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权转让同意制度的表决规则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公司立法中股权转让同意制度的表决规则,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即资本决、人数决、双重决。
(一)资本决
资本决规则,在传统公司法中,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被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被各国公司法所采用。在该规则下,股东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权数量成正比,股东持股越多,其话语权就越大。资本决之所以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所采纳,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其一,资本决体现了出资与收益和风险之间的正比例关系,依据资本的多寡进行表决,有利于鼓励股东的投资热情;其二,资本决是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本性的要求,资本面前人人平等,股东平等就是资本平等。资本决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体现,即是公司或公司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对外转让,依持多数股权的股东意志进行判定,而不考虑股东人数多少。如日本《1938年有限公司法》第19条第2项规定:“股东将其份额的全部或一部转让给非股东时,须经股东大会同意。”第38条第2项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除本法与章程另有规定外,再经全体股东表决权之过半数股东出席,并经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做出。”第39条规定:“各股东每出资一股有一个表决权。但不妨碍章程对表决权另行做出规定。”除日本外,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还有法国,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23-14条规定:“只有经至少持公司一半股份的股东多数同意,公司股份才能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章程规定要求得到更高多数同意的情况除外。……”
资本决规则虽然已为现代各国公司立法所接受,广泛应用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表决规则中,并被证明是一种比较科学的表决机制,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意规则中单独适用,本书认为有欠妥当。原因有二:其一,资本决是为适应公司资合本质而设计的一种表决机制,其价值在于将风险和收益与股东所持股权挂钩,是对资本的尊重、对公司资合的信任。然而股权转让同意规则是对股权对外转让的一种限制,本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要求,将资本决作为股权转让同意规则的表决机制于理不通;其二,资本决的历史检验证明,其自身存在异化的可能,甚至会成为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排挤中小股东、压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合法手段”,具体到股权转让中,大股东经常会凭借其优势地位阻碍股权转让或谋取不正当转让利益,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损害。
(二)人数决
所谓人数决又称人头决,即指实行股东一人一票,公司决议事项按照股东人数进行表决的决议机制。股权转让规则中采用人数决,即不考虑股东持股比例多少,而是以股东人数比例作为判定股权转让是否取得公司或股东同意的标准。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非得其它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第102条规定:“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我国旧《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也均采用人数决。旧《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虽然现代公司法上表决机制普遍采用资本决模式,但其并非自公司制度诞生即有的,而是经历了从按人头决议到按资本决议的一个漫长发展过程。在早期公司,“人们一度认为,实行一人一票才是民主制度;相反,一股一票是财阀制度”因此,当时的公司决议主要采取人头决,投资数额多少,持股数量多少并无差异,每个股东拥有一个表决权。后来,随着公司形式与内容的发展与健全,资本决逐渐取代人头决并最终成为公司的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本书认为,这与公司类型和历史现状有关,现代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漫长过程。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发展阶段,股东利益与公司命运息息相关,股东承担无限责任,风险极大,公司事务决议采取人数决非常必要。在股份公司产生初期,尽管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但股东之间的联合主要仍是靠彼此的信任,而非资本的纯粹联合,人数决应用于其股东议事规则中,仍具现实意义。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数决应用基础在于公司人合性要求,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意规则有必要采取人数决模式。但不可否认,单纯采用人数决模式,存在给持多数资本的股东带来不利的可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限责任公司除具人合特征外,还具有资合属性,故此,为了兼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与人合之特质,股权转让同意制度采用人头决和资本决的双重标准十分必要。
(三)双重决
所谓双重决是指公司议事规则采取人头决和资本决双重标准,即从股东人数和股权比例上同时予以规制的表决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意制度采用双重决,即指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同时满足股东人数和股权比例双重表决标准的公司或公司股东同意方可实现。如《瑞士债法典》第791条规定,资本份额转让办理股东登记,应当经代表3/4以上的公司资本的3/4的公司股东的同意。韩国《商法典》第556规定,社员转让股权必须经社员大会的决议时,方可实现。该法典第585条规定,此项决议须经全体社员的过半数及持有全体社员之表决权的3/4以上者的同意。
现代公司立法以双重决作为表决机制国家较少,即使采用此模式的国家,也限制双重决的适用范围,多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则。本书对此持赞成态度。其一,双重决兼顾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与人合的特性,人头决体现了对股东信赖关系的尊重和支持,资本决考虑到了公司资本联合的本质。其二,人头决与资本决同时采用,二者之间可以弥补各自在公司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恰当地衡平了有限责任公司大小股东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