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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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施工图文件审查要领

一、审查依据

1.设计说明

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1 依据性文件名称和文号,如批文、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及设计合同等。

2 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包括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的客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数、车库的停车泊位数等。

3 用料说明和室内外装修。

4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做法说明及对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构造的说明。

5 门窗表及门窗性能(防火、隔声、防护、抗风压、保温、气密性、水密性等)、用料、颜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设计要求。

6 幕墙工程(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屋面工程(金属、玻璃、膜结构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节能、防火、安全、隔声构造等)。

7 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

8 建筑防火设计说明。

9 无障碍设计说明。

10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

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

3)建筑的节能设计概况、围护结构的屋面(包括天窗)、外墙(非透明幕墙)、外窗(透明幕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分户墙和户间楼板(居住建筑)等构造组成和节能技术措施,明确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

4)建筑体形系数计算、窗墙面积比(包括天窗屋面比)计算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确定设计值。

11 根据工程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和防盗要求及具体措施,隔声减振减噪、防污染、防射线等的要求和措施。

12 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对分包单位明确设计要求,确定技术接口的深度。

(注:内容还应包括:采用的保温体系;采暖空调房间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变形缝等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构造做法详图及其传热系数)

2.无障碍设计

(1)无障碍设计 见《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3.3.2.5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3.3.3.1 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

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

注:其他坡度可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3.4.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6.2.3 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2)设计通则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4.1.4 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5.3.2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子2m。

6.7.7 室内楼梯……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3)地下工程防水 见《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3.1.1 地下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

4.3.3 卷材防水层用于建筑物地下室时,……并应在外围形成封闭的防水层。

4.4.6 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厚度不得小于3.0mm;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涂料的用量不应小于1.5kg/m2,且厚度不应小于1.0mm;有机防水涂料的厚度不得小于1.2mm。

3.建筑防火

(1)建筑设计防火 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时,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但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尚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 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 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玻璃门、窗;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防火 见《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3.1.3 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文物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4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等放置特殊贵重设备的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7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9 建筑内部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的基层应采用A级材料,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6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4.各类建筑设计

(1)住宅 见《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2)老年人建筑 见《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4.4.2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内设踏步。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寸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借助安全扶手。

(3)宿舍 见《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

4.2.5 贴临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做防潮处理。

4.5.7 宿舍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

4.6.2 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90m,当低于0.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5 宿舍的底层外窗、阳台,其他各层的窗台下沿距下面屋顶平台、大挑檐、公共走廊等地面低于2m的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应满足逃生救援的要求。

5.2.2 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4)托儿所、幼儿园 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2.1.1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3.1.8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表3.1.8 窗地面积比

3.6.4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3.7.3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4.2.3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5)中小学校 见《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5.3.8 每一间化学实验室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救冲洗水嘴。

5.3.9 化学实验室的外墙至少应设置2个机械排风扇,排风扇下沿应在距楼地面以上0.10~0.15m高度处。在排风扇的室内一侧应设置保护罩,采暖地区应为保温的保护罩。在排风扇的室外一侧应设置挡风罩。实验桌应有通风排气装置,排风口宜设在桌面以上。药品室的药品柜内应设通风装置。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

8.2.3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表8.2.3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度

8.5.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和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8.7.8 中小学校的楼梯两相邻梯段间不得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9.1.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表9.2.1 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标准和窗地面积比

9.2.2 普通教室……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6)办公建筑 见《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4.1.9 办公建筑的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宽度应满足防火疏散要求,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走道最小净宽

注:高层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4.1.11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

5.0.5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旅馆建筑 见《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4.0.4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8)商店建筑 见《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

3.1.8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他用。

3.2.11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表3.2.11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注:1.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2.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3.2.12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

3.2.13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9)饮食建筑 见《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

3.3.7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3.3.8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4.7 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10)图书馆 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6.2.7 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不含电梯)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11)博物馆 见《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

5.1.2 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5.2.1 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12)档案馆 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6.0.2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6.0.9 档案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13)剧场 见《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5.3.6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

8.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8.2.8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应建在首层或第二、三层;

3 应设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带。

(14)电影院 见《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6.1.7 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6.2.3 观众厅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

(15)体育建筑 见《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4.3.8 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出口应均匀布置,独立的看台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4.3.9 看台栏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

2 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

5 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

5.7.5 比赛场地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且每个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当净宽和净高有困难时,至少其中一个出入口满足宽度,高度要求。

8.1.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1.8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少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16)综合医院 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

4.0.3 防火分区

二、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17)汽车库 见《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

4.1.7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4.1.9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

表4.1.9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4.1.13 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表4.1.13 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

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18)锅炉房 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15.1.14 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5.法规

(1)材料和设备的选用 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1年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安全玻璃 见《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 2003年12月4日)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所称的部位。

(3)消防技术 见《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科[2012]16号)。

二、审查内容

①检查总说明是否与本工程相符;所用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本地区使用条件。

②检查总平而图中建筑的外形及角点坐标换算值是否与各平面图相一致;各平面图的分尺寸是否与总尺寸相符;总图室外标高是否与其施工图的剖面图相一致;复核施工图中所有异形平面及形体(圆形、椭圆、弧形、非直角形等)的数学计算值是否正确。

③门窗表是否能与平面图对应,其统计数量有无差错,分隔形式是否合理,门窗的详图是否明确;门窗上口至结构梁或板底间如有竖向空隙,其设计处理是否明确;门的设计宽度是否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门窗与墙体的连接构造是否合理。检查卫生间、厨房和窗台是否有防水构造措施;防水层的材料、防水道数和材料做法是否符合建筑物类别及防水层耐用年限对应的设防要求;检查预制楼板的端头缝、纵向缝处楼面面层及天棚底面等的防裂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④检查楼梯平面尺寸与各层建筑平面相应位置尺寸是否相符;楼梯的踏步级数、步高及竖向尺寸是否与建筑剖面图层高相符;楼梯的最小步宽、最大步高尺寸、梯段净高、平台宽度及梯梁底距楼地面的净高是否满足相应规定。

⑤检查栏杆、外窗窗台的高度和构造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建筑内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计是否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⑥屋面工程防水、隔热、泛水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或《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⑦内外墙的材料、厚度、墙体中心线与建筑物轴线的关系尺寸等是否明确;靠有积水的墙体是否有防水处理和泛水构造。

⑧检查建筑外观装饰的大样构造做法是否与效果图相一致;背面、侧立面的外观是否与正面效果图相协调;其预埋件、连接节点、防火、防雷构造及与其外装饰材料的交接节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外装饰材料及做法是否明了;不同基层上做装饰抹灰的防裂措施是否有设计规定。

三、审查流程

①办理项目审查登记,并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a.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b.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

c.全套设计文件(含计算书并注明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d.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②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a.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b.审查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c.审查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d.审查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e.审查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③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不合格的设计文件,重新报审。

四、审查要求

1.对审图人员的要求

(1)诚信为先 一名审图人员如果缺少诚信,无论其水平多高,也不是一名合格的审图人员,审查机构必须本着为政府把关,替业主负责的宗旨,需要审图人员不唯上,不唯下,只唯实,对图纸不敷衍,对设计人员不刁难,诚信为先。

(2)勤学苦练 大部分审图人员最初都是做设计的,审查与设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审图偏重于经验和对规范条文的理解,设计偏重于结构概念和体系、机算(PKPM软件)和手算;设计需要创新而审查需要保守,因此审图人员不需要高智商,但必须勤学苦练,与结构有关的强制性条文三百多条,要记熟很难,天天看,天天翻,用时能记起在哪本规范哪一页,已经是非常不错了。另外随着规范的更新加快,新旧知识的更替,需要审图人员不断学习,不断积累,接受再教育。

(3)吃透规范 规范是行业专家们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过去经验和成熟技术的总结,审图人员不但要掌握规范,而且要吃透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这是审图人员的准则,要结合条文说明,图示内容仔细理解条文背后的规定(直接或隐含),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知道为什么(这么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提出的问题让设计人员心服口服,设计人员也愿意和审图人员去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4)准确判断 规范是死的,图纸是活的,掌握规范不是盲从规范,死抠规范,这就要求审图人员必须把规范条文和图纸有机结合,对图纸中存在的结构安全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审查图纸时间不长的审图人员来说,错审、漏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些高水平的资深审图专家一眼就能看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差距,需要长期的磨炼和经验的积累。

(5)提高能力 审图人员需要加强概念和手算的能力,规范是指导、概念是灵魂、审查是手段、手算是基本、安全是目的。对于审图人员,一方面要加强手算能力,特别是结构审查人员,在审查计算书的基础上,能够通过简化计算,发现其中的问题,防止有些人修改计算书中的数据,蒙混过关,给工程留下隐患;另一方面要注重概念的学习,学会从整体上把握施工图审查,保证建筑的安全。

2.施工图审查的要求

①审查结构在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有审查人员的签字和审查机构的盖章。

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③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

④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过批准后方能实施。

⑤施工图审查所需要的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