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东铁路修建合同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
强占中国大量土地。沙俄就以筑路为名,任意占领土地,并且规定了占地标准:东西两线每站平均占地3000俄亩,南线每站平均占地600俄亩。中东铁路管理局自称:在它所占地亩中,线路和建筑物只占用了21%,其余土地均作它用。为了经营所占的土地,沙俄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内设置专门的地亩处,凡铁路界内的租放地亩、征收捐税、开辟道路、规划户居等均归其管辖。
中东铁路办公所
滥采滥伐煤矿、森林资源。沙俄以其单方面颁布的《东省铁路公司章程》和中俄两国签订的《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为依据,调查和开发扎赉诺尔瓦房店、烟台三煤矿。1901年中东铁路工程局挟制吉林将军签订协定,强索了铁路沿线两侧15俄里以内的煤矿开采权。次年又挟制盛京将军签订同样协定,并把距铁路15俄里以外的抚顺露天大煤矿也夺去了。日俄战争后,长春以南沿线的许多煤矿,包括抚顺矿在内,都转让给日本。中东铁路公司又要求铁路沿线采煤权。1907年,中东铁路公司与吉林、黑龙江两省地方政府签订《吉林铁路煤矿章程》和《黑龙江铁路煤矿合同》,都规定“铁路路线两旁30华里内之煤矿,由公司勘办。”由于铁路沿线两侧30华里内,除扎赉诺尔煤矿继续开采外,一时尚未找到其他煤矿,公司就利用沿线产量丰富的木材作为机车燃料,任意破坏我国森林资源。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前10年,沙俄每年掠夺黑龙江、吉林两省的木材价值在一亿银元以上。
侵犯内河沿海航行权。1896年签订的《东省铁路公司合同》规定,凡中东铁路公司建造铁路所需用料件,“其转运各事,仍应随时由中国政府设法,使其便捷”。次年沙俄即据此进一步同驻俄公使许景澄商定:“公司轮船(远船)执照”款式,载明凡铁路公司运送器材的船只,“由黑龙江、由松花江前赴造路工所”,在“往来经过交界第一关卡呈验”执照后,中国方面即须“迅速放行”。这样,沙俄就取得了从黑龙江进入松花江及中东铁路沿线的各条内河的航行权。1898年签订的《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规定,准许铁路公司用轮船或其他船只“挂公司旗行驶辽河并该河之支河及营口以及隙地内海口,运卸料件”。这样,东北地区南部各条内河以及渤海、黄海北岸都对沙俄开放,任其自由航行。中东铁路公司竟设立了航运处,置备大量船只,兼营起东北地区的内河航运来了。1901年铁路公司还专门设立了海运部,经营以旅大两港为中心的远东各国间的海运业务。
侵犯了中国司法、警察和行政主权。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后,铁路公司在哈尔滨设立警察局,在各大站设立警察所,并建立警察部队,分驻沿线各地。1904年公司又增设宪兵队,设立市面警察和水面警察。违反中俄签订的《东省铁路公司合同》中关于“俄国水陆各军”,可以“过境”,“暂停”,“不得借他故逗留”的规定,擅自派遣俄军在铁路沿线驻扎。早在1897年6月,铁路公司董事会就决定组织“护路军”。同年12月,沙俄即派金葛罗斯率领第一批护路骑兵500人,由海参崴开进中国,分驻东省铁路各个工地。此后,沙俄不断明遣暗派大量“哥萨克”骑兵进驻中国东北各地。东省铁路的哈满、哈绥、哈长三条线路共长1740公里,沙俄派驻的俄军有:步兵三大队,骑兵六团,炮兵一大队,总数约70000人。沙俄还在海参崴、赤塔、旅顺三地设置法院。1901年还在彼得堡专门召开了一个所谓“东三省司法会议”,正式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东省铁路附属地司法权之敕令》,将铁路沿线的民、刑诉讼案件,分别划给上述三地法院办理。在沿线各地设有治安审判所十一处,监狱五处,其中哈尔滨监狱最大,可同时关押500多人。此外,还定期派员分赴齐齐哈尔、满州里、绥芬河等大站,巡回审理各种地方案件。
中东铁路的俄国护卫队
中东铁路公司成了沙俄的一个政府组织。1906年12月,由沙俄远东军总司令伊凡诺夫起草,经沙俄政府讨论通过的《东省铁路附属地民政总则大纲》10条正式公布,规定在哈尔滨及铁路沿线地方组织“自治会”,受公司节制。次年7月,在铁路公司内设立民政处,下辖民政、土地、中俄交涉以及教育、宗教、报刊发行等科,俨然成为一个政府组织。1908年哈尔滨“自治会”首告成立,以伊凡诺夫为董事长。他居然发布命令,要各国侨民向“自治会”纳税,各国在哈尔滨设立领事馆,都须得到“自治会”的同意。“自治会”管辖的范围很广泛,诸如“征收城内各种税捐,管理城中各种财产及资本、照看拘留所”等,都包括在内。(金士宣,徐文述《中国铁路发展史》)继哈尔滨之后,满州里、海拉尔、博克图、昂昂溪等地都先后成立这种殖民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