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制度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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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权转让同意规则的救济机制

通过概括和抽象当今世界各国公司法立法例,股权转让同意制度在规则的结构上一般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阻止外部人入侵的“股权转让同意规则”;第二个层面是股权外部转让遭否时,为保障股东退出公司渠道畅通、收回投资意愿得以实现而设计的一系列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强制购买制度”、“指定购买制度”、“公司回购制度”“推定同意制度”等。

(一)强制购买制度

强制购买制度即指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遭到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否决时,为了保证出让股东转让股权意愿得以实现,法律强制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让股权。强制购买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公司其他股东利用同意规则恶意阻止股权转让,确保股东转让股权收回投资目的的实现。该制度为多数国家公司立法所采纳,如法国、日本、中国。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23-14条规定:“……如公司拒绝同意转让股份,其他股东应在自拒绝之日起3个月期限内按照《民法典》第1843-4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的价格取得或让人取得这些股份。……”罗结珍译.法国公司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5-76.日本《公司法典》第140条规定:“在接受第138条第1项第3目或第2项第3目的请求的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第136条或第137条第1款的不同意决定的,须收购有关该转让同意请求的限制转让股份……”吴建斌等译.日本公司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65-66.我国新《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的股权;……”

(二)指定购买制度

指定购买制度是指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遭到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否决时,为了保证出让股东转让股权意愿得以实现,法律规定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指定他人受让该股权。指定购买制度之所以为各国公司立法所采纳,主要在于该制度既能保证出让股东在其转让方案遭到否决时仍能获得脱身机会,又能化解享有同意权的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又无充足资金购买之尴尬,最大限度地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确立该种制度的国家如日本、法国。日本《公司法典》第140条规定:“……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在同款规定的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可指定收购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的人……”吴建斌等译.日本公司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65-66.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23-14条规定:“……如公司拒绝同意转让股份,其他股东应在自拒绝之日起3个月期限内按照《民法典》第1843-4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的价格取得或让人取得这些股份。……”罗结珍译.法国公司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5-76.

(三)公司回购制度

公司回购制度是指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遭到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否决时,经出让股东同意,公司可以回购该股权,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实现出让股东转让股权之意愿。该制度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需要启动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程序,将会波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另一个是出让股东将丧失部分股权利益。因此,很少为各国立法所采用,确立该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法国。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23-14条规定:“……公司也可以经打算转让股份的股东同意,在相同期限内,决定减少资本,减少的数额为该股东所持股份的面值总额,并按照以上规定的条件所确定的价格回购该股东所持的股份……”罗结珍译.法国公司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75-76.

(四)推定同意制度

推定同意制度是指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征询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时,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同意权的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既未表示同意,也未依法购买或指定他人购买出让股东拟转让的股权的,推定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外部转让持同意态度。推定同意制度的设置有两个作用:一个是与强制购买制度、指定购买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保证股东股权退出通道畅通;一个是“在于为因股权转让必然引起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扫清障碍”。吴建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探析.山东大学学报,2000,5:88.典型的立法例如法国、中国。法国《商事公司法》223—14条规定:“……如公司有多名股东,转让股份的方案应当通知公司和每一位股东;如公司在进行最后一份本条所指的通知起3个月期限内,未告知其决定,即视其同意转让。”李萍.法国公司法规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9.我国新《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述股权转让同意规则救济机制的考察,我们发现不同的救济机制均有其存在的限定区域和规制盲区,只有将这些各有所长的法律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与股权转让同意规则相互配合,才能发挥出股权转让同意制度应有之功效,实现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的利益衡平。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同意规则的救济机制主要由强制购买制度和推定同意制度构成,尚难以承担起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全部重任,有必要引入法国和日本公司法中的指定购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