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后期古典时期
第一节 确保个体幸福
从希腊城邦到希腊化帝国
柏拉图主张社会可以是理性研究的对象,可以受到英明领袖的影响。亚里士多德主张社会取决于自由的、道德上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必须由法律治理,政府必须基于自由讨论而不仅仅基于强力。作为一个理想,这些观点即使在希腊城邦被同化进希腊化帝国之后也保存了下来,尽管在这种同化之后,实现这些理想更为困难了。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懂得,他们所提倡的那种政府预设了一个相对较小的社会。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或polis必须是大小得当的:不能小得依赖于别人,也不能大得其居民互不相识、大型集会中讨论难以进行。我们知道,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主张城邦应该有5040个(户)公民。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这种城邦应该是一个独立单位。但是具体的一个个希腊城邦却是彼此依赖的,也是依赖于周围世界的。在公元前4世纪末,我们看到了一种新型国家的形成:希腊化帝国。从城邦向帝国的这种过渡包含着建制和思想两个层次上的一些变化。
在整个希腊化帝国时期,从公元前300年到公元400年,国家在地理和人口上都很庞大,包括一些在文化、宗教和语言上差异很大的民族。人人能够参与的地方共同体受到了削弱,即使在希腊化时期和罗马时期城市都还拥有一定程度的内部自治,能够不时地维护自己的政治地位。结果就产生了一些庞大的、权力集中在中央机构的国家,不管其政体是君主制的还是共和制的。为了把没有天然团结力的诸民族群体所构成的这种民族复合体凝聚起来,君王常常被描绘成神圣的,用这项政策来加强国家的中央权威。相对自主的小型国家的解体、权力集中的倾向,意味着人民在政治上越来越无能为力。除了所有政治上相对无能为力的自由的男人之外,还有更加无能为力的妇女和奴隶。
新的格局:个体的人和普遍的法则
希腊化-罗马时期所写的东西,大部分已经佚失。本章的介绍是一种假设性的重构。在做了这个保留之后,我们或许可以说,早期希腊化时期人民的这种政治无能为力状况在思想层面上得到了反映,表现为这样一种普遍倾向:回避对社会进行哲学思辨——我们能有所作为的事情是如此之少!——而集中于一件事情:一个人怎样才能确保他或她自己的幸福?比方说,不管伊壁鸠鲁主义和斯多葛学派的差别有多大,不管这两个学派之内有多少变种,为简化起见我们都可以说,这两种在许多方面占据了希腊化-罗马时期主导地位的哲学,都集中考虑如何确保个体的幸福这一问题。答案各有不同,但基本问题本质上同属一个。
作为一个一般假设,我们可以说,那时有一个从关心共同体中的人向关心孤立的、私人的个体的普遍转向。简单地说,在希腊城邦,人们一般被看作是社会的有机部分。每个人都应该在参与各种公共活动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实现自我。每个人的天性和价值因此都与共同体相连。而当城邦衰落、希腊化-罗马时期开始时,我们却同时遭遇了这样两个观念:
1.一种普遍法则的观念,它对一切人类都有效并且体现在每个个人之中。
2.一个私人的个体的观念,这个个人自身就具有基本价值、独立于他的特定的成长经历和社会地位。
这当然是一种简化。在一些前苏格拉底的哲学家那里,我们已经发现一种把个人看作自足的倾向,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这样一种观点的一些线索,即认为存在着一些适用于每个人的普遍的规范和原则。但是,做出以下假定仍然是饶有兴趣的:特殊个人的概念和实在性,大致是与普遍国家的概念和实在性大致同时产生的。与城邦相联系的“共同体中的人”的古典希腊观念,失去了根基。一方面是特殊的个人,另一方面是一个帝国——一方面是个人的德性和幸福,另一方面是对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都有效的普遍法则的概念。在殊相和共相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二分法:
对多数希腊人来说,法律仅仅适用于地方共同体中的人们。但是作为把人类看作是个人的观点的一种辩证对应物,此时出现了一种把法律当作不分国家、不分社会地位人人适用的普遍法则的观点。这是自然权利的概念的根源之一:存在着一种高于一切现存法律的、适用于每个人的普遍的、规范性的法则。其结果是,一切人原则上都服从于相同的法则,而一个社会中的现存法律则必须诉诸这种普遍的、自然的法则。
在讨论18世纪自由主义的时候,我们将回过头来讨论个人的概念。现在我们只要指出这一点就足够了:一方面是从共同体中的人向个人和普遍法则的转变,另一方面是政治介入的失去、独一无二的人格和共同法律之下的私人幸福的理想的形成,这两个方面的出现是不谋而合的事情。希腊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的统一性被打破,重点转向私人意义上的伦理方面,而政治则退居幕后。只有罗马的斯多葛学派重视政治。但在那时,政治(politics)带上了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不同的意义:它主要指变成了统治一个帝国的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调节一个城邦(polis)的地方共同体中的公共活动的理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