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电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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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常见问题

一、设计深度问题

1.设计深度不够

(1)平面图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第2款的规定:平面图中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标注房间名称;布置配电箱、控制箱并注明编号;标注回路规格、编号及敷设方式。

(2)竖向配电系统图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6条第4款,应标注终端配电箱的编号,自电源点引出的回路编号。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接线方式在竖向配电系统图中清楚地表达出来。对于分支干线均应标注导线型号规格,参见《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9 DX 003)。

2.图纸编排混乱

图纸编排顺序原则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图纸目录→主要设备及材料表→施工设计说明及图例→各类系统图→平面图→重复用图及二次接线图。

3.尺寸标注问题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没有对配电箱(或控制箱)提出尺寸标注要求。为方便施工,对落地式布置或墙上内嵌的配电箱,如需给建筑专业提出安装基础或安装墙洞等条件时,建议系统图中标注配电箱尺寸。

4.变配电设计的缺失

许多设计图纸按规定要求应有变配电设计,而大多数设计只在说明中简单地说明一下:变配电系统由供电部门负责。《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款: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在有了可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后即可开工。审图中心可本着“各司其职”的精神,只对送审图纸负责。但要明确指出按规定深度送审的图纸中,缺少哪些图纸。业主不再送审,将自负其责。

5.电缆桥架规格尺寸未标注或选择不当

在电气设计施工图审查中,经常发现电缆桥架规格尺寸不标注,达不到深度要求;或选择的尺寸不合理,要么尺寸选择偏大,要么选择太小。应通过正确计算合理选择电缆桥架规格尺寸,并标注于平面图和系统图中。

合理地选择电缆桥架的规格尺寸,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 16—2008)第8.10.7条规定:电缆总截面与托盘内横截面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根据《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31—2006)提出托盘、梯架横截面面积的公式如下:

S=K×SD/η

式中 S——托盘、梯架横截面面积,mm2

K——裕量系数,取1.10~1.25;

η——填充率,%;

SD——电缆总截面面积,mm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表D.0.6关于电缆桥架并列电缆载流量校正系数表上的托盘应该是有孔托盘。因为该规范6.2.7-1条条文说明中指出:实践证明,屏蔽外部的电气干扰,采用无孔金属托盘加实体盖板能起到较好的效果。由此推论,在一般情况下,对不需要屏蔽的大量强电电缆,当然应该采用有孔托盘,既节约金属、减轻重量、方便施工,又便于散热。另外,国标图集《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 DX 101—1)P64表6.21中也指明是有孔托盘。民用建筑中一般配电线路可采用有孔托盘,消防配电线路应与普通配电线路分开敷设,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密闭式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电气设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环境特征和技术要求,并通过计算,合理选择电缆桥架。

6.电气竖井的位置不合理

高层建筑中电缆竖井的位置确定时应尽量设在负荷中心,以使进出线方便,并应考虑下述问题。

①电缆竖井的位置应避免邻近热力、潮湿(如卫生间、淋浴间)、煤气等场所,尽量远离电磁干扰影响严重的环境;不允许与其他管道间、电梯共用同一竖井。

②强、弱电竖井宜分别设置,当无此条件而需共井时,应分别将强、弱电线路布置在井内的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强电对弱电的干扰。

③电气竖井应符合相应规范的防火要求,预留孔洞、预埋套管等穿过楼板处,应进行防火密闭封堵与隔离。

④电缆竖井的地面应比过道地面高50mm,或采用200mm高的门槛,以防水漫入。井内禁止其他无关的管道穿过。检修门应向外开启。

⑤电缆竖井的地面应比过道地面高50mm,或采用200mm高的门槛,以防水浸入。井内禁止其他无关的管道穿过。检修门应向外开启。

⑥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互相之间应保持不小于300m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采用隔板时,间距应不小于100mm),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⑦电缆竖井的数量要根据楼层面积大小、大楼形体、沉降缝设置、供电半径、防火分区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楼层面积800~1000m2设强、弱电竖井各1个,超过1000m2宜各设2各,控制指标为:配电支线供电半径不大于50m、信息配线长度不大于90m。

⑧竖井面积的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800mm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建筑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的要求,此时强电竖井的深度才宜小于500mm。

7.厕所缺少无障碍设计

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在距地面高0.4~0.5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二、设计负荷问题

1.缺少负荷分级,未列出设备名称及设备容量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1条第4款规定,施工图电气设计说明中,应描述“设备主要技术要求”。设计说明中除应列出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设备名称及设备容量,对消防设备应予以明确。一级、二级、三级负荷的划分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1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附录A的规定并应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2条、第3.0.7条确定供电电源。在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2.缺少负荷计算书、主要计算参数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13条规定:施工图设计应有计算书。对于小型工程,负荷计算比较简单,总说明中能够将主要计算参数表达清楚的,可在总说明中详细列出。对于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除总说明中将主要计算参数表达清楚外,还应提供详细的计算书,对变配电所中变压器的容量、电容补偿容量、受电总开关及出线开关进行详细计算。

3.缺少设计照度值、设计功率密度值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第3款规定:照明平面图中有代表性的场所应标注设计照度值和设计功率密度值。应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表达。审图中对有代表性的场所,特别是需二次装修部位可要求设计者提供照明设计照度值和设计功率密度值的计算书。

三、设计内容问题

1.内容表达不清

在工程设计中,设计人员往往不重视设计总说明的编写,甚至说明与本工程不符。许多设计人员认为电气设计总说明就是电气施工图的补充技术说明,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设计总说明及施工图是指导工程施工唯一有效的技术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并将载入城市建设档案。

2.内容不完善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编写,电气设计总说明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工程概况,应将经初步(或方案)设计审批定案的主要指标录入;

②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及建筑电气系统的主要指标;

③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和设备安装等);

④设备主要技术要求;

⑤防雷及接地保护等其他系统有关内容;

⑥电气节能及环保措施;

⑦与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

⑧对承包商深化设计图纸的审核要求;以及本工程选用标准图图集编号、页号等。

3.设计依据不详,规范、标准不全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3条第二款规定,设计依据应包括:相关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建设方提供的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工程设计资料,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上一个阶段文件的批复意见。

施工图中经常存在电气设计人员采用的规范、标准不全,有些还在使用已作废的版本,并且将设计手册、施工图册作为设计依据。有些电气设计人员为了省事,在总说明中表述“采用有关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简单地一语带过,没有列出所采用规范的名称、编号、版本年号。国家规范、标准是规范电气设计人员进行电气设计的法律性文件,工程设计中必须采用符合工程实际的规范、标准,并且应为有效版本。设计手册、施工图册等不应作为设计依据。

4.缺少电气节能和环保措施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3条第6款为新增条款,设计人员往往认为节能只是建筑专业和暖通专业的事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节能和环保已经成为我国的国策,电气节能和环保措施也越来越重要,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节能效果明显。电气节能和环保措施也是审查的重点内容,不能忽视说明中电气节能和环保措施。

5.应急照明系统指标不清

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应急照明系统很重要,各项指标说明要详尽。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及其照度要求。如: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弱电机房等场所应设置备用应急照明,其照度仍保证正常照明的100%照度,多层建筑的配电室应急照明往往被疏漏。

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大面积公共场所等设置疏散指示灯及安全出口标志灯。在疏散走道、楼梯间、电梯前室、门厅、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且楼梯间不应低于5.0lx。

在观众厅、休息厅、餐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备用应急照明,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的10%,且不小于1.0lx(大面积装修场所照明设计时,须考虑10%~15%的应急照明容量)。

还应明确交代应急照明选用的光源及电源。如:光源采用可瞬时点亮的卤钨灯或快启节能灯;应急电源自带蓄电池或采用集中应急电源装置EPS供电,以及应急照明灯是常明、常暗或按正常照明灯使用。且应交代应急照明灯的总用电负荷、连续供电时间(疏散照明不小于30min、避难层备用照明不小于60min、消防工作区域备用照明不小于180min),或EPS的供电总容量、连续供电时间(因这些与应急灯或EPS的造价直接有关)。

尚应明确应急照明的控制要求,如平时采用就地控制,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自动控制强制点亮全部应急灯(含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还需交代: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的有关规定;应急照明箱体应有明显标志并做防火处理。

应急照明的耐压等级应满足额定电压不低于450V/750V的铜芯绝缘线缆。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缺少相关专业的技术配合

往往由于与相关专业之间配合不好,对电气专业而言经常出现下列问题。

①和建筑专业设计人员配合不紧密,房间布置与电器布置不协调,如在设有电视机的位置未预留电源插座和电视插座;出现建筑专业设计人员修改未通知电气专业,如改变门的开启方向改变房间用途,电气专业设计人员不知道,仍按原图纸设计,使照明开关放在了门后,造成操作不便或设置灯具和配电不能满足房间要求。

②与结构专业设计人员配合不协调,如不注意结构专业梁板布置或楼板形式已改变,由平板改为井字梁等,电气专业设计人员将灯具和火灾探测器布置在梁上,安装时灯盒的位置已预留好,结果很难改动。

③与给水排水专业设计人员配合不好,给水专业消防设备的布置与电气图纸不一致,水位信号不能引入消防中心,在电气专业配电箱的地方有给水专业的消防箱体,住宅厨房插座与水立管靠得太近,造成使用不方便。

④与暖通专业设计人员欠沟通,不能满足暖通设备控制的要求,对正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未联动,设有插座的位置,暖通专业设有暖气片,结果造成设计的不合理。

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气专业接收其他专业资料后,进行整理,确定本专业的设计文件,向其他各专业反提资料。如工程规模较大、功能较复杂,电气专业应加强与各专业间的相互配合,反提资料可分批次供给。先向外专业提供主要功能用房(如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各弱电机房)、强电(弱电)管井、主要敷设通道位置等;向结构专业提供对结构有影响的荷载、留洞位置等。

7.专业术语表述不严谨

设计说明中对一些专业术语表达不确切,如:“电源进线”的“零线”做重复接地,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根据IEC标准,“零线”做重复接地应为:保护线中性(PEN线)做重复接地,工作零线应为中性线(N线),保护零线应为保护接地线(PE线)。三相五线制,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7.0.1条,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为: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线制。而无三相五线制,应表述为供电系统型式为三相四线制,接地型式为TN-S系统或TN-C-S系统;对一些参数还沿用旧的表达形式,如“漏电电流”,新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已修改为剩余电流保护;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需要增加一根PE线的技术要求有误,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7.2.12条,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3.1条也有此规定,应表述为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连接PE线接地。

8.配电系统图表达不完善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第1款,配电箱系统图,应标注配电箱的编号、型号,进线回路编号;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和整定值;配出回路编号、导线型号规格、负荷名称等。

9.工程概况内容交代不清

按建筑材料划分,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分为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膜结构等,其中混凝土结构又分为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框支结构等。因建筑物的这些结构形式与电气管线的敷设直接相关,故应交代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的常见基础形式有:筏形基础、箱形基础、桩基础。多层建筑一般采用独立柱基、条形基础、墩基础等。因基础形式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直接相关,故应交代建筑物的基础形式。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多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高层建筑分为一、二类,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因建筑物的防火分类、耐火等级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直接相关,故在工程概况中应予交代。

通常在电气设计说明的工程概况中,尚应交代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主体高度、层数、各层功能用途;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冻站、锅炉房位置;消防控制室、弱电机房位置;强电井、弱电井位置与数量;客用电梯、消防电梯数量等。

10.特殊建筑中规范未列入,技术措施及要求未体现

医疗、体育、博览、剧场、人防工程等特殊建筑,其电气设计应区别于普通办公建筑对待,其相应的特殊设计规范应列入,有关的技术措施及要求亦应在说明及图纸中体现出来,否则,设计则显得针对性不强、技术含量不高。

对于医疗建筑,应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及要求,在设计说明及图纸中全面、准确地体现出来。如医疗场所的应急电源,对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t≤0.5s的手术室照明和重要医疗设备等,采用静止型UPS作为应急安全电源,并与发电机组配合使用。对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0.5s≤t≤15s者,采用切换时间≤0.5s的PC级ATSE转接的独立备用回路作为应急电源,并与发电机组配合使用。要求自动恢复供电时间t≥15s,采用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在1类、2类医疗场所,当任一导体的电压下降幅度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10%,应急电源应自动启动。对手术室、急救室、重症监护部(ICU)、心脏监护部(CCU)、心血管造影室等1类、2类医疗场所的重要医用设备,采用由电源隔离变压器和绝缘监视设备组成的IT不接地系统供电,当第一次接地时,发出声光预报警信号。

对于体育建筑、剧场建筑,应分别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及要求,在设计说明及图纸中全面、准确地体现出来。

对人防工程设计,不能遗漏《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及要求。

对住宅建筑设计,除了要遵从《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还必须严格遵从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11.低压开关柜断路器的脱扣器保护功能设置不当

很多设计要求“所有低压断路器均设置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短路瞬时脱扣器三段保护”,这是不合理的。正确的做法应是区别对待,对低压主进、联络断路器设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保护脱扣器(不设短路瞬时功能,以保证前后级开关之间的选择性,减少故障面);对其他低压断路器设过载长延时、短路瞬时脱扣器(不设短路短延时,以实现短路瞬时切断);部分回路设分励或失压脱扣器,这些回路既可以在自动互投时卸载部分负荷,防止变压器过载,又可以在火灾时,切断火灾场所相关非消防设备电源。

12.开关连锁关系交代不清

为确保低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开关连锁关系应做如下明确交代:当低压系统为单母线分段运行时,联络开关设自投自复/自投不自复/手动转换开关。自投时应自动断开非保证负荷,以保证变压器正常工作。低压主进开关与联络开关之间设电气连锁,任何情况下只能合其中的两个开关。

13.选用变压器外壳防护等级不当

根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的规定,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对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且断路器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在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不仅可减少占地面积,也有利于高压深入负荷中心。

根据《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2008)规定,IP2X能防止直径大于12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IP3X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IP4X能防止直径大于1.0mm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注:如果配电室面积允许,最好不将变压器与开关柜贴邻布置,而间隔0.8~1.0m的距离以利变压器的散热(此时变压器外壳等级可为IP20),若贴邻布置(IP30或IP40外壳),则不利变压器散热,影响其供电容量。

14.灯具安装技术要求有误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第7.2.12条: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3.1条亦有此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7),灯具按防触电保护分类,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还有附加安全措施,即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PE线;Ⅱ类灯具:依靠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保证安全,不需要连接PE线;Ⅲ类灯具:采用安全超低压SELV供电,电压不超过50V,经隔离变压器供电,二次侧导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连接PE线,以避免一次侧故障时的接触电压通过PE线导入二次侧。

注:0类灯具仅有基本绝缘、不连接PE线,已被取消。

绝大多数照明配电系统采用接地故障保护,因此,不论灯具距地面高度多少,应采用Ⅰ类灯具、连接PE线接地,以实现间接接触防护(灯具距地面高度主要涉及直接接触防护,如低于伸臂距离2.4m,则灯具还应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15.应急照明及消防线路的耐压等级、敷设要求不明

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0.1.4(8)条,疏散照明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11.2.3条,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1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设置部位不当

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7.10条,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漏电保护:

①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②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③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④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⑤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⑥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RCD作用于报警。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TB 10008—2006)第9.4.15条亦有类似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8.1-12条新增要求:住宅配电除壁挂式空调器外,其他所有插座回路(含立柜式空调器)均应设RCD。

17.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及时间未明确

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6.1.9条,在配电回路或支线上设置的防止人身电击RCD的动作电流I△n≤30mA,动作时间t≤0.1s。《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7.10条中亦有此规定。

注:医疗电气设备等,现均为≤30mA,而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为≤6mA。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4.4.21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7.7.10条中亦有此规定。所以应明确,在供电干线或电源线路上设置的防止电气火灾RCD动作电流I△n≤500mA,动作时间t≤0.5s。

18.对接地故障保护是否加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缺乏依据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4.1.1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4.4.10条,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①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②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③当上述①、②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4.4.7条,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②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校验公式:

R≤50/Ia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故当断路器或熔断器的过电流保护能满足R≤50/Ia时,则可将断路器或熔断器兼作接地故障保护,这最为经济简单,应优先采用;如其过流保护不能满足R≤50/Ia的要求,则必须另外加设漏电动作保护器RCD实现接地故障保护,且此时须设置专用的PE线。

19.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没有依据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及年预计雷击次数N的计算结果,《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确定建筑物的防雷类别。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确定:

N=kNgAe=k×0.024×Td1.3Ae

式中 N——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次/a;

k——校正系数,一般情况取1,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的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取1.5;

Ng——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2·a);

Ae——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km2,应为其实际平面积向外扩大后的面积(建筑物高度H<100m或H≥100m,其计算公式有别,此处从略);

Td——年平均雷暴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d/a。

20.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表述不完整

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金属管道等就近与防雷接地网连接,以实现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1.5.2条,屋面的配线管应采用钢管;钢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金属外壳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金属外壳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21.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设置不当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的规定,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中,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可见,该规定仅对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和爆炸危险环境采取防雷电感应。其他防雷建筑物可以不防雷电感应。雷电感应可能感应出相当高的电压而发生火花放电引发事故。但在一般性建筑物内,在不带电的金属物上雷电感应所产生的火花放电,由于其能量小、时间极短,通常不会引发火灾危险。

在220V/380V系统的带电体上的雷电感应,由于采取了防雷电波侵入和防反击的措施(防反击包含于防直击雷中),此问题也跟着得到解决。

此外,设备外壳及其外接金属管线由于电气安全或屏蔽需要已作接地或等电位连接,这也大大减少了雷电感应的危险性。

22.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涌保护器设置部位不当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1.9.4条,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SPD)保护。

为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引起的过电流和过电压,通常应在下列部位装设电涌保护器。

①在变压器低压侧装一组SPD,当SPD的安装位置距离变压器沿线长度不大于10m时,可装在低压主进线断路器负载侧的母线上,SPD支线上应设置短路保护电器,并且与主进断路器之间应有选择性。

②在向重要设备供电的设备末端配电箱的各相母线上,应装设SPD。上述重要设备是指重要的计算机、监控设备、电话交换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梯的集中控制装置、集中空调系统的中央控制设备,以及对人身安全要求较高的或贵重的电气设备等。

③对重要的信息设备、电子设备、控制设备的订货,均提出装设SPD的要求。

④由室外引入或由室内引至室外的电力线路、信号线路、控制线路、信息线路等在其入口处的配电箱、控制箱、前端箱等的引入处应装设SPD。

23.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涌保护器设置参数有误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表11.9.4-2~4的规定,分为A、B、C、D四种不同防护等级的SPD性能参数,设计应遵照执行。

注:一级或二级SPD要分别设置4P-50A或4P-20A、2P-10A的短路保护开关对SPD加以保护,且此开关应与电源主进开关之间有选择性,其分断能力要满足此处短路电流的需要。同时,SPD的接地问题亦不容忽视。

24.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未设置重复接地

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9.1.4条,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此为强制性规范条文,设计说明应予强调。

25.普通电缆与应急电源电缆合用桥架而未采取隔离措施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7.7条:竖井内的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若电缆明敷在桥架上,普通电缆与应急电源电缆应分设桥架或采取隔离措施,以确保应急电源电缆的供电可靠性。

电气竖井内孔洞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要用防火材料封堵。

电缆桥架穿过防烟分区、防火分区、楼层时应在安装完毕后用防火材料封堵。

26.应急照明控制设置要求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5.3条: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住宅公共部位的灯,常因开关不便而成为“长明灯”,造成电力浪费,出于节能的需要,应急照明可以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但必须采取措施,使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能自动点亮,保证应急照明的使用功能,也就是当发生失火等紧急情况时,无论现场开关是开还是关,应能实现应急照明强制接通点亮,即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设置强制点亮应急照明灯的信号线。

27.插座安装要求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5.5条: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时发生触电危险,故要求安装高度在1.8m以下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28.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未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10.1.4条: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高效光源包括T8(ф26)、T5(ф16)等细管日光灯、环形管节能灯、U型管紧凑型节能灯等;高效灯具是指光能损耗小的高效率的灯具;节能控制措施就是要做到人来灯开、人走灯灭,为此,设计必须采用声控、光控、定时、延时开关等技术措施。

29.住宅内电梯、水泵、风机未采取节电措施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10.1.5条: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

住宅建筑内配置的电梯、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消耗的电能较大,因此应注重这类机电设备的节电问题。常用的成熟节电技术有电梯的智能控制,水泵、风机的变频控制,电气设计中积极采用这些技术措施,能收到很好的节电效果。

设计如不满足以上要求,未采用变频水泵、高效率水泵,则直接违反本强条。

注:对变频水泵的电控柜,要引入给水管道上的水压传感器的给水压力信号线,以及生活水池内的液位传感器的低水位信号线,作为控制变频水泵启停运转的输入信号。电气设计不能遗漏这些输入控制信号线。

30.住宅总电源进线断路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值选择不当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小于1500m2(单相配电)或4500m2(三相配电)时,漏电断路器的漏电动作电流IZ为300mA。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小于1500~2000m2(单相配电)或4500~6000m2(三相配电)时,漏电断路器的漏电动作电流IZ为500mA。

当住宅部分建筑面积超过6000m2时,应多路配电,并分别设置漏电保护断路器,或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几组漏电断路器。

凡带消防用电设备的回路不能装设作用于切断电源的漏电保护装置,应设报警式漏电保护装置。照明总进线处的漏电断路器的事故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显示外,还应将报警信号送至值班室,在值班室设声光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