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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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马来西亚概况

一 自然地理与民族结构

(一)地理

马来西亚(Malaysia),面积33万平方公里,位于东南亚,地处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国土被南中国海分成东马来西亚和西马来西亚两部分。西马来西亚为马来亚地区,位于马来半岛南部,北与泰国接壤,西濒马六甲海峡,东临南中国海;东马来西亚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马来西亚的首都是吉隆坡。

马来西亚海岸线总长约4192公里,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领海12海里。马来半岛西岸有兰卡威群岛(由99个小岛组成)、槟榔屿岛和邦克岛;东岸有刀曼岛、雷胆岛、卡马斯岛、普汉亭岛和拉互岛。马来西亚沿海为平原,内陆为丘陵和高山。最高为基纳巴卢山峰,海拔4100米。基纳巴干河为第一大河流,长560公里,流域面积1万平方公里。王义明主编:《马来西亚经济贸易法律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马来西亚全国分为13个州,包括西马来西亚的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榔屿、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丁加奴以及东马来西亚的沙巴、沙捞越,另有三个联邦直辖区:首都吉隆坡、纳闽和普特拉贾亚(Putra Jaya,联邦政府行政中心)。

(二)民族结构

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马来西亚有30多个民族。据马来西亚统计局2010年的统计,马来西亚人口总数为2833万人,其中马来人67.4%,华人24.6%,印度人7.3%,其他种族0.7%。

马来人(Malays),马来语作Orang Melayu,又称巫族。主要生活在马来半岛及与之毗邻的东南亚部分岛屿上,也包括毗邻地区苏门答腊东海岸、婆罗洲沿岸以及位于其间的诸小岛上的种族。马来人的祖先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和公元前1000年先后分两批,自亚洲大陆迁移而来,经与土著融合,先后形成原马来人和新马来人,成为今日马来人的直系祖先。

马来西亚的华人大多是来自中国东南沿海的福建、广东等省的汉族人。早在唐代,就有中国商人和僧侣侨居马来西亚,19世纪以后大批移入。20世纪40年代末,随着新中国成立及马来西亚国籍政策的变更,新的华人几乎不再移入。今天,80%以上的马来西亚华人都是当地出生的华裔。

二 历史、文化与宗教

(一)马来西亚简史

公元初马来半岛建立了羯荼、狼牙修、古柔修等古国。公元3世纪,马来半岛处于柬埔寨扶南王国统治范围内。公元7—13世纪,随着苏门答腊的释利佛逝(Srivijaya)王朝和满者伯夷(Majapahit)王朝的先后崛起,马来半岛也落入这两个王朝的掌控中。15世纪初以马六甲为中心的满刺加王国统一了马来半岛的大部分,并发展成当时东南亚主要国际贸易中心及伊斯兰教中心。1400年,一位图马希克(音译,现在的新加坡)的逃亡统治者在马六甲建立了一个公国,从此,印度和阿拉伯的穆斯林传教士将伊斯兰教传入马来半岛。

1511年,葡萄牙人征服了马六甲,成为欧洲第一个在马来西亚建立势力的殖民强权。1641年荷兰人再次征服马六甲。从1786年起,英国人先后征服了马来半岛北端的槟榔屿、马六甲和新加坡,于1826年组成了海峡殖民地。1824年英荷两国达成协议,由英国统治马来半岛,由荷兰统治印度尼西亚,英荷条约规定了英属马来亚和荷属东印度群岛(即后来的印度尼西亚)之间的界线。英国于1867年正式接管马来半岛。沙捞越、沙巴历史上属文莱,1888年两地沦为英国保护国。20世纪初,英国人为了开发锡矿和树胶园,从中国及印度大量引进劳工,彻底改变了马来西亚的种族结构和社会特征。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马来亚、沙捞越、沙巴被日本占领。“二战”后英国恢复其殖民统治。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在英联邦内独立。1963年9月16日,马来亚联合邦和新加坡、沙捞越、沙巴合并组成马来西亚。由于东姑阿都拉曼及李光耀的政治分裂,1965年8月9日新加坡宣布退出马来西亚联邦。

(二)文化习俗

1.节日

马来西亚的多民族构成,形成了马来西亚特有的宗教文化和风俗习惯。据不完全统计,马来西亚全国大大小小的节日和庆典约有上百个,这些节日反映了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多元宗教、文化和风俗习惯。马来西亚将8月31日定为国庆节(又称独立日),并由政府规定全国性节日10个,其中除少数节日有固定日期外,其余节日的具体日期由政府在前一年统一公布。除了上述全国性的重大节日外,马来西亚各州、各民族也保留有各自的传统节日,如华人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印度人的九霄节、盗火节、万灯节等,马来西亚整年都有丰富的文化狂欢庆典活动。

2.习俗

马来人是热情、大方、讲究礼节的,在马来人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习俗和禁忌。马来西亚人忌讳数字“零”“四”和“十三”,忌用黄色,忌讳使用猪皮革制品,忌用漆筷(因漆筷制作过程中使用了猪血),忌谈及猪、狗的话题。在公共场合马来西亚人的衣着不得露出胳膊和腿部,不穿黄色衣服。

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大多数马来人喜食牛、羊肉、鱼虾等海鲜和鸡、鸭等家畜以及新鲜蔬菜,忌食狗肉和猪肉,并禁酒,用餐时十分讲究卫生和礼节。

马来西亚人认为左手是不干净的,不能用左手为他人传递东西,在不得不使用左手时,一定要说:“对不起”,见面握手时也一定要用右手。马来人认为以食指指人是对人的侮辱,头被认为是神圣的部位,不可触摸头部,进入清真寺、庙宇及马来西亚人的屋子前必须先脱掉鞋子,一些清真寺还会供应长袍和头巾给女性参观者。

马来西亚特有的民族结构与历史,使得马来西亚成为众多伊斯兰国家中融合了东西方文化的开放性国家。

3.教育

马来西亚国家教育由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两大部分组成。公立教育是联邦政府的责任,私立教育是由私立教育机构提供(非政府资助)的教育措施。这些机构为学生提供取得证书、文凭及学位的机会。马来西亚拥有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善教育体制。马来西亚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Malaysia)和马来西亚高等教育部(Ministry of Higher Education, Malaysia)是负责本国教育事务的两个机构。教育部负责处理公立中、小学事务,而高等教育部则负责处理中学以上的高等教育事务。马来西亚政府明文规定所有的马来西亚国民必须接受11年的中、小学强制教育,提倡“强化马来语,提倡英语”的教育制度,同时也鼓励华裔、印裔学习自己的母语。

(三)宗教

马来人信仰伊斯兰教。由于马来人在政治上势力很大,伊斯兰教成为马来西亚的国教,全国各地的主要清真寺无不雄伟壮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在马来西亚具有久远的历史渊源。自13世纪始,伊斯兰教开始传入马来半岛,至15世纪,马六甲国的开国国王邦里逮苏下令全国信奉伊斯兰教,并给自己取了一个伊斯兰教的教名,叫作伊斯坎达·沙。

马来西亚的华人信奉是佛教和道教。有代表性的佛教寺院有吉隆坡的观音寺、三宝洞、霹坜洞;马六甲的青云寺;槟榔屿的极乐寺、白云寺等,佛道混合是这些寺院的特征,一个寺院里往往同时供奉着福德正神、玉皇大帝和释迦牟尼、观音菩萨。寺院规模多宏伟壮观,大多成为名胜之地,充分反映了支撑马来西亚经济的华人的社会力量。

马来西亚的印度人多为印度南部的泰米尔族。其代表性的宗教是印度教。印度教的特点是一无教祖,二无教会组织,三无至高无上的经典。人们崇拜村镇神、家族神和个人神三种神氏。

三 经济发展

马来西亚经济原以农业为主。20世纪70年代后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电子业、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发展迅速。同时实施马来民族和原住民优先的“新经济政策”,旨在实现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

马来西亚自然资源丰富。橡胶、棕油和胡椒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前列,盛产热带硬木。马来西亚曾是世界产锡大国,但现在产量逐年减少。此外还有铁、金、钨、煤、铝土、锰等矿产。

马来西亚是一个美丽的热带国家,自然风光怡人,旅游资源丰富。白色的沙滩、蓝色的大海、魅力独特的珊瑚岛、种类多样的海洋生物、千姿百态的洞穴、多元化的人文景观、古老的民俗民风、众多历史文化遗迹以及现代化的都市,无不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旅游业是国家第三大经济支柱,第二大外汇收入来源。主要旅游点有槟城、马六甲、浮罗交怡岛、刁曼岛等。关于马来西亚基本国情资料主要来源于http://baike.baidu.com/view/7009.htm?fr=aladdin。

四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况

(一)马来西亚法律渊源

马来西亚是东南亚地区宗教、社会与文化结合的典型国家。马来半岛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得马来半岛先后形成了多个国家,多种民族文化相互交融。商贸的便利位置又为马来西亚带来了世界上曾盛行过的主要宗教,葡萄牙、荷兰和英国长达400多年的殖民统治以及“二战”时期日本的军事殖民统治又为马来西亚带来了西方法律观念。所有这一切,共同形成了今天马来西亚特有的法律制度。

1.制定法

马来西亚吸收了英国的宪政思想、自然权利观念,并吸收了英国的法律制度,结合马来西亚特有的宗教文化和民族文化进行立法。

2.判例法

受英国影响,马来西亚同时存在成文法与判例法,在商业活动中判例法通常发挥积极的作用,形成了以普通法和判例为基础,由成文法修订补充组成的法律体系。

3.宗教法规

早在15世纪的马六甲王朝,伊斯兰法便成为马来半岛的主要法律,迄今为止,穆斯林法一直对马来西亚的法律产生影响,甚至直接作为法律条文而存在,《马来西亚宪法》中就直接引用《古兰经》相关条款达十余条。

4.习惯法

迄今,马来西亚仍然保留着习惯法的传统,尤其是东马来西亚的沙巴和沙捞越地区是遵循习惯法的代表区域,这两个州绝大部分是原住民,在历史上开发较晚,受外来影响较小,原住民的古老习惯被良好保留,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未系统化地移植英国法律。在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法方面,马来西亚也保留了习惯法的部分,宗教规范与民间世代沿承的习惯共同发挥作用,表现为成文法和各种宗教典籍,以及不成文的习惯法混合并用。

5.世俗法

由于多种文化的混合,马来西亚形成了一个法律、宗教规范、习惯法和世俗法并行不悖的法律体制。不同种族保留其世俗法的内容,根据不同的属人法,在马来西亚发挥着效力。如在民事法律部分,根据属人法分别适用不同的宗教法和世俗法。

(二)马来西亚法律制度特点

马来西亚的法律发展错综复杂。近代以前,马来西亚的法律相继受到中国法、印度法及伊斯兰法的影响。在英国人接管马来西亚后,将英国法律制度带进马六甲,到1855年英国法律制度被推行到整个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受英国统治时间较长,当代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

因英国法律制度并不是完全适合马来西亚,所以也做了一些改变,尽可能与当地民俗风情相结合、相适应。比如,为了符合伊斯兰教徒的宗教信仰,根据马来西亚人的婚姻习俗,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与正宗的英国法律制度相比较,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带有更符合该国国情的浓厚的宗教色彩,兼顾了马来西亚三大主要民族(马来人、华人、印度人)的一些传统文化习俗,因而被马来西亚人民所尊重和接受。参见何勤华、李秀清主编《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2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