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及其意义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审获得改判,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司法的监督和对法治的坚守。检察机关在该案的办理中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马乐案从一审到现在历时将近两年,三级检察机关持续接力抗诉,坚持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严格按照立法精神解释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坚守不让个案的错误判决误导司法实践的底线,很好地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的目的在于通过这个个案,表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使犯罪分子得到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共同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法律适用问题,正是检法两家在诉讼职能上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体现。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监督机关,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宪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使之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其基本任务之一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审判监督职能的核心和基本实现方式,也可以说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体而言,对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对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最高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二审结束的案件,有提出申诉、抗诉或下令再审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实际上,直到2015年7月8日,马乐案才在位于深圳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再审。
马乐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经济领域犯罪首次抗诉的案件,足见国家对金融案件的重视以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性,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也展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案件监督的力度。一直以来,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的原则受到诸多诟病的原因在于过多强调配合,而忽略了监督和制约,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结构,司法公正一度受到严重质疑。而“马乐案体现出司法机关重视配合,更重视强化监督,体现了检法之间科学合理的关系,打消了社会公众对暗箱操作、滥用权力的质疑。此次检察院两次抗诉,着实让很多人眼前一亮,对于存有争议之事,积极主动履行应尽的监督义务、行使抗诉权利,将问题公开透明。这对国家的法治建设,或许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