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回眸: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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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捍卫法律的尊严而斗争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再审案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3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76只,非法获利近2000万元,为案发时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处其缓刑,二级抗诉后裁判生效,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马乐案因为是“最高检”首次对经济领域犯罪进行抗诉而再审的,由此引发各界高度关注。可以说,马乐案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开创了若干个第一:第一个由三级检察机关接力抗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仅就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起抗诉的案件;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孙谦:《援引法定刑的刑法解释——以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例》,载《法学研究》, 2016年第1期,第148页。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为第13批指导性案例,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指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交易信息,如基金投资某只股票的名称、价格、时点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利用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抬高价格搭便车获利的行为被称为“老鼠仓”行为,其危害性巨大:首先,从业人员违背了职业操守,违背了委托投资人给予的高度信任,破坏了市场交易最为基本的诚信原则;其次,“老鼠仓”行为严重侵害了整个证券、期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其三,蚕食公众对整个金融市场和行业的信心,严重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检察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正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秩序。马乐案的再审改判,对于净化证券市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具有警示意义。同时,它还对证券从业人员具有威慑作用。此外,马乐案的正确处理对于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有着积极意义。《“马乐案”再审改判对证券从业有威慑作用》,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12/12/c_128523639.htm,2016年7月16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