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配电系统设计审查要领及常见问题
第一节 审查要领
一、文件内容
①电力负荷等级划分。
②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
④一级负荷供电方式。
⑤一级负荷供电建筑的备用电源。
⑥二级负荷的供电线路。
⑦应急电源接入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的运行。
⑧选用电器的最高工作电压。
⑨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
⑩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
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二、审查内容
1.审查电力负荷等级划分的内容
每个工程的电力负荷等级划分应根据每个工程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决定,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1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章的规定。一般工业建筑、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8、10章的规定。
2.审查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的内容
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应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3.5节的相关规定。
3.审查变电所的位置选择的内容
变电所的位置应建在负荷中心,以便于节省线材、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见《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
4.审查一级负荷供电方式的内容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为保证对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9条。对大容量负荷采用EPS供电,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审查一级负荷供电建筑的备用电源的内容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10章。
6.审查二级负荷的供电线路的内容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0.7条。
7.审查应急电源接入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的运行的内容
应急电源接入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时,应考虑应急电源与变电所低压电源之间的联锁,不得并网运行,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4.0.2条。
8.审查选用电器的最高工作电压的内容
选用电器的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所在系统的系统最高运行电压值,见《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第4.1.1条。选用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持续工作电流,见《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第4.1.2条。
9.审查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的内容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标称电压、计算电流及额定频率相适应,并与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所选电器的通断能力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3.1.1条第五款的规定。
10.审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的内容
从10(6)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见《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11.审查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的内容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5.0.15条。
①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②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