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法治漫笔(1)
◎人性、法治与制度文明
我们常说,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有人性。但人性究竟是什么?我们却难以说清。历史上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有人主张人性本善,有人主张人性本恶,也有人主张人性无所谓善恶,还有人主张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善恶兼具。实际上,上述这些主张都不过是从特定视域出发所做的理论预设,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证明。
这样说来,人性的争论本身并不重要,因为所有这类主张并无正确与错误之分。然而,当我们深入探讨政治哲学及其实践时,也许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人性的预设同治国的思路,存有某种微妙的关联。
在中国历史上,性善论源远流长,影响广泛。儒家一向对人性持乐观的态度,例如孟子就认为,人天生秉承良知和善心,即所谓“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这四种善心可体现为“我固有之”的四种善德,即仁、义、礼、智。儒家性善论的最通俗表述就是所谓的“人之初,性本善”。
从这种人性预设出发,儒家在政治哲学上提出了贤人政治的人治主张。在儒家看来,为政在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只要把政权交给舜尧那样的贤人来执掌,就会确保国家兴旺发达,社会安定团结,人民繁荣富强。他们认为,这些贤人的贤德和善心,会使他们顺应民意,体贴民心,心系民情,始终能够掌权为公,执政为民。但是,如果遇到不贤的掌权者君王怎么办呢?儒家没有从制度上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而是强调严格筛选,使贤人掌权,即确保“惟仁者宜在高位”。其次是寄望于教化,在儒家看来,通过良好的教化,就能使掌权者保持常善不恶,永不变本色。儒家也预见到了出现暴君的可能性,对此,孟子所提出的对策是采取暴力手段,放伐暴君。
儒家还强调掌权者的榜样作用,甚至认为榜样的力量无穷。在他们看来,掌权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只要掌权者成为道德的楷模,民众就会像“众星拱之如北斗”那样,模仿他们的行为,服膺他们的领导,听从他们的指挥。为此,儒家特别重视明君、清官、循吏的榜样作用和示范效应,认为他们是领导民众趋善的楷模。
从性善论出发,儒家重视精神文明,而不重视制度建构。因此,他们许多良好的愿望难以落实。例如,“为政以德”的德治主张和“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虽然动机良好,但因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流于一种劝善的空洞说教。
与儒家相反,中国的法家则从人性恶的预设出发,认为人天生好利恶害,自私自利,任何教化都不足以改变人的恶性,任何贤人掌权,最终都不可靠,关键还是靠制度。因此,他们主张行法治。韩非就明确指出:“释法术而任心治,尧舜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长短,王尔不能半中。”在他看来,没有制度,任何明君都难以治好国家;如果制度完备,法制健全,“使中主守法术”,就如“拙匠守规矩”那样,“万不失矣”。以今天的标准来衡量,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仍然有其严重缺陷,一是君王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换言之,法家主张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君王用法律来统治臣民。二是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遏制人们的恶性,这种法治充满了以法治民的霸道和杀气。
在西方历史上关于人性的争论中,性恶论占据了上风。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以性恶论作为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主张。他认为,任何人都可能受到感情、欲望或冲动的驱使,从而为非作歹。因此,国家和社会的命运不能交托任何人。为了防止独裁统治,可取的方案是实行法治。在他看来,法治是稳定的规则之治,优于无常的个人意志之治;法治是众人之治,优于“哲学王”那样的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必须借助具体的制度得以运行,因而他特别关注政体形式。他把政体分为两种,即正常政体与变态政体。正常政体是指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变态政体是指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为什么会有变态政体呢?这只能追溯到人性,即人性本恶,任何政体都靠不住,即便选择了正常的政体,也可能蜕化为变态政体。具体言之,君主政体可能变成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可能变成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可能变成平民政体,平民政体可能蜕变为暴民政体。平民政体不是很好吗?然而,古希腊雅典城邦的实践表明,平民政体容易蜕变为暴民政治,大众司法容易变为情绪司法。为了恢复社会秩序,就需要精英出场,由此便可能回到君主政体上去。为了避免各种政体的缺陷,他提出了混合政体的方案,即代表精英的寡头政体与代表平民的平民政体相混合,实现一种中道的平衡。这种穷人与富人共治的混合政体,就是他所谓的“共和制”。
古罗马的西塞罗,受到了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的启发,继续探讨法治社会的政体形式。他结合古罗马的政体实践,分析了一人统治的王政政体、少数精英主政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掌权的民主政体,并指出了每种政体的利弊。他认为,弊害最少的方案是三种政体的混合。实际上,他的“混合政体”方案,恰是对古罗马共和制时代政体的反映。当时的执政官体现了君主政体的特征,元老院带有贵族政体的气质,而民众大会和保民官则是民主政体的体现。
这些关于政体形式的探讨,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它们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础,认为人治本身不可靠,必须从制度上寻找解决办法;缺乏有效的制度,社会难以长治久安。二是它们不受既定模式的束缚,把政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用冷静、理性的眼光,权衡各种政体的利弊,寻找弊端最少且行之有效的制度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后来的政体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一直没有摆脱这些政体理念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仍然能够发现“混合政体”的形式。例如在英国,国王便是君主政体的体现,贵族院便是贵族政体的反映,平民院便是民主政体的代表。在其他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政体形式也多为混合型。美国的政体虽然不同于英国,但细而察之,总统制便有君主政体的影子,众议院显然是民主政体的体现,参议院作为各州的代表,其地位和分量显然非同一般,多少带有“贵族”的气息。
与此相关的法治体制还有分权制衡制度。这种理念也隐含着对掌权者的不信任,与性恶论存有某种潜在的关联。在实行间接民主制的条件下,由于层级式的管理方式和信息不对称等复杂原因,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往往显得乏力,“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类的原则,常难以落到实处,流于空洞的口号。因此,在大型社会,必须实行分权制衡,以权力制衡权力,使每种权力都受到其他权力的制衡,想作恶而不敢,想滥权而不能。
谈到法治,人们认为它是一种文明秩序;论及文明,人们常把它分为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般说来,法治主要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而这种制度文明的形成似乎又与人性的预设存有某种关联。
◎法治与人治
人类是一种特殊的动物,单个生活不堪孤独,天生要过群合的生活,而群合中人们又有诸多纷争,小到争食相夺,争偶相斗,争利相拼;大至争权相戮,争地相战,争霸相逐。为了有效抑制和解决这些纷争,避免陷入无序状态,使人们的生命有安,社会的生产有条,人类的生活有序,各个社会都探索并尝试了治理社会的治道,其中最典型的治道有四种,即神治、人治、德治和法治。治道不同,权威的模式也不同。一般说来,实行神治则神灵至上,实行人治则精英至上,实行德治则道德至上,实行法治则法律至上。
在奉行不同治道的社会中,人会有不同的形象。神治下的人被设定为“宗教人”,基本区分是信徒与异端,前者入天堂,后者下地狱;人治下的人被设定为“政治人”,基本区分是臣民/人民与敌人,前者受善待,后者被镇压;德治下的人被设定为“道德人”,基本区分是君子与小人,前者受褒扬,后者遭贬抑;法治下的人被设定为“法律人”,基本区分是合法者与违法者,前者享自由,后者受制裁。
一个社会奉行哪种治道,取决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例如,在一个宗教氛围十足的社会,神治显然是一种可行选择;在一个弥漫着道德气氛的社会,德治便顺理成章;在一个崇拜精英的社会,人治往往会受到人们认同。总体说来,在前现代社会,神治、人治或德治往往成为主要治道。然而,人类自步入现代社会以来,大多数社会在理念和制度上,都趋向了世俗化、理性化与民主化。由此,人们放逐了神灵,导致了神治失据;放弃了精英崇拜,导致了人治失信;解构了一统道德,导致了德治失灵。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治道。我们发现,当代不同的族群、国家纵然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社会制度多种多样,价值观念五花八门,但它们大都选择了法治之路。这种选择并非出于偶然,而是有其必然。在一个放逐了神圣的时代,不可能再奉行神治;在一个不信任精英的时代,人治自然失信;在一个道德多元的时代,无法实行德治。相比之下,法治倒显得可行、可信和可靠一些,它虽不是最佳(也许根本就没有“最佳”)治道,而是弊端较少、风险较小的治道。由此说来,现代社会选择法治之路,并非偶然。
有人会问,法治是指借助法律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但整个过程离不开人,说到底法治还不是一种人治吗?的确,古人就认识到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法律是“人造”的规则和制度,并由人加以运用并服务于人。这样,脱离人而谈法治,正如脱离人而谈社会一样,毫无意义。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就认为,法治等同于人治。用通俗的话讲,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差异在于,法治是遵照规则治理社会,信法不信人;人治是依照个别人的意志管理社会,信人不信法;法治下所有的人都受规则约束,人治下有少数人(至少是个别人)不受规则约束;法治之法以保障民权为宗旨,人治之法以维护特权为目标;法治之法依循民众意志,人治之法跟着领导感觉。对于法治下的民众来说,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对于人治下的民众来说,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法律允许的行为也会成为禁止的。对于法治下的官员来说,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于人治下的官员来说,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法律禁止的实际上也会变成允许的。这听其来好像绕口令,但只要仔细琢磨,人治与法治的不同意蕴,值得深思。
有人还会提出一个问题,即人是社会的主体,法律是无生命的规则,有生命的人,如何能够匍匐于这种规则之下,甘受法律统治?对于这种疑问,我们不妨举个通俗的例子。我们也许都参与过游戏,至少了解这类活动的特性。实际上,进入法治状态如同参与游戏,法律规则如同游戏规则和程序,人们如同游戏参与者。在游戏中,人们一旦参与其中,所有的参与者都平等地受游戏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庄家也不例外。试想,在游戏中,哪位游戏者能够操纵游戏的过程和结局呢?如果有人操纵游戏过程,就不会有公平的结局,其他游戏者势必会抵制和惩罚这种行为。如果游戏规则不合理,游戏者也许会改变规则,但必须要征得所有参与者的同意,否则游戏活动就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在公平的游戏中,无人能够操纵游戏过程和结局,所有游戏者都受到游戏规则和程序的控制,最终便产生了一个游戏悖论,即游戏者在游戏中丧失了主体性,成为游戏规则和程序的“奴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游戏者被游戏”。
游戏活动这种“作茧自缚”的悖论,对理解现代法治下的“规则统治”,可能会提供某种启示。在法治状态下,人们要服从法律规则和程序的约束,管理者在法治状态下,如同游戏中的“庄家”,也要受规则和程序的约束。为了防止“庄家”滥用特权,操纵活动过程,规则便规定实行轮流“坐庄”。法治状态下最终出现了一个悖论式图景:法律规则和程序本来是由人所定,但是进入法治这种“游戏过程”之后,这种规则和程序便反客为主,成为约束人的一种超然之物,而人则成了“作茧自缚”的被统治对象,成了法律的臣仆。这多少有些类似古人所说的“非人磨墨墨磨人”之境了。
二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无法可依转向了有法可依,司法组织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律师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法学从附属于政治的“末学”一跃变成了独立的“显学”。凡此种种,都表明中国的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