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封建关系的建立
委身和恩地
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欧洲地区一直战乱频繁,盗匪横行,社会动荡不安。而日耳曼各王国旧的氏族和部落组织解体,王的权力趋于衰落。王国内部原来结成马尔克公社,没有继承份地权力的幼子们只能迁往其他地区,包括尚未开垦的荒地;而外来的手艺人和其他居民因无份地,处于村社组织保护之外。原来的隶农、半自由人和奴隶被固着在部落酋长及其亲兵占有的土地上,供他们役使,还要缴纳代役租,地位已经接近农奴。从6世纪末7世纪初开始,马尔克的土地逐渐可以自由转让;村社成员的份地转变成“自主地”。但是,这些成员无力抵抗自然灾害和瘟疫的袭击,也经不起战争的破坏,他们还担负着沉重的兵役和各种捐税,濒临破产。教俗贵族趁机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产所有者。这种情况下,没有财产的底层村民和一些自由农民或以个人自由或连同自己的财产为代价委身投靠于地方上的豪强势力,以寻求保护。这种委身投靠的方式在西欧中世纪早期极为普遍。
8世纪早期一部题为《都尔的宗教礼节》的作品提供了这种委身依附时的誓言:
致高贵的主人某某,我,某某因明显的衣食无着,而虔敬地请求您,希望您能同意我把自己交给您或委身于您的保护之下。为此,我将按下列条件行事:按照我为您服务的程度和为您服务的好坏,您必须给我以帮助和衣食的支持。至于我,只要还活着就必将以我的自由等级来为您提供服务和尊敬。并且在我的一生中,我无权力解除来自您的控制和保护。恰恰相反,终我一生我都必须保持在您的权力的监控和保护之下。因此,征得同意,若我们中的一方想从这种约定中退出,只要他将给予另一方以许多索里达的补偿,那么协议将仍然有效。
保护人则要起誓保证提供被保护人生活所需和安全保障,把这些土地租给委身者耕种,收取贡赋。这些土地被称为“恩地”,由被保护人终身或世袭使用。耕种者须向领主缴纳贡赋。领耕“恩地”的农民经过几代之后,大都变为依附领主的农奴。
这种委身和恩地,可以说是受罗马的隶农制和日耳曼的亲兵制的影响,它打破了日耳曼农村公社的平等原则,标志着封建关系的出现。
查里·马特的采邑改革
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因为人数有限,国王对亲兵、廷臣和主教的土地封赐是以一种无条件的方式进行的。这样,新兴的法兰克贵族和罗马大贵族成为大土地所有者。耕地成为可以自由买卖转让的自主地。但很快,国王拥有的土地几乎耗尽,自由民丧失自由和土地,国王的兵源和赋税受到严重影响。地方势力却逐渐庞大,形成割据局面。外敌的入侵也时时威胁着王国的安全。宫相查理在位期间(715—741年)对土地占有形式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他改变了以往无条件的封赐,强行征用贵族和教会的土地,以服兵役为条件,将土地分封给可以提供骑兵武装的人。受封者的领地一般情况下不能世袭,若不能履行义务,土地随时可以被收回。受封者死后,土地须交还。封地者和受封者发生变化,都需要重新举行封赐仪式,以确定新的关系。这种带有一定军役义务的、终身领有的土地被称为“采邑”。这种“采邑”分封制度防止了地方领主势力的坐大,并加强了统治者的武装力量,王国组建了以中小贵族和上层自由民为主的强大骑兵武装。依靠这支力量,法兰克人击退了阿拉伯人的侵犯,将其逼回到比利牛斯山以南地区。
采邑制的建立加强了封君封臣的从属关系,促进了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和巩固。土地所有权相对巩固,进一步加速了农民的农奴化,采邑所有者强迫领地上的居民服徭役或缴纳代役租。这种土地关系的变革导致法兰克封建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由于此时骑兵取代步兵成为战略重点,查理的分封制度改革也以骑兵为对象,这为职业骑士阶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查理也因此威望日升,被称为“查理·马特”(铁锤之意),也被称为“封建主义的创立者”。以这种采邑制为基础,日耳曼王国内的领主与附庸或称封君封臣的关系日益巩固。
封君与封臣关系
8、9世纪,欧洲各地区面临着新一轮外敌,主要是北欧的维京人、马扎尔人和阿拉伯人的侵袭。封君封臣关系最初便是寻求武装兵士抵御入侵的领主和寻求保护获得生计的兵士通过订立契约建立起的双方互利的个人纽带关系。加洛林王朝时期这种关系得到强化,扩大到更大的社会范围,同时被赋予了法律地位。一些地区甚至规定每一个自由人都必须选择一个主人,否则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以个人为纽带的效忠关系,成为欧洲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封君封臣关系包含几个要素。其一,个人自由意愿是其前提;其二,约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关系;其三,封土(即世袭占有的采邑)是维系关系的基础。采邑制改革后,以封土形式供养封臣的方式日渐流行。封土最初连同土地上的人一起赠给封臣,仅供封臣自身所有。封土及其之上的权利和义务紧密相连。随着封君势力的日渐衰落,采邑由终身占有逐渐成为世袭拥有的领地,并被向下逐级分封。国家官职和高级教职也都采邑化,文武官僚均成为领受帝王采邑封赐的封臣;君王的封臣又将自己的土地下封给自己的臣属,形成多层级的封君封臣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封土并非都是由上一级封君封赐的,也存在着某一级领主通过武力夺取某领地的控制权,抑或是某位贵族通过联姻等方式获得新领地的情况。
封臣的主要义务是服兵役。这种义务是有限度的,期限和地域范围都有具体的规定。其他义务包括:保护封君及其家人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对封君的忠诚;守卫和出征、交纳协助金,体现对封君的帮助;参加封君召集的会议,对重大问题和案件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封君巡幸就食期间,封臣也有义务进行款待。封君也需要尽自己的保护、维持义务,即:保护封臣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为其利益诉诸战争或出席法庭;维持封臣的生活供应,不得伤害封臣的荣誉、财产和生命。各级封建领主通过封授获得对世袭领地的多种特权,如土地用益权、对领地上居民的征税权、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
封君封臣关系的确认需要通过一定的仪式,这种做法源自日耳曼的亲兵制度。仪式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合掌礼;二是亲吻礼;三是臣服礼;四是封赐礼。二人相对而立,封臣脱去帽子,卸下武器,合掌置于领主的双手之间,有时以单膝跪地的姿势加以强化,承认自己是领主的“人”,并发誓效忠主人及其家人;然后双方以唇相吻,表示封臣从此后就变成了领主“嘴上和手中的人”。领主则向封臣保证为其提供土地和人身安全,并授予某种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如树枝、手杖、一块草皮或一撮土壤等,意味着将封土及其权利交给封臣,封臣半跪接受。这样在两个自由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包含着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仪式后来加入了基督教因素,即宣誓效忠时手按圣经或圣徒遗物。这种关系被法学家视为如同婚姻契约关系一般,一经确立,便不可以轻易解除,除非没有履行义务或伤害了对方。
封君封臣仅限于互相宣誓的两个个体之间,双方以契约约束了彼此的关系:一方面,封臣不尽义务不得享受权利;另一方面,王侯超权索取,封臣也可以反抗。封臣死后,其子经过重新举行仪式才能确认封君封臣关系并领有封土。封君封臣关系往往层叠交织,日益复杂。一个人常常可以有多个封君,但任何没有直接签订契约的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因此中世纪流传着一句谚语: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即表达了这个意思。
封君封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连成一个整体,形成一种所谓责任的“链条”,确立了某种层叠的等级秩序,确认了每个个体的社会位置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当时稳定了王室和地方的秩序,给地方上带来了安定。并通过配合庄园的生产制度,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有序的社会。11—12世纪这种关系成为通例。这样,整个欧洲经济、政治、社会关系都纳入以君主为最高封君,大小封建领主层层分封的封建等级结构之中。地方领主成为社会中有效的统治力量。
封建制的推广
西欧的封建关系主要体现在封君封臣关系和领主与农奴关系上。封建化过程也即采邑制向世袭领地制转变的过程,以及原有的罗马帝国的隶农和日耳曼小农逐渐沦为农奴的过程。封建制在欧洲的确立和推广经历了一个过程,大体上说,9—11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其后的一个多世纪中,封建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在整个欧洲得以确立。但因历史条件、地理环境和文化习俗的差异,各地区封建化有着不同的时间表。法兰西被认为是欧洲封建主义的故土,法兰克王国是这种关系发展的一个典型,最早完成了封建化进程。
英格兰的封建制是由诺曼征服者从外部输入的。英格兰遭到北欧海盗的几度侵扰,与欧洲大陆一样,外敌的军事压力,导致了委身制的扩展和农民地位的普遍下降。1066年,位于法国塞纳河下游的诺曼底公国的公爵威廉带领军队渡过海峡,来到英格兰,战胜英王哈罗德,成为征服者。在这个过程中,威廉一世形成了比较集中强大的王权,加强了对王国的直接管理。他取消私人军队和城堡,保留了百户区法庭、民军制度、郡法庭,并推行法兰克的骑士占有制,以此组建了一支4000多人的军队。他将盎格鲁—撒克逊旧贵族的大部分土地没收,自己直接控制可耕地的1/6和大部分森林,成为全国最大的封建主。其余土地被分为5000个采邑,分封给自己的诺曼底亲信。通过土地分封,英格兰建立起法兰西式的领主附庸关系。但与大陆不同的是,封臣的附庸也要对英王宣誓效忠。国王的直接封臣得到封地,需要为国王服骑士役40天,封君要承认封臣拥有的经济和司法权益,并为封臣提供保护。威廉还根据附庸所得土地多少授予他们贵族称号。1086年,英格兰对全国土地赋役进行了彻底的调查,调查结果编为两册,被戏称为“末日审判书”。调查结果显示英格兰的大部分土地租金收入掌控在250名大小贵族和高级教士手中。由于英吉利海峡的阻隔,英格兰更多地保留了日耳曼因素,较之法兰西,英格兰封建王权相对强大,但也是有限制的。
德意志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东法兰克人的土地主要是加洛林帝国新征服的领土,几乎完全位于罗马文化的疆域之外,保存着大量自由农民和部落贵族。在遭到马扎尔人的侵袭时,分散的公爵们推出较强大的萨克森公爵为君主,在勒赫菲尔德战役中公爵与诸侯联合重创马扎尔人,建立萨克森王朝。12世纪封建制才进入德意志:农民阶层陷入了农奴制,被强制履行封建义务;贵族附庸始终保持着独立的权利,任何形式的君主世袭制度都难以推行。各地独立或半独立性质的诸侯国、城市等政治单位多达数百个。14世纪,德意志形成地方公爵贵族选举产生皇帝的制度。
封建制度具有权力分散、每一级关系相对独立的特点。这样的制度造就了地方实力的膨胀,中央王权的分散。国王基本依靠自己领地的收入生活,领主和附庸彼此负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权利依靠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负责任的国王可以被废除等观念是西欧封建制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