罗多德及亚里士多德,马林诺夫斯基认为起源于孟德斯鸠等。中国学者多认为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学起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学。
(二)民族概念
西方与民族概念相近似的概念很多,如种族(Race),部落(Tribe),种族、民族(Ethnic),人民、民族(Peoples),民族(Nationality)等。中国古代与现代民族相近的概念有族类、种人、种族、类族、部落、部族、种落等,但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别。
英语中民族(Nation)是从拉丁文“Nasci”演化而来,指具有同一出生地或拥有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群体。17世纪,Nation逐渐具有领土的含义,成为与国家(Country/State)语义相近的政治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联合国时,英文名称是United Nations。有学者指出,一个民族(Na-tion)“就是一个拥有国家(State)的人民(People)(Anationis a people in possession of a state)”。“Nationality”具有民族国家、国家的含义,与近代主权起源相关。学术界有学者提出只有使用“中华民族”时才能用Nation-ality,在具体称某一民族时只能用“Ethnic”,如汉族、彝族和傣族。英语中“indigenous people”、“aboriginals”和“natives”,在中文中具有“本地人”、“土人”、“本土人”和“土著人”的意思,有时也与民族概念相似。英语(ethnic group)是“族群”。有学者反对将ethnic group译为“族群”,认为应译为“民族”。
中国近代使用“民族”概念,从学术史看,最早是王韬。他在1874年前后撰写的《洋务在用其所长》中说:“夫我中国乃天下至大之国也,幅员辽阔,民族殷繁,物产丰富。”考察此处使用民族概念并不是为讨论民族问题而使用。1899年梁启超在《东籍月旦》中使用“东方民族”、“泰西民族”、“民族变迁”和“民族竞争”等。但他在使用民族概念时与种族相混淆,并没有使用严格意义上的民族概念。孙中山提出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等“五自然力”可以“自行结合成一个民族”,对中国近代民族概念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中国,学术界对“少数民族”统一翻译为minority nationality,但近年越来越多地用ethnic group代替nationality。在民族上,使用ethnic affairs、ethnic minority等作为英文翻译。
关于民族的特征,在中国最有影响的是斯大林在1912年底至1913年初撰写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提出的标准。“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即共同地域、共同经济、共同语言与共同的心理素质。有人认为,民族的形成,应具有以下要素,即共同的地域、经济生活或经济基础、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素质、民族文化、民族血统、民族宗教或信仰、民族风俗习惯(服饰、饮食、起居、节庆)、民族历史和民族稳定性等因素。
在民族形成上,一般认为人类社会经历了氏族到胞族,再到部落、部落联盟,再到部族,最后形成民族的发展历程。
在民族分类上,按不同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以语言谱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斯拉夫民族、日耳曼民族、拉丁民族、汉语民族等;以地域为标准可以分为亚非民族、大洋洲民族、美洲民族、南亚民族;以文化特征为标准可以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以经济类型为标准可以分为渔猎民族、狩猎民族、骑马民族、游牧民族、农业民族、商业民族、工业民族;以社会经济形态和民族统治阶级属性为标准可以分为资本主义民族和社会主义民族;以政治为标准可以分为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以人口数量为标准可以分为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等。
(三)中华民族
中华民族是指具有中国国家特征、由中国各民族共同组成的、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与“中国”具有近代国家下的“民族主权”概念。中国是指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疆域、56个民族组成的、具有13亿人口的主权国家。“中国”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地域和文化上的含义。
主权国家在近代国家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首先,它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指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次,主权国家在国际行为中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主体。主权国家是近代国际社会中的法律主体和社会行动主体。
中华民族是从春秋战国以来,经历汉唐宋元明清诸朝,在各民族逐渐融合下,形成以汉族为主体,迄今包括55个少数民族在内的民族统一体。中华民族不仅具有血缘上的传承与纽带,还有民族文化与民族意识的融汇与凝聚,更有国际社会中的利益共同体的社会和法律意义。
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出现于近现代,特别是1840年后,随着外国列强入侵,在西方近代“民族—主权”国家概念影响下形成。在中国,中华民族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最早可以追溯到传说中的黄帝时期,但具有决定性发展阶段始于秦朝。但是在近代以前,中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中华民族”概念,支配传统中国社会的是“华夷”或“夷夏”之观,汉朝后体现在以“汉人”为中华文化核心的载体中。
三 当今中国民族概况
当前中国被国家政治生活认可的民族有56个,其中55个属于人口上的少数民族。汉族占中国人口的90%以上,是中国政治社会中的主体民族。夏商开始,中国开始形成具有自身特征、文化体系稳定的华夏民族群体,或说炎黄民族群体。在政治和文化上以华夏民族为中心,把四周民族分为西戎、北狄、东夷和南蛮四大民族群体。中国历史上,这种分类更多是文化生活上,如在服式上,华夏民族的标志是右衽、留发和戴冠,所以称为“冠带之国”;“四夷”服式上是左衽,披发或断发,如南方蛮人断发,西方戎人披发等。此外,这种分类是动态的,在地域与民族群体上具有可变性。
由于历史上,汉族以中原为生活空间的特征,导致中国民族分布上,中心区以汉人为主,周边以各少数民族为主的空间分布结构。
汉族在中国历史上经过长期发展才形成,汉族称谓出现较晚。汉朝以前多称为“华夏”,或夏人。秦朝在法律上明确称为“夏人”,把周边民族与夏人分成两种政治上的不同群体。汉朝时汉人是作为与北方匈奴人对称时形成的自称与他称结合体。此种称谓后来得到沿袭,中原民族群体称为汉人,或华人。“汉族”近代才开始使用,特别是在孙中山提出五族共和时才作为具有政治含义的术语出现,与其他四大民族群体相并列,把汉人称为汉族。中国少数民族形成上基本有世居或因宗教文化原因形成两种类型,前者是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形成的基本形式,后者主要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形成的形式。少数民族在今天的中国具有很强的人口上的因素,而不是政治、文化上的因素。
在学术界,民族分类上,目前通用的是用语言作为标准进行分类,基本分为汉藏语系、印欧语系、闪米特语系、阿尔泰语系、南亚语系、南岛语系、高加索语系、乌拉尔语系、达罗毗荼语系、尼日尔—科尔多凡语系、尼罗—撒哈拉语系、科依桑语系、爱斯基摩—阿留申语系、巴布亚语系、古亚细亚语系、澳大利亚语系以及北美印第安诸语系和中南美印第安诸语系等。中国各民族在语言上,分属于汉藏语系,或称作藏汉语系,包括汉语、藏缅、苗瑶和壮侗(又称侗台)四个语族,主要分布在亚洲东部、中部和东南部;阿尔泰语系,分为突厥语族、蒙古语族、满—通古斯语族,我国东北、北方和西北民族多属此语系;南亚语系,又称奥斯特罗—亚细亚语系,主要分布在南亚和东南亚,有孟—高棉语族、蒙达语族、马六甲语族和尼科巴语族。我国的佤语、布朗语和德昂语等属于孟—高棉语族。
四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史料概说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料十分丰富。从历史上看,秦汉时期就存在针对少数民族专门立法和司法的材料,如秦朝的《属邦律》、汉朝的《蛮夷律》和《奏谳书》中的具体个案等。现在,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材料主要集中在宋朝以后,特别是元朝后,以清朝最为丰富。清朝不仅存在大量的少数民族法律文本材料,还有大量司法档案、民间各类文书、立法文本等史料,如文书、石刻,成为学术界研究此问题的重要依据。
(一)少数民族法律史料的整理与出版
对少数民族法律史料的整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大量出版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20世纪80年代后整理出版的少数民族法律史料中较有名的有:《孟连宣抚司法规》(云南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该书收集了《芒莱、干塔莱法典》、《坦麻善阿瓦汉绍哈》和《孟连宣抚司法规》三个法典,是解傣族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资料;黄钰的《瑶族石刻录》(云南民族出版社1993年版),收集了大量瑶族历史上的石牌律及其他石刻法律史料,成为研究瑶族石牌律等法律文化的基础;张济民《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青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收集了青海地区藏族部落法规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成为研究青海藏族法律习惯的基础资料;恰贝·次旦平措的《西藏历代法规选编》(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收录了从唐朝时期的吐蕃王朝至清朝西藏地方政权制定的14件重要法典法规,只是出版时采用藏文,一般学者难以使用;周润年译注、索郎班觉校的《西藏古代法典选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1994年版),整理翻译了十五法典与十三法典,为了解西藏明清时法律情况提供了基础;《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收集了历史上广西地区少数民族大量契约、诉讼文书、土司和地方官颁布的法律资料,是研究广西壮族法律史的基础性资料;《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中收集了“西双版纳傣族封建寨规、勐礼”、“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和“西双版纳傣族‘哈滚’纠纷裁决法”等法律文献;《清代武定彝族那氏土司档案史料校编》(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收集了清朝云南武定那氏土司的各类法律、司法档案;《四川彝族历史调查资料、档案资料选编》(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中“第四部分·清代冕宁县彝族档案资料选编”收集了大量清代该地区彝族法律资料,成为研究这一地区国家司法的基础文献;曲木质约、海乃拉莫编《凉山彝族习惯法规案例集成》(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该书收集了凉山地区大量习惯与案例;《清朝治藏行政法规》和《民国治藏行政法典》(五州传播出版社1999年版),两书收集了两个时期中央政府治藏上的法律文献。这些整理,体现在对历史上法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通过采访收集原始文献。对历史上法律资料整理汇编出版的有方慧编著的《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二十五史”有关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该书把二十五史中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史料进行收集,按时间与类型汇编出版,对了解中国古代二十五史中关于少数民族法律史料提供了方便。杨一凡、张冠梓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九、十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收集了20世纪50、60年代民族调查时收集的各少数民族法律史料数十件,是1949年以来整理与收集起来的少数民族法律资料的汇编。赵云田点校的《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和《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版)两书,收集了清朝国家对少数民族立法的重要成果,成为了解清朝民族立法的重要资料。张双智编著的《元代至民国治藏政策法规汇要》(学苑出版社2010年版),收集了元朝至民国时期中央政府治理西藏的法律规范与措施。吴燕绍的《清代蒙藏回部典汇》(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3年版);张其勤的《清代藏事辑要》(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张羽新的《清朝治藏法规全编》(学苑出版社2002年影印),该书收集了《清朝善后事宜》十三条、《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钦定大清会典》、《钦定理藩部则例》、《钦定大清会典理藩院事例》及部分驻藏大臣与中央政府的奏折和皇帝的谕旨等历史文献,比较全面地收集了清朝治理西藏的法律资料。《中甸藏文历史档案资料汇编》(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收集了清朝至1956年民主改革前中甸的司法、法律文书档案66份,是了解中甸地区法律问题的第一手资料。对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案例、法律档案和法律文书收集出版还有陈金全、巴且日伙主编的《凉山彝族习惯田野调查报告》(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收集了146个凉山彝族地区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个案;陈金全和杜万华编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该书收集了姜元泽家里所藏的664件契约、文书;李金山主编的《蒙古古代四部法典》(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收集了蒙古历史上有名的四部重要法典:《阿勒坦汗法典》、《白桦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和《喀尔喀法典》。金海等编译的《准格尔旗札萨克衙门档案译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中有大量清朝在蒙古地区法律适用的原始档案等。
在少数民族法律资料整理上,以后工作中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整体做一个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料汇编大全,对历史上涉及少数民族的各类法律文献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出版;其次,对特定民族及地区的法律资料进行整理,如蒙古族历史上的法律文献汇编、藏族历史上法律文献汇编、彝族历史上法律文献汇编、傣族历史上法律文献汇编等。让整个中国少数民族法律资料的整理有较大成就,避免重复整理、低层次成果的出现。最后,对少数民族法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如清朝少数民族法律资料整理等。
(二)少数民族法律典籍的研究
在少数民族法典研究上,2000年以来主要集中在蒙古族传统法典、《回疆则例》、《西宁番夷成例》、藏族《十六法典》、《十五法典》、《十三法典》和《夜郎君法规》等方面。蒙古族法典研究是学术界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大札撒》、《图们汗大法》、《桦树皮律令》、《阿勒坦汗法典》、《卫拉特法典》、《蒙古律书》、《喀尔喀法规》(或称为《喀尔喀齐鲁姆》)等。较早对蒙古族法典进行研究的有道润梯步,他在20世纪80年代校注出版了《喀尔喀律令》、《卫拉特法典》,《阿勒坦汗法典》等法典,其中重点是《桦树皮律令》、《阿勒坦汗法典》、《卫拉特法典》、《蒙古律书》和《喀尔喀法规》等法典。
《阿勒坦汗法典》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荣丽贞发表了《略述阿勒坦汗》,开始介绍该法典。1983年奇格在《一部珍贵的古代蒙古法律文献—〈阿勒坦汗法典〉》中对法典发现经过和内容进行了介绍;1994年刑联禹在《〈阿勒坦汗法典〉研究与思考》中分析了法典内容。这个时期的重要成就是1996年苏鲁格对《阿勒坦汗法典》进行翻译与注译,在翻译时还附有藏文原文,内容载在1996年《蒙古学信息》第1期与第2期中。2000年后,那仁朝格图的《〈阿勒坦汗法典〉及其内容浅析》和刘强的《北元时期蒙古族女性社会地位探论——以〈阿勒坦汗法典〉为视角》两文分别对法典内容与特点进行了分析,成为法典研究上的新成果。
《桦树皮律令》,国家外学者多称《柏华法典》。对该法典近年研究中较成功的是图雅博士论文《〈桦树皮律令研究〉 ——以文献学研究为中心》。她从文献学角度对法典进行了全面梳理,成为该法典文本研究的新成果,得出《桦树皮律令》是16世纪末17世纪初蒙古喀尔喀部形成的法律汇编,由18部自成体系独立法规组织,具体是《六和硕律令》、《猴年大律令》、《额列克汗、额尔德尼洪台吉二人颁布的律令》、《水兔年小律令》、《木龙年律令》、《蛇年苏木沁律令》、《铁猪年小律令》、《水牛年小律令》、《阳木虎年四和硕小律令》、《阳木虎年赛罕寺律令》、《木虎年秋律令》、《木虎年小律令》、《火龙年小律令》、《龙年秋小律令》、《龙年一部律令》、《法门律令》、《小律令》和《土兔年大律令》。指出法典成为后来《卫拉特法典》和《喀尔喀齐鲁姆》重要渊源。她虽然对法典的很多条文进行了考辨,但最后没有把法典全部条文整理成附录收录于后,存在一定的不足。
《喀尔喀法规》,又译为《喀尔喀法典》,是一部地方法规汇编,收录了喀尔喀部土谢图汗为首的王公自康熙四18年(1709年)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间先后议定的18篇法规。对法典进行较为全面研究的是达力扎布的《〈喀尔喀法规〉制定原因及实施范围初探》一文,该文对该法的制定时间、内容结构和法规特点等问题进行讨论。
《蒙古—卫拉特法典》是学术界研究较多的蒙古传统法典,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有学者不断地研究。有学者认为《卫特拉法典》由《卫拉特法典》、《噶尔丹洪台吉旨令》和《敦罗布喇什补则》三部分组成。《卫拉特法典》研究有对法典注译的,如宝音乌力吉、包格注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对法典中术语、用语、条文翻译考释等;此种研究,2000年后成为法典研究中的重要成果,其中策·巴图对《卫拉特法典》术语、词语进行了长期研究,最后出版了专著《〈蒙古—卫拉特法典〉词语研究》,成为此种研究的集大成者。《卫拉特法典》与其他法典的关系。《卫拉特法典》体现出来的某些法律内容,从刑法、民法、习惯法和诉讼法等方面展开深入讨论。从现在看,对某一少数民族传统法典研究中最为详细的当是《卫特拉法典》。当然,从翻译文本看,仍然没有出现十分专业的法学翻译。
2000年后在蒙古传统法典研究上出现了对《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的研究。该法典发现较晚,1997年才由青海民族学院的才仁巴力教授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自治州乌兰县档案馆达·孟和先生手中发现《法典》的手写本。2002年8月才仁巴力教授发表了《“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初探》和《关于〈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的主持者、成书年代、编纂者、整理者》两文,分别载于《内蒙古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从而被国内外学术界初步认识。2009年4月才仁巴力教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青格力副教授共同完成了《青海卫拉特联盟法典》(注释本,蒙文版)一书。该书对《法典》制定颁布的历史背景、指导思想、史料来源、文本结构、颁布年代、颁布者、主要内容及特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研究和介绍,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为深入、系统、全面研究《法典》提供了必要条件和诸多方便。此外,蒙古族法律文献研究上还有对《大札撒》、《阿拉善蒙古律例》、《葛尔丹皇台吉律令》、《蒙古律书》、《理藩院则例》等法规进行研究。其中对《蒙古律书》在清朝的演变、不同时期版本等问题研究是重要内容,如李保文先生对《蒙古律书》有系统研究,已经完成了书稿,但没有出版。从现在研究成果看,对蒙古历史上法典进行全面整理出版的条件已经成熟。
《回疆则例》是近年民族法制史研究中的热点,这与近年新疆社会问题的增加有关。较早对《回疆则例》立法过程、法典内容、法律性质和法典反映出来的法律文化等问题进行研究的是王东平,他在《清代回疆地区法律典章的研究与注释》一文中详细考察了上述问题,指出“回律”是不存在的,仅有《回疆则例》;制定《回疆则例》的机构是理藩院的徕远清吏司,时间是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初次撰写的时间是嘉庆十九年(1914年);性质是具有综合性质的单行法规;内容特点是具有中原汉法与伊斯兰教法的二元性。白京兰在《清代回疆立法——〈钦定回疆则例〉探析》一文中认为则例是单行行政法规,适用地域是回疆,即天山以南地区,性质是封建性质的成文法规。此外,她在《关于〈钦定回疆则例〉研究的几个问题》一文中重点考察了该法规的三个问题,即名称、性质和内容问题。当然,从全文看,她没有对提出的问题给出准确的答案。王欣在《〈回疆则例〉研究》中对则例制定的时间进行了考察,但本质上没有什么突破,因为道光年间的修订与嘉庆年间初撰上与王东平的考察大体一致。文章还对则例的内容、版本等进行了考察,指出则例条文分为“原例”、“修改”、“增纂”和“续纂”四种。此外,《则例》还有两篇硕士论文进行过相似的研究,仅对一些小问题进行了修正,没有什么实质性突破。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涉及清朝对青海地区藏族法律适用问题,近年研究得到加强。较早对该法典研究的是何峰,他在《番例探析》上对该法典的内容结构、性质等进行了讨论。达力扎布在《〈番例〉渊源考》认为该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康熙三十五年的《蒙古律书》,“笔者将《番例》与《理藩院律书》的条目逐一勘对后,发现《番例》的66条内容与《理藩院律例》的相关条目完全一样,条目的先后顺序也相同,其中只有第24、25两条顺序颠倒,其差别仅在于根据藏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把蒙古王、公、台吉,以及旗内官员相应改为藏族的千户、百户、管束部落百长、小头目等。罚马改为罚犏牛,罚畜数量最高额限定为五九,在不同罪行中依次递减。根据以上,可知《番例》确实选录自《理藩院律书》”,成为该法典研究上的最新成果。
《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研究是西夏法律文献研究中的重要内容。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就有很多成果,其中代表成果是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的《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该书的出版让法典能为一般学者使用,成为学术界对西夏法律研究的基础,也是法典文献研究的里程碑。这是西夏法律制史研究能成为2000年以来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法律史研究中最有成就的原因。较早对该法典进行内容分析的是王天顺主编的《西夏天盛律令研究》,该书对法典制定时间、内容结构、编纂体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最近有学者认为法典有刑法严酷、军法事务、农业水利与畜牧业保护详备、仓库与债法完备、宗教立法明显等特点。
西藏历史上制定过很多法典。据学者介绍,“旧西藏不同历史时期计有数十种法典。例如吐蕃时期制定的《法律二十条》、《神教十善法》《入教十六净法》、《元朝法典》、《蒙古族的法典》、《十五法典》、《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十二法典》、《正直明镜鉴》、《蒙古法律六十条》、《甘丹寺的僧侣参加拉萨大祈愿法会之法律》和《敏珠林寺法规》”。对这些法典,学术界研究很少,主要是因为语言上的障碍。对藏族历代法典研究主要有杨士宏《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该书对历史上藏族法典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察,吐蕃时期的《神教十善法》、《入教十六净法》、《法律二十条》、敦煌出土的“吐蕃三律”即“狩猎伤人赔偿律”、“盗窃追赔律”和“纵犬伤人赔偿律”、《十五法典》、《十六法典》和《十法典》、适用于安多、康区的《果洛部落法规》、《德格法律十三条》和《理塘法律十三条》等都进行了详细考察,同时还比较分析了《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与《夷例》的异同。该书最大贡献是对历史上藏族各个法律文献进行了相应研究。此外,有学者对《十六法典》与《十三法典》进行专门的研究。《十六法典》重点研究了法典的制定时间、内容构成、法典体现出来的君权、神权与夫权结合的特点等。清代西藏地方立法主要有《十三法典》、《铁虎清册》、例规、法旨等各种形式。卓嘎详细考察了《铁虎清册》制定的原因和主要内容,指出该法律由63份法律文件组成,立法目的是平均差税。《十三法典》上主要研究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制定的时间、法典条文的顺序与内容、法典体现出来的性质与特点等问题。在《十三法典》上孙镇平在博士论文第一编第一、二章中重点探讨了法典的立法目的、法律渊源,指出清代西藏地方法的法律形式有《十三法典》、《〈法典明镜〉二十一条》、例规、法旨等。法律渊源包括吐蕃时期的《吐蕃基础三十六制》、《吐蕃法律二十条》、吐蕃时期的教法、元代帕竹政权的《十五法》、宗喀巴改革后的教法、噶玛丹迥旺布的《十六法典》等。
清朝西藏地区法律文献研究上对清朝中央政府制定的六部章程研究是另外一个重点,具体是对“酌定善后章程十三条”、“设站定界事宜十九条”、“酌议藏中各事宜十条”、“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酌拟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和“新治藏政策大纲十九条”等的研究。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立法特点等方面。此外,还有对版本进行考察的,代表成果有张国英对《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版本进行详细考述。此外,还有张羽新的《清朝治藏典章研究》一书,全书分上、中、下三册,共14章。第一章:订立章程;第二章:行政区划;第三章:理藩院主管藏政;第四章:钦差驻藏办事大臣;第五章:敕封达赖、班禅;第六章:藏传佛教管理;第七章:金瓶掣签;第八章:地方官员任免;第九章:朝贡与赏赐;第十章:派驻官兵;第十一章:藏军整编;第十二章:台站与交通;第十三章:紧急措施及其他;第十四章:严守国门与加强边政,还包括附录一筹藏新政;附录二有关西藏条约。成为对清朝时西藏的法制史料收集较为全面的集成。
彝族传统法典主要是研究《夜郎君法规》,该法典自1998年从《夜郎国史》中翻译过来后,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较早系统介绍该法典的是邹渊在《〈夜郎君法规〉——一部贵州弃族古代地方政权习惯法》一文,他认为该法典是“一部少数民族地方政权的综合性法规”而“不是族规与家法”。文中对该法典的结构、每条的内容、特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同时,该文认为该法典应是古夜郎国时期的法典,时间应在春秋战国时期。对该法研究上,争议点是该法反映的社会情况是古夜郎国还是后来水西地区罗殿国的情况。2000年后有两篇文章对此发表过不同看法。2005年侯绍庄和钟莉在《夜郎君法规时代辨析》中认为该法典的时间应在水西土司时期,不是古夜郎国时期制定,即认为该法典反映的水西地区罗殿国的法律情况。“(夜郎君法规)不可能是古夜郎社会的现实,而应是水西土司统治下的社会面貌。”2010年王鸿儒在《〈夜郎君法规〉的历史内容及其真实性探讨》中认为该法典是古夜郎国武益纳时期的法典,反映的应是奴隶社会性制质。论证依据是该法典记载在《夜郎国史》中。从两文论证看,前文好像更有依据一些。当然,这个问题会成为争议中心。现在该法典文本已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九册中。
从法律文献研究看,特别是对特定少数民族法典、法规研究看,蒙古族研究较多,其他民族较少,其中藏族、傣族等民族传统法典、法规研究较少,以后可以把此方面研究作为重点。此外,在对少数民族法律典籍研究上,多注重政治学、历史学和文献学的分析,缺少法学,特别是立法学的分析,使我们理解中国历史上各少数民族法律变迁有很大障碍。
五 本书结构说明
本书采用总论与分论结构,以体现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法律内容上的基本结构,即国家治理的一体化与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多样化。总论主要对中国历史上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治理的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同时对历史上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少数民族政权法律情况进行介绍;分论对现在还存在的少数民族群体中,在历史上能体现出不同人类发展阶段、种类、形态的法律制度样式进行介绍。整本书体现出中国古代少数民族与中央政府关系是基本特点,反映中华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多样性和多形态样式等。每章采用正文、思考问题、拓展阅读和经典法律摘抄四个部分,让阅读者通过此书能够全面了解相应的最新研究成果、相关成果目录和基本史料等。
六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展望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领域十分广泛,涉及方方面面,但以下六个领域可以作为未来研究的重要领域。
(一)历代王朝民族立法与民族法制建设
对中国历史上各王朝中央政府在治理民族地区时为适应少数民族和地区需要制定的特别法规和各少数民族在自身社会发展中,特别是那些建立过各种类型的地方政权的民族与地区立法成果进行研究是以后研究的重点。现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秦汉与清朝。对中国封建时期民族立法进行总体性研究不多。从2000年后考察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民族立法研究上看,研究中央政府立法特点难有突破,未来研究可以集中研究某一朝代对某一民族、某一地区、某一法律的立法情况,或某一法律立法沿革,可能是最有空间的领域。
(二)中国少数民族法律资料整理与研究
中国少数民族法律资料整理与研究,包括中央政府立法资料、各少数民族法律资料和中央政府、民族地区的各类法律档案的整理与研究等。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成就是对历史上各少数民族法律典籍、史料和档案进行整理、汇编与研究,让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有文献资料上的基础,如对蒙古族、藏族历史上不同法典的制定的研究成为重点。从法律文献研究看,特别是对特定少数民族法典、法规研究上看,蒙古族的研究较多,其他民族较少,特别是藏族、傣族等民族传统法典、法规研究较少。以后可以把此方面作为研究重点。此外,法律民族志和各类民族法律档案应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三)历史上各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
对历史上各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是2000年后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重点。2005年后随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大调解”等命题的提出,让学术界对传统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更热。2005年后学术界对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的研究涉及对少数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描述和新时期下如何在少数民族地区利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资源构建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或说新时期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中如何利用传统资源的问题。对历史上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地区上,主要集中在藏区、西南民族地区;民族上,主要集中在藏族、彝族和苗族中,导致研究呈现出高度同一性,以致2010年后此方面研究基本走向了死胡同,难以得到重要突破,研究成果只能呈现简单重复。
(四)历史上国家法在民族地区法律适用问题
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适用问题一直是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重点。近年对此问题研究更加热。从研究成果看,主要集中在历史上国家法在不同民族地区的适用情况。在研究上,有整体研究国家法在民族地区适用的情况,有研究国家法在某一地区适用的情况,还有研究国家法在某一民族中适用的情况及研究国家法在某一案件中适用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等。时间上,从战国时期一直到当代。2000年以来对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律适用情况整体上有较大进步,但在研究上还没有较好的深入,特别深入分析上存在地区上的不均衡,其中蒙古地区,特别是清朝国家法在蒙古地区的法律适用情况研究明显不足,多集中研究清朝时期蒙古地区立法、司法等问题上。
(五)历史上少数民族法律习惯及变迁
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中对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习惯研究是传统的领域。从某个角度看,对历史上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习惯研究就是对各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的描述。在研究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时很难区分历史上的还是现在的。分析少数民族传统法律习惯,可以分为整体性研究、地域性研究与具体民族研究三类。研究方法上可以分为描述与复原某一民族传统习惯法,或考察某一民族传统习惯法的变迁两种。少数民族习惯的研究近年集中在蒙古族习惯、藏族的赔命金、盟誓文化、侗族的侗款、瑶族石牌律和苗族的议榔等方面。此外,近年对少数民族传统法律习惯,特别是特定习惯法研究上,开始出现以田野调查为中心,结合文献分析这些法律习惯在现实社会中是否仍然存在、作用如何,是否在当前国家法律体系下还能利用等问题。在评价上对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习惯法转向更加积极的承认,论证上更加注重实证等。当然,这与所谓以民间法补国家法不足的学术动机,国家在社会治理上转向社会秩序维持与恢复等因素有关。
(六)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中不同因素问题
中国历史上不同民族地方政权法律制度和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习惯中法律文化因素种类与关系等问题是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问题。对历史上各民族政权的法律制度中不同法律文化因素研究上看,时间上主要集中在唐朝以后,唐朝以前各少数民族地方政权的法律制度研究较少;民族上,匈奴、鲜卑、突厥、契丹和女真的研究成果较少,多以彝、党项人、蒙古族、藏族和傣等族为重点。究其原因是唐朝以前相关法律史料太少,分析难以进行。从未来研究看,蒙古族、回族、维吾尔族、藏族、傣族、瑶族和侗族等民族中的法律文化因素研究都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一 思考题
1.简述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在中国古代法律文明史中的地位与关系。
2.简述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未来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领域。
3.简述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料拓展与整理和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关系。
二 阅读扩展
1.张冠梓:《浅论中国古代的民族法制及其精神》(《学术界》2003年第5期),该文对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法制的结构与精神等问题提出了系统的立场,是国内学者对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基本问题研究的重要代表作。
2.苏钦:《论中国古代民族法制的研究对象与方法》(《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该文对中国古代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提出了三个领域,即国家民族法、民族地方法制和民族习惯法;指出少数民族法制史有地域性与主体性等特征,具有较好的理论创见。
3.胡兴东:《民族法制研究中重大问题回顾(2000—2011年)》,该文对2000年以来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中六个问题进行回顾与考察,指出了12年以来获得的成绩与不足,是了解12年来少数民族法律史的重要入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