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伊壁鸠鲁主义——确保个人安康
“伊壁鸠鲁主义”这个词来自伊壁鸠鲁(Epicurus,公元前341—前271)。他的学校称为“花园”,以其宜人而精致的环境而著名。他的学校还接受妇女和奴隶,这在古代是很不同寻常的。
伊壁鸠鲁主义对如何确保每个人的幸福这个问题是这样回答的:享受生活,但要深思熟虑。也就是说,美好生活是一种康宁的生活,是一种没有痛苦和受难的生活。要在我们的生活中获得最大的康宁、最小的痛苦,我们必须精打细算。比如,我是现在寻求短暂的强烈的快乐、冒着以后受苦的风险呢,还是现在延迟快乐、寄希望于以后获得持久的康宁?我们应该对各种可选择的方案权衡得失。换句话说,这是有教养的、自觉的快乐主义的领域!去寻求快乐,但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快乐。干脆点说,不要介入政治或其他包含忧虑和风险的事情。相反,生活在一个无忧患之虞的圈子里,在那里你可以安心地、静心地享受奶酪和美酒。因此,伊壁鸠鲁主义者并不是盲目沉溺于不道德的放纵生活中的纵欲主义者。相反,伊壁鸠鲁建议在生活中谨言慎行,因为只有处于我们支配之中的快乐才确保幸福。我们可以把伊壁鸠鲁的人生哲学概括为以下两点:
1.存在着的惟一的善是快乐。
2.要确保最大的快乐,我们必须只享受我们能够支配的快乐。
一种把快乐(希腊语:hedoné)当作最高的(惟一的)善的学说,叫做“快乐主义”;也就是说,快乐的哲学。我们可以说伊壁鸠鲁主义是受谨慎和深思熟虑影响的快乐主义。首先,伊壁鸠鲁不把快乐看作是一时的感性肉欲;伊壁鸠鲁主义者强调那些更精致、更稳定的快乐形式,比如友谊、文采。如果我们想要确保我们的私人幸福,我们应该追求这些更确定更精致的快乐。
同时,伊壁鸠鲁主义轻视政治活动,认为它可能引起的烦恼很多,可能引起的确定的快乐却很少。伊壁鸠鲁主义不把国家或社会看作是具有自在价值的东西。具有自在价值的只有快乐——而快乐则必然是个人的快乐。国家和社会,只有当它们促进个人的快乐、防止个人的痛苦的时候,才是善的。法律和惯例的价值仅仅在于作为促进个人利益的手段。使人们不违反法律的,是对于惩罚的恐惧;也就是说,是对痛苦的恐惧。任何事情都以个人快乐为基础。良好的道德或良好的法律制度是使个人快乐最大化的东西。除此之外,正当和道德就没有基础。(但是谁来决定十份他人幸福的分量重于我的不幸?我如何对不同种类的幸福进行比较?)
我们在伊壁鸠鲁主义那里所看到的自然哲学,很大程度上好像对应于德谟克利特的唯物主义的原子论。这种自然哲学在一定意义上支持这种人生哲学:既然万物都是物质的,包括灵魂和那些不那么相干的神祇;那么,我们就不应该让自己为宗教训诫所吓倒。
与伊壁鸠鲁学说不同的是这样一种极端快乐主义,它说肉体快乐和享受是生活中惟一重要的事情。对于一切物品和劳务相对来说都伸手可及的人们、对于那些稳稳当当地拥有快乐和享受超脱需求和痛苦的余额的人们,这种观点可能是有吸引力的。但是对于古代的多数人来说,这样一种理论可能轻而易举地产生致命的结果:如果多数人设法对痛苦和快乐之间的关系“精打细算”的话,那么平均的结果可能是小于零的。痛苦的总量很可能超越快乐的总量。根据极端的快乐主义,这样一种生活是不值得过的。因此,公元前3世纪的快乐主义哲学家赫格西亚(Hegesias)劝人自杀,并不仅仅是一种怪僻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